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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述评与展望.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735350 上传时间:2024-02-27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0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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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述评与展望涂 玄(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摘 要:判决制度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主题中较为冷门但在历经漫长的理论嬗变和实践摸索后自成体系形成判决类型、判决的司法实践以及判决效力三条思考进路对既有成果进行梳理是有益于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 判决类型方面我国经历了由模仿传统行政诉讼判决到在诉讼类型视角下进行重构与设想的思维转变判决的司法实践方面法定判决方式的整体适用情况得到了观察其中的确认判决和履行判决则被重点剖析判决效力方面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已成为共识 尽管如此该专题仍有不少基础性的问题亟待解决未来的研究需在方法论、研究视野和知识结构上有所改变关键词

2、: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类型判决效力司法实践研究述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一直以来都处于少有问津的状态这从整个行政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亦可窥见一二 自 世纪 年代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开展讨论以来该领域涌现出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总体上呈现出在宏观层面对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证成在微观层面对其范围、原告、程序规则进行建构的思考逻辑其结论也有不少为立法者所采纳并规定于 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中 然而前述研究在前端如何建立与开启行政公益诉讼上着墨颇多而对位于后端的判决制度、执行制度等却关注不足纵使有所关注更多地也只是出于行政公益诉讼

3、制度的体系性思考之便所进行的附带讨论而非立足于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本身来构建系统性的理论 尽管研究力度的不足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入法后因公益诉讼理论的新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而有所缓解但是相应的研究成果在当前已有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谱系中处于何种位置与过去既有的研究相比有何进步又有何不足等是不清晰的这无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和知识体系 基于此笔者拟对该主题过去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勾勒出其演进脉络在回顾中展望未来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的新走向 事实上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思收稿日期:修回日期:作者简介:涂 玄()男贵州省贵阳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路并不

4、是杂乱无章、一味地进行理论堆砌的相反研究者不仅对判决理论的传统议题即判决类型、判决实践和判决效力做出了分析而且对不同诉讼之间的判决关联也有所思考 后者表现在解永照和余晓龙撰写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及体系完善一文中他们注意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与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之间的协调以及结果的互认有助于海洋环境公益的全方位保护而前者则构成了研究的主要阵地对其进行有效把握有助于描摹出该主题的基本研究图景 一、判决类型之构思在早期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讨论中判决类型的设计被放在了传统行政诉讼的判决制度框架下进行考虑并由此形成了两种学说一种是直接采纳传统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它并非没有注意到传统行政诉讼与行

5、政公益诉讼之间的差异只是认为因同属行政诉讼而在判决类型上能够共用一个原理 据考证该观点最早由钱伯华提出他认为“行政公诉作为行政诉讼之一自然应当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其案件审理判决也大致与现行行政诉讼法相同”其论证思路在于在行政公诉(或称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自诉同受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拘束的法理前提下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具有行政诉讼制度一般法的地位两者在判决类型上能够共享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这样的逻辑也为他人所认可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陈利根、李新庄等在对土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设计时也认为由于它是行政诉讼的特殊表现形式因而其判决种类可参照甚至直接借用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上

6、王明远认为应当遵从行政诉讼的基本逻辑在责任的承担形式上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黄太贤、王太高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各类判决的适用情形如针对行政作为类的案件适用撤销判决对行政不作为类案件适用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对抽象行政行为案件适用确认判决另一种是主张在采纳传统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同时增加新的判决类型 相较于前一种学说它虽然同样主张判决类型在两种诉讼类型中具有相似性但是认为由于诉讼目的的不一致导致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类型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公益保护特征的影响从而呈现出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不同的样貌而这样不同的样貌便成为了新的判决类型 所谓新的判决类型在已有的研究中又以“禁令判决”为主它指的

7、是法院判令行政主体停止即将侵害或者正在持续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的判决形式 从公益保护的实效性和全面性出发不仅已经发生的公益侵害案件需面临司法审查而且即将发生或正在持续中的公益侵害案件同样如此 除此之外解志勇从损害公共利益的公权力行为性质出发认为在行政行为侵害公益的案件中适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足矣然而对于因事实行为造成的公益受损的案件应当适用清除判决 该种判决类型由行政事实行为损害的当事人的清除请求权所派生即要求违法行政机关清除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伴随着行政公益诉讼条款于 年入法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类型也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司法

