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问题研究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为例帅清华(南昌航空大学 文法学院,南昌330063)摘要 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是司法机关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修复因环境犯罪而致损的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研究基于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自批复成立以来的近 8000 件环境刑事案件,分析了我国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情况。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过程中存在实施力度小、评估成本高、资金来源单一、监督困难等问题。基于此,需要从完善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相关制度、降低生态修复的评估成本、拓展生态修复资金来源、完善生态修复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司法适用。
2、关键词 环境刑事司法;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志码 A doi:10.3969/j.issn.2096-8574.2023.02.010 文章编号 2096-8574(2023)02-0074-10Application of Non-penal 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ChinaTaking Jiangxi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ilot Zone as an ExampleSHUAI Qing-hua(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Nanchang
3、Hangko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63,China)Abstract:Non-penal 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re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ns for judiciary authorities to participate in the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China,and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restor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4、d by en-vironmental crimes.Based on nearly 8,000 environmental criminal case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iangxi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ilot Zone,the study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of non-penal 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China.Research has found that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appli
5、cation of non-penal 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by judicial authorities,such as low implement-ation efforts,high evaluation costs,limited sources of funds,and difficulties in supervision.Based on this,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non-panel measures for ecological res
6、toration in China from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relevant systems forecological restoration,reducing the evaluation cost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expanding the sources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funds,and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Key words:criminal judicatory of
7、environment;ecological restoration;non-penal measures;application 收稿日期2023-04-28 修回日期2023-05-23基金项目2019 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的渎职犯罪研究”(JC19132)作者简介帅清华(1975),男,江西永丰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刑法。第 25 卷 第 2 期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5 No.22023 年 6 月Journal of Nanchang Hangk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Jun.2023
8、一、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含义及特征生态修复属于生态学的概念,主要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等手段,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达到修复效果最佳、耗费最低的一种方法。法律层面的生态修复是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体现,是指责任主体因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而依法承受的,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理、整治,以使其结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价值、生态品质等回复到较好状态的强制性、不利性的法律后果1。从刑事法角度来看,生态修复是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所承担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惩罚手段。作为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手段之一,生态修复与自由刑等所代表的传统刑罚方式存在很大差别,但是从惩罚功
9、能角度看,两者都对犯罪人发挥了惩罚功能,对作为生态环境的“被害人”起到了补充作用,故皆为刑罚的实现方式。根据刑法第 37 条之规定,其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属于非刑罚措施。原有的环境刑事案件很少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由此造成的弊端日显,随后的环境刑事案件开始逐渐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环境刑事案件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其深层原因主要在于:第一,环境犯罪导致受损的生态法益在传统刑罚模式下难以得到救济。传统刑罚方式可以救济受损的人类法益,但是无法弥补受损的生态法益。为此,必须创新刑罚手段,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其直接针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手段之一。第二,传统刑
