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SH1020 1367—2007
2007-12–25 发布 2008-03–15 实施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Q/SH1020 1367—2007
代替Q/SL 1367—2003
5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事故等级划分 1
4 事故认定 2
5 一类障碍 3
6 二类障碍 3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局标Q/SH1020 1367-2003的修订版。
本标准依据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参照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对一般设备事故、障碍的认定标准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以满足电厂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Q/SH1020-2003。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委员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发电厂安全环保科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管洪军 武常胜 王金霞
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胜利油田自备发电厂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划分范围。
本标准适应于胜利油田自备发电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认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非计划检修
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修)。
2.2
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
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2.3
被迫停止运行
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所属上级调度部门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
2.4
直接经济损失
设备损坏的经济损失指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2.5
职工
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3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 特大事故
3.1.1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3.1.2 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者;
3.1.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3.1.4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中国石化集团总公司或国家电监会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3.2 重大事故
3.2.1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3.2.2 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3.2.3 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者;
3.2.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3.2.7 其他经中国石化集团总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3.3 一般事故
3.3.1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3.3.2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以外的设备事故。
4 事故认定
4.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4.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4.1.2 本企业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和代训工、实习生、外来单位实习人员、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4.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4.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4.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4.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者:
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者;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者;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者。
4.1.9 政府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4.2 电力设备一般事故
4.2.1 装机容量为400MW以下的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或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者;
4.2.2 发电厂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者;
4.2.3 发电厂200MW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h者;
4.2.4 发电机组非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a) 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停用时间达到168h者;
b) 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者。
4.2.5 6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2.6 6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用:
4.2.6.1 一般电气
出现以下误操作者:
a)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者;
b)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者;
c)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者;
d)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者。
4.2.6.2 热机
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者;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者。
4.2.7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
4.2.8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水;
4.2.9 发供电设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a) 炉膛爆炸者。
b)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损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更换的重量达该部件总重量的5%以上者。
c)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者;汽(燃气)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者;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者。
d)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者。
e)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者。
f)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冲击者。
g)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电机组烧坏轴瓦者。
h)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者。
i)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者。
j)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者。
k) 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现场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者。
l)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者。
m) 汽水品质达到《化学规程》规定的一级处理值72h、二级处理值24h、三级处理值4h后末恢复至标准值者。
n) 其他不安全事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认定为事故者。
5 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5.1 发电机组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者;
5.2 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者;
5.3 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装置重合闸重合成功者;