8、解释”)中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得到了规定 从条文表述来看立法者采纳了过去按照传统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架构来设计判决种类的思路将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类型分为具有主判决性质的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以及具有附随判决性质的补救判决和重作判决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定判决方式亦未完全采纳过去的两种学说即“全面采纳”和“全面采纳 增设新的判决类型”而是走出了第三条道路即“部分吸收”自 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法定的判决方式包括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包括确认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以及赔偿判决然而赔偿判决与给付判决并未纳入其中万进福从诉讼类型角

9、度出发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其目的旨在维护公益这也使得判决类型应当以能最大限度地矫正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指向而赔偿判决与给付判决的意义是出于个体权益的救济和保障自然与客观诉讼的内生逻辑不符 高轩提出在以法秩序和公益维护的客观诉讼中法院的审查重心在于行政行为的适法性对于因行政行为是否造成个人权益受损从而产生赔偿责任问题在所不问实际上在 年薛刚凌就已立足于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来探寻判决类型在传统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者间的不同 她认为作为主观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诉讼的传统行政诉讼以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旨趣这决定了其判决种类具有多样性而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因具有客观诉讼的

10、性质使得其判决种类的设计主要围绕行政行为违法或越权展开 但是这样的观点并没有对客观诉讼的具体判决种类、传统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能否与客观诉讼相契合等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的回应因而在早期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中只是昙花一现尽管如此这样的分析思路仍然得到了传承和发展特别在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实施以后它又裂变出两种研究进路一种是在宏观层面探讨它与传统行政诉讼之间的不同之处 这样的不同直接导致行政公益诉讼应当适用的判决方式与现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一事一诉的判决类型设计或多或少有着不适应、不契合 那么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类型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刘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进行系统论证后认为客

11、观诉讼的判决类型以恢复和保护代表公益的客观法秩序为导向因此虽然我国当前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共享判决种类但是必须重新确立彼此之间的关系 另一种则是在微观层面立足于客观诉讼来重构正在适用的判决方式甚至创设出新的判决类型 就前者而言田一博对当前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后认为履行判决是唯一有效的判决类型而且该种判决不同于传统行政诉讼所适用的履行判决它不仅适用于行政行为对事实行为同样适用 就后者而言高家伟从理论上归纳出客观诉讼的判决种类包括原则性判决、临时性(附条件)判决和建议性判决 王春业则更进一步在对正在适用的判决类型进行批判性反思后主张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核心设计出未侵害公共利益判决、

12、纠正违法行为判决、履行判决三种类型同时允许一案采取多个判决形式不难看出学界对判决类型的思考并未因司法解释的颁布而停下脚步其方向也通过吸收公益诉讼理论的最新成果正在经历着转变也就是由过去的与传统行政诉讼共享理论转变为通过主客观诉讼视角下的差异分析进而为判决方式注入新的内涵 二、判决实践之检视在经历漫长的逻辑推演与制度畅想后随着 年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颁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的研究方法出现了新的动向那就是法释义学与法实证学研究的兴起它们正是从方兴未艾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实践中发掘素材并提出了与过去有所区别的新的议题 该议题具有双重面向的特征在宏观上注重对法定判决方式适用情况的总体把握在微观上则试图解决

13、目前适用率最高的两项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所面临的问题(一)判决适用情况的总体观察从司法解释所作出的规定来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能够适用的判决类型不可不谓丰富然而万进福在经过实证考察后发现人民法院选择的裁判方式主要集中为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其他判决方式如撤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无效判决适用较少变更判决几乎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 究其原因刘超分析一是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与行政不作为直接相关这就使得在客观上法院在审理时无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作出前提均是要求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所以这两类判决很少有适用的余地 二是对变更判决来说它受到行政专业性和

14、司法谦抑性的影响使得法院在行使变更权时格外谨慎除此之外夏云娇、尚将注意到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而言客观上在多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院的诉讼请求都获得了法院支持导致检察院的胜诉率极高综上所述针对当前的窘境虽有一部分研究者主张对判决类型进行重构乃至重新设计但是多数研究者仍倾向于对当前的判决规则进行改进以促成实践判决类型的多样化 刘超提出应当系统规定与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具言之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法院审查范围的情况与此同时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整体完善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适用空间将得到极大拓展因此应当予以重视(二)确认违法判决的公益保护实效分析一般而言公共利益依其性质可分

