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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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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课程教学大纲 第1章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概念 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税收筹划的特点 n 合法性 n 预期性 n 风险性 n 目的性 n 收益性 税收筹划与偷税 n 偷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n 法律责任: n 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n 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n 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n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筹划与欠税 n 欠税: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 n 法律责任: n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n 故意欠税:不能获得减税、免税待遇,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n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行为。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n 有欠税的事实存在 n 转移或隐匿财产 n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 n 数额在1万元以上 n 法律责任: n 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n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税收筹划与抗税 n 抗税: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n 法律责任: n 行政责任: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n 刑事责任 税收筹划与骗税 n 骗税: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或减免税款的行为 n 法律责任: n 行政责任: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n 刑事责任 税收筹划与避税 n 合法 税收筹划的原则 n 法律原则 n 合法性原则 n 合理性原则 n 规范性原则 n 财务原则 n 财务利益最大化 n 稳健性原则 n 综合性原则 n 社会原则 n 经济原则 n 便利性原则 n 节约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分类 n 按税收筹划服务对象分类 n 法人、非法人 n 按税收筹划的区域分类 n 国内、国外 n 按税收筹划的对象分类 n 一般税收筹划、特别税收筹划 n 按税收筹划的人员划分 n 内部、外部 n 按税收筹划采用的方法分类 n 技术派、实用派 n 按税收筹划实施的手段分类 n 政策派、漏洞派 n 按企业决策项目 n 投资、经营、成本核算、成本分配 税收筹划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n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n 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n 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n 促进税制的不断完善 第2章 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和实施条件 纳税人的权利 n 延期申报权 n 延期纳税权 n 申请减免税权 n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n 委托税务代理权 n 要求赔偿权 n 保密权 n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 n 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差别 n 税收执法效果的差别 n 税制因素 n 各国税法要素界定不同 n 税基、税率、税收优惠不同 n 税收制度因素 n 税种的税负弹性 n 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n 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 n 税率上的差异性 n 税收优惠 n 税法相对稳定性与现实活动的复杂性 n 各国对避税的认可程度及在反避税方法上的差别 n 通货膨胀 n 关境与国境的差异 n 技术进步 n 资本流动 实施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n 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 n 级别高的优于级别低的法律 n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n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n 法律不溯及既往 n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n 具备相当的收入规模 n 具备税收筹划意识 税收筹划的税种选择 n 不同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 n 不同税种的税负弹性 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n 正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 n 了解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n 关注税收法律的变化 n 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 第3章 税收筹划的工作步骤 n 熟练把握有关法律规定 n 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要求 n 签订委托合同 n 制定筹划计划并实施 第4章 税收筹划的原理 本章为先用章节。在将要进行的教材修订版中此章将省略。但在此暂将此章列上,供参考。 绝对节税原理 n 直接节税原理:直接减少某一个纳税人税收绝对额的节税 n 间接节税原理:指某一个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没有减少,但这个纳税人的税收客体所负担的税收绝对额减少,间接减少了另一个或一些纳税人税收绝对额的节税。 相对节税原理 n 是指一定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因各个纳税期纳税总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收,使税收总额相对减少。相对节税原理主要利用的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风险节税 n 风险节税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下,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去获取超过一般节税所节减的税额。风险节税主要是考虑了节税的风险价值。 第5 章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与税收利益 n 税收优惠: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策略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 n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优惠手段的差异 n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方向 免税技术 n 免税: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特定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税收的照顾或奖励措施。 n 照顾性免税 n 奖励性免税 n 免税技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 n 免税技术的特点 n 属于绝对节税 n 技术简单 n 适用范围狭窄 n 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n 免税技术的方法 n 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 n 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 减税技术 n 减税: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特定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的照顾或奖励措施。 n 照顾性免税 n 奖励性免税 n 减税技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n 减税技术的特点 n 属于绝对节税 n 技术简单 n 适用范围狭窄 n 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n 免税技术的方法 n 尽量争取更多的减税待遇并使减税最大化 n 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 税率差异技术 n 尽量寻求税率最低化 n 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扣除技术 n 扣除技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n 扣除技术的特点: n 可用于绝对节税和相对节税 n 技术较为复杂 n 适用范围较大 n 具有相对稳定性 n 扣除技术要点 n 扣除项目最多化 n 扣除金额最大化 n 扣除最早化 抵免技术 n 税收抵免: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 n 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免税法、费用法、抵免法 n 税收优惠或奖励的税收抵免:设备购置投资抵免 n 抵免技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n 抵免技术特点: n 绝对节税 n 技术较为简单 n 适用范围较大 n 具有相对确定性 n 抵免技术要点 n 抵免项目最多化 n 抵免金额最大化 退税技术 n 多缴税款的退还 n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 n 出口产品 n 退税技术的特点 n 绝对节税 n 技术较为简单 n 适用范围较小 n 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n 退税技术要点 n 尽量争取退税项目最多化 n 尽量使退税额最大化 纳税期的递延 n 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 n 方法 n 递延项目最多化 n 递延期最长化 纳税递延 税负转嫁 n 税负转嫁的影响因素 商品供求弹性 一般而言,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企业应优先考虑税负前转的可能性;反之,则进行税负后转或无法转嫁的可能性较大。 市场结构与税负转嫁 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完全垄断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课税制度与税负转嫁 税种性质 税基宽窄 课税对象 课税依据 税负轻重 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 子公司与分公司 合伙制企业 分、子公司的税收待遇 n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地负全面纳税义务 n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负有限纳税义务,其利润、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合伙制企业 n 有的国家或地区把合伙制企业当作一个纳税实体,甚至当作公司法人进行征税 第6章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 – 纳税人 – 征税范围 – 税率 – 计税依据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售额×增值率 =销售额×(1-增值率)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因此,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或4%)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因此,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或4%)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6%时,抵扣率=1-6%÷17%=1-35.29%=64.71%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应注意的问题 l 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 l 财务利益最大化 l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 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 l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 从两种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是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于作营业税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税负会较轻。