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的人性论基础*英 杰里米边沁 著 张延祥*译 摘 要:人类生活的主旋律是关爱自我利益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其他所有利益加在一起,也远远比不上自我利益。职是之故,宪法有三大原则:一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二是自我偏爱原则,三是利益融合确定原则。第一个原则宣布应当是什么;第二个原则宣布实际是什么;最后一个原则是将实际是什么与应当是什么协调一致起来的办法。关键词:自我偏爱原则 最大幸福原则 利益融合原则宪法的人性论基础第一节 基本原则:用一般性术语描述有一做法,就是无论讨论的问题属于思想和行为的哪一领域,撰述伊始就开门见山,尽力将总括的看法和盘托出。人们发现这一做法总是行之有效,因此也就频频运用
2、。故此,人们发现有几个相互关联的用语必不可少,或者说这几个用语*原文为 Jeremy Bentham,“Introduction,”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vol.IX,Constitution-al Code,1838,pp.3-8。译者对原文进行了稍微调整,译文题目“宪法的人性论基础”为译者所加。边沁著作艰涩难懂,英语学界公认有史以来之最,故拒人千里之外,学林一片哀号。穆勒尝言:“边沁文法烦琐之甚,即使读者使出洪荒之力,亦难以破解。”对每段译文,译者都反复吟诵,揣摩边沁本人的态度语气,想象边沁若为国人将如何表达,力求传达出边沁本人的真情实意与精神气质。张延祥
3、,英语学士(2002),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2012),美国罗格斯大学(2013)和伦敦大学学院边沁研究中心访问学者(2018),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城市治理研究基地”研究员,致力于边沁思想研究和边沁著作翻译。海南大学法学院姚建宗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马寅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姚远副教授和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李燕涛博士,以及 法律与伦理 的编辑,对译文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特此致谢。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68 屡用屡成。于是,对那几个用语,人们实际上也是格外青睐。暂举几例:基本原则,引领性原则,纲领,纲要,公理,格言。撰写此书,若采用这一做法,那么,为了成
4、功实现一个确定的目的,就应当或者说需要恰当地遵从一定的行为程式。由此,就需要有与以上那些词和词组在含义范围上相对应的另外一些词和词组。这类词和词组有:目的,追求的目标,办法,阻碍,帮助,抗阻之力。目前,我们研究探讨的问题是,在相关领域里人们应当追求的正当行为程式是什么,而在研究探讨中,必然时刻要考虑的另一问题是,在作者所想的某一社群中,人们实际上追求的行为程式又是什么样的。如果实际上的行为程式与应当追求的行为程式处处吻合,这当然很好;假定没有恰当的警告指导,实际上的行为程式若偏离应当追求的行为程式,且偏离很多,那么,对这个主题的任何研究探讨就不会是一无是处的;而作者若认为偏离是凑巧,那么,他研
5、究探讨这个主题无论如何也不能一以贯之地持续下去。有这样几个用语,即“应当做成”“不应当做成”“恰当地做成”“不恰当地做成”。就其中几个用语而言,随时随地将一个事实问题记在心里对读者或许有用。问题就是,不管何种情况,那样一个用语若可以立即固定下来,那么,它就反映了采用之人一定的心智状态 不管他讨论的主题是什么,他采用什么用语,就表示他有什么样的心智状态。这一心智状态就是他的一个或多个智识机能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他的理解,或者说就是他感知机能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他的感受,或者说就是他意愿机能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他的意志、欲望和愿望。那就让我们来考量剖析一下目前讨论的问题。倘若我说整个社群的最大幸福
6、应当是每个法律部门追求的目标或目的,应当是所有政治行为规则追求的目标或目的,尤其是宪法部门追求的目标或目的,那我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呢?别无其他,就是希望社群中那些实际掌握政府权力的人能认同我的说法。这就是我的愿望,这就是我的欲求;他们若认同我的说法,就会将整个社群的最大幸福确定为所追求的目的,于是他们行使权力,处理政务,也会因此而竭尽所能调整行为方式,推动实现这一目的。这就是我体内机能的状态,被称为意志的状态;这就是追求整个社群最大幸福的那些行为的状态,或者说是意志机能的变化形式,也即称为意愿或欲求的状态。意愿或欲求产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相应的感觉,来自某种情况下通过想象而看到的相应的快乐和痛苦。宪
