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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医事法学,(第二版),刘鑫,著,第1章 概述,第一节 医事法律,第二节 医事法学,第一节 医事法律,一、医事法律的概念,医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医事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虽然对于该法律部门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尚有一些争论,但是医事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已经有了相应的基础。,医事法律与医事法学的区别,前者是一个法律部门,而后者是专门对医事法律这个特定的法律对象及其规律展开研究的法律学科。,二、医事法律的特点,(一)医事法律是综合性法律,医事法律属于行政法下面卫生法中的一个的分支。,(二)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医事法律是法学与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学科相结合的产物。,医疗工作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三)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各国政府都重视医疗事务的立法工作,把一些具有共同性的医疗原则、诊疗标准、卫生要求等载入本国法律,并注重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医疗规则。,三、医事法律的内容,医事法律的内容就是指医事法律体系的内容笔者主张将医事法律体系的内容划分为医疗主体立法、医疗行为立法、医疗用品管理立法、医疗争议处理立法等四个方面。,(一)医疗主体立法,医疗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二)医疗行为立法,医疗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应当是医事法律的主体内容。,(三)医疗用品管理立法,(四)医疗争议处理立法,第二节 医事法学,一、医事法学的概念,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是研究医事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医事法学是医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的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进一步发展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兼具医学、法学等两个以上学科的特点,并受到多个学科的发展影响。,二、医事法学的研究对象,医事法学以医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和学科体系的建设。,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医事法律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医事法律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医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医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医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表现形式,医事法律关系,医事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制度,医疗争议解决的方法和原则,国家医事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如何运用医事法律的理论来解决我国医疗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等。,三、医事法学的研究方法,我国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研究我国的医事法律具体问题,(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三)善于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四)与国外医事法学和国际卫生立法进行比较和借鉴,(五)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信息,四、我国医事法学研究现状,思考题,1简述医事法律的概念及特征。,2简述医事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3医事法学的概念是什么?简述它与医事法律的区别与联系。,4简述我国医事法学的研究方法。,第,2,章 医疗行为,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概念,第二节 医疗行为的特点,第三节 医疗行为的内容,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概念,一、医疗及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在我国自古有之。早在石器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已知道用砭石作为按摩工具来治疗疾病。,为了便于研究和实践,本书建议统一使用医疗行为的概念。,我国法律中没有医疗及医疗行为等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把握,要求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即可以判断为医疗行为。,第一,医疗行为的目的,第二,医疗行为方式,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概念,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一)医政实务上的定义,台湾地区对于医疗行为的界定是非常明确而严格的。,台湾地区有关医疗行为的概念在立法上并无相应的定义,对于何种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往往在行政文件或者司法判例中予以明确。,(二)近年来学术上的主张,我国台湾地区学术界目前有一种广义医疗行为的主张,该定义由学者蔡振修首倡。,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概念,三、日本关于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一)学者的医疗行为定义,(二)行政法上的医疗行为,行政法上的医疗行为,包括不以诊疗为目的的一切医疗活动,统称为医行为。,(三)医学上的医疗行为,医学上的医疗行为必须考虑,“,医学的适应性,”,和,“,医疗技术的正当性,”,。,第二节,医疗行为的特点,一、道德性,医疗行为的道德性是一个传统的经典问题。,所谓医疗行为的道德性,就是指医疗行为具有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特性,医师的医疗行为必须受到道德或医学伦理的规范。,第二节,医疗行为的特点,二、不确定性,(一)人体的不确定性,就人而言,不同个体之间也具有其特殊性,表现在基因差别、性格差别、体质差别、解剖变异等方面。,(二)疾病本身的不可预测性,疾病发生、发展和演变,有其自身的规律,不确定因素太多,除了受患者个人特殊体质的影响之外,还会受到其生活环境、治疗时机、治疗方式、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第二节,医疗行为的特点,二、不确定性,(三)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医学是经验科学,临床医师高超的诊疗水平建立在医学理论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基础上。