5.4 锅炉、汽(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未达到4.2.4.1的规定者;
5.5 机组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
5.6 设备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额构不成事故,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者;
5.7 400v以上的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影响主设备运行者;
5.8 误向停电检修设备送电或倒送电者;
5.9 设备、燃料或人员等原因导致的锅炉灭火者;
5.10 高压电机故障引起降负荷运行达到24h者;
5.11 汽水品质达到《化学规程》规定的一级处理值48h者;二级处理值12h末恢复至标准值或达到三级处理值者;
5.12 锅炉尾部发生再燃烧或燃油锅炉底部积油燃烧者;
5.1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者;
5.14 其他不安全事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6 二类障碍
6.1 发电主设备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6.1.1 机组启动过程中,与电网并列后(未报竣工),因故障被迫解列或保护动作解列者;
6.1.2 机组滑停过程中,保护动作掉闸或滑停过程中因故障被迫提前的紧急停机者;
6.2 电主要辅助设备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6.2.1 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达到2h者;
6.2.2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者;
6.2.3 磨煤机满煤后,恢复正常运行时间达到4h者;
6.2.4 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达到1h者;
6.2.5 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翻车机、斗轮机、机车、卸煤机、抓煤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达到48h者。
6.3 热力设备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6.3.1 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度、再热汽温度、主汽压力、再热汽压力、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汽机主汽温度、主汽压力、再热气压力、再热汽温度、真空、给水温度、除氧器水位等,超过现场规程规定允许值者;
6.3.2 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自燃者;
6.3.3 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误动或未按规程规定启座、回座者;
6.3.4 锅炉水压试验未达到或超过批准压力者;
6.3.5 燃油锅炉或燃煤锅炉燃油时来油总速断阀误动,但未造成灭火者;
6.3.6 运行中的燃油泵出现故障,但未影响全厂总负荷者;
6.3.7 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者;
6.3.8 生产设备被淹、被冻,未影响机组正常运行者;
6.3.9 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带温带压水、汽或烟、油、煤、酸碱液者;
6.3.10 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达到6h未消除者;
6.3.11 汽轮机、主汽门、中压联合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h内未能消除者;
6.3.12 汽轮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等油箱油位低于现场规程规定允许值者;
6.3.13 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汽包壁温差、汽轮机上下缸温差、差胀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者;
6.3.14 汽轮机打闸停机时抽汽逆止门拒动者;
6.3.15 汽轮机高压加热器全部故障停用或一台泄漏时间达到24h者;
6.3.16 除尘器有两个电场停用2h,或有三分之一的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时间达到8h者;
6.3.17 除灰系统渣浆泵、浓缩机因故造成堵泵时间达到8h者;
6.3.18 锅炉除渣机因故被迫停运,时间达到4h者;
6.3.19 随主机运行的空压机(仪表用压缩空气)因故停用达三分之一,时间达到4h者。
6.4 电气设备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6.4.1 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达到24h者;
6.4.2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达到4h者;
6.4.3 操作或处理直流系统接地时,未将直流电源送上造成直流电源消失者;
6.4.4 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开关、刀闸,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未影响主设备的正常运行者;
6.4.5 发电机漏氢量超过现场规程规定允许值者;
6.4.6 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者;
6.4.7 电气一次回路操作时漏项者;
6.4.8 开关液压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时间达到4h者;
6.4.9 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达到2h者;
6.4.10 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六天内未得到处理者;
6.4.11 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者;
6.4.12 发电机内进油、水者;
6.4.13 充油电气设备漏油,使油位降至最低油位线以下者;
6.4.14 强油风(水)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全停者;
6.4.15 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公用配电室、配电架的开关、刀闸等操作机构失灵,不能分合者;
6.4.16 100kW及以上低压电动机绝缘损坏者;
6.4.17 随意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者。
6.5 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设备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6.5.1 发供电设备计算机监控装置死机或受计算机病毒侵害失灵者;
6.5.2 机、炉、电、热控保护误动或误投、停者;
6.5.3 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者;
6.5.4 主要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达到24h者;
6.5.5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时不能自投者;
6.5.6 机、炉、燃、灰、化动力设备联锁装置应投未投或失灵者;
6.5.7 故障录波装置因故障停用时间达到1h或系统故障时未投或录波不正常者;
6.5.8 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者;
6.5.9 母线P·T二次开关误跳者。
6.6 水处理设备、制氢装置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6.6.1 水处理设备(含凝水处理)故障停用者;
6.6.2 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发电机内冷水等品质不合格,达到《化学运行规程》规定的一级处理值24h末恢复至标准值,或达到二级处理值者;
6.6.3 透平油、绝缘油、抗燃油等油质不合格,时间达到72h者;
6.6.4 制氢设备故障时间达到8h者;
6.6.5 发电机氢气纯度、温度超过现场规程规定允许值。
6.7 通信及自动化设备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6.7.1 载波、微波通信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达到4h者;
6.7.2 远动装置故障时间达到8h者;
6.7.3 架空明线故障停用时间达到8h者;
6.7.4 通信电(光)缆故障停用时间达到24h者;
6.7.5 通信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达到10min者;
6.7.6 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达到10min者;
6.7.7 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用时间达到1h者。
6.8 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6.8.1 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损坏,修复费用达到1万元者;
6.8.2 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达到10m或修复费用达到1万元者;
6.8.3 贵重仪器、仪表、通讯设施、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损失价值达到1万元者;
6.8.4 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4万元者;
6.8.5 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者;
6.8.6 经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认定的其它不安全事件。
6.9 凡故障时间达到以上考核时间一倍者,上升一挡考核,统计为一类障碍;达到以上考核时间两倍及以上者,上升二挡考核,统计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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