7、法的人性论基础069 我提出这一主张,同时也对一个事实问题做了明确说明。那么,这个事实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当时是什么东西闪现在我的心智中。我的主张,我的说明,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确的?倘若觉得斟酌考虑一下物有所值,那就由读者自己来斟酌判断吧。我若说整个社群的最大幸福是我本人的欲求,如果他想要从我这里了解这一欲求是如何产生的,也就是了解使我的这一欲求产生的有效原因是什么,或者经过斟酌估量,他觉得去了解一番不会白费力气,那我随时可以将原委告诉他。这就是我的欲求,不管我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无论如何,这都是我的表达。在他心中也有与我相同的欲求吗?倘若有,那么对于我在此构画出的行为程式,他若想方设法去了解
8、,对他而言就是值得的,因为这个行为程式与那一目的是一致的,是能推动实现那一目的的。但是倘若情况相反,即他心中没有与我相同的欲求,一般来说,他努力去了解行为程式所包含的内容,即使费尽周折,也是徒劳无益的。以上看法,绝非没有例外。如果他期望看到的目的与此不同,那么,对于我为实现目的而提出的那些举措安排,他若留意观察,就定有所得,因为暂且不管更符合他愿望的目的是什么,只要留意观察,就可以据而采取反制措施去阻止我实现我提出的目的,从而确保或促进实现更符合他的期望的目的。那么,他期望实现的目的是什么呢?比如说,可能是我们所说的某一社群中某一个成员的最大幸福,或者不是大多数成员的最大幸福,而是少数成员的最
9、大幸福。所以我再次说,当每个统治者在管理国家事务而筹划各项事务之时,在其心里,每一项举措安排所追求的实际目的或目标,都是他自己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说,他如此筹划而进行利益取舍之时,他的幸福与社群其他所有成员总括起来的幸福在其心里对比取舍之时,他总是让自己的幸福优先于社群其他所有成员的幸福,总是处心积虑时时增加他自己的幸福。即使他意识到社群总体幸福会因此而招致轻微损失,他也无动于衷;甚至意识到社群总体幸福会因此而遭受重创,他也绝不会心慈手软 我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自始至终,我的所作所为都展示了我自己的心智状态。我的这一心智状态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的,这就好像是我看到我自己心智的另一个部分一样。这就是我
10、的判断力、判断机能。那(社群最大多数成员的最大幸福 译者注)就是我的想法,这我已经说过了。而我那样想是有充分原因的,我也准备把这个原因一五一十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70 地娓娓道出。但是,我在这里说的话,不仅仅是针对武断主义的指责而做的自我辩护,我说这些话是有目的的,那就是要对那种说法发出警告,因为武断主义所表达的谴责之意的的确确蕴含在那种说法里。就在我阐述自己观点的过程中,我注意到有另一位法律作家,他谴责我是利己主义,或换一个词,是武断主义。他的意思是说,倘若一个人为人处世是出于他自己的愿望和欲望,那么,他就不应如此。对于这一指责,我要说的是,要么一个人必须按照他自己的愿望和欲望下笔撰述,要么他
11、克制自己根本不述不写,因为一个人著书立说,却不顺着他自己的愿望和欲望,这断无可能。“我自己”(personality)是英语的说法,贬义时叫“自我”。在自传中,这两个词是不可回避的,读者也欣然接受。而在一部讨论立法的著作中,除非无法避免,否则“我自己”这个词就是毫不相关的,就是不恰当的,也是无法让人接受的。有些情况是,倘若一位公职人员用“我自己”这个词,那么,这不仅是不恰当的,而且具有侮辱性;不管是谁,倘若别人侮辱他,而他又没有习以为常,那么,对此,他肯定会分外恼火。这种情况就是说话的人把自己看成是领地主人了,而社群其他所有人被他看成了领地属民。谁要是这么说话,就是往听众、往读者脸上啐唾沫。而
12、当下的情况是,“我自己”这个词无法回避。前面我已提到,政府的正当目的是所有人的最大幸福,或在你争我抢的情况下,政府的正当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我这样说,感觉自己像是对所有人宣示友好和平。但是,我若反着说,政府的正当目的是某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最大幸福,并且我还指出了那一个人或那几个人是谁,我感觉,除去我说的那一个人或几个人以外,我像是对所有人进行了宣战。不管主题是什么,除非允许我说出我的判断、我的感觉或我的欲望,否则,我无话可说。每次我做主张判断,暂且不说我的主张判断是否具有更大价值,对我而言,允许我做主张判断,且不受武断主义这个词传达或尽力传达之意的谴责,我感觉这并无过分之处。这就是所有立
