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安全常识.txt我爸说过的最让我感动的一句话:“孩子,好好学习吧,爸以前玩麻将都玩儿10块的,现在为了供你念书,改玩儿1块的了。” 本文由buxj8787贡献 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汽车驾驶技术 第五讲 交通安全常识 白城师范学院 李武成 汽车的行驶安全 学习目标: 1.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及道路交通事 故的 处理程序 2.熟悉汽车的行驶安全及影响因素 3.掌握我国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则,汽车行驶的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1. 我国道路通行
2、原则及汽车行驶规定 一.我国道路通行原则 1.右侧通行的原则 是其他一切通行原则的前提。 2.分道行驶的原则 也称各行其道原则或路权原则。 3.优先权原则 包括流向优先和交通物体优先。 流向优先:如:直行车优先转弯车,干道车优先支 路车等; 交通物优先:火车、有轨电车行驶时,优先其他一切 交通物体;一切车辆在道内通行时,优先于行人;紧 急车辆(如警车及护卫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优先其他车;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车辆。 4.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 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 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
3、 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汽车行驶规定 1.行驶速度 2.行驶间距 3.让车、会车、超车、停放 4.掉头、倒车 5.通过交叉路口 6.机动车装载 §2. 汽车的行驶安全及影响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与否,取决于人、车、路、交通环境相 互依赖、相互影响的闭环系统。 5.2.1交通行为人与行车安全 交通行为人的定义 一.驾驶人与行车安全 包括驾驶适应性、驾驶人心理特性和生理特性等。 (一)驾驶适应性 指自然人对从事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 职业的适合程度。 (二)驾驶人的生理特性 主要指驾驶人身高、视觉机能、听觉机能、反应特性、 血压、饮酒后果、疲劳程度、
4、人体生物节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了 申请汽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只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疾 病及生理缺陷,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均可从事汽车 驾驶工作。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 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 高不低于150厘米; 2.视力。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 表4.9(允许矫正); 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 4.听觉。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身体运动能力。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三)驾驶人的心理特性 主要有:反应能力、判断与动作协调能力、注意力、 智能、性格、
5、气质、安全态度、意识等。 必需进行:作业平稳性、专业技术、心理素质、复杂 反应能力、运动判断能力、深度知觉能力和注意力分 配能力等多个方面的严格考试。 1.反应能力 指反应的快慢和准确性。反应一般分为简单反应和复 杂反应(或选择反应)。简单反应是对单一剌激的反 应;复杂反应是对多种剌激中的特定信息有选择的反 应。驾驶人的反应多数是有选择性的反应。 2.判断及动作协调能力 根据人体工程学和现代自动控制理论,可以将人的判 断与动作特性分为:机敏型、慎重型、轻率型、和迟 钝型。 机敏型的人判断能力和动作能力都很强,且判断 与协调性也好。因此,这种人当驾驶人是最合适的。 优秀的驾驶
6、人都具有这种能力,具有很强的信息处 理能力。 慎重型的人由于动作较慢,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其动 作能力满足不了状态发展的需要,但由于这种人能迅速 准确判断,所以,驾驶汽车时危险性不太大。 轻率型和迟钝型的人判断能力都差,尤其是迟钝 型人,判断和动作的协调能力最差,这些人在紧急 状态下的判断往往是草率地、跳跃式地进行,以此 来缩短判断时间,所以很容易产生判断错误,因此, 轻率型的人当驾驶人安全性较差,而迟钝型的人当 驾驶人就会经常发生事故,所以,这两类人不应该 也不合适做驾驶工作。 3.智能 判断能力的大小由驾驶人的知识、经验以及智能所决 定的。而知识、经验又都是在智能的基础上
7、积累起来 的,当遇有意外的危险情况时,驾驶人依靠智能、运 用所掌握的知识、经验进行判断。因此,智能对于驾 驶人能否迅速、准确判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行车 安全具有密切的关系。 4.气质 心理医学将人的气质分为:多血质,活泼型;胆汁质, 兴奋型;粘液质,安静型;抑郁质,抑制型。 5.安全态度、意识 包括性格,情绪、情感 ,意志 ,注意等。 6 .驾驶疲劳、不良嗜好、服用药物对行车安全的影响 二.行人与交通安全 根据行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对交通安全的认识态 度用其行为特点,可将行人分为: 1.品行傲慢 不避让汽车的人 2.注意力高度集中的人 3.缺乏避让常识人,遇车惊惶失措的人 4.缺
8、乏安全感、横冲直撞过马路的人 5.老弱病残的人 6.少年儿童 5.2.2车辆与行车安全 一.自行车、摩托车与行车安全 二.拖拉机与行车安全 三.畜力车与行车安全 5.2.3道路条件与交通安全 一.公路交通网的构织 按其在公路路网中地位分为国道网、省道网和 县乡公路网,按技术等级分为普通公路网和高速 公路(“7918”)网。 (一)国道高速公路“7918”网 “7918”网,即由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18 条东西横向线,形成由中心城市向外放射以及横连东西、 纵贯南北的大通道,总规模约8.5万公里。 (二)国道普通公路网 又分为国道干线网
9、国道放射线网、北南纵线网及 东西横线网。 国道编号由国道标识符“G”+线型标识符+两位数字 顺序号 组成。 国道公路网的线型标识符:主干道“0”,放射线“1”, 南北纵向线“2”,东西横向线“3”。 (三)省道公路网 分为省道放射线网、省道北南纵线网及省道东西横 线网。 省道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线型标识符+两位数字顺 序号 组成。 省道公路网线型标识符:放射线“1”,南北纵向线 “2”,东西横向线“3”。 (四)县道公路网 原则上以所在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 二.公路网的技术等级 (一)高速公路 连接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全封闭、全立交、控 制出入口,设中央分隔带及
10、多种安全、管理、服务设施, 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 000辆以上,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二)普通公路 分为:一、二、三级及四级公路。 5.2.4交通环境与交通安全 道路及周围对交通安全有影响的各种工程设施、公 路附属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及道路 交通流等。 一.建筑设施 指在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 的管线等设施。 二.公路附属设施 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 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车辆 补给、修理,人员休整)、渡运、监控、通信、收费 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
11、构筑物等。 三.交通标志 用简单形状、醒目颜色、简捷(明快且具 跨文化的图象)文字等绘制的,用以向驾驶 人、行人传递有关交通信息、道路信息,管 理、引导道路交通的揭示牌。 分为指示、警告、禁令、指路指示、旅游区 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共200 多种。 §3 . 道路交通违法与处罚 一.道路交通违法(违章)的定义 (一)定义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 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规章尚未构成交通事 故,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分类 作为违法(违章) 、不作为
