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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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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社会科学前沿,2023,12(8),4554-4559 Published Online August 2023 in Hans.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ass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8622 文章引用文章引用:史天林.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研究J.社会科学前沿,2023,12(8):4554-4559.DOI:10.12677/ass.2023.128622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研究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研究 史天林史天林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

2、学院,江苏 南京 收稿日期:2023年7月14日;录用日期:2023年8月1日;发布日期:2023年8月10日 摘摘 要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作为解决委托合同纠纷的条款,已经不能应对当下层出不穷的新问条作为解决委托合同纠纷的条款,已经不能应对当下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题,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3条应运而生,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了细化,将解除条应运而生,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了细化,将解除方的责任按照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进行不同规定。民法典第方的责任按照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进行不同规定。民法典第933条虽然完善了旧法,但是在司

3、法实条虽然完善了旧法,但是在司法实务适用时仍然存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不明确、约定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存在争务适用时仍然存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不明确、约定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存在争议、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认定不一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限制委托合同任意解除议、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认定不一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限制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完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认定规则、明确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等权的适用范围、完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认定规则、明确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改进。方面进行改进

4、。关键词关键词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意思自治意思自治 Research on the Right of Arbitrary Termination of Entrustment Contracts Tianlin Shi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Jiangsu Received:Jul.14th,2023;accepted:Aug.1st,2023;published:Aug.10th,2023 Abstract Article

5、410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 a provision for resolving disputes over entrustment contracts,is no longer able to deal with the emerging new problems.Therefore,Article 933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ame into being,detailing the right to arbitrari

6、ly terminate the entrustment contract,and making different provisions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arty who terminates the entrustment according to paid entrustment and free en-trustment.Although Article 933 of the Civil Code has improved the old law,there are still some 史天林 DOI:10.12677/ass.202

7、3.128622 4555 社会科学前沿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such as the unclear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power of arbitrary dissolution of the entrustment contract,the dispute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gree-ment to exclude the power of arbitrary dissolution of the entrustment contrac

8、t,and the inconsis-tent determination of the scope of damages for the power of arbitrary dissolution of the entrust-ment contract.To address these issues,improvements can be made by limit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to arbitrary termination of the commission contract,improving the rule

9、s for determin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ight to arbitrary termination of the commission contract,and clarifying the scope of damages for the right to arbitrary termination of the commission contract.Keywords Commission Contract,Arbitrary Termination Right,Autonomy of Will Copyright 2023 by autho

10、r(s)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CC BY 4.0).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1.引言引言 民法典第 933 条从法律层面对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学者们将这种权利称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本文将首先阐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相关理论,其次指出其目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来

11、的问题,然后试针对每个问题进行原因现状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求为提高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在实际中的效用提供可行的思路与方向。2.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概述 2.1.委托合同的认定委托合同的认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是将自己的事务委托给他人处理,而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代为处理事务的即受托人。委托合同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这一行为,但身份行为除外,例如结婚、离婚等身份行为则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第二,委托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是基

12、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名誉等的信任而建立的,若信任基础不复存在则会极大地影响合同的稳定性;第三,委托合同是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只有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接受委托则委托合同才能达成,双方均需履行一定义务,且不以书面形式为限,口头委托也可以;第四,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若既无法律规定、双方也未作约定则为无偿,若双方有约定则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报酬。2.2.任意解除权的释义任意解除权的释义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属于特殊的法定解除权,规定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从本条中可以看出,该任意解除权的权利主体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除二者以外的第三

13、方不能行使此解除权;权力行使条件为“可以”,而非“应当”,权利行使时间为“随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委托合同,即只包含单纯委Open AccessOpen Access史天林 DOI:10.12677/ass.2023.128622 4556 社会科学前沿 托因素的委托合同,这主要基于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依赖性及合同履行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这两点因素。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民法

14、典出台以前,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基础上,对委托合同中的解除方不当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进一步进行了区分细化。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适用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第二,适用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第三,不以产生法定事由而产生,一般法定解除权往往是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而产生,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法律直接赋予合同双方的权利。第四,权利本身具有不可分性,若委托合同双方或