10、罚手段无法完全实现环境刑事责任。传统刑罚手段应对的是传统犯罪,无法应对新兴的犯罪形态,不管是财产刑还是资格刑,都无法救济受损的生态环境,而自由刑和死刑更多体现为威慑或惩罚,与生态法益不存在直接关联。第三,生态法益成为刑法直接保护对象要求改革原有刑罚手段。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不断修正,生态法益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直接保护对象,很多环境法律明确将生态法益列为直接保护范围。基于此,我国刑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十一)两个修正案将生态法益作为直接保护的对象。为此,刑罚必须直接保护生态法益,即必须考虑恢复或者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由此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出现就成为必然2。根据我国的环境刑事司法实践
11、,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修复性。作为新出现的实现环境刑事责任的惩罚措施,其首要特征是修复性,即通过补植、复绿、复垦、增殖放流,甚至护林等方式来修复生态环境。此种非刑罚措施是刑罚安抚功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其功能指向在于生态修复,进而实现刑法对生态法益的保护。第二,惩罚性。作为实现环境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本质上系犯罪人所承担的一种不利后果,通过国家强制力使责任人承担。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种惩罚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实现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者已经实施了生态修复义务,才可以认定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进而冲抵预期刑罚的一部分3。
12、第三,参与性。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惩罚措施,不同于传统惩罚方式,主要在于其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即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扩展了刑事案件的参与主体,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内容、实施、鉴定、检查等环节,均需要广泛参与。国家机关作为生态法益的代表与司法机关协同,通过加害方、社会、社区等共同参与,促使惩罚与保护相结合,准确界定受损生态法益,并促使加害方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进而弥补受损的生态环境。二、司法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现状自从环境刑事司法案件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以来,弥补或者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有力保障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此处主要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内的司法机关办理环境刑事案件为例,分析司法机
13、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现状。江 第 2 期帅清华: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问题研究 75 西省作为我国 2017 年首批批复的 3 个试点生态文明建设的试验区之一,承担着为国家探索“美丽中国”的江西样本的重任。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积极保护绿水青山,将森林覆盖率稳定在 60%以上;通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将水、大气等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各项生态环境指数均处于全国前列。且早在 2020 年,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就有 35 项做法入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4。可见,经过多年探索实践,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取得了巨大成功,成为我国生态文明
14、试验区的范本。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成功离不开司法机关的保障作用。多年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过跨区域协同合作、积极打击环境犯罪,积极推广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促使犯罪人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弥补或者恢复,为“美丽中国”的江西样本提供司法保障。对其展开研究,总结江西司法机关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有助于推广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在全国的适用。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 2017 年以来有关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情况具体如下:(一)江西省检察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总体情况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刑事和解以及认罪认罚等制度来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
15、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也体现了其认罪认罚。对于此种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对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罪行较重的可以降格指控。由于降格指控的案件会进入到法院审判环节,故此处仅探讨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基本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及时赔偿或者补偿被害方。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生态环境是最重要的被害方之一,故犯罪嫌疑人赔偿或者补偿被害人的重要体现是赔偿或者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即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根据检察机关 12309 网站公示的办案数据显示(仅公开 1 年办案数据),截至 2022 年 4 月30 日,江西生态
16、文明试验区的检察机关在 1 年时间里不起诉案件达到了 5938 件,其中,涉及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为 457 件,占比 7.70%。在此 457件案件中,根据涉案罪名情况,整理成表 1。表 1 江西省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环境犯罪案件情况表 罪名案件数/件污染环境罪3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85非法狩猎罪37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82非法采矿罪33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6盗伐林木罪(含收购、运输)48滥伐林木罪(含收购、运输)79合计457注:本数据系作者根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案件整理而成,参见12309中国检察网 EB/OL.(2022-04-30)2022-05-3