12、违法(违章) ;一 般违章——轻微违章 、重大违章 、严重违章 。 作为违法(违章) 交通行为人积极态度履行当事人积极地实施了法规、 规章所禁止的某种以“严禁…”、“不准…” 相关条款。 如 “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的交通行为。 不作为违法(违章) 交通行为人以消极的态度,不去履行交通法规所规 定的以“应该…”、“必须…”等相关条款(义务)。 如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的交通行为。 二.道路交通违法的危害 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侵犯公民交通权益,诱发交通事故的发生 ; 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13、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 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简称道路安全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依 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以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 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中有关对交通违法处 罚的有关法律条款。 (二)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种类、处 罚幅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安全实施条例》规定了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和处罚幅度。 1.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1)归责原则 (2)以责论处原则 (3)分项论处合并执行原则 2.对道路交通违法
14、行为的处罚种类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对违章者的处罚各 异,主要有: 1.警告、批评、教育、令其结具悔过; 2.违章记点、扣分,参加违章驾驶员学习班; 3.暂扣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加收保管费: 200~500元/天); 4.罚款(50~500元,5日内交清); 5.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6.拘留(15天以下)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一. 概述 (一)交通事故定义 车辆驾驶员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 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 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5、二)交通事故六要素: 1.车辆: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事故各方当事人中, 至少有一方使用车辆。 2.道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所定 义的道路 3.运行:至少有一方车辆处运动(交通事态)状态。 4.违章:是依法追究其肇事责任,以责论处,予以 处罚的必要条件。 5.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人为的过失,紧 急避险等。 6.后果:是构成交通事故的本质特征。 六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一)按损害程度分类 伤(人) 类别 轻微 事故 一般 事故 重大 事故 特大 事故 轻 1~2 >3 1~2 3~10 >11 1~2 >3 >60000 重
16、死亡(人) 直接经济损失(元)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事故 事故 <1000 <200 <30000 30000~60000 重伤8人及以上、死亡1人 重伤5人及以上、死亡2人 交通事故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和伤后七 天内抢救无效死亡。 (世界各国对交通事故死亡定义 各有不同) 重伤、轻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 准》,有资质的法医鉴定。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不含因财物损毁造成的 停水、停电、停产等间接损失 。 (二)按事故性质分 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等。 (三)按交通事故的原因分为: 1 .主观原因:当事人主观过错如违法行驶、疏忽大
17、 意、过于自信和操作不当造成的。 2 .客观原因:因道路、车辆技术状况,交通环境 等因素诱发所致。 3 .意外事故:因如地震、山洪、台风等不可抗拒的 自然灾害或紧急避险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四)其它分类方法 (五)不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机动车事故、财产损 毁、人身伤害 1 .不在道路交通安全定义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2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任务时发生 的事故; 3 .战争、军事冲突、军事演习发生的事故; 4 .体育竞技、汽车赛发生的事故; 5 .车辆未开动,乘员因上下车挤伤的事故; 6 .经查证确认是因当事自杀,故意撞车、跳车事故; 7 .农用机车在田间、庭院作业
18、时发生的事故; 8 .在铁路与公路交叉口发生的汽车与火车相撞事故; 9 .乘客在乘车途中因心脑血管突发病的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员)在事故后 应尽责任义务 1 .立即停车中止交通行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保护现场、救护伤者; 3 .及时报案、报警,(交通事故举报电话122) 4 .协助交警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如实反映事故真实 情况。 四.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 1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2 .我国《宪法》和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 法》、《民法通则》、《社会治安法》等有关
19、条款。 3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规章,如《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事故处理办法》及 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 4.法律法规认可的标准,如《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 员伤残评定标准》、司法解释。 (二)道路通事故处理程序 立案和现场勘查→事故原因分析、 责任鉴定→ 处罚责 任者、善后赔偿。 (三)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定性) 1.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存在(作为交通违法和不 作为交通违法 ) 2.交通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定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
20、任分为: 1.全部责任与无交通事故责任 2.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责任认定的定量 责任分类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无责任 浮动责任系数 1.00 0.6~0.8 0.5 0.2~0.4 0 固定责任系数 1.00 0.7 0.5 0.3 0 (五)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和方法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1)依法(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依据)定责原则 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定责时, 首先重点考虑: 右侧通行原则、各行其道的原则、优先通行、确保安 全原则 各行其道和优先通行原则统称路权原则,前者为通行 权,