,(四)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医疗行为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是指医疗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容易确定。,第二节,医疗行为的特点,三、专门性,医疗行为的专门性是指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特点,实施医疗行为的人,必须经过专门的专业训练,掌握专门的诊疗知识和技术,在实施医疗行为时,要充分使用其已经掌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还要充分使用其专门的医学经验进行判断和调整。,第二节,医疗行为的特点,四、侵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药物本身具有毒副作用,(二)手术等治疗手段需要损害正常组织,(三)医疗行为具有冒险的特点,五、适法性,在学术上,关于医疗行为的适法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二节,医疗行为的特点,五、适法性,(一)业务上正当行为说,(二)社会相当性说,(三)共同生活目的说,第三节,医疗行为的内容,一、医疗行为分类,(一)广义医疗行为与狭义医疗行为,狭义医疗行为是指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行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二)临床医疗行为与辅助医疗行为,(三)医疗行为与替代医疗行为,第三节,医疗行为的内容,二、医疗行为的组成,医护关系归纳为如下五种类型。,(1)医主护辅型,(2)合作关系型,(3)师生关系型,(4)友善的陌生人关系,(5)敌对关系型,第三节,医疗行为的内容,三、医疗行为的具体内容,为了对医疗行为作出准确界定,我们把医疗场所的工作分为五种:,(一)医疗行为,(二)医疗附属行为,(三)医疗辅助行为,(四)医疗配合行为,思考题,1医疗行为的概念是什么?,2医疗行为的特点是什么?,3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的意义是什么?,4简述医疗行为的属性包含哪些内容。,5简述医疗行为的分类。,6阐述西方国家补充与替代医学概念的含义及在我国医政管理中的意义。,7医疗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哪些,各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怎样?,第3章 医疗执业资格,第一节 医疗执业资格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第三节 执业医师,第四节 护士,第五节 执业药师,第一节 医疗执业资格概述,一、执业资格的概念,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某些承担较大责任,关系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专业岗位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它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较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或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形式保障。,二、医疗执业资格的概念,(一)医疗执业资格的定义,我国对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同样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医疗执业资格是指经过国家认定,能够从事医疗行为的资格。,(二)医疗执业资格的种类,1医疗机构执业资格,2医务人员执业资格,三、医疗执业的特征,(一)医疗执业主体资格受管制性,资格规制的目的是课以医疗执业主体更严格的责任。,(二)医疗执业是医师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行为,医疗执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是医疗执业的重要特征,也是医疗执业区别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三)医疗执业活动具有创新性,(四)医疗执业创造了人的健康价值,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医疗执业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疾病的诊疗和康复,已成为学界共识。,第二节 医疗机构,一、医疗机构的概念,(一)医疗机构的定义,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机构。,(二)医疗机构的特点,1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成立,2医疗机构主要从事疾病诊疗活动,二、医疗机构的分类,(一)法定分类,根据2006年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按名称与业务范围分为13类,(二)按所有制性质与主办单位分类,按所有制性质与主办单位,医疗机构可以分为,6,类,(三)按照医疗机构是否营利划分,按照医疗机构是否营利,可以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三,、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一)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二)医疗机构的名称,1医疗机构名称的组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0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2医疗机构命名的原则,3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3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三,、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三)个体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申请个体开业的医师,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第19条规定的条件,即获得医师资格并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的人,方有申请个体医疗执业的资格。,(四)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依据1994年卫生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四,、医疗机构的规划与设置,1医疗机构规划布局,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五,、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医疗机构的执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具体内容有:(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2)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3)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6)正确使用医疗机构标识;7.