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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治论”理念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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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治论”理念内含“法治论”“治理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论”等有机组成部分,其围绕“法治”和“治理”衍生诸多新范畴,且新范畴及其关系在运行中表现形式多层多元。国家治理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互动关系。“治理”体系在“法治”体系的配合下形成国家综合治理、政治治理、经济和社会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文明治理、政党治理的不同场域及具体特征。“良法善治”对上述治理场域有不同的回应,包括宪法精神与合宪性审查、多元立法思路、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及全球“善治”、涉外“善治”和突发事件应对“善治”。“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论”所对应的现代化之治需要良法(治)善治(理)。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2、;“治论”;治理;法治;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者简介:谭波,海南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海口 570228)基金项目:海南省法学会2022年度法学研究委托重点课题“海南自贸港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问题研究”HNFX(WT)2022-02 ;海南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kyqd(sk)2006 DOI编码:10.19667/23-1070/c.2023.03.003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治论”理念解读谭波求是学刊2023年第3期习近平法治思想自2020年11月由中共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后,其核心要义得到确认。随着同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确立的全

3、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改革进路及其实践的深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方法(论)等各方面内容也得到充实,与其科学意义、核心要义等共同形成较为统一的理论体系。从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来看,一条主线贯彻始终,即以“治”为代表的新时代治理理论、法治方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治的整套“治论”理念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从“四个全面”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来看,分别是通过改革之治实现对整个国家的依法治理及中国共产党自身的依规从严治理。习近平

4、法治思想概论 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第17页。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1年,第112页。谭波:习近平法治思想逻辑体系研究,学习论坛 2021年第1期,第127128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6页。-21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确立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目标来分析,同样是为实现从单纯的经济之“治”到“五位一体”的全方位之“治”的目标,这与中国古代所言及“天下大治”之“治”的目标异

5、曲同工,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于“治”的论点基础。从外延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治论”理念主要涵盖“法治论”“治理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论”等三部分。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治论”理念统摄的基本范畴习近平法治思想“治论”理念具有统合性意义。对其解读,既要结合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治”思想,对包括法家、儒家等在内的各种思想的综合融通,又必须结合新时代以来国家法治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来做整合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的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作为基础和中心的主体定位,也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宪治国等这种方向性的目标,兼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

6、、全民守法等这些过程性要素及涉外法治、法治工作队伍、关键少数等法治保障机制的功能释放。从时间脉络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治论”新范畴的出现顺序大致为:2012年“三位一体”的中国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3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塑造了党规与国法的法治结构、2015年“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16年全面从严治党、2017年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的“十四个坚持”之一)。2019

7、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全面布局,重点涉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问题。2020年11月,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终汇集为体系化逻辑链条。“法治”“治理”“现代化(之治)”在其中的表现十分明显,保持着延续和有机联系。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的 公报 在总结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现状时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在社会建设上“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重申“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8、”“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所有这些都是对上述“治论”关键点的回应。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治论”理念的解读,离不开对基本范畴的解释及其关系的解读,需关注三个一级概念“法治-治理-现代化(之治)”,这种“三元式”的解读理念的核心围绕“治”,解决“为什么是(法)治”“谁来(依法)治(理)”“治(理)什么”“为什么而治(理)”“治(理)到什么目标”“治(理)过程为何”“如何实现法治和治理的有效性”等问题,并由此衍生二级或三级概念。就现代化(之治)而言,法治和治理关乎方略和过程。现代化则是经由法治和治理达致的终极目标。基于此,首先需重点探讨的是“法治”和“治理”。(一)围绕“法治”的新范畴围绕法治

9、,最重要的一级概念是“全面依法治国”,这是法治在中国的具体化战略。从时空关系来看,该概念的产生经历了2014年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全面依法治国”再到党的二十大“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强调,从宏观上确认和再次回应1999年宪法修订以来的前期一级概念“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最基础范畴,回应了党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的主体性和承担重要宪法使命。直到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二级概念“宪法全面实施”。“宪法全面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新战略,北京:中信

10、出版社,2019年,第3245页。-22的核心工程。在基础范畴中,与“全面依法治国”关联最紧密的新范畴是二级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依宪执政”。“道路”关乎方向,聚焦于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无从可仿,须立足本国自身,具有明显的国别性和自足性,注重与德治、自治与智治的融合。这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关联紧密。而“依宪执政”是与“依宪治国”并列的提法,这两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但在“依宪治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依宪执政”,实际上是对“治国理政”内涵和外延在新时代的集中思考,是妥善处理宪法和党章关系的新指向,其最终的目标必然是完整的人民民主政治。(二)围绕“治理”的

