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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罚初论
2009-10-15 16:23何声妹[博客]13904 字, 阅读 15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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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任。感到一种责任,一个能承担责任的人,才是现代人。教育本身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人对未成年学生或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从该法律条文来看,对未成年人不可以进行体罚。那么可不可以进行惩罚呢?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违反校规应该给予惩罚。这就造成了当今教育惩罚的窘境:在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惩罚无法可依,而处分实施体罚的教师却是有法可依!于是,动不动就有家长告到教委,捅到报社,控诉某个教师体罚学生啦!弄得教师灰头土脸。
什么是惩罚?什么是体罚?如果惩罚的主要形式是一些体罚,或者说,惩罚离不开体罚,那么,惩罚也就名存实亡了。随着素质教育观念的不断深入,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表扬和激励学生,成为教育者的共识的同时,然而,人们对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却不能正确认识。惩罚这种教育方法,有被误解和弱化的倾向。大家都在提倡赏识教育、快乐教育,似乎一批评就伤害了学生,一惩罚就违反了教育规律,这使得许多教师在教育学生时投鼠忌器,如履薄冰,对惩罚教育讳莫如深,视之为雷区和高压线,惟恐避之不及。在这种社会舆论的威压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成了受教育者逃避惩罚的保护伞。在当罚不敢罚的时候,一味宽容,学生就养成了骄娇之气,听不得批评,更受不得惩罚,受不了挫折,也难以经得起风雨。 另一方面,许多教师对惩罚没有正确的统一的认识,沿袭了“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古训,时有打骂学生的事件发生。而过分的所谓的惩罚,象在学生脸上刻字,逼迫学生吃苍蝇的不法行为严重地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我们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出现,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教育性质的惩罚,是对惩罚的误解,并不是废除惩罚的理由,恰恰相反,这需要我们辩证地对待惩罚,找到惩罚中合理合法的方式,为惩罚进行合理的定位,使惩罚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
教育惩罚的定义
惩罚的定义
心理学中对惩罚的定义是:“惩罚是指当行为者在一定情景或刺激下产生某一行为后若及时使之承受厌恶刺激(又叫惩罚物)或撤消正在享用的正强化物,那么其以后在类似情景或刺激下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就会降低。
心理学家雷德尔认为,惩罚是通过使人经受不愉快的体验,以影响其行为或发展的一种有计划的意图。
美国学者威廉迪尔教授则明确把惩罚定义为:“根据一种不良行为的出现所施加的某种抑制性的刺激”。即:惩罚是通过一定的外在的强制性力量对行为主体活动动机施加影响,从而达到抑制,阻碍行为主体进行特定(明确说是“不良、有害”)行为。
我国学者王立峰从哲学的角度对惩罚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惩罚是享有权利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理由对违反规则的人施加的一种公认的(产生)不利后果(的措施)。
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他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
综上所述,教育惩罚可以定义为:惩罚是指为减少或消除某种不良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性而在此行为发生后所跟随的不愉快事件。
可见,教育惩罚是为了使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惩罚的教育意义在于,施行一定的行为措施对学生某种错误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使学生受到教育、警示,是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规范的行为,是对行为结果的负强化,旨在抑制和消除不良的思想行为。
教育惩罚的必要性
一、惩罚符合教育史观
许多教育理论和教育工作者都对惩罚的教育意义有肯定的清醒而明确的认识。
在我国古代教育思想,尤其是禅宗的教育思想中,“当头捧喝”对人的惊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过特别的强调。
