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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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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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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一)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保险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等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的办法和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及其劳动能力进行诊断和鉴定的活动。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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