11、新范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于2013年被正式提出并被作为“治理”领域的重要一级概念。围绕这一概念相继出现了社会治理、政党治理甚至全球治理等二级概念。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五位一体”的基础上,增加了党的建设方面的治理体系要求。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相联系,是宪法提出的经济富强、政治民主、文化文明、社会和谐以及生态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另一方面,新发展理念包括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等方面,分别解决发展动力、发展不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发展内外联动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最严格保护、国家公园管

12、理体制建构以及不以GDP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的做法,都代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全球治理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等概念相关联,是我国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必然前提。上述两方面的新范畴与不同级别概念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落子布点、连线成面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体系化的布局逐渐明晰,国家治理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轮廓逐渐明朗。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中,前两个方面分别解决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基础”问题,是一级概念的内生问题,关乎“法治”领导主体和“法治”践行主体;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依宪

13、治国、依宪执政都是解决法治的具体方向与策略问题,是二级概念中的最关键范畴;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治论”理念的交叉地带,反映“良法善治”的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依法”共同推进和“三法治”一体建设以及“新十六字方针”都是“法治论”的过程性二级概念,同时包含十多个三级概念。涉及“后三个坚持”中的“国内法治”“涉外法治”“法治工作队伍”“关键少数”等二级概念,也是“法治”中的专门概念,关乎“治理”依据和“治理”主体。二、“治理”体系与“法治”体系的融会贯通国家治理与治国理政,是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表达,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和动态性。习近平总书记对“治国理政”的阐

14、述,过程连续,呈现体系化的具体表征。其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提出有关“治国理政”的关键词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改革发展、生态文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一国两制、和平发展道路、新型大国关系、周边外交工作与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积极参与多边事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反腐倡廉、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等问题。在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及的关有学者认为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互联网治理、全球治理五个方面构成中国治理体系。参见张文显: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转引自何跃军:基层政府社

15、会稳定治理的法治指标体系构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序第2页。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 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第149150页。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目录第19页。-23键词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防范化解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华文化新辉煌、改善民生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港澳长期繁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党的自我革命等方面。而2022年出版的 习近平谈治国理

16、政(第四卷)则涵盖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完善全球治理在内的21个专题。对比不同时期治国理政的重点,会发现除了全面深化改革这种宏观战略之外,国家治理考量范围多元。根据对不同卷本的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文献与讲话梳理,也不难发现,治国理政的发展性决定了其范围的开放性,“治国理政”体系遂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类型化的前端。从总体思路上来看,以“五位一体”治理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和中国共产党对自身的治理表现明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涉及的六方面(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方面(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

17、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多元化、多层级的映射关系,这种排列组合格局就是各领域“法治+治理”的综合体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的法治变现和现实延伸。(一)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的国家综合治理国家综合治理是各项事业治理的综合体,国家综合治理的目标集中表现于国家安全方面,对应的依据是国家安全(治理)法。从广义上理解,国家综合治理实际也包含党对自身的治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实际上是为了更大程度实现国家安全及其背后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事关国家的主权、核心利益与发展利益。国家综合治理在新时代有一条主线,即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的国家利益。总体国家安全观开辟了国家安全治理的新路径,蕴

18、含着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治理的价值理念、工作思路和机制路径。在政治治理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的绝大多数宪法相关法涉及国家安全,如2015年7月修订的 国家安全法、2020年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以及2021年的 反外国制裁法 和 陆地国界法。国家安全法 的修改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从原有的“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扩至“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其后又增加“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等方面。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在

19、拓展上述安全领域的同时,行政法和经济法领域也有关涉国家安全立法配套出台。如2015年12月通过且于2018年修正的 反恐怖主义法,2017年通过且于2018年修正的 国家情报法,2017年通过的核安全法,2019年通过的 密码法,2020年通过的 生物安全法,经济法领域则包括2016年的 网络安全法、2020年的 出口管制法 和2021年的 数据安全法。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不同部门法间形成一种立法精神的连通器。如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规定,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目录第111页。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这一点从宪法

20、中公民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就可以看出其对应关系,而“危害国家安全罪”在1979年刑法中的表现又是“反革命罪”,凸显其政治属性。1993年版的 国家安全法 对“国家安全”并无明确界定,但可以肯定其是与宪法中的“国家安全”维护稳定保持一致。现行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其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