在西方,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他一方面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
杜威是以主张尊重儿童而著称的现代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仍然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前苏联注明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马卡连柯不仅将惩罚与学生的尊严感联系起来论述这一命题,而且在实践中也成功地实现了惩罚与尊重的统一。我们可以“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倾向性”。鲍里奇还在该书中列举了20种针对轻微、中等和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反应(主要是惩罚)方式。
从教育史的角度看,惩罚做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教育方法是具有正面的教育意义的。因此,我们不宜简单、绝对地将惩罚与教育上的不民主、对学生的摧残等行为划等号,应该找到惩罚中合理的成分,合理地使用惩罚,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二、惩罚符合社会伦理
如果说社会伦理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那么教育伦理中,违反校规、班规、家规,对其进行惩罚也是合情合理。惩罚体现了社会正义公平,也是教育的公理。成人犯罪要刑罚,学生犯错要惩罚。因此,惩罚是合理的教育方式,也应该是合法的教育手段。否则,违法不究,违规不罚,一味地宽容,情理何在?如果没有惩罚措施作为保证,任何法规都是形同虚设,废纸一张。
口号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同样道理,没有惩罚也没有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就象老太太烧香,心到佛知!?安慰自己罢了!现在的教师经常抱怨学生难管,究其原因,不敢惩罚与不会惩罚是一个很大的因素。
赏罚分明向来是治军良策,对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也是一样,只不过学校的惩罚要适合学生的身心特点。如果说赏识教育是肯定优点、鼓励进步,那么惩罚教育就是否定缺点、改正错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尤其是小孩子,中小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弱,自控能力不强,更是难免犯下错误,养成坏习惯。而惩罚就是为了改正错误和改掉坏习惯而设置的。我们要相信孩子在经过惩罚之后,能够吃一堑,长一智。犯了错误,就要承担后果,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学生对自己负责。
惩罚也是让学生亲历道德体验。让学生用自身的行为来体验违纪的后果,把道德教育落到了实处。比如,违反课堂纪律,打扰了大家的学习,对这样的学生只是批评几句,认识到错误就完事了?这是不公平的。应该给予适当的惩罚,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使学生明白,违反纪律与为之付出的代价相比是不值得的,惩罚才会起到纠错的作用。
如果有人认为惩罚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那是因为我们没有理解真正的惩罚,或是没有找到合理的方法。惩罚就像冷水浴,恰当的冷水浴会增强身体的抗病能力,不恰当的冷水浴才会使人感冒。
惩罚能够警醒自己他人,具有威慑作用。教育心理学表明,学生认识、态度、观念无外乎来源于直接体验和间接经验,后者往往是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获得。惩罚教育让犯错者有切肤之痛,也让其他人知道在学校里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内化于自己的潜意识中,不致再犯类似错误。这样的惩罚教育维护了制度的威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把惩罚作为正式的常规的教育手段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是这个时代的需要。在过去强调师道尊严的时代,那时的班主任对于小孩子来讲,似乎有生杀与夺的权利,说一句哪敢不听?可能老师的一顿训话会起很大作用,会比父母的管教还有力量。而今天强调师生平等的环境中,对学生来讲,朋友的一句劝告,他会听也可能不听,对于现今唯我独尊的独生子女来说,起到的效果会更差。这时强调纪律的威严,违反纪律靠惩罚来说话,就显得很有必要。改人治为法治,也是时代进步的趋势。
有时, 教育者没有对违规者进行惩罚,而违规者非常感动,主动改正了错误,那么,是不是惩罚可以取消惩罚了?是不是宽容比惩罚更有效呢?其实我们没有认识到,恰恰是因为惩罚的存在,宽容才显出关爱。那些有修养的孩童由于内心能够自省,对于自身的错误产生了道德内疚,进而对于他人的宽容产生感激,从而增强了改正错误的道德动力。而对于那些还不能明辨是非的孩子来说,没有惩罚,他就不知道犯错误的后果和危害,尽管教育者苦口婆心地批评开导,但心里还会觉得无所谓,对于这样的孩子来说,宽容就成了纵容。所以说,宽容不能代替惩罚。
三、惩罚对于提高道德品质具有积极作用
1、惩罚是改正错误的有效措施
