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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林公治便字[2004]139号”督办函和“林公治便字[2005]25号”督办函的
调查情况汇报
湖南省森林公安局:
2004年10月19日、2005年5月24日我分局分别接到省局批转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林公治便字[2004]139号督办函”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林公治便字[2005]25号督办函”。我分局 由分局长海仕民亲自带队到城步组织案情分析,制订工作方案,并成立了以分局长为组长的8个专案班子。城步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也积极向县委、县政法委做了汇报,得到了领导的大力支持。县委副书记何培云、县政法委书记陈修萱分别有批示。专案组对五团镇群众 、独树、白水头、东寨村进行重点调查,并对五团镇政府、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和三个村的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取得了大量证据,掌握了案件的全过程,依照法律给予了应有的处罚,近期已全部到位。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李成德、曾祥安、粟立杰涉嫌诈骗案
(一)简要案情
2003年2月至12月期间,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林业管理站职工李成德、曾祥安身为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利欲熏心,为了达到低价购买五团镇茶元村林场山中林木的目的,在明知该村林场山中可采伐木的材积有2000立方米左右的情况下,采取隐瞒材积数量的手段,告知茶元村领导林场山中的木材只有1300立方米左右,并向村领导行贿2万元(村领导受贿案已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通过同茶元村协商,李成德、曾祥安以4.08万元的山价购得该村林场所有的杉树。经调查设计批准采伐2473立方米。后来,李成德、曾祥安伙同湖南省东安县的木材老板粟立杰在上述山场实际采伐林木计材积2210立方米。李成德、曾祥安诈骗所得木材850立方米,价值49045元。所伐木材已全部销售。
(二)处理情况
李成德、曾祥安已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木材,价值4904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已于2004年11月25日将李成德、曾祥安刑事拘留,因案情需要,曾祥安被取保候审,李成德于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该案现已起诉至城步县人民检察院。破案后,被诈骗的木材价款已全部返还给茶元村。
二、五团镇滥伐林木案
(一)简要案情
2003年7月4日,五团镇政府决定并申请择伐该镇林场冲头山场内的部分林木,经林业管理站调查设计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择伐松树300立方米,杉树693立方米(出材量)。7月22日,通过议标,五团镇湘桂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卓国标(广西贵港市人)与五团镇金东村村支部书记银德贵以9.5万元的山价中标。后来卓国标、银德贵在五团镇政府和林业管理站疏于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擅自雇请民工在松木设计山场改变树种采伐杉树136株,计立木材积31.714立方米;在杉木设计山场内改变树种采伐松树806株,计立木材积164.5344立方米。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因为违法嫌疑是政府官员和外商,执法阻力非常大,但是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不畏权势,排除干扰,迅速出击,历时20天,就办结了此案。
(二)处理情况
五团镇政府和卓国标、银德贵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采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196.2484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且属单位犯罪。现该案已起诉至城步县人民检察院。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城步自治县的林业治安秩序有了根本的好转,毁林歪风得以有效的遏制。森林公安“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得到了充分的显现。
邵阳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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