17、0.https:/ 1,江西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主要体现为林木类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等,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主要也是适用于该领域。在此 457 件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中,不起诉决定作出的重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程度及效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若情节较轻的则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从457 件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看,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履行了生态修复的义务,从具体修复实施方式来看,主要有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土壤修复。(二)江西省审判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总体情况自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
18、批复设立以来,辖区内 76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25 卷法院审理的环境犯罪案件合计 7162 件,其中,有772 件案件适用了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具体情况详见表 2。表 2 江西省审判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环境犯罪案件情况表 罪名案件总数适用生态修复的案件数污染环境罪2702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6395非法狩猎罪66282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152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775136非法采矿罪66437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41478盗伐林木罪(含收购、运输)93193滥伐林木罪(含收购、运输)1868205合计7162772注:本数据系作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整理而
19、成,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EB/OL.(2022-04-30)2022-05-30.https:/ 2 可以看出,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内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环境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一是环境犯罪案件总数相对较多。近年来江西 省 三 级 法 院 审 判 的 环 境 犯 罪 案 件 总 数 为7162 件,同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刑事案件 13.61 万件,占比 5.2%,案件数在全国处于前列。可见,本区域的司法机关积极通过打击环境犯罪来保障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二是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呈增加态势。2016 年至 2022年 4 月,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适用的案件数分别为 1 件、37 件、1
20、40 件、181 件、279 件、127 件、7 件,合计772 件,可以看出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越来越普遍,至于 2022 年只有 7 件,主要原因可能是办案法院公开案件信息滞后所致。三是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呈常态化趋势。近年来,我省审判机关判处了生态修复的环境犯罪案件达到了 772 件,从 2015 年的 3 件到 2021 年的 200 多件,增长了近70 倍。针对各类直接污染破坏的对象,法院判处了不同的修复措施,从土地复垦开始,逐渐延伸到补种(植)复绿、土壤修复、增殖放流,对土壤、水、大气、森林等环境要素进行全方位改善。总体看,各地补种(植)复绿适用最为频繁,占所有生态修复措施的
21、 1/4,合计案件数为 302 件,占比近 4 成。四是生态修复措施的种类日渐多元。以具体适用方式来看,在 772 件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案件中,主要分为 2 类,即货币方式与行为方式的生态修复,分别为 384 件、388 件,基本各占 50%。以生态修复实现的具体方式分类,包括补植复绿、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土壤修复等,对应的环境犯罪案件数分别为 253、49、60、18、8 件。三、司法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存在的问题根据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环境刑事司法的实践现状,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司法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力度总体较小 1.生态文明建设各
22、领域所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案件数不均衡尽管近几年来,三级法院加大了办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力度,但是从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此类案件数不均衡:一是涉及自然资源类的犯罪案件较多。根据表 2,从法院审判环境犯罪案件分布情况看,以资源类的环境犯罪为主,达到了 4213 件,占比 58.8%。其中主要是涉及林业资源领域的环境犯罪,这也凸显了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特色,即林木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始终在全国处于前列。其次是野生动物类的环境犯罪,合计1080 件。二是涉及污染类型的环境犯罪较少。本区域的污染类型的案件都是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合计 270 件,尽管存在部分案件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现
23、象,但是总体来看,污染环境罪作为环境犯罪中主要的罪名,其适用的比例相对其他环境犯罪要低。第 2 期帅清华: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问题研究 77 2.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案件占比总体不高以司法机关审判的环境犯罪案件为例,尽管近年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法院在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积极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种案件数量总体偏少。一是从表 2可知,截至 2022 年 4 月,江西省三级法院审判的环境犯罪案件总数为 7162 件,司法机关适用了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案件数为 772 件,占比 10.8%。可以看出,仅有约 1 成的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其余近 9
24、 成的环境犯罪案件未能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这也导致了大部分案件中受损的生态环境实际上难以得到刑事司法的有效维护。二是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环境犯罪案件总体分布不均,自然资源类型的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频率相对较高,其中,涉及林业资源的案件有376 件、涉及野生动物资源(含水生动物)的有200 件,两者合计占比约案件总数的 3/4。污染类型的环境犯罪仅有 23 件案件适用了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二)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评估成本较高根据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单个案件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评估成本较高,在 13 件明确了鉴定费用的环境刑事案件中,鉴定成本详细情况如表 3 所示。1