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8)遵守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门诊病例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间不得少于30年。,七、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1)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3)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4)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三节 执业医师,一、概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医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规则,医师考核和培训制度。,二、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执业医师管理制度介绍,(一)国外及香港地区医师资格取得制度简介,1美国医师资格的取得,2英国医师资格的取得,3法国医师资格的取得,4德国医师资格的取得,5新加坡医师资格的取得,6我国香港地区医师资格的取得,二、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执业医师管理制度介绍,(二)国外对于执业医师规则的规定,医师管理制度不能仅对执业医师资格作出限定,而必须对执业医师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三)国外对于执业医师资格取消的规定,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取消医师资格,各国在具体条件上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有些情况的认识却比较一致。如,由于身体或精神的原因而不适宜继续担任医师的,不遵守医师执业守则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犯罪的。,(四)国外对于无证行医行为的规定,三、我国执业医师管理制度,(一)我国医师管理制度立法,(二)普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2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3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三)特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四)执业医师的注册,(五)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四、我国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所谓乡村医生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对于乡村医生的管理,目前国家采取的是维持现状、新老有别、注册管理的策略。,第四节 护士,一、护士概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我国的护士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发布了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政务院1952年发布,因各种原因而停止施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原卫生部1956年发布)、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国务院批准,原卫生部1979年发布)和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原卫生部1979年发布)等法规、规章和文件。,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已经施行。,三、护士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一)护士资格考试,(二)护士执业注册,注册是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种形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经护士执业注册后,便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四、医疗卫生机构对护理工作的保障义务,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护士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配备护士,(二)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三)加强护士管理,第五节 执业药师,一、执业药师的概念,我国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药学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执业药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我国执业药师立法,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4年3月制定发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后,又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和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1995年7月,人事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又制定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执业中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对执业药师实行统一名称、统一政策、统一组织考试和统一管理。,三,、国外药师制度简介,(一)美国药剂师制度,1.负责机构,2.报考条件,(二)英国药师制度,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必备条件,2.注册前培训,(三)日本药剂师制度,1负责机构,2报考条件,四,、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1.申请注册的条件,2.变更注册的规定,3.注销注册的规定,五,、临床药师管理制度,(一)临床药师的发展历史,(二)我国临床药师的立法情况,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要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三)我国临床药师的试点情况,从2008年1月起,国内18个省市、自治区的42家试点医院试行临床药师上岗执业。