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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C 18-2018 财产再保险临时分保业务操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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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0 3.0 6 0A1 1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标 准T/I A C1 82 0 1 8财产再保险临时分保业务操作指引B u s i n e s sp r a c t i c e s f o rn o n - l i f e f a c u l t a t i v er e i n s u r a n c e2 0 1 8 - 0 1 - 2 4发布2 0 1 8 - 0 6 - 2 4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 布目 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再保险分出人的排分2 5.1 一般要求2 5.2 要约与要约邀请2 5.3 授权3 5.4 资

2、信管理36 再保险接受人的分入3 6.1 一般要求3 6.2 核保3 6.3 反馈37 临分业务的磋商、 确认与取消3 7.1 业务条件3 7.2 中介业务4 7.3 临分合同订立的操作4 7.4 临分业务标识4 7.5 业务批改4 7.6 业务取消48 临分合同和账单编送5 8.1 直接排分业务5 8.2 中介排分业务59 赔案处理5 9.1 业务流程及材料要求5 9.2 赔案摊回6 9.3 追偿61 0 账务结算与归档6 1 0.1 催账管理6 1 0.2 轧差结算6 1 0.3 资料备份6参考文献7T/I A C1 82 0 1 8前 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2 0 0 9给出的规

3、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忠曜、 柳桉、 罗成、 刘阳、 杨大明、 白雪琪、 王欣、 韩瑾、 王莹、 李微、 张予、 雷强、刘臻、 刘春林。T/I A C1 82 0 1 8财产再保险临时分保业务操作指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财产再保险临时分保业务中再保险分出人的排分, 再保险接受人的分入, 临分业务的磋商、 确认与取消, 临分合同和账单

4、编送, 赔案处理, 账务结算与归档等方面的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财产再保险临时分保业务的开展、 管理和监督, 采用预约分保方式安排的临分业务,根据临分合同的具体约定, 也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J R/T0 0 3 22 0 1 5 保险术语3 术语和定义J R/T0 0 3 22 0 1 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J R/T0 0 3 22 0 1 5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3.1 临

5、时分保 f a c u l t a t i v e r e i n s u r a n c e临分临时再保险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 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3.2 再保险分出人 r e i n s u r e d分出公司 c e d i n gc o m p a n y;c e d e n t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3.3 再保险接受人 r e i n s u r a n c ea c c e p t o r再保险人 r e i n s u r e r分入公司分保接受人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3.4 再保险经纪

6、人 r e i n s u r a n c eb r o k e r再保险经纪公司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 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 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 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1T/I A C1 82 0 1 83.5 特约临分 c o n t r i b u t i n gf a c u l t a t i v e应直接保险客户( 被保险人或直接保险经纪人) 明确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必须向其指定的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分保的临分安排或再保险接受人交由分出人出单并要求回分给再保险接受人的临分安排以及根据相关合约约定进行的指定临分分保。3.6 合约分保 t r

7、e a t yr e i n s u r a n c e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 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3.7 比例再保险 p r o p o r t i o n a l r e i n s u r a n c e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3.8 非比例再保险 n o n - p r o p o r t i o n a l r e i n s u r a n c e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4 总则再保险分出人、 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8、办理临分业务, 应当遵循审慎合规和最大诚信原则,对在办理临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应当负有保密义务。5 再保险分出人的排分5.1 一般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安排临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a) 先分保, 后出单即在保单或暂保单起期前完成临分安排。注:如因特殊情况, 临时分保安排过程无法在保单或暂保单生效前完成, 再保险分出人应确保在该项目保单或暂保单生效之时, 净自留保额不超过公司确定的、 能承担的该类别风险最大自留额或公司对该类风险能够承担的最大法定自留额。b) 合约优先存在分保需求且符合比例合约等保障条件的业务, 原则上均应优先办理合约分保, 以下情况除外:1) 事先已确认的特约临分;2) 再保险

9、合约中约定再保险分出人可优先安排的临时分保。5.2 要约与要约邀请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经纪人一般应在业务起期前根据业务复杂程度, 宜提前5个工作日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要约或要约邀请。要约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临分承保条件; 分出公司手续费率( 基于不含增值税的保费) ; 经纪人手续费率( 基于不含增值税的保费) ( 如有) ; 临分分出份额; 要约有效期( 要约邀请可不设) ;2T/I A C1 82 0 1 8 承保风险资料。对于通过经纪人排分的业务, 经纪人应在临分排分时分别列示分出公司手续费率和经纪人手续费率。对于需要再保险接受人报价的业务, 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应当在要约邀请