25、.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具体数额确定难度很大界定生态修复的准确数额只能依靠评估,实践中此种评估多是通过环境鉴定实现的。然而实践中环境鉴定费用过高,导致大部分环境犯罪案件不会进行鉴定,进而无法准确确定生态修复费用。以江西为例,表 3 显示了已经进行评估鉴定的环境犯罪案件。由表 3 可以看出其如下特点:一是平均评估鉴定费用高。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为例,此类案件共计 270 件,共有 37 件(其中 2 件属于同案不同犯的情况)做了鉴定,占比 13.7%。在这 37 件案件中,还有 9 件属于定性鉴定,即鉴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2 件属于价格鉴定,剔除此 11 件后还剩 26 件,不足案件总数的 10%。
26、在这 26 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案件中,有 13 件交代了鉴定费用。在此 13 件案件中,平均每件的评估费用为 38.8 万元,而平均每件案件的生态修复费用才 378.5 万元,平均评估鉴定费超过了平均生态修复费用的1/10。二是个别案件评估鉴定费用高。根据表 3 所列的(2019)赣 03 刑终 90 号、(2019)赣 03 刑终104 号、(2019)赣 04 刑终 381 号这 3 个刑事案件,评估鉴定费用均超过百万元。表 3 江西审判机关环境犯罪案件确定修复成本费用表 文书号生态修复的费用/万元鉴定费用/万元1(2019)赣03刑终90号1509.0165.02(2019)赣0
27、3刑终104号1509.0165.03(2019)赣04刑终381号1 546.8110.04(2020)赣1181刑初157号29.43.05(2020)赣0222刑初118号51.45.06(2020)赣0302刑初279号29.57.87(2019)赣0723刑初129号20.00.38(2019)赣0781刑初315号72.09.69(2019)赣0823刑初58号5.75.010(2019)赣0823刑初18号3.85.011(2018)赣0322刑初199号35.04.512(2018)赣0622刑初83号6.66.013(2017)赣0622刑初37号101.718.0注:本数据
28、系作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整理而成,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EB/OL.(2022-04-30)2022-05-30.https:/ 78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25 卷提,若被告人不具备相应经济实力或者已经破产,事实上无法支付评估费用,最后仍需由委托评估单位负担鉴定费用。为了解决此问题,我国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行政规章,致力于将生态修复标准的评估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迄今为止,没有省份将此评估费用纳入常规财政预算。面对高昂的评估费用,环境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往往互相推诿,环境执法机关一旦发现案件可能涉嫌犯罪便立即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也缺乏环境评估鉴定的积极性,万不得已才会寻求
29、鉴定支持5。高额的评估费用易导致原有办案经费安排超出预算,致办案机关难以承受,导致过多的环境犯罪案件不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而多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是否排污超过了三吨”“违法所得或者导致损失超过了三十万元”等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此认定方法易于快速打击环境犯罪,但是无法确定生态修复的具体数额,进而可能降低生态修复的标准。(三)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实施的资金来源单一从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刑事司法实践看,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所涉及的修复费用来源单一,仅仅来自犯罪人或其他责任人所支付的赔偿(补偿)金,此种修复资金来源单一易造成如下结果。1.因生态修复案件少而导致生态修复费用少根据表 1,在 716
30、2 件环境犯罪案件中,仅有271 件案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进行过鉴定,占比3.8%。即便加上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所做的457 件不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总数合计也不过700 余件,还不到案件总数的 10%。其余 90%多的案件基本未进行生态修复。由此导致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率偏低,直接造成修复费用较少。2.因生态修复标准较低而导致生态修复费用少在这些已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环境犯罪案件中,都是通过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来修复生态环境。以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内审判机关判决的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为例,在确定生态修复数额时,仅有 26 件案件是经过环境鉴定来确定修复数额,其余 244 件均未通过鉴定来确定
31、生态修复数额。对于这 244 件案件来说,其确定生态修复数额不依靠鉴定,而是结合案情与专家意见大致估算确定损失。估算方法确定生态修复的具体数额本质上也属于专业问题,实践中多是依靠专业人士来推定,例如滥伐林木罪,直接计算被砍伐林木的损失总额,将此损失总额作为生态修复费用。在采取估算方法来确定生态修复数额过程中,通常会规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因为此种损失通常只能经过鉴定才能确定具体数额。因此,实践中计算的生态修复费用,通常只考虑处理最低标准的生态修复,例如仅将清理污染物的费用当作生态修复费用,不考虑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故其修复标准极低。当前修复资金来源单一且修复标准过低,这导致在环境犯罪案件
32、中,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事实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需要采取及时有效的对策来破解此种现状。(四)对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监督极为困难在环境犯罪的司法过程中,生态修复是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易达成共识的领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之际,判断犯罪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修复生态的主动程度。生态修复具有长期性特点,如补种复绿,树木的成活及是否恢复到原有状态均需要漫长时间,此特点增加了生态修复的监督难度。总体来说,现行监督机制的缺陷主要体现为:1.无法有效监督司法裁量权在环境刑事案件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故是否判决以及如何判决生态修复的非刑罚措施,司
33、法机关对此具有很大的裁量权。以土壤修复为例,鉴于缺乏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是否起诉、审判机关是否判处较轻刑罚,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土壤修复的效果,但是法官、检察官判断土壤修复效果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于缺乏监督机制,难以对此裁量权进行有效监督。2.缺乏有效的效果评价机制生态修复协议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确认,可 第 2 期帅清华: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问题研究 79 以作为认罪悔罪的证据,然后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实践中尽管责任人能尽快履行生态修复协议,但是修复效果的实现需要较长时间6。以补种复绿为例,复绿效果需要长达数年时间方可实现。但是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较短,不可能等到复绿效果实现后才做出刑事裁
