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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犯罪自诉转公诉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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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工智能与信息社会 年第 期网暴犯罪自诉转公诉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郑 曦 杨宇轩摘 要随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暴犯罪日益频发,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难以通过自诉程序达到理想的追诉效果,故需建立严重网暴犯罪自诉转公诉通道。自诉转公诉程序以解决被害人告诉不力、取证困难等问题为导向,以诉权转移为方式,其目的在于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和诉讼参与人个人权益。在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中,应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明确规定网暴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定量标准,要求司法机关将程序转换事实充分告知被害人并听取意见,赋予被害人程序复议权。在转化为公诉程序后,应保障被害人公诉程序参与权、实体处分权和量刑建议权。在案件执行程序中,落实

2、刑罚执行制度保护被害人的获得赔偿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被害人遗忘权。关键词网暴犯罪 自诉转公诉 被害人权利作者简介: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杨宇轩,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侮辱诽谤类案件通常属于自诉审理的范围。然而,近年来,随着网络平台的飞速发展,网络侮辱诽谤类案件日益频发。网暴案件被害人在自诉程序中作为起诉主体,虽然具有提起诉讼、表达诉求的能力,然而其处于先天诉讼能力不足、获取证据不力等弱势地位,无法有效支持并推动自诉。而公检机关往往更加关注公诉案件,对自诉案件缺少畅通的干预渠道,故网络侮辱诽谤类案件常出现追诉效果不理想

3、、无法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等问题。年杭州郎某、何某诽谤案由刑事自诉转为刑事公诉,引发了学者对于刑事自诉转公诉程序的关注。一部分学者对于网暴犯罪自诉转公诉程序表示了认可。王一超博士认为,检察机关干预告诉才处理案件具有正当性,一方面检察干预要充分发挥能动性,确保被害人寻求公诉途径的畅通,另一方面检察干预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尊重告诉作为诉人工智能与信息社会讼条件对于刑事追诉的制约作用,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延安教授认为,“自诉转公诉”是因同一案件出现追诉权竞合现象所导致的,依法启动公诉程序追诉犯罪并未不当干涉被害人追诉权,反倒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追诉目标。另一部分学者对于网暴犯罪自诉转公诉程序提出了

4、完善意见。樊崇义教授认为,自诉转公诉需坚持刑事诉讼四原理:人权保障原理、公共利益原理、公诉优于自诉原理和正当法律程序原理。邓思清研究员认为,自诉转公诉制度尚不完善,应当从法律条件、法律关系、程序衔接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修改和补充。熊秋红教授认为,完善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的基本思路,包括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被害人的诉权、树立国家追诉主义、限制乃至废除自诉、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以及做好自诉与公诉的衔接。年 月 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准确适用的法律、把握网络暴力类犯罪的诉讼程序、落实有关机关的相应责任。其中

5、第 条规定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一般情况下按照自诉案件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转为公诉案件。该条款为严重的网络侮辱诽谤类案件提供了公诉的渠道,为被害人提供了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保障,强化了我国“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自诉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充分尊重被害人的追诉意愿,换言之,被害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起诉,是否撤诉,甚至以何种方式结案,而无须受到国家公诉权的干预。侮辱诽谤类案件正是由于其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个人利益、个人名誉和人格权,因此通常情况下需经自诉程序审理。随着网络信息社会的发展,诸多网络暴力案件社会影响面广、对被害人影响程度深,具有链条化、产业化的特点,早已不是单一侵害个人

6、利益,而是触及社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正因如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类案件需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干预、经公诉程序审理。纵然严重侮辱诽谤类案件由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是国家对于日益严重的网络暴力案件的回应,解决了当前侮辱诽谤等自诉类案件存在的被害人诉讼不力、获取证据难、审理效果不佳等问题,但是该制度仍亟待诸方面的完善。第一,自诉案件强制转为公诉程序牺牲了被害人的自诉权,让其失去直接表达诉求的可能,在履行撤回自诉义务的同时,被害人可获得哪些相应权利?第二,自诉转为公诉程序后,被害人由诉讼程序的控方变为其他诉讼类型的当事人,如若被害人无法自主推进诉讼程序,直接表达诉求,可采取哪些相