卫生部计划通过为期两年的临床药师制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工作模式、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思考题,1我国对于医师是如何进行管理的?,2我国对于药师是如何进行管理的?,3护士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有何区别?,4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包括哪些?,5你觉得限制医师自由执业的因素有哪些?,第,4,章 医方权利,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权利,第二节 医务人员权利的内容,第三节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权利维护,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权利,一、作为医疗执业主体享有的权利,必须明确并研究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执业主体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本质上就是医疗经营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权利。,1开展医疗活动的权利,2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3管理医务人员的权利,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权利,二、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权利,1医疗机构的人格权,2医疗机构的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医疗机构的经营权,医疗机构的经营权是医疗机构对其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权利,二、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权利,1医疗机构的人格权,2医疗机构的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医疗机构的经营权,医疗机构的经营权是医疗机构对其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二节,医务人员权利的内容,一、医务人员权利的构成,(一)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享有、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二)劳动者权利,(三)医疗执业权利,第二节,医务人员权利的内容,二、医师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享有医疗权、医疗执业保障权、学术权、受继续教育权、人身权、获得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等权利。,三、护士的权利,(一)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护士的权利方面,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被当做第一项权利。,第二节,医务人员权利的内容,三、护士的权利,(二)做好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保障护士的健康,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是护士执业的第二项权利。,(三)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四)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1护士整体素质亟待提高,2接受培训既是护士的权利也是护士的义务,第二节,医务人员权利的内容,三、护士的权利,(五)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六)护士的其他执业权利,在护士培训、医疗机构配备护理人员的比例、政府对护理人员表彰等方面,也体现了对护理人员权利的保障。,第三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权利维护,一、概述,医师维权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治理医院,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医疗管理,医务人员必须依法行医,在医疗活动中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及诊疗规范、操作规程、技术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只有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医师权利维护。,第三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权利维护,二、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规范文件,(一)六个文件的比较,(二)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评析,1 措辞谨慎,意在法律适用指引,2需要关注的几个亮点,3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化解,思考题,1讨论患者与医者之强弱关系。,2简述医方的权利与患者义务之间的关系。,3医师的权利包括哪些?,4护士的权利包括哪些?,5简述医疗机构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比较并评价不同版本维护医疗秩序文件的内容。,7简单评价五部门发布的维护医疗秩序文件的内容。,第,5,章 患者权利,第一节 患者权利概述,第二节 患者权利的发展,第三节 患者的人格权,第四节,与医疗相关的患者权利,第一节 患者权利概述,一、患者权利的概念,尤其是在当今医院管理强调以患者为中心的管理理念之下,更是要关注患者权利。患者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患者权利的概念,广义的患者权利相当于国民健康权,狭义的患者权利,是指每位患者,以其独立人格,有权接受或拒绝妥善的医疗照护,以维持其健康生活的权利,即国民生病之后获得医疗救治的权利。,二、患者权利的特征,患者的权利表现出以下五方面的特征。,(一)人身性,(二)保障性,(三)选择性,(四)时间性,(五)限制性,三、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国内对患者在医院接受服务是否为消费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经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论。,虽然争论不断,但是有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即医疗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为满足生存需要的医疗行为;为满足生活需要的医疗行为;对前者则存在较大争议。,第二节 患者权利的发展,一、患者权利发展概况,二、国外患者权利法案制定情况,三、我国患者权利的现状,(一)患者权利理论研究,(二)我国患者权利立法情况,第,三,节 患者的人格权,人格权是自然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患者是自然人,当然享有我国民法上所规定的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但是,患者到医疗场所就医,往往是发生了影响生命、健康的问题,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又会干扰和影响患者的人格权。因此,患者的人格权在医疗服务的背景下又具有特殊性。,一、生命权,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孕育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权利能力。,二、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三、身体权,代表民法传统的罗马法没有规定身体权,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也没有涉及身体权。