15、为秩序公益和特定领域的公益 就秩序公益抑或是客观法秩序而言其实学界对确认判决在其中所发挥的保护作用是给予了较高期待的 汪栋分析当前的公益侵害乱象的深层原因时发现违法行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或是行政惯例本身就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被归结为法秩序本身的原因借 第 期 涂 玄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述评与展望助于确认之诉较强的合法性论证的功能通过深入到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层面进行理性探究与论证有助于推动客观法秩序的完善陈萍在推动税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时同样关注到了确认违法判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评价的作用这对于判断税务机关是否遵循税法规范从而履行职责大有助益因而主张要充分运用确认违法判决 除

16、此之外吕忠梅、黄凯发现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确实威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达到心理强制作用敦促其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由此可见确认违法判决的功能较好地契合了秩序公益保护目的然而确认违法判决在特定领域的公益保护中面临着实效性不足的问题出现了形式主义的倾向 第一它表现在确认不作为违法场合 在实务中该判决常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起诉时直接以确认不作为违法为诉讼请求另一种是虽然起诉时主张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诉讼过程中因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了职责使得检察院变更了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在确认违法判决作出前受侵害的公益已经得到保护从而让检察机关的预期目标实现此时再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本身

17、的目的而言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第二它表现在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并用场合 不同于传统行政诉讼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判决并用的情形目前以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的合并使用最为常见但很快引来了质疑 一方面是在传统行政诉讼中确认违法判决之于履行判决是立居于补充地位的另一方面是在并用中确认违法判决的功能被履行判决所吸收 具言之如前所述确认违法判决的一大功用是能够对行政行为的适法性做出判断然而履行判决至少具有以下三种功能即撤销功能、不作为违法确认功能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功能 对于特定领域公益侵害案件而言尽管客观法秩序也遭破坏但是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履职并恢复受损公益显然更为重要如此一来履行判决的做

18、出将同时完成客观法秩序的维护和特定领域公益保护的双重目的那么与之并列的确认违法判决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便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了确认违法判决为何会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学界大抵总结出三类原因:一是对确认判决的补充地位认识不清 二是对裁判基准时点的界定并不明晰 作为判断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我国实定法与实务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判决作出的裁判基准时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因忽视了诉前程序的独立性价值针对行政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开庭审理前甚至是发出检察建议前的不履职行为也作出了确认违法判决 三是对检察院提出的确认违法诉讼请求的严格遵守 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

19、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法院对此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似乎并无不当但是这样的规定与我国行政审判不完全遵照“诉判一致”的法理是相矛盾的针对确认违法判决的形式主义倾向问题学界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 一是扩大诉讼标的将不依法回复检察建议的行为纳入其中其目的在于考虑到法秩序的维护以及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作出司法强调 二是对确认利益的适用当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得到行政机关维护后客观法秩序一般也得到了维护检察机关所享有的确认不作为违法的确认利益也因此将不复存在 可是这样的解决思路并非没有争议因为诉的利益理论能否与行政公益诉讼相契合本身就没有达成共识 邓春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检察机

20、关并非利害关系人一般不存在确认利益的需求而黄忠顺则认为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情形下检察机关丧失请求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同时丧失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利益(三)履行判决的介入程度迷思相较于其他判决种类履行判决是法院介入行政权力程度更深的判决方式在主观诉讼中它旨在督促被诉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从而保障当事人的个人权益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它被赋予了更高的要求 崔瑜认为它的适用应当突破一般行政诉讼局限于纠纷解决功能凸显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公共利益这两项客观诉讼目的亦即是说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应当适用高强度的审查模式充分发挥司法的能

21、动作用 这样的观点亦获得了不少研究者的肯认陈德敏认为法院应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手段介入到行政公益诉讼之中通过履行判决的具体适用推动构建开放合作型行政公益诉讼模式 在履行内容上汪栋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示相较于一般行政诉讼 其内容应当更为明确 也因此当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履行判决概括性过强即行政机关如何履行监管职责、履职到何种程度、是否要求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被及时制止以及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应恢复到何种程度等问题在判决内容中并未体现导致它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指导意义十分有限时很多研究者表示了担忧尽管如此对于法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过履行判决对行政权力进行更深层次的介入这一

