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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目录
一、基本情况
蛟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管理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是于2001年10月由蛟河市劳动局改革成立的。全系统现有人员47人。其中公务员14人,机关工勤人员1人;事业编制32人。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省、市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规范,监督检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3、拟定促进城乡就业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市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实施监督和指导;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5、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拟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7、贯彻国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拟定地方性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及农村社会保险工作。
8、负责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监督检查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9、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10、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资料。
11、负责全市城市扶困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12、委托管理中、省、市直驻市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分工。
1、劳动保障局长姚长义,主持劳动保障局、就业局全面工作。负责劳动保障局人秘科、劳动就业科、培训监察科工作。
2、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雅琴,分管劳动保险科、劳动争议仲裁科、医疗保险中心工作。
3、就业服务局副局长倪燕清,负责就业局日常工作,分管人秘科、人力资源市场科工作。
4、就业服务局副局长兰义,分管培训科、基层指导科、小额担保中心工作。
(三)蛟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1、人秘科。科长:宁仁波
负责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系统内各项资金核算管理和监督、公文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后勤、保卫、老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的处理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项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行政监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及相关事宜的统计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普法工作;管理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汇总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2、劳动保险科。副科长:刘德全
负责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拟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则,拟定社会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则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组织审批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审批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管理市属企业退休,审核病退和提前退休,负责企业离退休职工调待工作;抓好企业退休职工、失业职工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负责工伤确认工作;承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指导监督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有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和办法执行情况;负责有关政策咨询、解答、修订以及争议处理;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医疗保险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
3、劳动就业科。科长:秦吉祥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拟定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实施;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市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本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和办法;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综合管理各类劳动合同及鉴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指导企业执行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监督执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4、培训监察科。科长:刘超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市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查,并实施监督和指导;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在登记前进行审查;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工作;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管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实行监督。负责对重大案件听证和备案审查,制定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计划。
5、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科长:李玉林
负责依法定程序和规则,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全市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实施监控;调解市内重大劳动纠纷,接待处理用工单位和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市仲裁委员会工作会议,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四)下属机构及职能。
1、蛟河市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局 副局长:倪燕清
⑴负责全市失业职工的管理和服务,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对接收失业职工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审批失业保险金。
⑵负责全市劳动力资源管理工作。对本区域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负责市外、境外劳动力输出输入工作,建立国内外劳务关系。
⑶负责为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各类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提供职业咨询、测试和职业指导,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⑷负责《下岗职工与用工单位洽谈会》的组织、筹备工作,逐步实现就业岗位与下岗职工的对接。
⑸负责市就业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转业技能培训;承担流动人员和外来劳动力岗前培训以及弹性就业人员的培训。
⑹审批用人单位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指导和管理全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⑺负责失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档案代理工作。
⑻负责乡镇和社区就业与再就业业务指导工作,开发就业岗位。承担再就业宣传工作。
2、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李波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3、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副主任:寻明辉
负责经办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和中省市直驻蛟单位及灵活就业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的医疗统筹业务管理工作。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服务,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和医疗费核销工作任务。负责各项基金的征缴、筹集、保管和支付工作。负责为行政主管部门改进和完善政策规定提出参考意见和依据。
4、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主任:刘少敏
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签发准考证;按照《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组成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考评组;依据国家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组织实施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向鉴定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二、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见附表。
四、承诺服务事项
(一)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禁收受行为。坚决禁止以权谋私。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杜绝领导干部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一切物品和有价证券。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父母的特权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树立勤俭节约观念,严禁铺张浪费。
(二)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认定和审核,办理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市人力资源市场为有求职要求的下岗失业和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再就业机会。如下岗失业人员在求职洽谈会一与厂方成交,劳动力市场无偿为其办理用工手续。市劳动力市场为用人单位提供一条龙服务。即零散招工当日办理有关用工手续,批量招工两日内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四)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的评残工作,半年进行一次,评定后,企业劳资干部可随时办理相关手续。职工正常退休,企业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当日办结。
(五)坚持每周三局长接待日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耐心解答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的疑问,接受群众的咨询。虚心听取群众对工作中的批评和建议,改变工作作风。
(六)搞好行政执法人员、机关干部政治、业务、法律培训工作。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岗,胸挂标牌履行公务,必须2人以上,做到文明执法、文明服务、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水平,加强软环境建设。
(七)认真开展机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改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所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事项
见附表。
六、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受理机构
1、蛟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联系电话:7250883
3、传真电话:7250883
4、邮政编码:132500
5、电子信箱:ning1959@
6、办公地点: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路19号。
7、办公时间:夏季:早8时—11.30分,13.3—17时
冬季:早8时—11.30,13时—16.30分
(二)监督方式及监督程序
监督方式: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被服务对象做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义务监督员。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服务对象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有效监督。
监督程序:群众、人大、政协代表反映情况,局党组立会研究解决,端正态度,虚心听职批评和建议,改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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