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为加强各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章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与准则第四条 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本局主要行政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
2、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编制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研究完善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交流工作。(三)依法对全县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在劳动管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与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查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四)调控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统筹规划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再就业,组织实施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劳动力市场规划建设,促进市场竞争择业,促使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五)贯彻制定全县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病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六)贯彻实施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
4、划。 (七)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家颁发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技能培训、鉴定机构;指导和管理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综合管理全县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建立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 (八)负责全县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第六条具体执法科室行政工作职责:(一)公务员管理科:按照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负责做好全县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工作,依法查处或协助查处有关违反条例的行为。(二)法规仲裁科: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
5、检查权,负责实施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监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三)社会保险科:贯彻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负责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计发的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条件等政策;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负责全县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和提前退休报批工作;负责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
6、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实施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负责实施全县离休人员统筹医疗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工伤认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组织全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社会保险统计和分析工作。(四)就业促进科:拟订失业人员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政策、拟订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及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负责对县公益性职介机构以及其他各类职介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和对职介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发布本县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调查分析预测结果,负责全县外来劳动力信
7、息的采集、发布和管理第七条 加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系统内公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发扬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爱岗敬业、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确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循下列工作准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依法行政,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公务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执法证件。(五)、遵守纪律,廉洁奉
8、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七)、保守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第三章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第八条行政执法工作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法定期限或局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第九条案件的立案和办结均应报分
9、管局长审批,重大案件报局长审批。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做到持证执法。无行政执法证或劳动保障监察证的,不得参与执法活动。承办具体案件的,至少应做到双人双证。第十一条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发生重大案件的,应立即报告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应在半个工作日内报告局长。第十二条重大行政行为应经局法制员审核,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由局长签批,并按规定按月向上级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出台局规范性文件的,由具体职能科负责起草,经局法制员审核后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局长签批和按规定向上级法制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四章 法制宣传与教育第十四条认真组织本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上级业务主管部
10、门和上级法制机构举办的各类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第十五条 认真组织本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贯彻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第十六条 通过新闻媒介、咨询、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第五章 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实行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所称执法错案系指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损害了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机关名誉的事件。第十八条 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十九条 局长是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是直接责任人,
11、主办科室负责人要负主要责任。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执法错案认定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第二十条 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一)、行政客体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案;(四)、其他途径发现的错案。第二十一条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因错案导致国家赔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一)由于直接承办人的过错,导致领导无法识别而造成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二)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错案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
12、种类:(一)、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二)、减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奖;(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四)、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所列错案责任追究种类,可视具体情节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第二十三条 负责查处错案的主管部门必须在错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四条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复核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进行。原参与查处错案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错案的复核。受理复核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六章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奖励第二十五条 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日常检查监督。第二十六条 对各科室的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第二十七条 结合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和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考核纳入到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之中。第二十八条 经过考核,确认为行政执法优秀或被评为优秀,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责任制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责任制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执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