15、一方为多数,若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则相对方全体权利义务集体消灭。第五,任意解除权人需赔偿相对方损失。与一般法定解除情形不同的是,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是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而是行使任意解除权人1。2.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面临的困境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面临的困境 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委托型交易日益发达,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任意解除权作为委托合同一项特殊权利,其适用规则的恰当配置,是能够有效调整复杂多样劳务关系的前提2。但是民法典第 933 条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行使仍面临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若不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由于其极大地遵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16、意思自治,适用范围过宽、没有权力行使时间的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权利的滥用,给被解除方造成无法预估的损失。第二,若试图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实际生活中多选择采用委托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在何种情况下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方式,而此种采用约定方式来排除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三,合同纠纷的救济措施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便是赔偿损失,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在前述 民法典 第 933 条中有所体现,区分了有偿和无偿委托合同的不同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范围,但规定仍较为笼统,尤其是有偿委托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情形更加复杂,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以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更

17、有力的指引。因此将从上述该权利的适用范围、约定排除条款的效力、损害赔偿的范围三方面来分析其权力行使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3.1.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围不明确 由于委托合同的双方均拥有法律赋予的任意解除权,但实际生活中的适用却时而出现不当行使任意解除权、致使对方或合同双方遭受损失,追根溯源,是因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过宽、权利行使边界不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出现混合合同准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委托合同因其自身包容性较大,成为实际生活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合同模

18、式,是提供劳务的典型合同,但因实际生活中各种情况的不同,出现了很多包含委托因素和其他合同因素的混合合同。尽管民法典第 933 条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适用于只包含委托因素的委托合同,但实际上很容易被前述混合合同准用,从而造成任意解除权的滥史天林 DOI:10.12677/ass.2023.128622 4557 社会科学前沿 用。第二,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较宽。主要表现为只要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任意解除权,法院一般会认为双方的信任基础已经不再稳固,不解除委托关系很大程度会影响委托目的的实现,从而支持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但也存在将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时间

19、纳入考虑因素从而驳回其解除合同的诉求,例如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公司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科易小贷公司诉讼阶段要求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是否合理。对此法院认为,在国浩重庆律所已经完成受托事项的情况下,科易小贷公司不得滥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并且在诉讼阶段才要求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背离诚信初衷;科易小贷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明显对国浩重庆律所不公平亦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因此驳回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3。3.2.限制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限制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要想让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发挥它该有的效用,最大限度避免权利的滥用,就是要限制

20、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根据主给付义务限制委托型混合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如果主给付义务为委托事务,则当然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如果主给付义务并非委托事务,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别讨论。若其主给付义务属于法律规定可任意解除的事由,则可以适用任意解除;若主给付义务中存在法律规定不可任意解除的事由,则不能适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二是区分有偿、无偿委托合同适用任意解除权。如果是无偿委托合同,则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均可适用任意解除权。而如果是有偿委托合同,则需要对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超出此期限则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且不得以解

21、除合同为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防止权利的滥用、降低合同解除的成本。三是区分民事、商事委托合同适用任意解除权。纯民事委托合同解除权不受限制,纯商事委托合同双方解除权受到限制,若委托合同只有一方为商主体,则具有营利目的的一方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一方可以行使。应当将民事委托的赔偿范围定为信赖利益,商事委托中的赔偿范围定为信赖利益加履行利益4。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认定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认定 4.1.约定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存在争议约定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存在争议 由于委托合同中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其权利适用范围较宽,则为了维持合同履行的稳定性、防止当

22、事人滥用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会提前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在签订合同时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有法定情形或另有约定的除外)”等。但若发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有偿委托合同中,却经常出现请求认定此种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效力的情形。例如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与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以约定的方式对委托人任意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否合理。对此法院认为,在有偿委托合同,特别是风险代理合同中,以约定的方式对委托人任意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可以防范诚信危机,有效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利益,符合公平

23、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有效民事行为5。对于委托合同中排除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有效还是无效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理论界大部分学者认为,事前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在无偿委托合同中是无效的,在有偿委托合同中该约定有效。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持史天林 DOI:10.12677/ass.2023.128622 4558 社会科学前沿 有效说的认为,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其约定排除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有效;持无效说的认为,民法典第 933 条不属于任意性规范,若能够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将其排除,则该条款没