21、后者为先行权。 安全原则是交通法规的核心部分。 (2)以事实(直接、间接证据)为依据原则 (3)坚持因果关系原则 (4)责任推定原则 即在某种预先设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符合规定的 某种情况,则应负规定的某种责任。 目的:为约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如: ①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报案不及时,致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③当事人各方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报案不及时, 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 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
22、一方应 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2 .责任认定规则表 违章 行为 A 1 B A B 3 A B 4 5 A B A B 有 有 无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违反 不违反 违反 违反 有 有 有 有 违反 不违反 违反 违反 有 有 严重 轻微 相同 因果 关系 有 无 路权 规定 安全 原则 违章 情节 责任 认定 全部 无 主要 以上 相应 主要 以上 相应 主要 次要 同等 同等 2 3 .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服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所作出的责任 认定,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
23、故责任认定书》后,在 规定时期内,按程序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 申请重新认定。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 日内,进行调卷、全面审查、补充调查、必要复核等工 作,最后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是 最终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事故重新认定仍不服的,在 收到《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后的规定时间内, 可向当地从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上一级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重新认定。这是交通事故责任重 新认定的本身性质所决定的。 (六)交通事故处理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违法致害(交通肇事者或交通事故责任人)给 予
24、惩罚,即追究肇事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是对无辜受害者给予赔偿,即追究肇事者的民事 责任。 1.刑事责任及其追究 根据《刑法》第132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 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 任。 (1)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处理交通事故时,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线:是否造成 他人重伤、死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三者之一,即可认 为构成犯罪。 (2)肇事罪的认定 ①犯罪者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②并具有责任能力 ③犯罪者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也不是意外。 ④紧急避险条件 临危情况下,为保存一种大
25、的合法 权益,不得已损害另一种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对象——交通事故责任人 ①自然人:交通肇事 ②法人:强令所属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 重大事故直接负责人或车主。 (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原则 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处 罚较轻,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较重的也只 判七年,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 体量刑标准如下: ①一般情节: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 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
26、万 元之间的。 ②情节特别恶劣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 万元之间的; 符合重大事故标准,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犯交通肇事 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 隐瞒事故真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的;非驾驶员 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明知机动车辆关键 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具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 2 . 民事责任及其赔偿 交通事故实际上是因肇事者的侵权行为,致使他人 (公民和法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件。根据 《民法》有关规定,肇事者应承担侵权行为
27、的民事责 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1)民事责任的构成——有无交通侵权 交通侵权: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不法侵害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和国家民事权利行为。分为一般交通侵权行 为和特殊交通侵权行为。 一般交通侵权——直接交通侵权,指直接因为当事人 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 特殊交通侵权——间接交通侵权,在交通事故中,基 于法律的特定规定,由特殊行为或行为以外的事实,不 法对他人造成损害。包括使用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的损 害,因地下施工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牲畜惊车给他人造 成的损害,无责任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等。 (2)交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形式及原则 ①恢复原状、以修为主
28、 被交通事故损坏的车、物,有 复原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恢复,以回复到未受损害 前原有状态的保护措施。 ②更换 车物损坏,修理不能恢复原状。 ③赔偿损失 既适于车物损失,也适于人身损害、精神 损失。车物无法修理、更换的,都适用于赔偿损失。 (3)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特点——事故损害赔偿与行 政处罚区别: ①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只能是行政法规,不能同 时引用其他法律和条款。 交通损害赔偿不仅是行政法规,还须参照《民事通 则》等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定。 ②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行为 的处罚,罚没款应上缴国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当 事人对违章行为造成损失所承担的义务