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售额×增值率 =销售额×(1-增值率)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因此,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5%或3%) =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 或3%) 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或3%) 增值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增值率=(1+17%)×5%÷17%=34.41% 这说明,当增值率为34.4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4.41%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4.41%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因此,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5%或3%) =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 税率 抵扣率=1-(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抵扣率=1-(1+17%)×5%÷17%=1-34.41%=65.59% 这也就是说,当增值率为65.5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抵扣率低于65.59%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65.59%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轻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l 兼营 l 混合销售 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l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l 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l 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 折扣销售 – 还本销售 – 以旧换新 – 以物易物 l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 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的情况下,选择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 选择委托代销方式 l 销售价格的税收筹划 l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l 购货对象的筹划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 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 • 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和出口退税的条件 •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退税业务的税收筹划 • 选择经营方式 • 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免、抵、退 • 来料加工----不征不退 第7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l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l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 –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l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类型。 – 销售额的确定 –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 销售数量的确定 l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l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除外),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一目了然,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l 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 – 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不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l 税率的法律界定 – 消费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同一种产品由于其产品性能、价格、原材料构成不同,其税率也高低不同。如酒类产品,分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啤酒、黄酒和其他酒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l 税率的筹划 – 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同等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定价筹划。 第8章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税人的税收筹划 l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l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 纳税人之间合并 – 合并以后,由于变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 利用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 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l 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 l 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 – 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 纳税人可以通过筹划,使其经营项目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中,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 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 l 选择合理的材料供应方式 –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减少应计税营业额。 –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l 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筹划 – 在不动产销售业务中,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缴纳营业税,并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应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以取得节税利益。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l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l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 加大税前扣除项目 – 分解营业额 税率的税收筹划 l 税率的法律界定 l 税率的税收筹划 – 工程承包适用税率 – 对工程承包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 l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适用的税率高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外负担,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第9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纳税人之间的合并、分立、集团公司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以达到规避高税率、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合并的筹划 l 合并筹划的法律依据 –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签订合并协议,依法律程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家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或联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 合并筹划的法律依据 l 纳税人的认定 –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条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l 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如果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l 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 合并企业支付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 此外,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l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资产转让损益的确认与否对所得税向的影响。 – 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业资本利得所得税。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因此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应合理控制非股权支付的比例。 l 计价的税务处理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 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 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税向不同。 l 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 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 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方式不同,必然会影响到合并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l 企业合并应注意问题 – 首先,合并不等于新办。我国税法对新办企业规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企业试图通过对企业进行合并达到享受这些优惠的目的,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享受,如果企业希望享受这些优惠,可以由各企业进行投资组建新企业。 – 其次,以前享受优惠的企业应注意合并后是否还符合条件。如,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为安排“四残”人员的比例,如果合并后不同志符合该比例,企业应该进行适当的人员调整,使得企业仍然符合条件。 – 再次,合并不应仅从税收上考虑,而应该结合企业合并的主要动因。企业合并的原因可能很多,如实现共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获得规模效益等,节省税款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宜为了节省税款而进行企业合并。 – 最后,合并企业应该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这里的收益主要指合并后企业的评估价值,其中包括以后年度可能实现的收益和节省的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指企业的合并完成成本、整合与营运成本、并购退出成本、并购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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