10、时明确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做出报价的期间。5.3 授权再保险分出人的分公司在发出临分要约前应获得总公司的相应授权。5.4 资信管理对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管理, 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时, 应在中国再保险登记系统生成的有效清单中选择, 不应与有效清单之外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开展临分业务。6 再保险接受人的分入6.1 一般要求再保险接受人为财产保险公司时, 应遵循“ 总部集中管理原则” , 即临分分入业务的核保、 核赔、 会计处理、 财务结算应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 并配备相应的核保、 核赔、 财务人员负责管理

11、临分交易的全流程。6.2 核保接到临分要约后, 对于拟承保业务, 再保险接受人的核保人员应首先确认同笔业务有无其他渠道的承保或要约记录, 谨慎评估由此可能形成的责任累积, 注意核保政策的统一。注:其他渠道包括直保、 临分分入、 合约分入等方式。6.3 反馈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临分要约后, 应在要约有限期内提出实质性反馈。对于拒绝的业务, 应及时反馈婉拒信息。对于拟承保业务或采用差异化条件承保或报价业务, 再保险接受人在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反馈时, 宜附加合同成立前提条件。同时, 再保险接受人在业务系统或业务登记台帐表中做好已报价待反馈、 已接受、 已拒绝等业务处理标识。7 临分业务的磋商

12、、 确认与取消7.1 业务条件根据合同确定性原则, 交易各方应在临分合同正式成立及原保险起期前, 检查临分成立的所有主要业务条件, 要求主要业务条件明确、 清楚且无模糊的表述。主要业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风险信息; 承保责任范围; 责任免除; 费率条件; 免赔额;3T/I A C1 82 0 1 8 责任限额; 风险区域范围; 再保险期限; 临分分出份额; 再保险手续费( 基于不含增值税的保费为基础计算) ; 再保险经纪费( 如有, 基于不含增值税的保费为基础计算) ;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2 中介业务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临分业务, 再保险接受人及再保险分出人可要求再保险经纪人提供该

13、笔业务相对方的书面确认, 比如电子邮件确认或分保条, 并核对再保险经纪人所提供的分保条件与自身制定或确认的分保条件是否一致。一经发现再保险经纪人有擅自改动分保费率或分保费等分保条件的不合理行为, 应及时制止, 必要时中止或终止与有上述行为的再保险经纪人的业务往来。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临分业务, 再保险经纪人应确保分保条件符合再保险分出人的要求, 对于分保条件与再保险分出人制定或确认的分保条件或直保条件不一致的情况, 再保险经纪人应提前说明。7.3 临分合同订立的操作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 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但双方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a) 再保险分出人直接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

14、向特定再保险接受人发送要约, 要约中已明确包含所有的业务条件, 再保险接受人对所有条件确认接受的, 视为再保险接受人作出承诺, 临分合同成立;b) 若再保险接受人在确认时, 对要约中的业务条件有实质性变更, 如附加了意向承保份额、 附带了合同成立前提条件, 视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发出反要约, 再保险分出人的原要约失效; 若再保险分出人直接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对该项变更或附加条件做出接受的最终确认,视为再保险分出人作出承诺, 临分合同成立;c) 在双方约定临分合同附条件或期限生效的情形下, 临分合同成立时间可先于原保单生效时间,但双方应约定临分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原保单生效时间;d) 临

15、分合同的订立方式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7.4 临分业务标识临分合同成立后, 交易各方应及时在业务系统或业务登记台帐表中做好临分合同成立的标识, 并据此作为发送或催收正式临分合同及账单的依据。7.5 业务批改若临分业务发生批改, 再保险分出人宜在批单生效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送再保险接受人, 业务磋商同上述流程。对于超赔层的非比例业务的批改, 各方应根据临分合同约定或另行协商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应在获得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后方可进行业务批改, 否则, 再保险分出人应额外承担再保险接受人未确认期间的保险风险