24、有适用的空间6。这两种观点的分歧根源在于民法典933 条属于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定,若这一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则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若属于强制性规定则约定排除无效。4.2.完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认定规则完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认定规则 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认定规则的完善,主要是针对约定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明确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属于任意性规范。从形式意义上,民法典第 933 条法律条文的表述比较符合任意性规范的表述规则;从实质意义上,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委托合同仅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从规范体系上,民法典第 93

25、3 条是在原合同法第 410 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合同法中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因此将其解释为任意性规范更加合理。二是区分约定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并非所有在合同中通过约定来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条款均有效,可以将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在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中的效力分别进行研究。有偿委托合同中,由于民法极大地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签订合同双方就排除任意解除权一事由自愿达成合意,因此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双方或一方的任意解除权的合意应认定其有效;而无偿委托合同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观点,应将该约定排除的效力限缩在有偿委托之中,无偿委托中当事人就排

26、除任意解除权达成的合意无效7。5.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5.1.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认定不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认定不一 民法典第 933 条的规定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别和范围进行了区分与细化,首先是区分有偿与无偿委托合同不当解除方承担不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次明确了无偿委托合同中不当解除方只赔偿直接损失,有偿合同中不当解除方需要赔偿的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是民法典第 933 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此条仅区分了有偿与无偿,但实际尤其是有偿委托合同包

27、含的种类过多,并不能一概而论,现有法律规定的利益分配并不能在各个具体的委托合同达到理想的利益平衡状态;第二,并未针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权力行使的时间进行限制,则可能会导致解除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过轻或过重,如委托人若在受托人已完成受托事项后想要行使任意解除权,受托人虽然可以要求赔偿,但其一般不能覆盖实际遭受的间接损失;第三,此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使任意解除权,不当解除人即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而是需要由裁判人员在涉及纠纷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适用8。5.2.明确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明确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对委托合同中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损害赔

28、偿范围,民法典第 933 条进行了有偿和无偿的区分,但是仍需要更进一步细化。先按合同是否有偿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若为有偿委托合同,则根据合同双方主体的性质进一步分为民事委托合同和商事委托合同,且考虑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具体委托合同中的不同利益立场,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规定其损害赔偿范围,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9。史天林 DOI:10.12677/ass.2023.128622 4559 社会科学前沿 一是无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站在委托人角度,民法典第 933 条明确了无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应当赔偿的范围是直接损失,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除外,即如果委托方行

29、使任意解除权是因为第三方原因,那么即使受托方有损失也不属于其赔偿范围;而且并非所有直接损失都赔偿,只有因解除时间不当这一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才属于该赔偿范围。站在受托人角度,若委托合同中只存在受托人利益的,可以类推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并非必须要对受托人进行赔偿,即使要进行赔偿,也以受托人的可得利益为限;而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对委托人造成损害,则需对委托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赔偿。二是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站在委托人角度,在有偿民事委托中,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损害的,其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和受托人已经提供服务对应部分的报酬,这里的直接损失不限制解除时间不当这一

30、种原因;而在有偿商事委托中,则不仅应赔偿直接损失,还应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法律规定的可得利益赔偿应限缩在有偿商事委托之中10。站在受托人角度,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损害的,受托人不仅要退还委托人已支付但未提供服务部分对应的费用,而且若此委托事项可以转由委托人自己处理或者他人处理,则应赔偿委托人因此支付的额外费用;若此委托事项委托人无法自己处理或委托他人处理,应赔偿其因委托事项无法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6.结语结语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化时代,委托合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不容忽视的是,其在调节合同双方法律关系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问题,急需采取相应措施来改进。对于委

31、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可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对于约定排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要完善其效力认定规则;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认定不一,亟需进一步区分明确其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各个方面多管齐下,才能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效用得到最大化,使经济运行更加平稳有序。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14.2 武腾.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与违约责任J.现代法学,2020,42(2):62-77.3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 01 民终 6658 号判决书Z.4 陈彦晶,裴健宇.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适用J.温州大

32、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5(4):1-11.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终 13945 号判决书Z.6 覃东妮.有偿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及其限制问题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2(15):95-97.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22.8 仲伟珩.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20(17):22-33.9 朱虎.分合之间:民法典中的合同任意解除权J.中外法学,2020,32(4):1018-1041.10 韩富鹏.民商区分视角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J.财经法学,2021(3):9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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