21、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其第54条用的是“祖国的安全”,更有凸显政治安全的意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而其序言第六段也是将“安全”作为与“国家的独立”相并列的概念提出。-24“国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其审查的内容和要求与 外商投资法 第35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即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立法体系逐步形成,配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落实。正是由于 国家安全法 这部与宪法相关法的修改,带动一批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立法的出台或修改,这种立法群体效应实际又

22、对现行宪法有关“国家(的)安全”“祖国的安全”等相关概念形成无形修改的促成功能,对中国宪法变迁理论的适用形成一种独特进路。国家安全法 在2015年修改时在总则和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都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这对2018年宪法修改时在正文中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规定也做了制度铺垫,是在国家综合治理中宪法相关法修改推进宪法修改的典型示例。(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治理政治治理首先要配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主要依据宪法相关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决定了在政治上强调加强党的领导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党领导全国贯

23、彻总体国家安全的终极目的服务于人民利益,即如2015年 国家安全法 第2章第15条之规定,“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这也是阐明坚持党的领导与维护国家安全的终极目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目标主要是民主,政治治理必须要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方式展开。2021年3月和2022年3月,全国人大分别修改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同时在宪法程序上还配套修改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事规则,这几部法

24、律对涉及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相应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相应义务做了规定,在契合国家机构民主集中制的同时,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人大系统的展开作了全面部署,为政治治理民主的国家目标再添指针。为更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和“全过程人民民主”,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抓手。而这一抓手就是以国家监督和党内监督为整体的“5+9”式的监督体系的构建,回应保证政治民主的实现。其中的典型就是以“监察三法”为代表的监察监督的强化,作为政治属性明显的监察机关,不设立党委,其在监察工作中更好贯彻党的领导。而且这种治理基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思路,拓展了法治治理依据,从“国法+党规国家和政党治

25、理”,又过渡到确立“(大)公职人员”的范畴,甚至涉及对2018年通过的 监察法 第15条中“有关人员”的监察,即虽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因为各种原因与监察事项密切相关的人员,形成对监察对象关涉人和事的监察全覆盖。2021年通过的 监察法实施条例,其第43条明确了“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都属于 监察法 第15条第6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从法制上回应了之前对“非公务员的人大代表”“编外人员”等各类党政机关履职的特殊主体的监察难题,将这种监察的全覆盖真正覆盖到了行使公权力的所有人员。政治治理的自然含义包括反腐败治

26、理。围绕 监察法 及其衍生出的其他“监察两法”,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和 监察官法,又使 监察法 的施行变得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的反腐败治理走上更为规范、强力的阶段。纪检监察工作针对的不仅是监察对象的主体全覆盖,更需要对监察对象的行为实行“相对的全覆盖”。监察法 第1条直接提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监察法 对反腐败治理的指引功能,注重监察环节的完整性以及监察权限与监察程序的规范性,结合党内法规对党员日常生活的监督(如聊天式家访等),已经延伸到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日常行为领域,实马怀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第66页。-2

27、5现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家庭治理”的延续。这种趋势也带动了相关立法的修改。从2021年10月通过的 家庭教育促进法 的第1条立法目的来看,引导全社会注重家教、家风,是其特色内容,而该法第3条“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则与 监察法 第6条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进一步实现了“监察法+家庭教育促进法 反腐败治理+家风治理”的目的,而之前 反家庭暴力法 的出台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修改也是出自同样目的。(三)全面关注民生:“经济治理+社会治理”的统合经济治理与社会治理实际上是对经济和社会的治理,从其治理依据来看,都不是仅仅依托于私法,而是兼具私法之治与公法之治的特性,讲究“法治上的共治

28、”,从功能上已经逐渐打破公法私法分类的传统范式,而且私法功能的公法化也正成为一个宏观选项,“经济法+社会治理法”正成为该领域的主要依据。在 民法典 通过之前,2017年通过的 民法总则 曾与 民法通则 并行,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乃至家庭治理都起到过很重要的过渡作用。民法典 正文中虽然没有像 监察法 那样直接谈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立法目的,但在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 说明)中,“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被专门提到。社会治理则是近年来涌现出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对应政府五大职能中的“社会管理”和“公

29、共服务”。从主体看,社会治理应被表述为“社会(主体)治理(社会)”,其表述关键在于社会参与共治的问题。从行为内容上看,社会治理则是以解决阻滞公民社会权利实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为使命,通过良善的治理准则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为公民提供生存和尊严所必需的公共产品。社会治理也同样依托 民法典,很多具体的社会治理规则被进一步明确,如 说明 中提及的高空抛物治理规则的确立(第1240条)以及饲养动物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第1251条)的问题,而从家庭治理的角度看,民法典 同样提到“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还可能共同依托其他一些相关经济法。2021年通过的 乡村