22、做法学界内其实也存在质疑的声音的 一是从权力分工的角度出发认为过多地介入将不可避免地接触到国家的治理决定权特别是财政的使用权而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财政经费的使用和安排涉及人大的权力通过履行判决强行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存在与组织法制度的冲突与权力分工原则相抵触 二是从司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认为它作为司法权的基本特征意味着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法院仍然要尊重行政机关的实施权 纵使基于履行判决的特点能够确定并课予行政机关特定的作为义务但是这样的特点是受有限制的 这样的质疑不无道理因为不少法院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而更愿意作出原则性判决除非达到裁量限缩至零的程度方可作出具体性判决可纵使如此其履行

23、期限、履行程度等更具体的问题仍未予以明确不过既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过适用履行判决来保护公共利益已成为学界的共识那么如何在平衡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介入强度的同时又对公共利益进行实效性保护似乎更具有指导意义在实践中它表现在履行判决内容的明晰程度方面 学界根据明晰程度的不同将履行判决可以分为原则性判决和具体性判决前者判令被告在未予明确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后者对被告如何履行法定职责做出了细致的要求 基于该分类标准又形成了三种学说:原则判决说、具体判决说和情况判决说 所谓原则判决说与具体判决说可以与原则性判决和具体性判决相对应来理解至于“情况判决说”在传统行政诉讼制度中被理解为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需要不同的

24、履行判决内容其内容应当根据相对人所申请的行为性质来确定 我国研究者对该问题思考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三种学说的影响 据考证目前研究界对此主要形成了两条分析进路:一条是探索具体性判决的适用规则及其内容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适当增加履行判决的明晰度 夏云娇、朱张丹提出了在适用具体性判决时应当考虑的因素那就是客观上行政机关自身的条件是否允许其履行法定职责、主观上行政机关是否做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意思表示在履行内容上应当包括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邓祝可在主张以原则性判决为主要判决形式的基础上限定了具体性判决的适用条件包括做出实体判决的一般要件以及“处理结论与法效果具备唯一性”这项特别要件 在履行内容上王政提

25、出了实质性的要求包括了履行法定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方向、事项范围、处理结果等同时还可就禁止性内容提出明确要求不允许行政机关实施哪些方面的作为等 另一条是综合考虑原则性判决与具体性判决之间的转换规则从而适应不同的案件情形 当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因法律、客观因素等趋于狭窄时法院得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反之当案件中含有较强的专业因素或裁量因素时法院以做出原则性判决为宜然而出于公共利益实效性保护的需求法院的作用不只限于此对于正确履行职责的程序、方式及期限等内容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做出相应的引导由此可见研究者开出的“药方”与“情况判决说”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本质都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理这有助于在复杂

26、的公共利益侵害案件中法院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为自己对行政权的介入留有余地从而防止对行政权的僭越 三、判决效力之分析有关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效力研究可以说是学界在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这一主题下分歧最少但基础也是最不扎实的议题 所谓“分歧最少”是因为通过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对比研究研究者一致认为具有客观诉讼属性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 早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思初期王太高便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常会有不特定的多数人依法享有原告资格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只是其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效力并不仅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资格的人 这样的观点在行政公益

27、诉讼制度正式运作的今天亦有人不断重复陈萍在思考特定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细节时提到判决既 第 期 涂 玄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述评与展望判力不仅局限于起诉方和被告方之间而是会产生裁判外效力涉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纳税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性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一是公共利益的社会性以及辐射范围的广泛性使得判决效力相较于传统行政诉讼的判决能够拓展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这也是获得研究者关注最多的部分 吕天奇在对比了私益诉讼后认为被保护的公共利益因为社会成员所共享而具有对世性和效力的扩张性所以其判决效力及于整个社会 陈彪、蒋华林在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也认为在环境侵害中受害人通常是不特定的社会