为学生行为与学校要求不一致时,老师对其惩罚,使其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 关系,增强道德责任感。这一方法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尤为重要。多次苦口婆心的说教可能是白费了工夫,但一次严厉的惩罚却会让他刻骨铭心,知耻而后勇。这就是惩罚产生的教育效果。
所谓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当孩子犯了错误,是教育者对其课以适度的惩罚,是必要的。适度的惩戒一下,可以使受教育者懂得分寸和秩序,懂得对自己的错误负责任,并由此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因此,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其规范作用和警示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惩罚对于学生认识集体生活的规则和社会生活的规则,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惩罚不是逼不得以的消极的教育手段,而是积极有效的矫正措施,不是下下策。除了让学生为违纪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责任,惩罚还是提高辨别是非能力,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有效措施,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有人认为,高尚的情操和健全的人格,绝对不是靠惩罚培养出来的!--所以惩罚是没有用处的。是不是这样呢?高尚的情操应该是熏陶出来的,来自于自身修养的提升;上进心的培养多是引导鼓励得来的,而少来自于惩罚。可是,惩罚要解决的是多数“尚未高尚”的人的基本道德行为的偏差。有的人往上走,修养自己高尚的情操,不断获得赞扬和尊敬;有的人却在往下走,犯了错误,养成了一些坏习惯,这时,就需要惩罚使他警醒,使他改斜归正。犯了罪,受刑罚,犯了错,受惩罚,这应是基本的道德准则。健全的人格要具有独立个性、具有责任感。只凭惩罚,罚不出高尚的情操;只靠惩罚,也罚不出健全的人格。而教育未成年人自己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勇于承认错误,承担自己的过失,这也是培养其责任感,走向独立的必要的一环。
2、惩罚是有效的行为矫治方法
针对孩子的坏习惯,单纯的说服教育有很大不足。对于批评,有的孩子已经司空见惯了,当成耳旁风,有的孩子也知道这是坏习惯,但由于不良习惯的惰性,要改掉它可不是一句话两句话的事。而通过惩罚,也就是对其进行惩罚形式的行为矫正训练,可以提高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意志力,从中改掉坏习惯。因此,合理的惩罚是正常的道德教育,而不是常受指责的“体罚”。所以说,惩罚具有养成功能。
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态度的养成无外乎是内因和外因的合力作用,而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中学生还懵懵懂懂,少不更事,自省自觉意识都还不成熟,自制能力比较差。因此,良好习惯的养成不能过分依赖其内因自发起主导作用,这就突出了外因(即教育教学法规)的强制规范功能不可或缺,以达到以外因促内因的目的。
非惩罚性质的一些训练方法,可以作为日常的集体的行为训练,用以提高全体学生的自控能力,养成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全体学生的道德素质。
3、惩罚具有警示作用
学生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源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亲历奖惩的直接体验,学生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得到的。如某学生不做作业,教师惩罚该学生,其他学生便引以为戒,不敢犯该学生的错误。惩罚维护了制度的威严,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四、惩罚具有普法功能
学生在学校的严重过错表现极有可能是走向社会后进行犯罪的一次“前奏”或“预演”,采用惩罚教育及时对其错误行为“刹车”“叫停”,铲除其错误思想及行为再生的根源,并适当引进法律知识配合教育,既防微杜渐又无形中起到普法教育,这对于一些法制观念淡薄,正面教育一时难以奏效的“问题学生”来说,何尝不是很好的普法尝试?
惩罚教育,是学校的戒尺,是对学生无形的约束力。它使学生知道,这个世界上除了道理,还有法规!惩罚是要让孩子真正从心里认识对错,能从教训中认识社会的基本法则。
惩罚教育利于培养人对“法”的敬畏精神。对法的敬畏是每个公民应具有的正常情感,惩罚教育所依据的校规校纪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远低于更严厉的国家法律,如果这样轻微的“小”规章制度都不能很好地遵守,还谈什么服从敬畏“大”的国纪国法?这样的学生融入社会后,很可能藐视并挑战法律。所以,小守规矩,大遵法律,顺理成章地融入法制社会。
五、惩罚是教育者的职责
当前的教育法规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教师有惩罚的权力。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违反校规应该给予惩罚。这是说惩罚历来是像人饿了需要吃饭一样天经地义呢?还是说惩罚就是体罚,就是对学生的伤害呢?对于惩罚的模糊认识,导致了当今教育惩罚的窘境:在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惩罚无法可依,而处分实施体罚的教师确是有法可依!