30、振兴促进法 是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统合的典型,“乡村治理”和“乡村社会治理”的表述与立法思路落实在该部法中得到系统体现。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涉及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交叠的重要领域还在于对虚拟经济和相关要素的治理,对数据、个人信息的治理是当前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现实。2021年通过的 数据安全法 中对“总体国家安全+安全治理”的明确,同年通过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方面明确“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另一方面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

31、保护的共治局面,处理个人信息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则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这里是个人权利、利益与国家权力交涉的重要场域,如用之得当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治理失当则影响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进而影响包括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其他政府职能的实现。随着社会信用在市场规制中作用的强化,社会信用立法及其治理支撑该领域社会治理功能的发挥,虽然目前国家统一立法尚未出台,但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及监管对社会(信用)治理格局作用极大。谭波、夏清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治理法及其原则构建,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第188页。孙柏瑛:城市基层政府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32、的现代转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20年,第13页。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91页。谭波、刘昭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支撑及指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3期,第915页。-26(四)对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治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以建设文化强国为目标,以文化自信为基础,以文化领域的行政法和部分宪法相关法为治理依据,正在完成从具体文化管理向文化自信维护、价值观打造的层面过渡。文化治理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也全面铺开,前文提到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其宏观表征,而社会公德和家风治理方面是其微观表现。如果

33、从宪法层面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其根本指针。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价值体系不限于文化领域。正如2014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所指出的,核心价值观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而“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018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宪法。如前文所提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宪法中的“再正文化”相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法在2018年之前就已开始。在2016年通过的 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国家支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的创作、摄制等具体举措已

34、经被提及,同时要求电影不得含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内容。相应立法内容还包括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公共图书馆法 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强调。2018年4月,英雄烈士保护法 被通过,其第3条专门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该法第25条还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向检察机关报

35、告。这就与2017年民事诉讼法 和 行政诉讼法 有关公益诉讼修改的规定形成了适用上的契合。民法典 第185条专门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事关文化公益和权利受公法诉讼到私法救济共同维护的文化治理体系,得以构建完整,对核心价值观和传统文化的维系至关重要。(五)从最严格生态保护出发的生态治理生态文明建设实际上是要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新发展理念首倡绿色发展,通过改造原有环境行政法和经济法,依托总体国家安全观,倾向于自然资源依法统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综合维护,形成生态治理的独特部门,进而为环境法典的编纂奠

36、定基础。2014年 环境保护法 出台,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保护优先原则被作为基本原则在该法第5条得以确立,重新摆正环境和发展的关系,从更宏观的维度理解就是发展和安全的关系。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都是我国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2018年3月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确立了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的重要职权和地位。2018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系统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六项原则”,提出“谁来干、怎样干”的问题,其中以与自然关系为主线,以绿色为工具手段,以“两山论”为约束,以系统治理为空间,以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为保障,以全球环境改善为使命。这就从系统上更凸显了生态环境的治理思路。

37、海南成为这一思路的典型范例。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提出海南的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论丛(第三辑),北京:中共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01页。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63164页。谭波、郑春蕊: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宪法表述及其现实推演,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第3341页。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论丛(第三辑),第6976页。-27力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2020年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出台,“一票否决”

38、和“终身追究”的机制让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乃至整个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生态保护都武装到了牙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涉及的9个市县的考核不再以GDP论成效。除了上述几项机制外,对负有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根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8条第1款第2项和第19条以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10条,相当于分别受到了党内警告和政务记过的处分,但这种不得提拔或转任与处分并行。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又指出海南“生态立省”的思路,再次明确“两山论”的最新地域阐释。海南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兼顾全面

39、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的任务,其在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过程中须完成高质量发展,这也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示范”必须解决的问题。(六)强化自我革命的政党治理政党治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作为“四个全面”之一的“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以来的重点举措。“政党治理”主要着眼于“内治”或“自我治理”,依托于党规和国法的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体系化是党内法规建设乃至党内建设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实际上是对党权的治理,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其实更注重将党权中的特殊决策权等置于受监督的位置。政党治理实际是要杜绝特权意识,注重党内民主的发挥。2016年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3条明确

40、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注重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注意区分“四种形态”,将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发挥党内监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传统政治优势,这又与一般政治监督结合起来。在2019年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 问责条例)中,第3条明确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和“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将“严管”和“约束”又向前推进一步,注重区分责任的有无与轻重。其中又区分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在领导责任层面上,又进一步分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及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都要在职责范围

