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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电气设备及其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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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电气设备及其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论 1 一般规定 1.1 屋外配电装置的周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栏。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第5.0.2.3条 1.2 低压配电盘应采用在运行、维护及检修中均能保证人员安全的产品。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第5.0.2.10条 1.3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第5.0.3.1条 1.4 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势不超过有关规程的规定值。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第5.0.3.2条 1.5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第5.0.4.1条 1.6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第5.0.4.3条 1.7 交流电力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第5.0.4.7条 1.8 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第5.0.4.7条 1.9 电缆、电缆沟筑物防火封堵分隔措施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防火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方法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防火堵料封堵应牢固严实、无脱落或开裂现象、无可见孔隙、表面平整光洁。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L/T 5190.5-2004第9.1.7条 1.10 在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竖井、架空桥架中敷设电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DLGJ154-2000第5.3.5条 1.11 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应作为防火的重点,该部位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第4.0.3条 1.12 高低压配电柜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第5.0.6条 1.13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生产用的电气设备、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1条 2 发电机 2.1 发电机和励磁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均应有制造厂的额定铭牌。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1.1条 2.2 发电机应按照本单位规定的顺序编号,并将序号明显地标明在发电机外壳上。发电机的附属设备也应有相应编号。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1.2条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第4.2.3条 2.4 每台发电机都应有必要的运行备品和技术资料,其主要内容为: ⑴运行维护所必需的备品; ⑵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和随机供应的产品图纸; ⑶安装、检查和交接试验的各种记录; ⑷运行、检修、试验和停机的记录(包括技术文件); ⑸缺陷和事故的记录; ⑹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及绝缘分析记录; ⑺现场运行规程。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1.4条 2.5 发电机所有的水、气、油管路及封闭母线均应按规定着色。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1.5条 2.6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1.7条 2.7 发电机应有适当的灭火装置。空气冷却的发电机内部必须装置灭火水管或二氧化碳管,管路的端头必须引出机座外。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1.8条 2.8 在主控室和主机室内,还应按有关规定配置电气设备专用的灭火器并定期检验、更换。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1.8条 2.9 发电机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装设必要的监视、测量仪表,继电保护装置、过电压保护装置和各种自动、联锁装置。在测量仪表上应有指示额定参数的标志。采用集中控制的微机监控系统应有发电机越限报警显示与声响。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2.1条 2.10 实行集中控制的电厂,发电机保护动作时,应有相应的信号送达集控室,并有声、光装置报警。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2.3条 2.11 发电机通风系统不应有短路。发电机的轴封应保持严密并符合制造厂规定。发电机引出线附近,不应有空隙。风扇叶的方向和风挡板的位置应该正确。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4.2条 2.12 正常运行时,发电机润滑油的人口温度和压力应按制造厂规定控制。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5.1条 2.13 为防止在发电机的转子上产生高的静电电压,应在汽侧轴上装置接地电刷,一般可经过100~300Ω的电阻接地。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3.5.4条 2.14 全部有关电气设备检查完毕后,在发电机起动前应测量发电机定子及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并做好记录。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5.1.3条 2.15 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应由值班人员进行定期的外部检查。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5.2.2条 2.16 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监督,应由电气值班人员与相关专业人员共同承担,其职责分工,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 《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第5.2.4条 3 高压配电装置 3.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2.0.1条 3.2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宜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2.0.2条 3.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尚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联锁装置。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2.0.4条 3.4 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允许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该回路的最高运行电压。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4.0.1条 3.5 导体和导体、导体和电器的连接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接头。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4.0.17条 3.6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5.3.1条 3.7 配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栅状遮栏高度,不应小于1.2m,栅状遮栏最低栏杆至地面的净距,不应大于200mm。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5.3.7条 3.8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装置室的两端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6.0.1条 3.9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6.0.1条 3.10 配电装置室应设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弹簧锁,严禁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6.0.1条 3.11 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配电装置室的顶棚和内墙面应作处理。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并压光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6.0.1条 3.12 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6.0.1条 3.14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3.7条 3.15 电力变压器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第2.3.1条 4 低压配电 4.1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2.1.4条 4.2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2.2.1条 4.3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3.1.3条 4.4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3.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4.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2.1.1条 4.5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3.1.4条 4.6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3.1.5条 4.7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3.1.8条 4.8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3.1.7条 4.9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3.2.1条 4.10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3.3.1条 4.11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 3.3.4条 4.12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1.1条 4.13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接地保护,但应采取装设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绝缘垫、安全围栏或采取均压等安全措施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第5.0.4.3条 4.14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1.2条 4.15 设备检修时,回路中的各来电侧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应加锁,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第2.3.5.5条 4.16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3.4.1条 4.17 带电作业工具应定期进行电气试验及机械试验,绝缘工具应做电气预防性试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第6.13.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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