身体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身体与身体权,(二)医学领域侵害身体权的情形,1.对尸体的损害。,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4.实施过度医疗侵害患者的身体权。,四、隐私权,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我国民法通则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隐私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第四节,与医疗相关的患者权利,一、平等医疗保健权,关于平等医疗保健权,可从实质与形式意义两方面来探讨。,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医疗社会各分子都具有平等享受合理质量医疗资源的权利,即不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医疗资源的享受上应一律平等。,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相同个案的处理,以相同方式为之,适用相同准则,不能有两套以上不同标准;不同的个案,则适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二,、知情同意权,(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源起,(二)患者知情权,(三)患者同意权,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四)知情同意的例外,医师治疗特权,1对急症的治疗(emergency),2为社会公众利益(in the public interest),3患者弃权(waiver),4医师的治疗特权(therapeutic privilege),(五)医疗拒绝权,思考题,1美国布莱克蒙大法官的三阶段理论(The Trimester Framework)对我国男女性别比失衡有什么启发?,2简述医学领域侵害身体权的情形。,3简述人类离体器官的法律属性。,4医学领域应从哪些方面注重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5如何理解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之间的关系?,6简要分析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性质。,7我国法律对监护人确定的规定有哪些?,8我国的医疗体制背景下平等医疗保健权存在什么问题?,9关于患者及其近亲属放弃抢救的权利,如何看待我国立法与现实的冲突?,第,6,章 医师执业义务,第一节 概念,第二节 医师执业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第三节 医疗执业结果预见义务,第四节 医疗危害结果避免义务,第五节 医务人员履行执业注意义务的能力,第一节 概述,一、专业人员执业义务,专业人员的执业义务专家一般是指在学术、技艺等方面有专门技能或专业全面知识的人,特别精通某一学科或某项技艺的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士。,专业人员执业义务是指获得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完成委托人交付的专业事务的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的专业上所要求的义务。,二、医疗执业义务,(一)医疗执业义务的概念,医疗执业义务也称为医疗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执业义务,是指医师及其辅助履行人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上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等,在对特定患者实施诊疗服务的过程中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相应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二)医疗执业义务的产生,医疗执业义务的概念产生于日本的司法裁判中。,二、医疗执业义务,(三)医疗执业义务的特点,1医疗执业义务的主体,医疗执业义务的主体即医疗执业义务的承担者。,2医疗执业义务的客体,正是由于医疗活动结果的不确定性,医疗执业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医疗服务,而非某种具体的物。,3医疗执业义务的内容,医疗执业义务的内容也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医患双方的约定义务,二是法律上赋予医方的专业义务。,二、医疗执业义务,(四)医疗执业义务的内容,医疗执业义务涵括因医疗行为而产生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两部分。,结果预见义务是指行为人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所负有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义务。,结果避免的义务是指行为人所负有的避免因自己的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第二节 医师执业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一、依法律、法规、诊疗规范产生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和复杂性。现代国家为保护患者的利益大多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诊疗规范是医疗标准的反映,对每个医疗差错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可将诊疗规范视为根据,以认定医师的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标准,同时还可减少医疗费用,促使医疗标准愈趋明确。,二、依业界习惯产生的注意义务,事实上,医疗领域存在许多不成文的规范,包括业界公认的做法和医疗习惯,如医师手术应有无菌观念、止血彻底等均为医师所应熟悉的习惯,这些习惯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有重大影响,为医师应遵循的注意义务。,同时,惯例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的,行业惯例也不例外。因此,那些曾被认为是正确的程序可能不再被遵循。如果已经证实某项技术从本质上与所有已知的专业意见相悖,专业人员就不能固守这项旧的技术。这要求在运用专业技术的同时,要保持该技术的现代化。,三、依契约而产生的注意义务,在传统的大陆法系过失侵权理论契约义务仅能产生契约责任,但根据现代英美法责任承担理论,如果被告出于自愿而对原告承诺承担某种职责、责任或义务,则被告即应承担对原告的注意义务,如果他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一)患者对诊疗方法的特殊要求,(二)治疗效果的特别约定,(三)免责之特约,四、以医学文献和当时医学科技水平确定的义务,医学文献是指符合医学专业水准的医学书籍等。其中有关各种治疗指示、药品使用说明,常为医师实施该诊疗行为时应遵守的准则。,医学上的医学水准在经验法则上可区分为若干阶段,大致可分学术理论研究阶段、动物实验阶段、临床实验阶段、推广阶段。,第三节 医师执业结果预见义务,一、医疗结果预见义务的概念,医疗结果预见义务是指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二、医疗结果预见义务的学说,1具体结果说,2抽象结果说,3违法性与结果预见说,4包含违法性意识的具体结果说,三、医疗结果预见义务的内容,对以上四种学说进行比较,我们认为,违法性与结果预见说和包含违法性意识的具体结果说实际上都可以包含在具体结果说中,具体结果说更具有合理性。