7、应措施充分保证其在公诉程序中的权利?第三,自诉程序中的被害人如对一审结果有异议,可自行决定是否上诉。而公诉程序中,一旦被害人对一审结果不满,只可请求公权力机关代为上诉,不可自行上诉。自诉转为公诉程序后,被害人的救济权何以充分保障?王一超:论检察机关干预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程序选择 基于对“自诉转公诉”讨论的延伸思考,清华法学,年第 期。时延安:“自诉转公诉”的法理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年第 期。樊崇义:自诉转公诉,须坚持刑事诉讼四原理,检察日报,年 月 日。邓思清:论自诉转公诉的规范构造,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年第 期。熊秋红:论公诉与自诉的关系,中国刑事法杂志,年第 期。王一超:论检察机关干预告诉才

8、处理案件的程序选择 基于对“自诉转公诉”讨论的延伸思考,清华法学,年第 期。阅江学刊 年 第 期 二、自诉转公诉制度的被害人保护取向 (一)自诉转公诉之原因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公诉和自诉作为我国两种追诉形式,在法益保障、被害人权益保护和追诉程序方面有诸多不同。首先,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侵犯的法益有所不同。我国刑事司法既不实行国家垄断主义,也不实行私人告发主义,而是采取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比较严重的、事关社会安宁与国家稳定等犯罪,均由国家提起公诉;若仅仅因个人纠纷,或者家庭纠纷而引发的犯罪,则将是否追

9、诉的权利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正因如此,仅侵犯个人利益的一般网暴案件可经自诉程序审理,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暴案件需经公诉程序审理。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国家意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贯彻,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另一方面又不至于过分侵害被害人的意志自主权,尊重个人意志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其次,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不尽相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官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质言之,被害人在自诉案件中可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是否追诉、是否撤诉、是否和解,享有一定的自由

10、裁量权。这一制度在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同时,对被害人提起自诉后的收集、保全证据能力提出了挑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条规定,自诉案件证据收集虽无须达到“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形式要求,但需达到“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实质性证明标准,对于无国家机关侦查活动帮助的被害人而言,无疑是一道难题。自诉转公诉程序为被害人提供了公权力机关的帮助,在证据收集、案件侦查、程序推动等方面提供了国家强制力保障,是国家保障被害人权利的体现。最后,自诉和公诉是具有不同特点的两种追诉程序,分别有其各自的立案条件、诉讼程序和诉讼特点。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启动,

11、无须经过审查起诉环节,自诉人自行收集证据并推动诉讼程序。而公诉案件则需要经过完整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环节,国家公权力机关收集证据并推动诉讼程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暴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对被害人影响程度深、社会影响面广,有必要通过完整的诉讼程序梳理案情,采取侦查等手段获取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以求案件审理公平公正。(二)自诉转公诉之诉权转移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具有一个诉权,因此网络暴力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需要保证同一时间只能择一使用公诉或自诉中的一种形式,不可同时或叠加使用。程序的转换需易延友:刑事诉讼法规则原理应用(第五版),法律出版社,年,第 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条规

12、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工智能与信息社会以前一诉讼确已终止为前提,避免“一事二诉”。严重网暴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时也需特别关注一个诉权问题,特别是追诉权由被害人转移到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过程是否给被害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是否有效保障了被害人的相关权利?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终结自诉存在四种形态:自诉人撤回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和自诉被公诉吸收进行合并审理。其中第一类诉讼终结状态适用于立案阶段,第二、三类诉讼终结状态适用于审理阶段,第四类诉讼终结状态适用于案件

13、竞合情形。基于此,可以将网暴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按照审理阶段和案件性质分为三种情况讨论。第一,立案阶段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法解释相关规定,撤回起诉和不予受理适用于诉讼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如果被害人就公安机关已经依法立案的同一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类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说服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在此情形下,被害人虽然启用了刑事追诉权,但刑事自诉程序并没有展开,没有给被害人增加额外的诉讼负担,被害人的追诉权借助公诉程序得以实现。第二,审判阶段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审判阶段的终结自诉状态包括裁定驳回起诉和裁定终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适