13、法与所有道德都赖以为凭的基础,写出这几句话乃是希望清除所有晦涩模糊,清除所有怀疑困惑。我希望这些话不要被看成是驴唇不对马嘴,不要被看成是白费心思。宪法的人性论基础071 第二节 各项基本原则1.观点 公理。任何一个政治社群,其政府的正当目的都是这个社群所有人的最大幸福。换句话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若说到与此相对应的基本原则,我们则称为最大幸福原则。若说到政府的这个目的,我们则称为政府的正当目的。2.观点 公理。任何一个政治社群,不管行使政府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多人,政府实际的目的都是那些行使政府权力之人的最大幸福。笼统地讲,证明这一观点的证据可能是特定经验。而所有民族的历史,就是这一观点的
14、明证。这一经验可称为是特定的,这是因为统治者这一特定阶级是这一经验中唯一身处其中的阶级,也正是这一阶级见证了一切。这可称作是实验证据、实践证据。若要进一步证明,则可参考一般性原理即人性原理,而人性原理是无所不包的。以这个事实为主题的观点可称为公理,而下面就是这个观点的表述。人类生活的主旋律,是在每个人心中关爱自我利益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其他所有利益加在一起,也远远比不上自我利益。讲得更直白一些,关爱自我居于主导地位或居于支配地位,即使其他所有利益加在一起,也远远比不上自我利益;换言之,就是自我偏爱无处不在。这个观点在有些人看来是以公理面貌示人的,是自明的,也无须证明。而另外一些人就不同了,一个观
15、点或一个命题是正确的,即使这看起来多么明显,他也非要你证明一番。阐发观点,使其具有公理面貌,乃是期望它绝不会被反驳,即使有人真的反驳,也期望此人在反驳说理中一定会暴露一些错谬违理之处。这种类型的公理由欧几里得深谋而定,而人们相信欧几里得据此而锚定的诸多公理,绝无半点武断谬误。通过自我偏爱原则,我们可以理解人性中这样一种倾向,即无论何人,也无论何时,如果他认为他贯彻的行动方针能够给他自己带来最大幸福,那么,此人就会依此方针而动。无论对同道同侪带来何种后果,也不管影响到的是一个人还是所有人,他都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对于偏向认同刚才说法之人,若要让其疑虑全消而心悦诚服,则可以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72
16、向其指出,世上是存活着人类这个物种的,因为这就是一个证据,而且是一个确凿的、不容置疑的证据。先将年幼无力独自生活的孩子,或因久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人作为例外不谈。以约翰和杰克两人为例,假设为求幸福而将约翰之事全部托付给杰克,约翰本人无权过问,又将杰克之事全部托付给约翰,杰克本人无权过问,如法炮制下去,如此这般,人们很快就会发现,人类这个物种是无法存活下去的。先不说数周或数天,数月时间肯定足够让这个物种灭绝。一个人是由多种心智机能管理的,其中有两种机能可以想象成各居其位 一是内心某处的感觉与接续产生的欲望,二是内心某处的判断与接续发生的行为。这样讲,就简单明了多了。常言道,盲人带盲人,哥儿俩就会
17、掉沟里。这样说或许失之偏颇。倘若分工更细,安排更复杂,那么,这哥儿俩掉沟里就会更加频繁,距离一命呜呼也不远了。设想为了幸福,约翰无权过问自己之事,而将之分配给杰克和彼得,而杰克和彼得之事又如法炮制,如此这般衍生下去。倘若认为事情就是如此这般,那么,分工越复杂,毁灭就越快,而此种荒谬想法也越骇人听闻。让我们着重看看这种情况。若这一观点是真的,即使能够印证这一观点的统治者才过半数,其对于我们实现任何实际目的而言也足够了;将之当成所有政治安排的参考根据也绰绰有余。将全部政治权力分成几部分,并恰当地确定这几部分之间的关系,倘若根据这个观点来斟酌考量,其也足以胜任。因为按照归纳法,只有根据多数事例,才能
18、合理地得出一般结论,而根据少数事例是行不通的。简言之,就数学而言,未来之事发生的可能性,是同样之事已发生的数量与未发生的数量比值;发生的可能性与这个比值是成正比的,而不是相反。人人求幸福,如果不是你争我夺,也就是说,不管何人,其幸福可以无限增加,而同时又没有减损他人的幸福 如果人类生存状况果真如此,人类生存条件果真如此,那么,对于上面那个表述(也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无须再做限制或解释了。但是,人们求幸福总是随时可能与他人争抢不休。举例来说,一座房子里有两个人,而生活供给仅够一人维持一个月,如此这般,别说两人都幸福,就算为了活下去,两人也不会相安无事。其实,两人的关系就是有你没我,有我没
