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范性和重要性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正在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的范围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成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一个重要手段。
充实和加强
我国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在逐步完善,采购范围在不断拓展,采购规模在不断扩大,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运行也越来越规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采购总体规模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还不协调,政府采购的推进速度缓慢。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每年的政府采购规模应该达到GDP的10%,财政收入的30-40%。至于省一级的政府采购规模则更不平衡。这种情况与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存在很大的关系。
集中采购的规模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优劣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规模效应是衡量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指标。集中采购目录是推动政府采购的发展的一个主要政策依据,对于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应,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就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来看,一是采购范围狭小。大量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计划生育设备、中央拨入省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采购、高等学校办公设备等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还没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二是集中采购目录的制订缺乏科学依据。法律规定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主体,中介机构只是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实施承担者。有的省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目录和专用目录两块,通用目录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专用目录由中介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这种划分背离了法律原则,因为《政府采购法》没有通用目录和专用项目之分,只有集中采购目录。这种做法明显弱化政府集中采购的作用。三是执行集中采购目录还存在纰漏。世界上一些政府采购制度比较成功的国家,很少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因为中介公司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私利性公司,现时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的采购人,将集中采购项目交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规范与落实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授权有关部门公布执行的政策性法规,对促进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任务和目标,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是一个“朝阳事业”,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订和管理是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一个重点,为了消除政府采购的弊端,依法行政,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加强法政府采购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一是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订,从源头上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的一项规章,是贯彻《政府采购法》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从工作实务出发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合法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于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拟订过程中,政府有必要介入,加强其立法审查,并将其纳入人大的立法听证程序,尤其要听取集采机构的合理建议,使之充分与法律相吻合,并经省(市区)人大批准后贯彻实施。这对于促进集中采购目录的规范性、合法性及推动政府集中采购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内容。集中采购目录的实质内涵是对实施政府采购范围、内容、限额指导性、规定性的界定。它能为更好地开展采购工作创造条件,规范应该纳入采购范围的采购行为,同时为编制采购预算、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监管提供了依据。因此,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应该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和充实。一是集中采购目录应该进一步扩大。货物类如计划生育设备、“三农”物资、高等学校办公设备,服务类如政策性保险等以及中央拨入省一级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采购等;工程类如二级单位的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公共工程项目等。二是将集中采购目录分通用目录和专用目录没有法律依据,建议统一称为集中采购目录,同时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中介机构只能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三是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政府采购项目对于以赢利为本质的中介机构来说,是一块十分诱人的蛋糕。因此,加强对集中采购目录执法检查是落实《政府采购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把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人大监督范畴,对防止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流失,发挥采购中心的政策功能优势,扩大采购规模,进一步加大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加强对采购人的项目委托情况的审查,如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督促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定期将所有采购项目委托情况张榜或上网公示,定期由省人大、纪检、审计部门汇总签署检查意见,这对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管理,推动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是非常迫切需要的。
四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广泛性,应该由省政府直接颁布。目前,中央和大部兄弟省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均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如果由省政府的一个组成单位公布,带有一定的部门色彩,不利于法规的贯彻执行,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规范要求。
五是政府要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监督检查。政府集中采购应该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集中”是政府采购的首要基本方向,当前政府采购只有通过高度集中的模式,才能显现规模效应,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并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从而强化全社会的政府采购意识。而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力军,从中央看有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等,从地方看,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并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开展采购工作。中介机构只是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实施承担者。因为中介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私利性的公司。政府要特别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防止其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损害国家的利益,要让全社会知道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采购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强制性法律条款的行为,即便签订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要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只有有效地限制采购人滥用自由采购的权力,《政府采购法》的尊严才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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