14、用于已经立案但证据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具有非终局性。被害人一旦收集到完整证据即可再次起诉,以此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追诉权。裁定终止审理适用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网暴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其诉讼目的仍为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以公诉程序处理不仅使得被害人享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同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仍可表达诉求,使其个人意愿得受尊重。于是,当案件出现两个诉权需终结其中之一时,法院为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权益,乃裁定终止自诉程序保留公诉程序。第三,案件竞合情形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被告人实施多

15、个犯罪行为,其中之一为网暴侮辱诽谤行为,应该分情况予以讨论。严重的网暴行为应当同其他犯罪行为一起经公诉程序审理。一般的网暴行为可以同其他犯罪行为合并审理。由于案件合并后只能采用统一的公诉程序,因此案件合并导致的自诉转公诉需以被害人同意为前提,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如若被害人拒绝合并审理,可以将其他犯罪行为经公诉程序审理,网暴行为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三)自诉转公诉之目的价值“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事立法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而设置的基本价值取王一超:论检察机关干预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程序选择 基于对“自诉转公诉”讨论的延伸思考,清华法学,年第 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法解释第 条规定,对于缺乏罪证

16、、过起诉时效、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结案或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如果自诉人不撤回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法解释第 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但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达不到刑事证据标准的,法院应当说服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而一旦自诉人补充提出了强有力的证据而再次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阅江学刊 年 第 期向。刑法作为以“惩罚犯罪”为主要手段的法律部门,其根本目标还是为了“保护人民”。刑事司法既包括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避免刑讯逼供保障被告的人权,也包括赋予被害人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以及诉

17、讼权利来保障被害人权益,还包括发挥刑事谦抑性,保障最广泛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诉和公诉作为刑事司法的两种诉讼模式,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基础上,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侮辱诽谤类案件作为告诉才处理案件,与被害人的个人权益紧密相关,因此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自诉程序审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所侵犯的利益越过了被害人的私领域,因此,国家基于保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之目的有权对该类行为提起公诉。换言之,在严重网暴案件中自诉权和公诉权均指向同一犯罪行为,出现了竞合情形。根据征求意见稿第 条之规定,公诉权优先于自诉权,已提起自诉的需终止自诉,移交公安机关审理。其理由有三:第一,从诉权角度,公

18、诉权和自诉权均追究同一犯罪行为,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同一犯罪行为只可提起一个诉权,因此公诉权和自诉权在此出现了竞合,只可择其一使用。第二,从法益保障角度,自诉权往往追求对被害人个人的利益保护,而公诉权不仅追求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同时也关注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可以说,被害人利益作为社会利益的一部分在公诉程序中得到了补强。第三,从证据获取角度,如前文所诉,自诉人往往面临着获取证据不力、追诉效果不理想等问题,而代表国家追诉的机关具有更为丰富的资源和更为高效的手段,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可以有效获取证据,有力追诉犯罪。刑事私诉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带有真正的“权利”性质,以维护当事人个体权利为基点

19、,从诉追犯罪中探寻与实现个别公平与正义。凭借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诉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寻求普遍正义与公正的伸张。网暴案件自诉转为公诉程序一方面为被害人提供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在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中寻求平衡。三、自诉转公诉运行中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与完善 (一)程序转换阶段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重网暴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中,我们有必要关注如下问题,以保障被害人权利。“严重”标准之判断由于网络暴力案件往往直接与被害人人身权益息息相

20、关,故我国刑事司法将该类案件纳入告诉才处理的类型,其根本目的在于赋予被害人诉讼自主权。而某网暴案件一旦经法院审查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类,则移送至公安机关,转化为公诉程序审理,诉讼自主权由被害人转移至国家公权力机关。为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需严格规范法院审查网暴案件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标准的权力,避免法院滥用职权,过度剥夺被害人的徐岱、巴卓:中国本土化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及延展反思,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第 期。吴卫军、肖仕卫:刑事自诉制度研究 基于文本与实证的双重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 页。人工智能与信息社会诉讼自主权。第一,应当明确规定网暴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标准。我国在规

21、范严重网暴案件自诉转公诉条件时,可以参考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适用案件类型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检察院可以对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另外,追捕中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参考这一条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属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或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结合考虑刑事诉讼法第 条和第 条将“重大犯罪”理解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的逻辑。第二,如果案件未达到严重标准,被