34、量。因此,在复绿考验期尚未完成之际,检察机关便要决定是否起诉,审判机关要决定是否有罪及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从轻处理后,如果事后鉴定表明复绿效果不佳或者弄虚作假,那么提前所给予的不起诉或者量刑优惠,不符合刑事诉讼原理7。为此,有必要构建高效的事后监督机制,以确保生态修复的效果。四、完善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司法适用的对策(一)确立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相关的刑事制度完善我国的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首先必须从制度上构建起保障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的相关制度,具体如下。1.明确生态修复措施在刑法上的地位鉴于民法典第 1234、1235 条已将生态修复作为环境侵权的责任方式之一,与之相对应,
35、刑法也应该做出调整,即在环境犯罪的惩罚措施中加上生态修复相关规定,以弥补现行刑罚难以直接保障生态环境利益的缺憾,也有利于体现刑法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考虑增设生态修复作为非刑罚措施,具体可以修正 刑法第 37 条,在此条款中增加“生态修复”方式,使之明确为刑法所确定的非刑罚措施。2.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鉴于环境犯罪与刑事和解契合度高,环境犯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弱,通过刑事和解,不仅给环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个弥补其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机会,还能鼓励行为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技术恢复已经被自己所破坏和污染的环境。利用刑事和解手段,既可以惩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36、,又可以最大限度上弥补或者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环境刑事司法的效果8。具体可以考虑修正刑事诉讼法第 288 条,本条款是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但是此款未能适用于环境犯罪。具体操作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增加 1 款作为第 3 款:涉嫌第 6 章第 6 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3.构建环境犯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此种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环境犯罪。环境犯罪大都是在追求正当的经济利益过程中所产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督促犯罪人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故针对环境犯罪,在刑事诉讼法
37、上可以考虑修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措施首先是在 刑事诉讼法第 282 条增加 1 款作为本条第2 款,即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涉嫌第 6 章第 6 节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80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25 卷 刑法第 37 条规定,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 288 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
38、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 4 章、第 5 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5 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282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 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
39、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 179 条、第 180 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若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的。其次是明确环境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确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时,不宜过窄,否则会造成制度目的不能实现,也不宜过于宽泛,过于宽泛会造成检察权力的滥用,具体来说要遵循如下条件:法定刑应该被判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人;签订了生态修复的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生态修复效果已经经过了环境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检查或者评估。总之
40、,只有建构起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刑事诉讼规则,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及裁量刑罚时才能依照规定重点考察是否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时,才能既惩治犯罪,又改造嫌疑人,还能修复生态环境,促进实现生态文明建设9。(二)降低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评估成本如何降低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评估成本?直接方式是降低评估过程中所涉及的鉴定成本,即在鉴定过程中尽量减少开支,确保以最少的支出完成鉴定工作。除此之外,还要有相关配套措施,主要如下:1.培养更多的环境鉴定人才当前鉴定评估专家缺乏,如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目前还只确定了第一批 57 名专家,难以应对本区域内环境污染破坏的鉴定;
41、从全国层面看,鉴定专家也不多。为此必须加大力度,尽快培养更多合格的鉴定人员。2.创新鉴定的付费方式针对环境犯罪案件鉴定费高昂的问题,司法机关经过努力推动,改变了委托人先行支付鉴定费用的方式,改为委托人不预先支付鉴定费,待到法院判决后由责任人支付鉴定费。2019 年,我国司法部确定了 58 家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江西省在 2022 年也批准了 17 家不预先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10。此种不预交鉴定费用可以暂时缓解司法机关的燃眉之急,可以先行推广,公检法办案机关在委托鉴定之际可以暂时不交鉴定费,待到责任人员责任确定后由其支付。3.减少不必要的鉴定鉴定费用过高还严重影响了环境犯罪
42、案件的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对此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办案机关据此可以尽量缩小鉴定范围,非案件的核心问题可以不委托鉴定;若鉴定费用过高的,办案机关在综合案情、行政机关意见、专家意见等基础上来认定生态环境损失。4.自认的生态损失数额可以不做鉴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认可犯罪行为所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的具体数额,检察官或者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参考专家意见或者检验报告,直接确定生态修复数额,无需专门进行生态修复的鉴定11。(三)拓展实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资金来源若仅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支付的生态修复费作为生态修复资金的唯一来源,这