28、公众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动因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往往是由于破坏者毁损了社会的整体环境利益根据“谁污染谁赔偿”原则赔偿对象则为全体被侵害的民众故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的效力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其判决的效力更具有辐射性 二是公益诉讼中引入的代表机制为判决效力的扩张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王福华在考察了多种公益诉讼的形态后发现其中的共性在于引入了诉讼代表机制由法定或意定的代表人代表未参加诉讼的群体成员提起并进行诉讼这使得作出的判决不仅对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人发生效力对被代表且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发生法律效力尽管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已成为共识但是应当如何理解该效力学界并没有给出很好的答案 在早期主张该观点的

29、文献中研究者或多或少提到了该判决效力不以当事人为限在个案中未有充当当事人者同样在判决效力的范围之内亦即是说关注到了判决效力所影响的主观范围 如赵淼认为公益诉讼相对于传统诉讼来说法院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不仅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资格的人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可分为形成力、既判力和执行力 形成力由于具有对世性在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中都能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对主观范围的讨论通常是在既判力和执行力中通过阅读文献在表述上不少研究者开始使用“既判力”这一术语 如易华萍在提倡构建语言文字公益诉讼制度中扩张判决的既判力成协中在比较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时提到两者的差异还体现在既判力问

30、题上 因此目前学界所讨论的判决效力的扩张性更多地是在“既判力”这一范畴下展开的既判力因应防止诉讼反复以及判决在前诉与后诉间发生矛盾从而维护法秩序的统一与安定这一需求而生其效力范围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与时间范围 在主观范围方面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既判力超越了诉讼当事人而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同样产生拘束 但是当进行更深层次地研究时分歧再次产生 对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到何种程度目前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全体社会影响说 易华萍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对全社会、全体公民均应该产生法律效力 一是扩张范围有限说 肖妮娜在考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效果后认为其判决效力只能局限在特定地区的个案中无法对全国的生

31、态公益保护产生普遍的示范作用 一是案外利害关系人说 基于特定领域的性质判决既判力不仅扩张范围有限而且仅及于案件所涉的行政相对人 相较于主观范围部分的百家争鸣客观范围与时间范围则显得有些冷清但并非没有任何成果 万进福认为就客观范围而言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诉讼主体的非相对性以及判决目的的非解纷性应当将判决既判力从判决主文扩张至判决理由 就时间范围而言基于公益侵害事件具有复杂性、隐蔽性、长期性等特点应当允许在前诉已经存在的事实因未发现而不阻断其效力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的反思与展望 (一)既有研究的不足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脱胎于传统行政诉讼的理论体系伴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推

32、进它沿着判决类型、判决的司法实践以及判决效力三条主线齐头并进拓展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广度并且在各条主线上也逐渐呈现出清晰的逻辑框架 然而这样的研究框架仍是粗糙的尚有精细化的空间在判决类型上从判决种类的理论分类这一角度看目前所讨论的判决方式集中在判决的内容这一分类标准上对于终局判决、中间判决、本案判决、程序判决等以其他标准分类的判决模型并没有做出过多探讨对于它们与客观诉讼之间的关系也语焉不详 除此之外已经得到讨论与设想的判决类型往往被孤立看待和阐述彼此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在理论上做出思考从而指导实践反而把这一问题完全交给了实践自行摸索在判决的司法实践上囿于实践的强烈需求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33、社会科学版)第 卷使得履行判决与确认判决吸引了过多的目光以致于实践中同样存在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等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忽视 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为例对诉讼请求的驳回究竟是采用判决为宜还是裁定更佳?同时在法院判案中对同一事实存在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撤诉两种情况那么两者有何关系彼此之间的适用标准又是如何?这些问题并非因少有出现而无关紧要对它们的回应直接影响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理论能否走向成熟在判决效力的分析上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效力本身的研究在过去一直面临着基础不牢、体系不足的窘境这样的问题同样影响了该条主线的进一步发展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纵观数十年来的相关文献多是对前述观点进行重复表述 事

34、实上对判决效力的讨论并非点到为止它仍有不少待探索的空间:一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这一共识下仍有诸多基础性问题未有得到充分回答如扩张程度如何?不同判决类型的扩张效果是否一致?在主观诉讼模式下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本身就存在一定扩张性的背景下客观诉讼中既判力扩张的法理依据是与前者一致还是有所区别?二是在共识之外的其他问题同样疑惑重重 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的体系是怎样的?既判力之外的其他效力的扩张性如何?除此之外令人颇感遗憾的是该条主线相较于前两条主线较为单一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目前并没有体现出来(二)未来研究的新趋向前述不足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研究止步于此因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快速发展判