22、害人又存在证据不力的情况,应当规定采取何种措施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如前文所述,自诉转为公诉案件的目的价值在于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解决被害人告诉不力、取证困难等问题,为被害人提供公权力的帮助。自诉转为公诉的前提在于案件需达到一定的严重标准,如案件未达到严重标准,被害人可否仍旧请求公权力的帮助?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其一,被害人可否请求司法机关启动自诉转公诉程序?换言之,自诉转公诉可否仅仅依被害人申请而启动?一方面,由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我国检察院作为“客观官署”,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因此,检察权的行使必须坚持“公共利益原理

23、”。如果案件尚未严重至侵犯社会秩序,网络暴力侮辱诽谤案件不可仅仅因被害人申请而由自诉转为公诉。另一方面,公诉案件往往涉及公检法三机关,需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完整流程,相比自诉案件,涉及更多部门和流程,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不可仅仅因被害人申请而启动自诉转公诉程序。其二,被害人可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由于网暴案件具有互联网的匿名性、传播性和交互性,被害人自行取证确有困难,可以考虑建立网暴案件被害人请求公安协助调查机制,明确协助请求的启动条件、调查程序,规范被害人在公安调查过程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协助义务和参与权、知情权等义务和权利。公权力机关的义务其一,公权力机关应当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

24、。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告知同意”的重要原则,并通过明确规定在收集环节落实保护机制,这一原则也可以被借用在网暴犯罪的问题上。由于自诉转公诉对于被害人权利有重大影响,司法机关应向被害人充分告知该事实,并通过明确规定程序转换环节落实保护机制。针对网暴犯罪自诉转公诉的问题,向被害人告知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诉转公诉的事实,包括告知被害人该自诉案件强制转为公诉案件,被害人应当撤回郑曦:网络搜查及其规制研究,比较法研究,年第 期。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年,第 页。黎晓露:“自诉转公诉”:“杭州网络诽谤案”评析,中国社会科学报,年 月 日。郑曦:司法人工智能运用背景下的被告人质证权保障

25、,政法论坛,年第 期。阅江学刊 年 第 期起诉的事实;第二,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方式和原因,包括案件自诉转公诉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与义务、出于何种原因进行诉讼程序转换等;第三,程序转换将对被害人的权益造成何种可能的影响,包括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变化、被害人的救济方式等。以上内容的告知构成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信息前提,对于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其二,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转换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制度被用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程序参与权、表达意见权,也被视为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机关做出决定的重要机制。由于自诉转公诉程序将被害人的诉讼程序自主权转移至国家公权力机关,

26、为保障被害人有效表达诉求,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撤回自诉义务之对应权利网暴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意味着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承担着辅助司法机关查明真相的义务,若不强调被害人的权利,而仅仅将义务作为制度加以设置,会使得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失衡的状态,严重损害被害人的权益,有失公允。因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网暴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第一,被害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如前文所述,自诉转公诉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换言之,被害人享有充分知情权,这也是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前提。此外,自诉转公诉程序以牺牲被害人的自诉权为代价,换取国家公权力机关对网暴犯罪行为的追诉权,推动刑

27、事诉讼程序的自由裁量权从被害人过渡到国家司法机关,应当赋予失去自由裁量权的被害人适当的救济权。第二,若被害人对自诉转公诉程序有异议,应当如何救济?如果被害人对于自诉转公诉有异议,拒绝撤回自诉,法院基于“一个诉权”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自诉或裁定不予受理。根据高法解释第 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法院终止自诉审理的裁定有权提出上诉。针对网暴犯罪自诉转公诉裁定,被害人却不可进行上诉,原因在于同一案件同一时间已经存在公诉权,被害人失去了提起自诉的合法条件,因此,可以考虑赋予被害人向检察机关复议的权利。其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司法全流程进行监督,包括监督对于自诉案件的裁定,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

28、。其二,自诉转公诉程序意味着全部案件信息转移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进行复议,减少案件信息传递次数,一方面降低被害人个人信息扩散的可能性,有效保护被害人个人信息,另一方面简化复议流程,缩短复议时间,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个人权利。(二)自诉转公诉之后公诉案件的控方为国家检察机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作为其他类型的当事人参与案件审理。为有效保障被害人权利,提供畅通的被害人诉求渠道,应当在公诉过程中赋予其相应权利。第一,合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在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时,应当以控辩双方为基础,平衡司法机关、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关系,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准确把握被郎胜:中华人民共和