41、内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从党政合署和决策责任的深化而言,该区分实际上是对“集体决定”“分清责任”这一原则的贯彻。2019年9月修订的 问责条例 第17条和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38条第3款,都对集体决策时责任的减免作了明确规定。前者规定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可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后者规定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虽然两者在减免责任的情形与责任承担规定上并不完全一致,但从党政决策主体治理的角度而言,问责条例 这部党规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这部“国(家行政法)规”已经

42、在此问题达成协调。党规和国法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形成体系化合力,从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到2020年通过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的功能日益显现,其与党纪处分之间的衔接也成为党员公职人员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治理的重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8条明确,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但关于这种规定只言及个别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比如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依法给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36条第1款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监

43、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该法第37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蔡金荣:法治视域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正名与建构,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第115117页。-28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而严重违反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此外,这种处分的匹配更多的是与轻处分、重处分的档次相关联或对应,政务轻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44、与之匹配的党纪轻处分则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政务处分主要表现为降低待遇等方面的要求。而前文撤职与开除这两种政务重处分,则对应党纪处分里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三种处分。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双撤”,而严重违反党规国法的行为必然涉及“第四种形态”的刑事责任惩处,在此之前需要解决不能“带着党籍蹲监狱”的问题,势必面临“双开”。“四种形态”的治理思路就此形成。从政党治理的监督、问责、组织处理或调整到党纪政务处分再到刑事责任追究,系统化的思路保证了政党治理不再落空,法治在这种治理中的“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思路表现明显。从上述各项治理事项及其所依托的法治来看,国家治理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45、法治已经在更高层面上践行着体系化的互动。其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划分,界限正在日渐模糊,而取而代之的以“治理”为主线的体系重构,正在刻画出“国家安全(治理)法”“社会治理法”“公职人员治理法”等多层面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甚至国法党规体系框架,这种重构具有明显的解构意义,也是在对原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体系化升华,是走向“良法善治”的必经阶段。三、“良法善治”对国家“治理”的回应与反馈“良法善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与治理方面的指导性目标理论。以良法促善治首要的要求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所谈到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则是保证

46、“良法”的质量性标准,与宪法精神的落实相连;“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是“良法”的方向性标准,与立法的多元思路相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促成“良法”实现的后续动力和保障性标准,与“善治”相契合。(一)弘扬宪法精神与强化合宪性审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良法”必须呼唤宪法功能的发挥。宪法层面对国家治理的回应是综合性的,具有精神上的最高统合性。自2012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弘扬宪法精神”的问题。2014年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之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提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精神是宪法规定的辅佑,是看不见

47、的宪法内容。但在宪法的适应性上起着很关键的作用。依宪立法,不仅是要依宪法的规定来立法,更是要考虑宪法精神的功能。2018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宪法第23条第2款之时,相应的宪法精神就更明确地融于宪法的每一条之中。所谓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变得更有价值判断和精神指引。宪法成为“良宪”,就等于有了合宪的判断标准,除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治理)层面的目标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个人行动的目标,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蕴含了更丰富的宪法精神,也成为公民社会行动或权力如何面对权利的终极标准。有学者认为,“良宪之治”的标准,主要在于保障权利

48、、制约权力。如果结合“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来判断,恰恰是在解决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根本问题及其关系定位。但不管是自由观还是平等观,也不同于西方社会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从主体和身份上都作了符合中国语境的拓展,同时也对“平等”有了更实质意义的谭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求是学刊 2021年第4期,第2627页。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到,“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参见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是 2022年第5期,第4

49、13页。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人民日报 2022年2月16日,第1版。祁建平:依宪治国专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70页。-29解读。2017年党的十九大确立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对宪法精神的维护也恰恰是从“自由”和“平等”入手。这一点从2018年开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连续四年的报告均可看出。“公正”价值最直接的联系就是“公正司法”,后者是“新十六字”方针的重要组成,其更全面的表述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作为国家判断权保护的不仅是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将司法权装

50、进制度的笼子,也在客观上保护公民权利。主客观诉讼比重的制度需求更明确。这一点反映在2014年 行政诉讼法 的修改中,其客观诉讼功能也得到强化,法院正在从纠纷解决者的角色转向权力监督者。“法治”作为宪法价值,其强调的要求是多元的,但首先要求法律体系的法治化,强调宪法保留、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这些原则的维系,实际上也出于制约权力的目的,对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开展更为体系化的上位法保护。总体来看,这种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管理进一步法治化的做法,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行宪能力的体现,是通过遵守宪法来科学管理国家权力的做法,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具体表现。(二)现行有效法律的立法多元思路相比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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