要批评教育,没说应该给予适当的惩罚来教育他,而要给予学生记过等处分,那得要等到学生犯较严重的错误才用到,在批评与处分之间有一个教育的真空,正需要惩罚来填补。这正是养成教育的软肋。
如果惩罚是合理的教育手段,那就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罚的权力(不是权利,不是要获得什么私利)。否定教师惩罚的权力,就如同要求警察不许配枪配警棍,抓坏蛋不许动手施加暴力,匪徒就能束手就擒?否定教师惩罚的权力,就如同要求杂技演员戴上手铐脚镣走钢丝,这有可能吗!赋予教师教育的责任,就要给予教师教育的权力。如果惩罚是一种合法的教育方法,那么惩罚教育就是根源于制度的遵章办事,就是“法治”。
当前,社会与学校对惩罚的原则方式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误区,不良后果时有发生。这是因为教师惩罚学生都是从自己小时候的受教育经历、自己的社会经验和自己的教育经验出发,施行的是自创的惩罚手段,难免会沿袭传统的打骂方式,难免会把出气当成惩罚,难免会有侵害学生的事件发生。
因此,在教育法规中,如果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惩罚学生的权力,那就保障了教师的教育管理的职能,树立的教师的职业尊严,也标志着这项权力得到了社会和家长的认可;如果规定了教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什么样的方式惩罚教育学生,就约束了教师避免滥用惩罚,就可以合法地有效地教育学生;如果规定采取哪些方式不合理,就可以避免造成对学生的身体、心理的损害。
老师不可以打学生,骂学生,那是在践踏他们的人格。但是,教师应该有惩罚的权力(不是权利,不是老师想要获得什么利益)。给予教师教育的责任,就要赋予相应的教育的权力,其中包括惩罚的权力。惩罚违规学生是教师负责任的表现。是家长对孩子负责,教师对工作负责。无原则地宽容是纵容,是放弃教育责任,是工作的失职。
六、刍议:
1、赏识和惩罚
赏识和惩罚是相辅相承的关系。只有赏识,学生就会感到飘飘然,过于自信。只有惩罚,学生就会丧失信心,感觉终日见不到阳光。无论犯什么错,无论犯多少错,都只是批评教育,而不让学生接受适当的惩罚,学生就不能真正体验错误的后果,那是对学生的溺爱。而对于那些过于严厉的父母,如果只是高标准、严要求,动辄严厉惩罚,弄得孩子仇恨学习,仇恨弹琴,那就会适得其反。因此,只是一味地赏识而没有惩罚,或是只有一味地惩罚而没有赏识,都是瘸腿的教育。赏识和惩罚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不能借《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名义剥夺学生受惩罚的权利。
2、惩罚与体罚
惩罚是不是像有些教师以为的那样,是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他们以为惩罚就像动手术,有些病人是需要动手术的。但动手术需要高超的技艺和高度的责任心,否则随意地乱割一气,那就不是治病而是祸害病人了。其实,对于真正的惩罚,如果使用的是合理的方式,主要是摒弃暴力惩罚的方式,而代之以学生自我约束的训练方法,就谈不上什么危险,也没有什么高难度。进一步说,如果学生有充分的正义感,决心改正自己的错误,就会主动接受惩罚,就像想取得金牌的运动员要进行训练一样,惩罚成了一堂训练课,惩罚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素质都进行了锻炼,就构不成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的损害。
3、好成绩不是打出来的
如果学生考试没考好,就会招致挨打?学生如果不会做题,打多少下能打出答案来?方法不对头。对待学习,只有赏识,只有鼓励,象周弘说的,“追蝴蝶”。
学生学不会,就想办法教,或降低难度。不但不能打,还不应训斥,骂学生笨,那就会消磨学生的自信心与上进心。爱他们吧!哪个教师、哪个家长,哪个孩子当年学走路时没摔过跤?伊呀学语时一学就会?--只有拿出耐心,只有拿出办法,否则就承认自己的失败!不能因为为了完成上级的成绩指标,所以就以打的方式逼着学生去学。学生与教师都不应成为分数的奴隶,如果学生尽到了努力,教师也尽到了责任,就不应该受到指责。
诸位家长老师可曾想到:学生的贪玩、懒惰岂是打骂就能解决的?如果打N下手板或是打N下屁股就算完事儿了,那么那些打皮实的破罐破摔的孩子岂不是找到一个黑色的天平--咬咬牙抹抹泪豁出去挨几下打,不就可以继续不完成作业了?