19、你。如此一来,为了万事皆宜,我们不说“所有人的最大幸福”,而是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很有必要了。然而,如果我们不用幸福这个词,而是用利益这个词,普遍利益这个宪法的人性论基础073 词组,那么,它就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和“所有人的最大利益”这两个说法都对应了。幸福还是利益,两者没有区别。以立法者身份编纂这部法典,并对社群成员的幸福都一视同仁,这就是中立的裁决者。在中立的裁决者眼里,社群最大多数成员的最大幸福不能认定成别的,只能认定成政府的正当目的,且是唯一的正当目的,或者说是政府正当的追求目标,且是唯一正当的追求目标。若为正当的反面情形立个名号,那么,就两个术语的本意而言,同时考虑
20、到两个术语之间的关系,可以采用“邪恶”这个词。同样,就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与少数人的幸福之关系而言,倘若允许比例不当或争抢严重,那么,可以称为政府“邪恶的”目的,或者说“邪恶的”目标。情况倘若如上所言,对统治者而言,不管他所处境况如何,他认为何事对其有利,他就受何事支配,而期望有的统治者反此道而行,这是绝无理由的。既然如此,若要此事朝着服务于普遍利益的方向发展,又鉴于此事自有本性,除了将统治者的利益与普遍利益协调一致之外,绝无其他办法。到了这地步,除了前面那两个原则,在第一等级中,我们有了第三个原则,称为办法确定原则,或利益融合确定原则。第一个原则宣布应当是什么;第二个原则宣布实际是什么;最后一个
21、原则是将实际是什么与应当是什么协调一致起来的办法。那么,利益达致融合,如何才能做到呢?此事自有本性,故只容许一个办法,那就是让统治者处于一种特定境况中,而处于这种境况中,对于任何邪恶利益对他施加的影响,他都会采取行动去摒除。此事告成,那些邪恶利益实际上就从他身上剥离走了,剩下的就是他的正当利益,也就是能决定他行为的唯一利益。这个利益就是他在普遍利益中拥有的份额,也就是说,他的这个利益与普遍利益是协调一致的。而这里所说的普遍利益,就是包括他在内的所有成员的利益。统治者的一举一动,都有利益驱动。但是无论统治者在那种境况下有何作为,有两种方式可以将那些驱动利益剥离掉。一种方式是,倘若有一种利益可能对
22、他发挥作用,而他会付诸行动,我们就通过另一更强大的利益来压倒这种利益,这是直接方式;另一种方式是,褫夺他实践此一行为的权力。这样一来,他就会认为,既然权力已无,再费心竭力忙活权力职责那些事也徒劳无益了。耗时,耗力,既无结果,又无好处,谁还会犯傻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74 白干呢?从对个人利益产生的影响来看,这种方式可称为间接方式。于是,我们马上就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无论何人,设想由这部宪法授予其最高权力,此情此景,任何邪恶利益都会让他心生向往。那么,同样是这部宪法,它能否施加足够强大的诱导力来压倒那些邪恶利益的诱惑呢?所有通过利益而产生的诱导,都可分成两类,即惩罚与奖励。不管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只要
23、他所处境况有回旋余地,那他就可以规避惩罚。奖励也一样。假设他拥有最高权力,那么,即使他目前还未得到奖励,不管宪法依据自身权力给予他什么,也不管如何给予,无论如何,奖励这种方式对他都是行不通的。因为倘若他已据天下为己有,那么,再给他这,再给他那,还有什么用处呢?这个问题大致就是如此了。对此,我们能够给出的唯一答案是再明显不过了。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是不可能为区区奖励而怦然心动的,因为在这个社群里,可以从某人那里获取他还未拥有的东西,这样的某人断不存在。其结果是,君主制之下,是不可能产生那样的利益融合机制的。这样一来,无论怎么做,君主制都不可能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根据最大幸福原则,君主制
24、也不能归为良善的政府形式。那么,究竟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呢?这个问题本身可能有好几种提法。最合适的政府形式是什么呢?最想得到的政府形式是什么呢?最得当的政府形式是什么呢?最正当的政府形式是什么呢?诸如此类。不管是什么样的提法,这个问题都可以化解成两个部分:在所构画出的政府形式中,你希望其中的那些举措安排用来实现什么样的目的呢?只要那个目的是有可能实现的,你就会想,有什么办法,有什么样的举措安排,最有可能实现那个目的呢?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是考察研究这个议题后写出研究结论。事实上,从头到尾,要么是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要么是写出那个问题的答案,或者是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同时写出来。对于第一个问题,
