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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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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常识.txt我爸说过的最让我感动的一句话:“孩子,好好学习吧,爸以前玩麻将都玩儿10块的,现在为了供你念书,改玩儿1块的了。” 本文由buxj8787贡献 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汽车驾驶技术 第五讲 交通安全常识 白城师范学院 李武成 汽车的行驶安全 学习目标: 1.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及道路交通事 故的 处理程序 2.熟悉汽车的行驶安全及影响因素 3.掌握我国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则,汽车行驶的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1. 我国道路通行原则及汽车行驶规定 一.我国道路通行原则 1.右侧通行的原则 是其他一切通行原则的前提。 2.分道行驶的原则 也称各行其道原则或路权原则。 3.优先权原则 包括流向优先和交通物体优先。 流向优先:如:直行车优先转弯车,干道车优先支 路车等; 交通物优先:火车、有轨电车行驶时,优先其他一切 交通物体;一切车辆在道内通行时,优先于行人;紧 急车辆(如警车及护卫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优先其他车;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车辆。 4.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 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 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 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汽车行驶规定 1.行驶速度 2.行驶间距 3.让车、会车、超车、停放 4.掉头、倒车 5.通过交叉路口 6.机动车装载 §2. 汽车的行驶安全及影响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与否,取决于人、车、路、交通环境相 互依赖、相互影响的闭环系统。 5.2.1交通行为人与行车安全 交通行为人的定义 一.驾驶人与行车安全 包括驾驶适应性、驾驶人心理特性和生理特性等。 (一)驾驶适应性 指自然人对从事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 职业的适合程度。 (二)驾驶人的生理特性 主要指驾驶人身高、视觉机能、听觉机能、反应特性、 血压、饮酒后果、疲劳程度、人体生物节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了 申请汽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只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疾 病及生理缺陷,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均可从事汽车 驾驶工作。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 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 高不低于150厘米; 2.视力。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 表4.9(允许矫正); 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 4.听觉。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身体运动能力。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三)驾驶人的心理特性 主要有:反应能力、判断与动作协调能力、注意力、 智能、性格、气质、安全态度、意识等。 必需进行:作业平稳性、专业技术、心理素质、复杂 反应能力、运动判断能力、深度知觉能力和注意力分 配能力等多个方面的严格考试。 1.反应能力 指反应的快慢和准确性。反应一般分为简单反应和复 杂反应(或选择反应)。简单反应是对单一剌激的反 应;复杂反应是对多种剌激中的特定信息有选择的反 应。驾驶人的反应多数是有选择性的反应。 2.判断及动作协调能力 根据人体工程学和现代自动控制理论,可以将人的判 断与动作特性分为:机敏型、慎重型、轻率型、和迟 钝型。 机敏型的人判断能力和动作能力都很强,且判断 与协调性也好。因此,这种人当驾驶人是最合适的。 优秀的驾驶人都具有这种能力,具有很强的信息处 理能力。 慎重型的人由于动作较慢,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其动 作能力满足不了状态发展的需要,但由于这种人能迅速 准确判断,所以,驾驶汽车时危险性不太大。 轻率型和迟钝型的人判断能力都差,尤其是迟钝 型人,判断和动作的协调能力最差,这些人在紧急 状态下的判断往往是草率地、跳跃式地进行,以此 来缩短判断时间,所以很容易产生判断错误,因此, 轻率型的人当驾驶人安全性较差,而迟钝型的人当 驾驶人就会经常发生事故,所以,这两类人不应该 也不合适做驾驶工作。 3.智能 判断能力的大小由驾驶人的知识、经验以及智能所决 定的。而知识、经验又都是在智能的基础上积累起来 的,当遇有意外的危险情况时,驾驶人依靠智能、运 用所掌握的知识、经验进行判断。因此,智能对于驾 驶人能否迅速、准确判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行车 安全具有密切的关系。 4.气质 心理医学将人的气质分为:多血质,活泼型;胆汁质, 兴奋型;粘液质,安静型;抑郁质,抑制型。 5.安全态度、意识 包括性格,情绪、情感 ,意志 ,注意等。 6 .驾驶疲劳、不良嗜好、服用药物对行车安全的影响 二.行人与交通安全 根据行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对交通安全的认识态 度用其行为特点,可将行人分为: 1.品行傲慢 不避让汽车的人 2.注意力高度集中的人 3.缺乏避让常识人,遇车惊惶失措的人 4.缺乏安全感、横冲直撞过马路的人 5.老弱病残的人 6.少年儿童 5.2.2车辆与行车安全 一.自行车、摩托车与行车安全 二.拖拉机与行车安全 三.畜力车与行车安全 5.2.3道路条件与交通安全 一.公路交通网的构织 按其在公路路网中地位分为国道网、省道网和 县乡公路网,按技术等级分为普通公路网和高速 公路(“7918”)网。 (一)国道高速公路“7918”网 “7918”网,即由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18 条东西横向线,形成由中心城市向外放射以及横连东西、 纵贯南北的大通道,总规模约8.5万公里。 (二)国道普通公路网 又分为国道干线网、国道放射线网、北南纵线网及 东西横线网。 国道编号由国道标识符“G”+线型标识符+两位数字 顺序号 组成。 国道公路网的线型标识符:主干道“0”,放射线“1”, 南北纵向线“2”,东西横向线“3”。 (三)省道公路网 分为省道放射线网、省道北南纵线网及省道东西横 线网。 省道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线型标识符+两位数字顺 序号 组成。 省道公路网线型标识符:放射线“1”,南北纵向线 “2”,东西横向线“3”。 (四)县道公路网 原则上以所在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 二.公路网的技术等级 (一)高速公路 连接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全封闭、全立交、控 制出入口,设中央分隔带及多种安全、管理、服务设施, 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 000辆以上,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二)普通公路 分为:一、二、三级及四级公路。 5.2.4交通环境与交通安全 道路及周围对交通安全有影响的各种工程设施、公 路附属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及道路 交通流等。 一.建筑设施 指在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 的管线等设施。 二.公路附属设施 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 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车辆 补给、修理,人员休整)、渡运、监控、通信、收费 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交通标志 用简单形状、醒目颜色、简捷(明快且具 跨文化的图象)文字等绘制的,用以向驾驶 人、行人传递有关交通信息、道路信息,管 理、引导道路交通的揭示牌。 分为指示、警告、禁令、指路指示、旅游区 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共200 多种。 §3 . 道路交通违法与处罚 一.道路交通违法(违章)的定义 (一)定义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 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规章尚未构成交通事 故,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分类 作为违法(违章) 、不作为违法(违章) ;一 般违章——轻微违章 、重大违章 、严重违章 。 作为违法(违章) 交通行为人积极态度履行当事人积极地实施了法规、 规章所禁止的某种以“严禁…”、“不准…” 相关条款。 如 “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的交通行为。 不作为违法(违章) 交通行为人以消极的态度,不去履行交通法规所规 定的以“应该…”、“必须…”等相关条款(义务)。 如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的交通行为。 二.道路交通违法的危害 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侵犯公民交通权益,诱发交通事故的发生 ; 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 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简称道路安全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依 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以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 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中有关对交通违法处 罚的有关法律条款。 (二)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种类、处 罚幅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安全实施条例》规定了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和处罚幅度。 1.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1)归责原则 (2)以责论处原则 (3)分项论处合并执行原则 2.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对违章者的处罚各 异,主要有: 1.警告、批评、教育、令其结具悔过; 2.违章记点、扣分,参加违章驾驶员学习班; 3.暂扣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加收保管费: 200~500元/天); 4.罚款(50~500元,5日内交清); 5.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6.拘留(15天以下)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一. 概述 (一)交通事故定义 车辆驾驶员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 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 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六要素: 1.车辆: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事故各方当事人中, 至少有一方使用车辆。 2.道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所定 义的道路 3.运行:至少有一方车辆处运动(交通事态)状态。 4.违章:是依法追究其肇事责任,以责论处,予以 处罚的必要条件。 5.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人为的过失,紧 急避险等。 6.后果:是构成交通事故的本质特征。 六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一)按损害程度分类 伤(人) 类别 轻微 事故 一般 事故 重大 事故 特大 事故 轻 1~2 >3 1~2 3~10 >11 1~2 >3 >60000 重 死亡(人) 直接经济损失(元)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事故 事故 <1000 <200 <30000 30000~60000 重伤8人及以上、死亡1人 重伤5人及以上、死亡2人 交通事故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和伤后七 天内抢救无效死亡。 (世界各国对交通事故死亡定义 各有不同) 重伤、轻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 准》,有资质的法医鉴定。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不含因财物损毁造成的 停水、停电、停产等间接损失 。 (二)按事故性质分 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等。 (三)按交通事故的原因分为: 1 .主观原因:当事人主观过错如违法行驶、疏忽大 意、过于自信和操作不当造成的。 2 .客观原因:因道路、车辆技术状况,交通环境 等因素诱发所致。 3 .意外事故:因如地震、山洪、台风等不可抗拒的 自然灾害或紧急避险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四)其它分类方法 (五)不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机动车事故、财产损 毁、人身伤害 1 .不在道路交通安全定义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2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任务时发生 的事故; 3 .战争、军事冲突、军事演习发生的事故; 4 .体育竞技、汽车赛发生的事故; 5 .车辆未开动,乘员因上下车挤伤的事故; 6 .经查证确认是因当事自杀,故意撞车、跳车事故; 7 .农用机车在田间、庭院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8 .在铁路与公路交叉口发生的汽车与火车相撞事故; 9 .乘客在乘车途中因心脑血管突发病的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员)在事故后 应尽责任义务 1 .立即停车中止交通行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保护现场、救护伤者; 3 .及时报案、报警,(交通事故举报电话122) 4 .协助交警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如实反映事故真实 情况。 四.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 1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2 .我国《宪法》和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 法》、《民法通则》、《社会治安法》等有关条款。 3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规章,如《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事故处理办法》及 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 4.法律法规认可的标准,如《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 员伤残评定标准》、司法解释。 (二)道路通事故处理程序 立案和现场勘查→事故原因分析、 责任鉴定→ 处罚责 任者、善后赔偿。 (三)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定性) 1.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存在(作为交通违法和不 作为交通违法 ) 2.交通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定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 1.全部责任与无交通事故责任 2.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责任认定的定量 责任分类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无责任 浮动责任系数 1.00 0.6~0.8 0.5 0.2~0.4 0 固定责任系数 1.00 0.7 0.5 0.3 0 (五)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和方法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1)依法(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依据)定责原则 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定责时, 首先重点考虑: 右侧通行原则、各行其道的原则、优先通行、确保安 全原则 各行其道和优先通行原则统称路权原则,前者为通行 权,后者为先行权。 