29、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年,第 页。徐岱、巴卓:中国本土化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及延展反思,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第 期。人工智能与信息社会害人参与公诉案件的程度。一方面,应当合理保障被害人的公诉程序参与权,维护被害人因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受损的自身利益,从实质上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应当限制被害人对于公诉案件的过度参与,避免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过度干涉公诉程序,使得公诉程序复杂化进而影响诉讼效率,从形式上限制被害人的过度参与。第二,赋予被害人公诉案件的实体处分权。刑事诉讼是公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博弈,公权力和私人权利呈此消彼长的态势。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在实质上意味着公权力范围对私人

30、权利范围的适度让步。在当前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规定,原有的公诉与自诉范围的划分已经不能满足形势的需求,赋予公民更多的纠纷解决自主权,扩大私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使范围是我国现阶段的一种现实需求。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控辩双方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我国的公诉制度规定,仍由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被害人作为刑诉参与人在公诉程序中的诉求由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是控诉活动的辅助者。被害人所被侵害的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因此,检察机关的诉求不仅代表了社会整体利益也包括了被害人的相关权益,检察机关的实体处分权包含了被害人的实体处分权,赋予被害人实体处分权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并不矛盾,私权

31、利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需要借助公权力的存在,二者服务于同一司法目标价值。第三,增加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被害人具有强烈的追诉和求刑意愿,才会对网暴案件提起自诉。而自诉转公诉程序虽然有助于司法机关通过对法律制度和司法规则的严格遵守,实现审判和量刑结果总体公正,然而,被害人的追诉和求刑意愿受阻,易加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身心痛苦,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同时增加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即检察机关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事实、案件证据,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幅度刑建议,被害人根据被告的认罪态度、获得赔偿的数额等,考虑自身求刑意愿,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综合考虑检察机关

32、和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使案件向着更加公正和更加符合被害人期盼的方向发展。(三)诉讼完成后第一,通过落实刑罚执行制度保护被害人的获得赔偿权。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相关的常见结案方式有三种: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由于严重的网暴案件需由公诉程序审理,因此不适用民事诉讼结案方式。同时,网暴案件自诉转公诉案件需达到严重标准,一般情况下,可能判处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而刑事和解适用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或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类案件,因此严重的网暴案件不宜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严重网暴案件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主要方式。构建刑罚执行制度既包括考量刑事处

33、罚执行情况,是否有立功表现,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也包括考查民事赔偿执行情况,对于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济赔偿,综合考虑刑事及民事处罚的执行程度进行减刑或假释。第二,通过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被害人的被遗忘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年第 期。兰跃军:刑罚执行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 兼论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学术探索,年第 期。阅江学刊 年 第 期件往往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新闻报道的公众知情权与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权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可以考虑通过匿名化等柔性手段实现刑事诉讼的被遗忘权。针对个人信息储存者的司法机关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被害人可

34、通过“请求回应”模式保护个人信息,即被害人请求对个人信息进行脱敏,由司法机关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做出回应。此外,完善第三方平台的“红旗原则”尤为重要。根据案件进展,适度告知网络第三方平台相关案件信息,第一时间对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权利。四、结 语网络平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是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必然结果,诸多侮辱诽谤类案件演变为网暴案件并日益侵害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暴犯罪,自诉转为公诉程序审理标志着国家对于网暴犯罪的重视,力求在稳定社会秩序和争取被害人权益中寻求平衡。与此同时,程序转换对被害人权利保障带来挑战。关注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阶段、自诉转公诉后及诉讼完成后不同阶段的被害人权利及公权力机关的职能和义务,是“保护人民”这一刑事司法基础性价值的核心要求。尽管自诉转公诉程序意味着诉讼的自由裁量权由被害人转移至国家公权力机关,但在诉权转移的过程中,保障强大国家公权力代为起诉之被害人权利,以公权力存在协助私权利实现,可使二者达到服务于同一司法价值的目标。责任编辑:李海中郑曦:匿名化处理:刑事诉讼被遗忘权实现的另一种途径,法治研究,年第 期。阅江学刊 年 第 期 ,:,:,阅江学刊 年 第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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