25、我的答案是:我所构画的那种政府,其建制举措都是用来实现我们所说的那个社群所有成员总括起来的最大幸福的。这就是我的期望。若先把这作为所有立法举措追求的目的,那么,在我看来,只要立法举措能够做到行之有效,接下来提出的举措,就应该比其他举措更有利于实现目标。而将提出的这些立法举措编纂成书,那么这些立法举措就不仅可以在一国适用,在异域他邦也都可以调整适用了。宪法的人性论基础075 是否该问,你心里想的社群是什么样的呢?我的答案是,任何社群,也就是说,什么社群都可以。是否该问,一个社群受你所构画出的那种形式的政府管理,而其中那些举措安排追求的目的是所说的那个社群所有成员的最大幸福,你为什么有这样的愿望呢
26、?我的回答是,在这种情况下,那种政府形式,那种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增进我本人的最大幸福。是否该问,任何人也都可以问,你拿什么来证明你所说的是真的?什么原因会让别人认为你所说的可能符合事实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阐述出这几项举措安排是要耗心费力的,但它不会耗费别人的心力,只会耗费我的心力;让人们了解这几项举措安排背后的原因又会耗费更大的心力,但它不会耗费别人的心力,只会耗费我的心力。这个回答可不是答非所问,可不是驴唇不对马嘴,也不是自以为是。看到了吧,这就是证据啊。这几项举措安排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促使那几个社群中掌握权力的人决定哪些举措安排可以作为法律和哪些举措安排具有法律效力时考虑方方
27、面面;也就是说,对于任何议题,只要将这几项举措安排展示于人,大家就会觉得,对于实现那个目的,其他可能的举措安排是难以望其项背的。我已阐述很多了,也已经按照我自己的看法把两个观点锚定了下来,并将它们看作是基本原则。此书后面各部分内容,也仅仅是对这两个观点进行阐发和应用而已。这些原则是:最大幸福原则和自我偏爱原则。附译者评注:论边沁宪法学的人性论基础目前可以确定,边沁尚存手稿 10 万张,体量大约为 3000 万词。这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之举。20 世纪 50 年代,在著名哲学家艾耶尔(A.J.Ayer)的强烈建议和抗议下,伦敦大学学院于 1959 年成立英国国家级别的“边沁著作编辑委员会”,由
28、大法官科恩男爵(Lord Cohen)任委2022 年 1 月 27 日,伦敦大学学院边沁研究中心主任、边沁全集 总主编斯科菲尔德教授在 The Forum on BBC World Service 节目中,向全世界公布了这一最新判断。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76 员会主席,监督边沁手稿的编辑出版工作。1961 年,J.H.伯恩斯(J.H.Burns)被任命为 边沁全集 总主编,1968 年 边沁全集 出版第一部边沁著作。各个领域的许多杰出学者包括 20 世纪影响力最大的法理学家哈特都参与到对边沁手稿进行重新编辑整理的工作中去。边沁全集至今已经出版 35 部,预计总计出版至少 80 部,就数量来讲,
29、为欧洲有史以来之最。宪法的人性论基础 原文为 1838 1843 年出版的 边沁文集(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之第九卷 宪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的“导论”部分。宪法典 由曾任边沁抄写员的理查德多恩(RichardDoane)编辑。宪法典 由边沁自 72 岁时开始撰写,是其一生思想的精华,计划出版三大卷,于边沁生前 1830 年仅出版一卷,后边沁于 1832 年以 85 岁高龄与世长辞。宪法典“导论”阐述了其人性论在宪法上的应用,昔日西季威克据此将边沁的人性论解读为纯粹的利己主义,实乃误解。宪法典“导论”中阐发了宪法的三大原则:一是最大幸福
30、原则,二是自我偏爱原则,三是利益融汇确定原则。第一个原则宣布,应当是什么;第二个原则宣布,是什么;最后一个是将“是什么”与“应当是什么”协调一致起来的方法。这篇“导论”构画出了边沁宪法思想的总体框架。一 破除理性与欲望的斗争性善与性恶,或理性与欲望,在欧洲思想史上一直纠缠不休,可以说构成了欧洲政治思想体系的基础,而边沁的人性论似乎最令人信服,因为边沁没有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样,将性恶和性善简单对立起来,也没J.H.伯恩斯(1921 2012),伦敦大学政治思想史教授,1992 年当选为英国人文与社会科学院院士。笔者曾于2011 年写电子邮件给 Philip Schofield 教授,请其转达