29、 ③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是教育行为人和广大群众。损害 赔偿主要的目的是赔偿受害者所受的损失。 ④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行为人。事 故损害赔偿对象是特定的事故当事人,对违章行为所 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义务。 (4)民事责任的追究 ① 追究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构成 侵权行为的当事人,通常是以由其赔偿相应事故损失 的方式来使之承担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②追究原则 a .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 财产损失的原则; b .人身损害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则; c .按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确定承担赔偿原则 。 d .机动车方无过
30、错赔偿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 规定也要负民事责任。 e .公平合理原则 如加害人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 偿后会使加害人及家属的生活陷于困境,难以维持正 常生计,在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前提下,酌情减免。 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A .受损财物赔偿 B .对受害者人身的赔偿 赔偿项目和标准为: a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 疾者生活补助费 b .因交通事故致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导致 收入减少的补偿费用。据伤残等级,按事故发生地平均 生活费计算。自定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 上的按5年
31、计算。 c .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d .死亡补偿费—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及对死者家庭 遭受损失的补偿。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补偿 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 7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 于5年。 e .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力前, 实际扶养的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人的一种补偿。按照 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 16周岁的人扶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 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 低不少于10年;对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它的 被扶养人抚养5年。 f .交通费、住宿
32、费 3. 行政责任及其处罚 行政责任是公民或法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引起法律 后果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行政处罚 法》、《行政复议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 定,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均应追究其行 政责任。 (1)处罚对象——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人员、领导、 修理工、检验员、行人、乘车人、骑自行车人、法人 代表等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2)处罚种类: ①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a .公安交管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以及吊扣、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等处罚。 b .车属单位给予警告、记过
33、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改变工种、赔偿经济损失等处分。 ②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 除予以罚款、令其赔偿损失外,在实践中还常采用通 报批评、停业整顿、暂扣或缴销机具牌证等处罚办法。 (3)对交通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幅度 ①对交通事故责任个人的行政处罚幅度 a .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重大事故,负同 等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一定数额的 罚款, b .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造成一般事故,负 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一定数额的罚款, c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造成轻微事故, 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处警告或或一定数额的罚款。 d .
34、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破坏、伪 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以及其 他恶劣行为,并处吊销机动驾驶证。对吊销驾驶证的机 动车驾驶员,两年内(终身)不准重新申领。 e .对驾驶人员的处理,可以一项,也可同时几项处分。 凡是受刑事处分的,同时吊销驾驶证。吊扣驾驶证的时 间一律从扣证之日算起。 ②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款幅度:最高可达 ≥100万元 五.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交通事故是由人、车、路、交通环境等诸多因素共同 影响下的复杂交通事件。因此解决交通安全问题,必 须把人一车一路—环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分析和 处理,从谋求该系统的平衡出发,规划和协调
35、解决其 中各组成部分的结构、性能、行为等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是所有国家都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据世界卫生组织今年的研究报告显示,全球每年大约 有12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另有大约5000万人因交通事 故而受伤。该报告同时预测,如果不采取有效的事故 预防措施,这些数字在今后20年中将增长65%。由公 安部批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和梅赛德斯-奔驰中 国有限公司上周在北京共同召开了“预防道路交通事 故国际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交管部门、道路交通 安全研究机构以及国外的专家代表就有效预防并减少 道路交通事故探讨交流、建言献策。根据交管部门的 统计,2006年1月至10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426378起,造成87218人死亡、391752人受伤。 一、强化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 二、严格规范驾驶人培训考核制度 三、加强客运企业法人代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四、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六、严格治理道路隐患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手段 八、强化监督检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