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化县城区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服务实 施 办 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给城区人们创造一个洁净、清新、优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娄价服200714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服务是指对城区各单位、单位院落、临街单位、门店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放于院内或规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组织人员上门收集并负责清扫楼梯及通道,用车辆运往垃圾中转站的一种服务方式。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实行有偿服务。第三条 主要街道取消露天垃圾斗
2、,逐步使城区全部实行生活垃圾上门收集,避免垃圾对城区的二次污染。第四条 服务对象是城区范围内一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摊点、居民。第二章 推广与实施第五条 新闻媒介、爱卫、城管、环卫等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服务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全县人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程。第六条 在全城区内一律实行上门服务。城区各部门、单位内家属楼由单位自行负责,上门服务率达到100%;社区负责社区内居民,上门服务率95%以上。第七条 在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工作中,对城区各单位、单位院落、居民住户、各临街单位、门店经营业主的要求:根据各自产生生活垃圾数量,自行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存放于
3、院内或规定地点;按规定的时间倾倒生活垃圾;与环卫部门签订上门收集服务协议,并按照规定缴纳上门收集服务费,具体标准根据各单位、门店的经营性质、面积、垃圾量等进行核定,居民以户为单位计算,门店不能占道经营,不得向车道或人行道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第八条 把推行实施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工作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条件和内容,对推行实施此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爱卫会予以表彰与奖励。第三章 收运与管理第九条 临街单位和门店每天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放置于院内或规定地点或店铺门口,由环卫收集人员巡回摇铃上门收集服务,时间为每天早6:009:00,下午6:009:00上门收集两次。各住户将垃圾收集归堆,放
4、置于自家门口,上门服务人员每天6:009:00收集一次。装有楼道共用防盗设施的楼层住户,按指定地点集中放置。第十条 上门收集服务收费标准:城镇居民家庭每月每户810元,双下岗职工家庭每月每户5元,单位办公室实行协商收费。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化工、科研单位所生产的垃圾,由环卫部门专项上门收集,做特殊密封运输、焚烧、深埋等处理,并且按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第十二条 单位和家庭房屋改造、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不属于上门收集的范围。应提前申报环卫部门,环卫部门组织专车进行代运,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第十三条 各住户、门面、摊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服务费。第十四条 收费方式
5、:按上门收集服务协议,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第四章 罚 则第十五条 各单位或部门没有落实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工作的,对其单位及党政一把手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不实行上门收集的,需向环卫部门申报垃圾处理方式,经批准后方可自行处理,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200元罚款,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有害垃圾废弃物的单位,应报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无能力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由环卫部门专项上门收集处理。不实行上门收集,而将有害垃圾废弃物随处乱倒或混入生活垃圾中的,由环卫行政
6、主管部门处以100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未经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上门收集垃圾、清扫、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的,除没收工具及责令其停止行为外,并处500元罚款。第十九条 不交垃圾上门收集费,另行收取所欠费每天1%的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对多次上门催收仍拒交的,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暂时终止服务等措施,待交清后,恢复服务。第二十条 环卫部门上门服务工作人员上门收集垃圾时,须佩戴统一标志,尽职尽责,优质服务。工作人员违规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化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8月25日施行的新化县城区生活垃圾袋装上门收集服务实施办法(新政发200334号)同时废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