31、给 J.H.伯恩斯教授,当时我正在翻译 J.H.伯恩斯的一篇论文,即 Jeremy Bentham and William Black-stone:A Lifetimes Dialectic,有几个问题向 J.H.伯恩斯教授请教,J.H.伯恩斯教授不会使用电子邮件,特地邮寄了航空信给我,回答了我所有的问题。Philip Schofield,Bentham:A Guide for the Perplexed,Continuum,2009,pp.21-22.Philip Schofield,Jeremy Bentham,Nothing But Pleasure and Pain,https:/ww
32、w.the-tls.co.uk/articles/jeremy-bentham-nothing-pleasure-pain/.理查德多恩(1805 1848),在其 14 岁时也就是 1819 年受雇于边沁,担任抄写员,这一工作一直持续到 1831 年。同时,他于 1824 年进入内殿律师学院学习法律,于 1830 年获得出庭辩护律师资格。之后他从事律师业务,在位于伦敦老贝利街的中央刑事法院出庭辩护。宪法的人性论基础077 有像洛克那样将性恶和性善简单平等地混合起来,更没有像霍布斯那样秉持极端纯粹性恶论,而是以自我快乐为基础,建构起了一个以自我偏爱为主导,又包含利他主义的人性论体系。柏拉图认为
33、理性高于欲望和情感,可以控制欲望和情感,而且理性天生强大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真理,所以为了邦国人民共同的福祉,那些理性能力强大的人就应该掌握公共权力。通过共产共妻,统治阶层的占有欲进一步减弱,甚至消除,哲学王成为无占有欲的纯粹为公的掌握真理的完美统治者。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理性并不具有压倒欲望的力量,两者力量是相等的,不分伯仲。既然如此,柏拉图的哲学王未必可以控制自己的欲望,所以哲学王君主制不可行,应该实行从外部控制权力的混合政体与良法法治。颠覆性的根本转变是由休谟做出的。他指出,理性是情感的奴隶,理性只具有工具性,其本身根本不具有主导地位;人只能确定其主观感知,无法确定外物的持续存在,这一怀疑论
34、把柏拉图的理性主导地位论彻底否定了。柏拉图强调,有些人具有天生超强的理性能力,外在的绝对真理也是存在的。而休谟认为,知识来源于人的感知,人类群体关系其实是以人类的情感为基础的。边沁从经验感知论出发,因循休谟的情感主宰论,对情感继续进行分析、简化与还原,提出苦乐主宰论,看到所谓理性知识其实都是苦乐即利益主导的,都是具有价值的,所谓人的价值中立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至此,超验的、外在绝对的真理被彻底解构了,取而代之的是人的绝对主体性。边沁以此苦乐主宰论为基础,又对激发人之行为的苦乐之源进行了详尽考察,大体分成了 14 大类,而 14 大类中,就有两大类利他之乐,即第 7 大类友爱(amity)与第
35、10 大类同情(sympathy)。也就是说,人性中,利他之乐大约占 15%。在边沁看来,人无论是做出利己还是利他行为,皆是由自身苦乐激发。休谟直言:“当我们谈到情感和理性的斗争时,我们的说法是不严格的、非哲学的。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英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96,第 453 页。也就是说,在情感以及以情感为基础的道德领域,理性不具有独立地位。张延祥:主观主义抑或客观主义:边沁苦乐学说的存有论与认识论基础,哲学论集第 50 期,2019 年 2 月。Jeremy Bentham,Deontology to
36、gether with a Table of the Springs of Action,Amnon Goldworth,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pp.79-86.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78 霍布斯的人性绝对恶论无法囊括人类英雄,而且由于最终寄托在君主专制政体那里,在边沁看来,这意味着人类社会处于奴隶制之中,处于灾难地狱之中。在边沁那里,个人快乐与公共利益并非总是绝对冲突,比如 Jan Hus、马丁路德、布鲁诺、孙中山、曼德拉等人,他们的追求不但不损害公共利益,反而是大大增进公共利益。边沁的这个人性论,要比霍布斯的人性绝对恶论和洛克的平等混合论更符合实际情
37、况,也能解释人类社会为何有可能变得美好,因为有人愿意自我牺牲。对于慈善家,霍布斯的人性绝对恶论与理性人理论彻底失败了。而边沁的理论与此完全不同,边沁提出,制裁之痛苦有四个来源,1.肉体的(physical);2.道德的(moral);3.政治的(political);4.宗教的(reli-gious)。边沁说:“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顾者。”作为经验主义者,边沁认为痛苦与快乐根本上是个体性的。宗教慈善家 ChuckFeeney做出了伟大的利他捐赠,且隐姓埋名,因为 Chuck Feeney 得到了他自己的快乐,宗教性快乐。边沁的人性论为人类社会与历史提供了更好的解释,也给了我们希望和出