对于那些学习困难的学生,教师甚至应该耐心地指导他们做完作业,而不是惩罚。但是,如果学生学习不努力,反而因为不良的学习习惯而耽误了功课,那就应该给予适当的惩罚。比如,学生因为贪玩、因为懒惰没有按时完成作业,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那就应该毫不客气地罚他们做双倍的作业,治治他的懒惰与不负责任(当然是罚他能做的题,而不是出难题刁难他们)(当然也不是罚五倍十倍的题虐待他们)。
所以,除了批评教育,还一定要有惩罚,堵住他们的后路。在这个问题上,打骂只是出气,训斥不如心平气和地开导,然后例行公事(惩罚)。
教育惩罚的原则
一、首先要使学生认识错误
面对学生的错误,教育者首先应该通过谈话,具体了解经过缘由,知晓错误性质。然后通过批评,开导学生认识到错误,使学生能够接受惩罚,使教师、家长、学生达成改正错误的共识。通过批评使学生认识错误,是为了避免单纯依赖惩罚作为教育手段,以惩罚作为主要方式治理学生,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教育者应该心平气和地使学生认识错误,还要使学生明白,惩罚不是为了报复学生,拿学生出气,而是为了学生改正错误,承担责任。
批评学生时,要尊重学生。我们要维护孩子的自尊,很多父母在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时都喜欢说:你看谁谁学习如何自觉、如何用功、学习成绩如何好,常把自己的孩子和别人的孩子作比较,好让孩子懂得发奋图强,其实这使孩子承受极大的压力与打击,只会造成反效果,总这样让孩子感觉自己处处不如人,从而产生很严重的自卑心理,渐渐的让孩子失去自我。就连亲生的父母亲也无法给予正面的影响与保护,这不是很可悲吗?所以,批评孩子时,不应有蔑视心理,不能骂孩子“笨蛋”、“蠢货”、“没出息”,这种不经意的“心理虐待”会挫伤孩子的上进心,变得随波逐流,甚至自暴自弃。教师和父母应充分肯定孩子其他方面的优点,保护和激励学生的上进心,使他们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心,敢于接受惩罚,勇于改正错误。
美国的学校有着不同的做法。美国学校在惩罚学生时不注重说理,甚至根本不说理。什么是错?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就是错。既不给学生争辩的余地,也没有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表面上看这种惩罚方式与美国所推崇的个性教育是相冲突的,实则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它强调的是自悟,调动的是学生的内在因素,让学生真正从心里明白了对错,在教训中学会了社会法则 。像美国那样,如果
二、惩罚要合情合理
1、惩罚的方式要适当。
有人认为,惩罚的教育后果难以预料,惩罚好比是一把双刃剑,能教育人也可能毁灭人,用得好则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用不好则事与愿违,甚至山穷水尽,准确把握的难度大。其实,惩罚的不良后果是因为惩罚中不合理的成分使然。
由于看到了惩罚对于减少我们所不喜欢的行为有着立竿见影的效应,又进一步强化了我们对孩子实施惩罚的行为。也就是说,惩罚的即时效应使惩罚者满意,惩罚者便倾向于再次使用惩罚,甚至恣意妄为,达到侵权违法的地步。但遗憾的是,不合理的惩罚所引起的负面效果,对身体伤害是暂时的,对心理的伤害是长期的,很多人并不清楚。有些家长、老师、教育理论家和社会舆论甚至模糊地认为,凡是惩罚都是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把惩罚塞进了死胡同。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改正不良行为,养成好品质,是为了改掉不良习惯,养成好习惯。不是为了出气,不是为了整人,不是为了治人,而是为了治病。惩罚不能滥用,不能意气用事,理应找到心平气和的合理的方式。惩罚的方式应避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野蛮的、粗暴的、过度的惩罚会对一个孩子的心灵不可避免地产生创伤。惩罚不是讽刺挖苦,以不应以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为目的。因此,惩罚应该选择文明的方式,放弃野蛮的方式。惩罚方式以针对性强的行为矫正训练为主。惩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任何损害学生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惩罚措施是反教育的。惩罚要有一定程序上的限制。