安全原则是交通法规的核心部分。 (2)以事实(直接、间接证据)为依据原则 (3)坚持因果关系原则 (4)责任推定原则 即在某种预先设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符合规定的 某种情况,则应负规定的某种责任。 目的:为约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如: ①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报案不及时,致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③当事人各方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报案不及时, 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 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 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2 .责任认定规则表 违章 行为 A 1 B A B 3 A B 4 5 A B A B 有 有 无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违反 不违反 违反 违反 有 有 有 有 违反 不违反 违反 违反 有 有 严重 轻微 相同 因果 关系 有 无 路权 规定 安全 原则 违章 情节 责任 认定 全部 无 主要 以上 相应 主要 以上 相应 主要 次要 同等 同等 2 3 .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服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所作出的责任 认定,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在 规定时期内,按程序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 申请重新认定。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 日内,进行调卷、全面审查、补充调查、必要复核等工 作,最后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是 最终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事故重新认定仍不服的,在 收到《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后的规定时间内, 可向当地从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上一级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重新认定。这是交通事故责任重 新认定的本身性质所决定的。 (六)交通事故处理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违法致害(交通肇事者或交通事故责任人)给 予惩罚,即追究肇事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是对无辜受害者给予赔偿,即追究肇事者的民事 责任。 1.刑事责任及其追究 根据《刑法》第132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 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 任。 (1)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处理交通事故时,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线:是否造成 他人重伤、死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三者之一,即可认 为构成犯罪。 (2)肇事罪的认定 ①犯罪者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②并具有责任能力 ③犯罪者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也不是意外。 ④紧急避险条件 临危情况下,为保存一种大的合法 权益,不得已损害另一种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对象——交通事故责任人 ①自然人:交通肇事 ②法人:强令所属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 重大事故直接负责人或车主。 (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原则 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处 罚较轻,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较重的也只 判七年,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 体量刑标准如下: ①一般情节: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 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 元之间的。 ②情节特别恶劣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 万元之间的; 符合重大事故标准,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犯交通肇事 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 隐瞒事故真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的;非驾驶员 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明知机动车辆关键 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具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 2 . 民事责任及其赔偿 交通事故实际上是因肇事者的侵权行为,致使他人 (公民和法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件。根据 《民法》有关规定,肇事者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 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1)民事责任的构成——有无交通侵权 交通侵权: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不法侵害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和国家民事权利行为。分为一般交通侵权行 为和特殊交通侵权行为。 一般交通侵权——直接交通侵权,指直接因为当事人 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 特殊交通侵权——间接交通侵权,在交通事故中,基 于法律的特定规定,由特殊行为或行为以外的事实,不 法对他人造成损害。包括使用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的损 害,因地下施工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牲畜惊车给他人造 成的损害,无责任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等。 (2)交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形式及原则 ①恢复原状、以修为主 被交通事故损坏的车、物,有 复原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恢复,以回复到未受损害 前原有状态的保护措施。 ②更换 车物损坏,修理不能恢复原状。 ③赔偿损失 既适于车物损失,也适于人身损害、精神 损失。车物无法修理、更换的,都适用于赔偿损失。 (3)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特点——事故损害赔偿与行 政处罚区别: ①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只能是行政法规,不能同 时引用其他法律和条款。 交通损害赔偿不仅是行政法规,还须参照《民事通 则》等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定。 ②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行为 的处罚,罚没款应上缴国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当 事人对违章行为造成损失所承担的义务。 ③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是教育行为人和广大群众。损害 赔偿主要的目的是赔偿受害者所受的损失。 ④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行为人。事 故损害赔偿对象是特定的事故当事人,对违章行为所 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义务。 (4)民事责任的追究 ① 追究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构成 侵权行为的当事人,通常是以由其赔偿相应事故损失 的方式来使之承担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②追究原则 a .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 财产损失的原则; b .人身损害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则; c .按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确定承担赔偿原则 。 d .机动车方无过错赔偿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 规定也要负民事责任。 e .公平合理原则 如加害人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 偿后会使加害人及家属的生活陷于困境,难以维持正 常生计,在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前提下,酌情减免。 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A .受损财物赔偿 B .对受害者人身的赔偿 赔偿项目和标准为: a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 疾者生活补助费 b .因交通事故致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导致 收入减少的补偿费用。据伤残等级,按事故发生地平均 生活费计算。自定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 上的按5年计算。 c .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d .死亡补偿费—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及对死者家庭 遭受损失的补偿。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补偿 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 7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 于5年。 e .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力前, 实际扶养的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人的一种补偿。按照 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 16周岁的人扶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 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 低不少于10年;对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它的 被扶养人抚养5年。 f .交通费、住宿费 3. 行政责任及其处罚 行政责任是公民或法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引起法律 后果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行政处罚 法》、《行政复议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 定,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均应追究其行 政责任。 (1)处罚对象——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人员、领导、 修理工、检验员、行人、乘车人、骑自行车人、法人 代表等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2)处罚种类: ①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a .公安交管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以及吊扣、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等处罚。 b .车属单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改变工种、赔偿经济损失等处分。 ②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 除予以罚款、令其赔偿损失外,在实践中还常采用通 报批评、停业整顿、暂扣或缴销机具牌证等处罚办法。 (3)对交通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幅度 ①对交通事故责任个人的行政处罚幅度 a .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重大事故,负同 等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一定数额的 罚款, b .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造成一般事故,负 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一定数额的罚款, c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造成轻微事故, 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处警告或或一定数额的罚款。 d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破坏、伪 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以及其 他恶劣行为,并处吊销机动驾驶证。对吊销驾驶证的机 动车驾驶员,两年内(终身)不准重新申领。 e .对驾驶人员的处理,可以一项,也可同时几项处分。 凡是受刑事处分的,同时吊销驾驶证。吊扣驾驶证的时 间一律从扣证之日算起。 ②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款幅度:最高可达 ≥100万元 五.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交通事故是由人、车、路、交通环境等诸多因素共同 影响下的复杂交通事件。因此解决交通安全问题,必 须把人一车一路—环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分析和 处理,从谋求该系统的平衡出发,规划和协调解决其 中各组成部分的结构、性能、行为等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是所有国家都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据世界卫生组织今年的研究报告显示,全球每年大约 有12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另有大约5000万人因交通事 故而受伤。该报告同时预测,如果不采取有效的事故 预防措施,这些数字在今后20年中将增长65%。由公 安部批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和梅赛德斯-奔驰中 国有限公司上周在北京共同召开了“预防道路交通事 故国际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交管部门、道路交通 安全研究机构以及国外的专家代表就有效预防并减少 道路交通事故探讨交流、建言献策。根据交管部门的 统计,2006年1月至10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426378起,造成87218人死亡、391752人受伤。 一、强化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 二、严格规范驾驶人培训考核制度 三、加强客运企业法人代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四、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六、严格治理道路隐患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手段 八、强化监督检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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