16、并不得超过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对于自留额的约定。7.6 业务取消对于由于原保单取消造成的或根据临分合同约定确需取消的临分业务, 主张取消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并根据临分合同约定完成取消业务操作的相关事宜。主张取消方应提供取消业务的有关资料。4T/I A C1 82 0 1 8对于业务取消前, 再保险接受人已经承担风险责任的业务, 再保险各方应就这部分业务切实履行保费支付、 赔款摊回等分保责任。对保险期限已经结束的保单的临分业务,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取消分保。8 临分合同和账单编送8.1 直接排分业务如果情况紧急, 无法在合同成立前正式签订合同, 可以在临分合同成立或原始保单生效后( 以日期较晚者为

17、准) , 再保险分出人应根据最终的保险条件和分保条件, 宜在2 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分保条件约定的期限内, 向再保险接受人签发纸质或电子版的临分合同正式文本和账单, 并要求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后签回一份纸质或电子版副本。正式临分合同应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临分合同正式文本和账单后, 核对无误后宜在2 0个工作日内签回。对于非比例再保险或经双方特别约定的临分业务, 也可由再保险接受人签发纸质或电子版的临分合同正式文本和账单给到再保险分出人, 具体操作可参照上述流程。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 再保险分出人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原始保单副本或复印件。注:正式临分合同内容应包括临分合同简要文

18、本(s l i p) 、 规范再保险各方权利义务的条款。8.2 中介排分业务对于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临分, 若再保险接受人的临分合同正式文本和账单由再保险经纪人编送, 再保险分出人应对临分合同正式文本和账单中的分保条件及数据进行核实, 以确保再保险经纪人安排的分保条件与再保险分出人确定的分保条件保持一致。通过再保险经纪人排分的临分业务, 再保险经纪人宜在2 0个工作日内, 向再保险分出人提供再保险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分保条。再保险经纪人应确保再保险分出人收到签回的临分合同和账单中有再保险接受人盖章签字的原件或电子版。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 再保险分出人应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原始

19、保单副本或复印件。账单中会计科目的编制应符合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9 赔案处理9.1 业务流程及材料要求临分业务出险后, 再保险分出人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应及时通知再保险接受人, 并及时通报理赔进展。在再保险分出人结案或支付全部或部分赔款后, 再保险分出人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及时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 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分摊赔款。理赔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出险通知。 分出人或第三方理算人编写的理算证明材料( 对于重大赔案应提供理算报告) 。 公司赔款计算书。 外部理赔费用发票。示例:公估费发票、 理算费发票等。 再保险分出人付款或被保险人收款凭证。5T/I A C1 82 0 1 8

20、赔案摊回账单。9.2 赔案摊回对符合临分合同约定条件的赔案, 再保险接受人应遵循与再保险分出人“ 共命运” 的原则, 通融赔付或临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收到赔案资料并审核无疑义后, 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赔案, 并宜在收到赔案账单后2 0个工作日签回账单。如临分合同关于赔案摊回另有以下约定, 按实际约定执行: 损失通知时限; 理赔权限; 理算人选定; 赔款摊回时限; 小额或特殊赔案处理原则; 理赔合作或控制条款。再保险分出人的理赔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遵守临分合同的有关约定, 避免因违约导致再保险接受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9.3 追偿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 再保险分出人应积极向责任

21、方进行追偿, 及时将追偿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 再保险分出人应将追偿款中再保险接受人应享份额及时支付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未及时追偿的, 再保险接受人有权代位追偿, 再保险分出人应提供所有必要的配合,出具或提供追偿所需文件材料等。1 0 账务结算与归档1 0.1 催账管理临分交易各方应及时、 准确地做好临分业务的结算与逾期账款的催收管理, 按照临分合同的约定及时结算。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在收到再保险接受人签回的账单后, 交易各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分保结算。1 0.2 轧差结算临分交易各方在账单记载清晰且核对无误的情况下, 经协商一致, 可进行多笔临分业务间的轧差结算,

22、但任何一方不应以轧差为由拖延临分业务余额的结算工作。1 0.3 资料备份临分交易各方应保存与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 业务各环节中涉及的资料均应保留清晰完整的记录,资料宜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子邮件往来、 电子介质文件应实行集中管理, 安全保存, 并有备份。注:全部资料包括项目风险资料、 双方业务磋商往来电函、 再保险接受人确认与签回的文本和账单、 出险及结案通知等分保和摊赔文件等。6T/I A C1 82 0 1 8参 考 文 献 1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 0 1 47 6号)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暂行稿) ( 中保协发2 0 1 63 9 4号)3 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 0 1 52 8号)7T/I A C1 82 0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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