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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B章 矿场(安全)规例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285B章 矿场(安全)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285B章 第41条提供梯子及其他出口途径的责任
(1)矿长须提供并维持令矿务主任满意的梯子或其他办法,作为使人无须借助提升机械而得以离开或升离地底工作区的有效途径。
(2)任何工作区内若只设有一个竖井而矿务主任基于受雇工人的安全或使空气妥为流通的理由,觉得必须加设第二个出口,则矿长必须应要求加设该第二个出口。
第285B章 第42条为单一竖井提供梯子的责任
若任何矿场只可用单一竖井作为受雇于地底工作的人唯一出入途径,则该竖井必须设有适当的梯道,而矿务主任可命令在任何矿场内在多于一个竖井设有适当的梯道。
第285B章 第43条废弃工作区的地底入口须加以围封的责任
若竖井或其他危险地方被暂时或永久废弃,则须沿着其所有地底入口的整个阔度加以安全围封,使到没有人会在非蓄意的情况下进入该处。
第285B章 第44条梯子
凡使用梯子时─
(a)梯子不得从其底部朝工作面的相反方向倾侧;
(b)未得矿务主任书面同意,梯子不得垂直而设;
(c)若梯道深逾18米,而与水平面所成的倾角多于70度,则须设有平台,且两个平台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多于9米;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d)该等平台内任何2个相继的躲避洞不得处于同一垂直线上,除非梯子有足够的倾斜度,可以掩盖躲避洞;
(e)用于矿场内的所有梯子必须结构坚实,固定在竖井的支架或侧壁,并须保持完好无损。梯级之间的距离不得多于230毫米,并须插入或嵌入梯子的斜梁,再以钉钉牢或以其他足够的方式使之牢固;及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f)梯子须高出竖井井口及当中所有供休息的地方最少1米;该等地方须安装坚实的扶手。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45条禁止在梯道上携带工具等
在垂直或急倾斜的竖井或小暗井内的梯道上,任何人不得携带或获准携带任何钻机、工具或松散物料,但因进行修理或其他工作而有此必要者除外。
第285B章 第46条竖井及小暗井的入口须加以围封的责任
每个垂直或急倾斜的竖井、小暗井、贮槽及溜道或滑孔的顶部以及顶部下面的所有入口,均须用障碍物或闸门妥为加以围封,但如果已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对人造成危险,则可获准暂时将障碍物或闸门移走以进行修理或其他作业。
第285B章 第47条禁止在不设防护的边缘附近放置松散物料
任何挖掘工程的不设防护的边缘附近,不得放置挖掘出来的物料、工具、木料或任何种类的松散物品。
第285B章 第48条需要为吊桶、机笼或吊斗设置导轨
垂直竖井的井深如超逾30米,则每一吊桶、机笼或吊斗均须设有导轨。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49条提供途径给工人从一隔间通往另一隔间
在任何竖井站,凡工人须由竖井一边通往另一边,必须获提供途径令他们由竖井一边通往另一边时无须进入或跨越提升隔间。所有通道须加以安全围封。
第285B章 第50条禁止进入提升隔间
除非为了上升或下降及为了进行修理,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跨越竖井的提升隔间:
但对于受雇在进行开凿作业时在垂直竖井进行支架或井壁工程的人,本条并不适用。
第285B章 第51条开凿竖井
(1)开凿竖井时,吊桶、机笼或吊斗不得装填至高出于其边缘的水平。
(2)吊桶、机笼或吊斗离开竖井的井口或井底前必须先在主管的矿队管工监督下予以稳定。
(3)若竖井井底有人正在工作,则吊桶、机笼或吊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直接下移至竖井井底,而须在距离井底最少4.5米时停下,直至该处的信号员发出信号示意继续下移为止:
但若竖井内的矿工与绞车或绞盘控制员的距离不多于15米,则本款并不适用于该等竖井。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52条开凿竖井时提供梯道的责任
所有正在进行开凿的竖井内须设有梯道,梯道须与井底有足够的距离使其不受燃爆损毁,该等梯道末端须有链梯接驳至竖井井底:
但在倾斜的竖井内,链梯可由链条代替。
第285B章 第53条保护开凿竖井的人
(1)凡竖井并无专设梯道让进行开凿的人可于进行提升岩石物料或水时在梯道下获得遮蔽,则须设有适当的遮盖物,以提供充分的防护。
(2)生产竖井内正进行深向开凿而普通的提升操作亦正在进行时,必须以架空的遮盖物安全地防护受雇在该竖井井底工作的人。
第285B章 第54条使用绞盘等时须采取的预防措施
在竖井及小暗井处使用的所有吊重器具须设有停止制、卡子或其他可靠的制动装置,另将吊桶或其他容器上或从挂解下时须小心行事,以免对工人造成危险。
第285B章 第55条竖井内须设有信号器材
(1)任何深度超逾15米的提升竖井须备有有效的方法,使以下各处能交换清晰明确的信号─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a)提升机;
(b)竖井井口;
(c)提升操作的最低起点;及
(d)当其时使用的各个中途站,但对于开凿作业进行时采用的信号的器材,本款并不适用。
(2)矿务主任可以书面形式就任何竖井而豁免第(1)款内全部或部分规定,矿务主任亦可给予7天通知而更改或撤销任何豁免。有关人士可就该项更改或撤销,向矿务总监提出上诉。
(3)凡竖井内使用多于1台提升机,则须为每台使用中的提升机专设一组第(1)款所规定的信号。
第285B章 第56条对探矿竖井的豁免
探矿竖井的提升工作若由人力或动物动力进行,则矿务主任可豁免该等竖井受第48、52、53及55条的条文所规限。
第285B章 第57条地底入口须加以围封的责任
若竖井或其他危险地方被暂时或永久废弃,则须沿着其所有地底入口整个阔度加以安全围封,使到没有人会在非蓄意的情况下进入该处。
第285B章 第58条就堕下物料提供防护的责任。报告危险情况的责任
(1)凡第57条所指的地底入口或急倾斜的回探工作面直接通往一条主要平巷,则该平巷及处于其低处或“向下倾斜”的一边的任何工作区必须加以安全围封,以确保在该处工作的人不受堕下物料所伤。
(2)若矿队管工有理由相信顶壁任何部分或矿场其他部分处于危险的情况,必须─
(a)立即通知其上司,而其上司须采取所有必需的步骤将危险情况解除;及
(b)通知任何可能接替其矿队的另一矿队的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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