2、惩罚要适度
惩罚应当与所犯的错误相对应,而且不能超过少年儿童的承受能力。惩罚过轻,会起不到教育效果,惩罚过度,可能会引起偏激的反应,招致不必要的反感,也会促使孩子用撒谎来逃避惩罚。再三原则是一个可以参考的量度。
3、惩罚要及时。及时的惩罚能使学生的不安、内疚等体验 更深,能使他们更清楚地看到错误造成的后果。延迟的惩罚和处理会因事过境迁而使学生忘记,淡化错误行为,惩罚意义也不大。教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不能听之任之,等到学生的错误行为造成危害后再来“揭伤疤”,“算总帐”这样易使学生产生情绪上的反感和对立,不利于学生从思想上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
4、体现严与爱
严格要求,亲切关怀,鼓励学生经过这次惩罚,接受这次教训,改正错误,做一个好学生、好孩子。把惩罚的过程当作人生的一课。
惩罚过程有教师监督,防止意外。若发现情绪反常或身体不适,要给予适当处置,及时停止惩罚,改换他法,或改日重罚。
三、惩罚要形成制度
在学校里,在家庭中,教育惩罚应该制度化。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惩罚制度,使得惩罚有法可依。在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就会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找到的适当的惩罚方法和适中的量度。
制定惩罚制度,家长、社会、孩子、学生也可以提出改进意见,达成共识。惩罚制度的产生,不应该只是来自于教育者,还应该来自于学生的集体意志。学生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充分发扬民主,征得广大学生的认同,既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又使法规更显人性化,更使人信服。同时,这也是对全体学生进行纪律教育的一个方式。让惩罚制度获得学生群体的道德支持,也扩大了惩罚的教育意义。
如果教育管理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对所有学生进行管教,这就将所有学生推到了与教师对立的位置。一切教育行为就成了教师个人和问题学生个人的冲突较量,多数学生就成了与己无关的旁观者。旁观态度就是对问题行为的默许。教师对问题行为的反对态度和多数学生的旁观默许态度,形不成统一的班级舆论,产生对问题行为的约束力。将惩罚制度化,按惩罚制度管理违规学生,而不是凭教师的主观意志来惩罚学生,就是改人治为法治。这就规避了师生的惩罚与被惩罚的矛盾,可以避免出现随意乱罚的现象。按制度执行惩罚,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
四、惩罚要有文字记录
将惩罚情况记录在案,提高了纪律的严肃性。班级的惩罚情况有班主任的记录,学校对学生的惩罚情况有学校的惩罚记录备案,不记录到学生档案中。惩罚的文字记录对违纪学生有一定的的警示作用,还能起到一定的督促其改正错误的作用。
惩罚对象主要是对屡教不改者,对其进行惩罚,对于屡罚不改者,不是继续加大惩罚的力度,而是给予离校或开除的处分。
有的教师不让学生上课,将犯错误的学生赶出课堂,这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吗?这属于处罚的范围。如果是轻微的违纪行为能及时得到制止,那就可以让违纪学生继续上课;如果学生有严重扰乱课堂纪律的行为,那就应当将其逐出课堂。这时,学生学习文化知识的权利就应该让位于学习守纪、学生做人的受教育权。如果不将严重违纪的学生驱逐出课堂,那不是在保障他的受教育权,而是在保障他违纪捣乱的权利,是在侵犯其余学生学习的权利。
批评主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惩罚主要解决行为偏差,而处分解决的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评价。有了惩罚记录,学生犯了什么样的错误,是第几次违反规定,就有据可查。惩罚超过一定的次数,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比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批评、惩罚、处罚互相联系,三者融为一体,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教育惩罚的方式
