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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渣公司平安消费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平安消费法》、《辽宁省平安消费条例》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平安消费工作的指示、指令,并结合实际制定平安治理工作措施。
第二条 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业区(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平安消费责任书。建立的制度包括:
(一)平安消费会议制度;
(二)平安消费资金投入及平安消费费用提取、治理和使用制度;
(三)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
(四)平安消费检查制度和平安消费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治理制度;
(六)平安消费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治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九)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严峻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装备、治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平安设备、设备治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制度;
(十四)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治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平安消费档案治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平安消费的治理制度。
第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施行效果,适时修订。
第四条 确保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安消费投入应当纳入本企业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条 应当依法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第六条 制定年度平安消费教育培训打算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平安消费教育培训。
第七条 推进平安消费技术进步,落实企业技术治理机构的平安职能,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平安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平安保障才能下降的平安防护设备、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平安消费条件,提高平安消费科技保障水平。
第八条 依法恪守建立工程平安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备三同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企业的职业危害要素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九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十条 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催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带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二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平安消费工作的需要,参加平安消费责任保险,建立平安消费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十三条 改良平安消费治理,采纳信息化等先进的平安消费治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平安防备措施,提高平安消费治理水平。运营场所及其设备、设备,应当符合平安消费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平安检查,对检查出的征询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备措施和整改打算,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定期排查消费平安事故隐患。觉察消费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平安防备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六条 将消费运营工程、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展审查。对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番现场带班制度。
第十八条 发生消费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情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每月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处理平安消费严峻征询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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