,第四节 医疗危害结果避免义务,一、舍弃危险行为,1定义,行为人因其内在的注意而认识或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为履行其外在的注意义务,最简单的方法是立即舍弃为该危险行为。这种单纯不为危险之行为,即属于外在注意义务的履行。,2类型,(1)强留患者不予转诊。,(2)过度医疗。,3法律责任,二、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德国学者创设了社会相当性理论,认为:科技发明若与社会大众生活品质的提升有关,纵使附带危险性,亦认为其适合于生活需要而容忍其危险。只是现代科技亦应有采取措施避免危险的方法,直至公认足以接受的程度,才能被法秩序所肯定。,若行为人已保持必要的注意并采取措施以防止这种不利结果发生,而不利结果仍然发生,则行为人并不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护士为患者注射青霉素,过敏试验为阴性,而注射青霉素后却迟发过敏反应,患者因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护士在做青霉素过敏试验时即发生了过敏性休克,虽然经过抢救,仍然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这种结果是无法避免的,医务人员不应承担责任。,第五节 医务人员履行执业注意义务的能力,一、医师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及评价,如何判断医师是否有注意能力,学术界共有三种不同学说。,1主观说,2客观说,3折中说,二、医师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一)美国的医师注意能力判断标准,(二)日本的医师注意能力判断标准,(三)我国判断医师注意能力的标准,三、超出医师的注意能力的几种情况,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思考题,1医师注意义务的概念及内容是什么?,2什么是医疗水准说?我国立法规定的,“,当时医疗水平,”,应当如何理解?,3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4如何认识医疗免责特约的法律意义?,5如何理解医疗注意义务的履行与医疗注意义务履行能力之间的关系?,6对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与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比较并作出评价。,第,7,章 医疗执业规则,第一节 医疗执业规则概述,第二节 诊断和治疗规则,第一节 医疗执业规则概述,一、医疗执业规则的概念,(一)定义,医疗执业规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其诊疗行为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二)特点,(1)法定性。,(2)技术性。,(3)自觉性。,二、医疗执业规则的内容,医疗执业规则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在法律层面上,国家相关的立法直接规定了一些医疗执业规则。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都有一些具体的执业规则。,医疗执业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诊疗资格许可规则,(二)医疗仪器、药品及医疗方法准入许可,(三)诊断和治疗规则,(四)信息披露规则,(五)诊疗信息规范记录和妥善保管规则,第二节 诊断和治疗规则,诊断和治疗是医疗服务的核心,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最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医疗争议乃至医疗诉讼的关键环节。,一、诊断和治疗的基本要求,(一)亲自诊查,医疗行为系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对患者的身体进行专业性检查之后,综合手中所掌握的患者的身体和疾病方面的信息,所做出的有关生理性之特定情况或者病理性异常状况的专业性判断,是医务人员执行下一步治疗措施的基础和保障。,(二)继续诊疗,患者就医,即与医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医方不得擅自终止医疗服务合同。,(三)恰当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必须从患者的利益出发,无论是从诊疗措施的选择上,还是诊疗费用的支出上,均不得损害患者的利益。,二、三级医师查房规则,(一)三级医师查房的重要性,(二)三级医师查房的内容与要求,(三)三级查房的相关法律要求,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三级医师查房义务,需要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衡量。,1.对住院医师的查房要求,2.对主治医师的查房要求,3.对科主任、副主任、主任医师的查房要求,三、紧急处置规则,(一)紧急处置规则的要求,紧急处置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面对重危患者的时候,应当对患者实施紧急救治,不应当因为诊治经费不到位、没有相应的诊疗资质和条件、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没有家属在场等一系列原因,医疗机构就拒绝诊治。,(二)紧急处置规则之冲突,1.紧急处置与强制医疗,2.紧急处置与无因管理,3.紧急处置与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四、会诊、转诊、随诊,(一)会诊,所谓会诊,实际上是一个医学技术概念,是指由多名医师共同对疑难杂症进行诊断。,(二)转诊,1.转诊的含义,2.转诊的情形,(三)转诊,随诊即患者就诊完毕或者出院之后,遇有不适、病情变化,或者达到一个康复阶段之后,必须再次就诊的要求。,五、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规则,(一)医务人员临床实习带教资质,(二)医务人员临床实习带教要求,(三)对医学生的临床实习要求,(四)临床实习责任,思考题,1简述医疗执业规则的定义和特征。,2简述医疗执业规则的体系和主要内容。,3诊断和治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请予以简要论述。,4简要论述三级医师查房规则。,5论述紧急处置原则的主要内容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8,章 医疗文书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医疗文书概述,第二节 病历的所有权,第三节 病历复制制度,第四节 医疗文书的证据价值,第五节 病历保全,第六节 病历真实性的认定,第一节 医疗文书概述,一、医疗文书的种类,(一)病历和病案,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二)病历种类,对病历文件的分类,根据病历文件中包含内容与患者及医师的关系不同,分为主观病历、客观病历两类。,第一节 医疗文书概述,一、医疗文书的种类,(三)其他医疗文书,(1)医疗证明:出院证明书、病情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健康证明、出生证明等;(2)检验报告:病原微生物检测报告、临床生化检验报告等;(3)辅助检查报告:放射学检查报告、CT检查报告、同位素检查报告、血气分析报告等;(4)病理学读片报告、会诊报告等;(5)科室工作记录本:病房记录、护士交班本、医嘱本、病房日志;(6)处方及药房记录;(7)其他文书资料,第一节 医疗文书概述,二、患者的病历权利,(一)患者的病历所有权,(二)患者的病历隐私权,(三)患者的病历知情权,患者的病历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中的一项具体的知情权,这是基于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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