依据现今国内的法律规定,教育不可以体罚,教育者能不能惩罚学生,没有法律规定。那么可选择的惩罚方式就是:教育惩罚不能惩罚学生身体,而只能惩罚学生做事。其实,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如果不能惩罚身体,那也就不能罚学生了,因为做什么事都会劳累身体,甚至写检查也得动笔嘛。所以说,惩罚是否合理,应该以是否施加了暴力,应该以是否损害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健康为底线。在惩罚学生身体的方式中,如果除掉其中的暴力方式,研究改进一下非暴力方式,就可以作为有显著教育效果的文明的惩罚方式,很有教育价值。
惩罚的方式,从传统意义上讲,主要有文罚、武罚、体罚三种主要的方式。
1、体罚。目前体罚的定义是以罚站、罚跪、打手心的形式惩罚学生。打手心是使用的是暴力,应划归为武罚的形式。罚跪有辱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应予废除。罚站罚的是学生站立的时间,罚跑罚的是学生跑步的距离。我们来探讨一下罚站和罚跑在惩罚中的积极意义。
罚站与罚跑这种惩罚方式明确地指向了学生的身体,那是不是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是否摧残了学生的心理健康呢?首先要看罚站应用得是否合理。如果是学生忘记了带作业本或是没交作业就对其罚站,这就是应用得不合理,因为这些事不属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使用罚站就不合适,也不能由此推断罚站是不合理的。再有还要看执行者和被罚者的认识观点,如果执行者和被罚者把罚站当作整人和被整的手段,那就是歪曲了罚站的目的,从而变得对立。如果把罚站当作是比较好的改正错误的方式,教育者能耐心地开导,被罚者把它当作改过的过程努力约束自己,这样罚站才会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罚站是否能收到好的效果,还取决于学生的思想认识和教育者的态度。
选择罚站的方式是受到马步站桩和军训中站军姿训练的启发。如果说刑罚是剥夺自由,那么教育惩罚就是限制自由,而且是要求学生自己管住自己,自我限制自由。罚站时严格要求立正姿式,手、脚(腿)、头、口不准动,时间为十分钟至一节课,否则加罚一定的时间,但总时不超过一节课。罚站主要针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主要是由于自控力差而发生的违纪现象。这种惩罚方式可以促使学生反省,自律,消去学生身上的浊气与涙气,促进学生自我意识的觉醒,达到自觉遵守纪律的目的。
针对那些因精力过盛而好动违纪的学生,可以罚他到操场上小跑几圈。罚跑不但能够消耗学生过盛的体力,增强了体质,还能够磨炼学生的意志力。
针对违纪行为,罚站应该做为惩罚的主要方式,起到约束纪律的作用。可以考虑设立惩戒室或划定罚站的区域,开处方的方式惩罚学生。罚站时,应该有教师监护。罚站与罚跑到底能起多大作用,还是需要付诸实践,接受实践的检验。
在《卡尔威特的教育》中,长时间模拟各种雕像的姿势进行训练是一个很好的训练方式。它的难度都要大于站桩。平时,可以用集体站桩的形式,作为行为训练方法,用以增强整体学生的自制力。
有的学生、家长、老师认为,罚站占用了一定的时间,这会耽误了学习,怎么办?这确实是罚站这种方式难以克服的缺点。但我们应当考虑到德育工作的第一性,应当把养成教育、行为训练看作是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这比学习更重要。一般的违纪行为,可以是累计三次,罚站一节课的处罚方式,先开出罚单,用自习课时间惩罚。对于课堂上有严重违纪行为,应该逐出课堂马上隔离、进行罚站的学生,罚过之后,教师应该及时给他补课。
2、武罚。武罚是以暴力手段进行的惩罚。主要有打手心、打屁股、扇巴掌,还有鞭打等方式。
打手心就是以戒尺打手板,多是私塾先生督促学生学业所为,打屁股和扇巴掌多是家长对犯错误的孩子使用的暴力手段。抽鞭子属于极端的惩罚方式,目前仅应用于专门转化“差生”的特殊学校,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方式有限使用。当然刑具已经过改造,使学生仅受皮肉之痛,而不会打坏。