43、会降低生态修复的标准,进而影响生态修复质量。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之后若要恢复原有状态,需要的修复资金往往非常多,仅靠责任人支付相关费用,难以达到有效修复的目的。在此,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展修复资金来源。1.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制度我国早在 2016 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此同时,各省份都列支了生态修 第 2 期帅清华:我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适用问题研究 8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于 2019 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认为:“对案件的其他非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或者可鉴定也
44、可不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一般不委托鉴定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作出认定。”参见正义网.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EB/OL.(2019-02-20)2022-09-03.https:/ 2021 年批准用于生态修复专项资金 6.47 亿元12。此外,生态修复鉴定费用作为与生态修复直接关联的费用,理应列入专项资金的范围,利用法规明确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费用。2.建立环境公共信托基金制度此处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如澳大利亚的环境刑事司法经常判处被
45、告人缴纳环境信托基金13;美国则依据其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缴纳超级基金14。借鉴这些方式,可以要求法院在每件环境犯罪案件中,不管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都判处特定环境信托基金,从而形成特定的修复基金,此基金只能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一旦发生重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可以用此基金进行修复。当前,部分法院已经在开展此项试点,如江西省抚州市南城法院正在推进以公益信托方式进行生态修复项目15。3.实行生态修复基金制度我国已经在试点此项工作,如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在 2020 年联合下发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与之相适应,江西、山东、内蒙古等多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并
46、依照上述规定批准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通过生态修复基金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修复的实践,今后生态修复基金适用领域有待于拓宽至其他污染防治领域。4.实行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即企业或者相关主体,在从事与生态环境利用相关工作之际,缴纳一笔保证金或者基金,若工作结束之后经过评估未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此款退回,若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可以动用此款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此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环境押金等制度,积极拓宽生态修复资金来源,确保生态修复的力度。(四)完善实施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监督机制 1.科学设置生态修复的评估机制在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过程中,生态修复效果作为认罪认罚的重
47、要依据,是不起诉或者缓刑的重要因素。在此判断过程中,应该坚持专家意见原则,即对于生态修复的效果原则上要经过专家评估,专家根据现有资料及现场考察等综合判断修复效果,此修复效果意见报送检察院、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聘请专家应该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专家费用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承担。操作程序可以是由生态修复责任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评估并缴纳评估费,行政机关可以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专家,专家同意接受指派进行评估的,根据指派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16。此意见交由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刑罚裁量的重要依据。将生态修复评估效果与司法机关分离有助于提升司法机关裁量的
48、科学性,增强监督效果,提高案件裁量的公正性。2.将生态修复效果与案件处理密切关联生态修复的效果与刑罚裁量密切关联。实践中,环境犯罪案件作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比例较高,但是生态修复效果的监管困难导致实践中生态修复效果不佳,两者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可以通过相关制度建立联系纽带,既能有效地发挥刑事司法制度的价值,又能提升生态修复的效果。针对生态修复的效果评估考核,完善两大部门联系相关制度,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合作共同建设生态修复机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生态修复效果并出具专业的评估结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引导被告人自愿与受害人达成修复协议,并将评估结果作审查起诉或者刑罚裁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司法机关根据
49、评估结果作为刑罚裁量重要依据17。通过鼓励被告人自愿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并给予量刑优惠,引导更多被告人采用修复方法,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修复。结语司法机关通过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恢复了生态系统,最终实现环境 82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25 卷正义。本研究通过考察司法机关适用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现状,归纳了司法机关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好的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鉴于难以掌握全国的环境刑事司法的准确数据,结论的科学性有待提高。今后可以在考察全国环境刑事案件的基础上,考虑进一步研究生态修复非刑罚措施的效果,以明确生态修复非刑罚措
50、施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参考文献】宁清同.生态修复责任之内涵探究 J.学术界,2018(12):123.1郭武,李梦瑶.论环境刑事诉讼上诉期间生态修复行为的法律定性 J.中国环境管理,2021,13(2):128.2韦尧瀚.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完善以我国生态修复或恢复原状刑事判决为切入点 J.社会科学家,2021(9):115.3张和平.关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情况的报告 N.江西日报,2021-03-16(6).4衡飞玲.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困难分析及对策 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2):64.5邱玉梅,李卓.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的完善 J.时代法学,2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