35、决制度研究亟需在现有进展与成果的基础之上有所突破第一在方法论上形成法释义学、法实证学与法政策学的三角型研究范式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已有 年尽管行政诉讼法、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等设置了框架性的规则实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化然而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其运行的实效性以及具体的运作规则往往受到社会、国家政策等多方面的影响不仅如此不同于行政法其他领域已具有较为成熟的法教义学构造针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开展的研究需适时提出一定的制度设计 这就意味着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的研究范式不能只是运用法释义学对既定规范进行法律解释也并非只是运用法实证学对制度运行的实效性进行分析它还需运用法政策学通过观察、分析和反思有关行政

36、公益诉讼判决的各项政策转变为实定法的过程为未来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的类型设计、效力配置等提供可操作性的准则和构想第二在研究视野上形成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 尽管既有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考虑到了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但这样的互动模式具有“实践理论”的单向性特征也就是实践需求呼唤理论供给理论被迫回应实践 背后的成因既有以往研究深度的不足无法完全解决实践发展提出的新问题也有现有研究成果之间存在分割化和条块化倾向面临着体系化不足 对此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必须在学理面向上立足于既有的三条主线进行体系化改造实现自身体系的逻辑自洽在实践面向上既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回应同时也运用自身的理论体系

37、指导司法实践 通过判决理论作用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对理论做出反馈最终实现从理论到实践实践到理论的双向互动第三在知识结构上实现传统行政诉讼判决原理对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理论的完善 如前文所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脱胎于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使得其中判决制度的研究成果与不足会深刻影响现有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理论面临的困境便是最好的例证 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不仅要面对新的命题对于过去仍未解决的旧命题同样应有所关注唯有实现旧有命题的解决才能为新命题的解决提供方法和思路参考文献:章志远.晚近十年的中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 回顾、反思与前瞻.清华法学():.解永照余晓龙.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

38、制度定位及体系完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钱伯华.创设行政公诉制度之我见.政治与法律():.陈利根李新庄钱德洲等.土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国土地科学():.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中国法学():.第 期 涂 玄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制度研究述评与展望黄太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孙谦.设置行政公诉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中国社会科学():.解志勇.论公益诉讼.行政法学研究():.万进福.行政公益诉讼规则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高轩.行政诉讼类型的多维度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薛刚凌杨欣.

39、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行政法学研究():.刘本荣.行政公益诉讼的要件分析 以要件事实理论为视角.北方法学():.刘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机制.法学研究():.田一博.应当设计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高家伟.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王春业.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中外法学():.刘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绩效检视与规则剖释 以 年 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夏云娇尚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方式的检视及其完善.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刘

40、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形式的疏失及其完善 从试点期间典型案例切入.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汪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 基于司法审查法治秩序形塑功能的分析.理论月刊():.陈萍.税务公益诉讼:法理回归与机制升级.税务研究():.吕忠梅黄凯.探索“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新规则 “睢宁油泥案”评析.中国法律评论():.付颖琦杨朝霞.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和对策 基于 年 份典型裁判文书的分析.环境保护():.王贵松.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政治与法律():.梁君瑜.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构造与边界.北方法学():.邓春梅李南.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确认违法判决的困境及完善.湘潭大学学报(哲学

41、社会科学版)():.黄忠顺.论诉的利益理论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运用 兼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崔瑜.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研究.行政法学研究():.陈德敏谢忠洲.论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认定.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马怀德.新时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实践.人民论坛学术前沿():.薛刚凌.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化发展研究 以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划分为视角.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邓祝可.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 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42、夏云娇朱张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检视及其完善.湖北社会科学():.王政.中国林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林业经济问题():.崔瑜.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研究.行政法学研究():.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研究():.吕天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基本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陈彪蒋华林叶进.环境公益诉讼的面纱揭启与本体纲要性预设研究.甘肃社会科学():.王福华.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法制与社会发展():.赵淼.药品监管领域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中国药房():.易花萍.语言文字公益诉讼模式创设思路.社会科学家():.成协中.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当代法学():.肖妮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逻辑、功能与限度.社会科学家():.(责任编辑:吴 芳)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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