38、路。但是,对于公共事务,对于宪法,边沁强调说,必须以人性恶为基础。这是因为人性恶居于主导地位,而且历史与现实中的统治者也一再证明了这一点。然而,西季威克又据此认为,边沁一方面渴望提升社会总体幸福,另一方面他又确信“人类绝大多数都是纯粹自私的”,这构成了尖锐的冲突。边沁的确是认可西季威克的顾虑的,因为边沁在最大幸福原则与自我偏爱原则基础上,设计出了第三个原则,即利益融汇确定原则,通过这个原则,消除天然的利益冲突。“宪法的目标就是提供这个人为设计的利益确定机制,统治者若想提升他们自己的利益,就必须先提升总体利益,这样一来,宪法的目标就实现了。每个人,包括统治者在内,除了居于主导地位的自我利益之外,
39、在总体利益那里也有他的份额。于Jeremy Bentham,First Principles Preparatory to Constitutional Code,Philip Schofield,ed.,Clarendon Press,2016,pp.271-2.Jan Hus(1372 1415),捷克神学家,是最早主张进行宗教改革的神学家之一,因坚守自己的信仰,而被天主教皇下令活活烧死。边沁一般阐述是有这四个来源,不过边沁在一处还加了一个,即同情之制裁(the sympa-thetic sanction,or sanction of sympathy)。Chuck Feeney 生于 1
40、931 年,美国企业家与慈善家,他一直秘密进行慈善捐助,直到 1997年由于法律诉讼,他的捐助行为才被人发现,目前他已经捐助超过 80 亿美元。Henry Sidgwick,“Bentham and Benthamism in Politics and Ethics,”Miscellaneous Essays andAddresses,London,1904,pp.135-69,at 150-1.宪法的人性论基础079 是,统治者通过违反总体利益的办法来提升他自己利益的情况,被移除或抵消了。他只能发挥才智,通过提升他在总体利益中份额的方式,来提升自己的利益。”二 政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与人
41、性论那么,对于被统治者而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何就是他们的理想呢?这的确是一个石破天惊的问题,也是西季威克似乎永远都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边沁全集 总主编斯科菲尔德教授给出这样一个解释:“边沁并没有将他的心理学理论,即每个人都因渴望快乐和厌恶痛苦而受到激发,看作是他功利主义的一部分。虽然功利原则以快乐和痛苦这两个实存体 作为基础,但功利原则只是一个伦理标准,而且仅仅是一个伦理标准而已。”也就是说,斯科菲尔德教授认为,边沁的心理学与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可是,边沁本人在 宪法典“导论”中明确说:“是否该问,一个社群受你所构画出的那种形式的政府管理,而其中那些举措安排追求的目
42、的是所说的那个社群所有成员的最大幸福,你为什么有这样的愿望呢?我的回答是,在这种情况下,那种政府形式,那种建制,可以最大程度地增进我本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说,边沁的心理学恰恰就是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目标的原因。在边沁看来,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目标的政体,只有代议民主制,因为君主制其实就是奴隶制,而民主与君主混合在一起的混合政制,则最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因为君主占据优势,权力更容易扩张。边沁的宪法学具有深邃精密的心理学基础,是一个逻辑连贯的思想体系。三 深邃超前的形而上学家有一位卓越的思想家对边沁思想的评价,对于后世学界研究边沁思想产生了几乎是灾难性的后果,这位思想家就是穆勒。穆
43、勒说:“对于这些学说的形而上基础,边沁先生看起来还没有登堂入室,他似乎仅仅满足于展示前人的那些形而上基础。对于功利原则 后来他又称之为 最大幸参见 F.Rosen,Jeremy Bentham and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A Study of the ConstitutionalCode,Oxford,1983;and Schofield,Utility and Democracy,pp.250-303。菲利普斯科菲尔德:西季威克论边沁:功利主义的“双重面相”,张延祥译,待刊于 清华西方哲学研究,预计 2022 年冬季卷出版。Jeremy Bentham,Firs