家长打屁股,或教师以教鞭打屁股,从教育的角度来讲,打对于出气是有一定作用,展示了道德的愤怒,但常常因为一打了事而错过了很多的教育的契机。打有很大的局限性,有很多的缺点。打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学生,是家族式的惩罚方式,没有尊重小孩子在人格上的独立。对于少不更事的幼儿,有时需要适当地打几下,因为幼儿有时会尝试挑战规则。如果不施以惩戒,孩童就会恣意妄为,无从管教。当然,打屁股的同时也不应缺少耐心地说服教育。而对于小学生更应该采取有别于驯猴的方法,关注学生的人格的培养,让适当的惩罚真正地有助于学生自觉地守纪,理智地做事。因此,打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是一种落后的教育方式,是原始的,简单粗暴的,有效也是有限的,有威慑力,也有后遗症。在学校,打的各种方式都应该给予取缔,对犯了错的学生既要讲明道理,又要文明地惩罚。
3、文罚。文罚包括写字,写作业,写检讨,画图,抄课文等方式,针对的是学习上的懒惰、贪玩等。如果学生因为贪玩、因为懒惰没有按时完成作业,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那就应该毫不客气地罚他们做双倍的作业,治治他的懒惰与不负责任。当然惩罚是罚他能做的题,而不是出难题怪题刁难他们,也不是罚五倍十倍的题虐待他们。如果是
出难题怪题刁难他们,或是罚五倍十倍的题虐待他们,那才够得上是变相体罚。如果是因为贪玩、因为懒惰,就要罚双倍的作业,学生自己会掂量孰轻孰重。适当地罚文字,罚功课,能够增强学生的责任心,增加耐心、磨练意志,是一个有效的惩罚方式。
教育惩罚,从现代意义上讲,就是罚做事。比如:上课迟到了,罚唱一支歌;忘记值日了,罚值日一天,等等。教育家魏书生在教书育人的实践中做了很多尝试,值得借鉴:
(一)惩罚唱一支歌,在愉快的氛围中,并没有削弱惩罚教育的效果。
(二)惩罚犯错误者为班集体做一件好事,这更能激起学生向善、向美、向上的追求。
(三)罚写说明书,这比一般写检讨书效果好,写检讨书往往千篇一律:“我犯一个大错误……,给别人集体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大错特错……,请老师原谅……,今后一定下决心改正,决心做到以下几点”等等,这样做浮皮潦草,不能触及内心深处,不容易找到纠正错误的有效方法。写说明书基本使用心理描述的方法,描绘出心理活动的3张照片,每张照片上都有两种思想在争论。第一张照片,犯错误前,两种思想怎么
争论;第二张照片,边犯错误,两种思想怎么交战;第三种照片,犯错误之后,两种思想作何感想。
(四)罚写心理病历。有的错误有较深的思想根源,病情较重,反复较多,比较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写好心理病历。心理病历包括五个部分内容:疾病名称、发病时间、发病原因、治疗方法、几个疗程。学生犯错误写心理病历,有利于他跳出自我保护的小圈子,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冷静地选择改正错误的方法。
(五)罚其喊口号,更能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
此外,诺贝尔奖获得者麦克劳得曾因偷杀校长的爱犬被罚绘制狗的血液循环图和骨骼图;里根曾因踢碎邻居玻璃而被父亲罚做临工赔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为惩罚爱睡懒觉的女儿,早上故意不叫她起床让她品尝不按时起床造成的恶果,结果女儿从此改掉了这个毛病……这些高明的惩罚产生的精神力量不得不让人叹服。
教育惩罚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对于教育学生来说,合理的惩罚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公认的惩罚制度,不能经常地合理地使用惩罚来改正错误,养成良好习惯,这是学校行为养成教育的一个薄弱环节。随着教育惩罚的研究不断深入,惩罚制度的不断完善,学校的教育管理会更有条理,更具实效,学生就越能够自觉地遵守纪律,违规行为就越少,教育惩罚反而会使用得越来越少。我们有理由期待教育惩罚的研究实施所促进的教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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