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矿专家会诊制度
第一条 专家会诊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消费运营活动。
第二条 我矿应聘请平安技术专家进展定期会诊,所聘请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历要求
具有国民教育煤矿采煤、通风平安、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及其相关专业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平安工程师资历。
(二)专家来源
1、省、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平安消费专家库中的专家。
2、大、中型煤炭消费企业、科研部门、设计部门中的平安专家。
3、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平安专家。
第三条 专家会诊的根本要求
(一)认真开展平安检查会诊,如实反映煤矿平安消费中存在的征询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实在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协助煤矿处理平安消费中存在的征询题。
(二)矿有关单位在专家会诊中,要积极配合专家的工作,听取专家的建议,尊重专家的意见,共同做好会诊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四条 专家定期会诊的工作方式:
(一)平安会诊频次
按照《河南省煤炭工业治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专家会诊制度和分类治理制度的通知》(豫煤安[2016]192号):每年不少于3次。
详细检查频次由矿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每次参与会诊的专家不少于2名。
(二)会诊内容
1、采煤、掘进、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事故隐患排查,平安设备运转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平安情况等;
2、矿井平安治理情况、人员素养、技术水平等;
3、各类检查中觉察的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4、严峻危险源监控治理情况;
5、平安消费责任制和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6、其它平安消费条件相关内容。
(三)平安检查记录
会诊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查出的征询题和隐患应及时进展评估、分析,并逐一向煤矿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会诊完毕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会诊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煤矿分别留存。
(四)事故隐患整改
针对专家会诊查出的征询题和隐患,应按照煤矿《平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规定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实在保障平安的措施,并制定整改打算抓紧整改。对危及消费平安的严峻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严峻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煤矿平安监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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