44、t Principles Preparatory to Constitutional Code,Philip Schofield,ed.,Clarendon Press,2016,pp.271-2.法律与伦理第十辑080 福原则 他在著作中也未做论证说明;对于大家都用来指称生活规则的各种各样的词组,他也只是罗列一遍,然后以它们没有可辨识的意义为由,将它们全部否定抛弃。这样做,就过分了,殊不知,那些词组可能包含着人们的功利考量,人们只是心照不宣罢了。那些词组是 自然法正确的理性 自然权利 道德感。所有这些词组,边沁先生都将它们看作是教条主义的伪装,看作是将一个人自己的武断想法确立为规则去束缚他人
45、的借口。他说:那些词组全都是些阴谋诡计,也就是想方设法去躲避依靠外在标准进行证明的义务,也就是想方设法说服读者,即作者的情感或意见就是理由根据。”穆勒又说:“对于其他所有学派的思想家,边沁都不屑一顾;他决心创造一种哲学,但是他一意孤行,他要纯粹依靠自己的思想,即使参考别人的思想,别人的思想也必须与他的想法一致他才会采纳。要成为哲学家,这一点首先就不够格。他自己的心智也欠缺完满的普适人性,这是他的第二个不够格之处。”穆勒在边沁家中长大,两人关系极为亲密,他的这个论断成为权威之论,一直到现在仍是主流学界认识边沁的根据。然而事实绝非如此。穆勒这种看法大行其道的原因,大概有以下三点:一是边沁的手稿实在
46、太庞大驳杂了;二是 1838 1843 年出版的 边沁论著集(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编辑问题严重,对于很多深邃艰涩难以理解的内容,编辑们认为一无是处,都舍弃了,这就为误解边沁埋下了祸根;三是边沁文法烦琐,英国学界一直公认边沁著作最难懂,J.S.Mill,“Remarks on Benthams Philosophy,”The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vol.X,J.Robson,ed.,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pp.5-18,at 5.J.S.Mill,“Bentham,”The
47、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vol.X,J.Robson,ed.,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p.91.边沁早慧,3 岁学拉丁文,7 岁作诗,12 岁入牛津大学,至今为牛津大学有史以来入学年龄最小的学生;其刻苦勤奋,又胸怀伟大理想,健康、长寿,又有钱有闲,边沁留下了大约 10 万张手稿。所以,无论是了解边沁,还是深入研究边沁,都需要长时间的用功,比如,H.L.A 哈特研究边沁近 20 年,其曾自信地说,自己是阅读边沁文字最多的人,阅读了 300 多万字的边沁文稿。但是 H.L.A 哈特无论是在编辑还是在解读边沁上,都被指
48、出存在重大的错误。请参见 Nicola Lacey,A Life of H.L.A.Hart:The Nightmare andthe Noble Drea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297-327;Philip Schofield,“Jeremy Bentham and H.L.A.Harts Utilitarian Tradition in Jurisprudence,”Jurisprudence,vol.1,no.2(2010),pp.147-167。边沁思想过于超前,深邃艰涩;边沁生前嘱托约翰鲍林作为主编对其文稿进行整理与出版,当时
49、的编辑大都是边沁的门徒,于 1838 1843 年出版了 边沁论著集。但是对于很多深邃艰涩难以理解的内容,编辑们认为一无是处,都舍弃了。宪法的人性论基础081 当时读者一片哀号。英语历经由烦琐到通俗化过程,故今日英国学者阅读边沁也感畏惧。所以即使在严谨的西方学术界,专门的边沁研究者长期地勤奋用功,有时也很难窥探到边沁思想深层次的智识根据。毫不夸张,边沁成为思想史上被误解最严重的思想家。随着 边沁全集 编辑出版的进展,学界对边沁思想的认识也开始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于 1977 1983 年任 边沁全集 总主编的 J.R.丁维迪(John Dinwiddy)曾写道:“边沁的论著博大精深,影响广大深
50、远。在英格兰法律史上,他是最伟大的改革家之一,或许也是最伟大的改革家。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奠基人之一,他是极其重要的一位法理学家。在伦理学上,他对功利主义理论进行了经典阐述,而这一理论也成了自18 世纪以来道德哲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在政治思想上,作为对比如自然法这样既有理论信条的批判者和对民主进行理论证明的一个流派的创立者,他都不是无足轻重的。在公共管理和社会政策领域,在维多利亚时代的不列颠所进行的行政与社会改革的过程中,较之他人,边沁理应也是产生了更多的影响的。在经济思想上,他的关于功利衡量的诸多观念成为现代的成本-收益分析理论与福利经济学的根源。同样,在从国际法和生育控制运动到动机心理学与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