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緬甸海關進出口程式
一、進出口口岸
各種商品可以通過緬甸的陸地、航空和海港從指定的口岸進出,海關對其實行監督。目前,仰光是緬甸商品進出的主要航空港和海港。
二、申報
· 所有進出的商品,不管其是否免稅都應按照規定的表格填寫申報,進口要填進口報關單,出口要填運單。
所有申請的商品都要按照表格逐項如實填寫,如數量、價值、重量、尺寸、品質等。
進口商品要填寫生產商品國家的原產地,出口商品則要寫清運達目的地。
必須在指定的進出境口岸的海關進行申報。
三、海關寄發代理人
· 海關法允許進出口商為其指定代理人,但須獲得海關總署的批准。
四、關稅
· 應稅進口商品入境前,須支付關稅;同樣,應稅出口商品離境前也須支付關稅。
應稅的進口商品所交關稅有三種:進口稅、商品稅、執照費。
(1)進口稅 不同的商品所交的關稅稅率有所不同。緬甸海關關稅表中對此有詳細規定。
(2)商業稅率在1990年的商業稅法中有詳細規定。
(3)執照費。按照每件商品到岸價的5%徵收執照費,與私人和個人使用的進口商品有所不同
(4)出口稅 出口商品的關稅稅率,在緬甸海關關稅表第二欄有詳細規定,適用於正規貿易。
關於邊境貿易進口的關稅,國家治安建設委員會在1953年關稅法修正案第三欄中有規定。
五、禁止進口的物品
· 以下物品禁止進口:
(1)偽幣;
(2)海淫書刊、小冊子、報紙、繪畫、圖片、塑像或文章;
(3)偽造商標的商品;
(4)沒有標記尺寸的商品;
(5)白磷制的火柴;
(6)商標上印有緬甸聯邦國旗圖案的商品;
(7)撲克牌;
(8)印有緬甸佛像、佛塔標記的商品;
(9)各種易燃危險物品; (10)各種麻醉藥品。
六、禁止出口的物品
· 下列物品禁止出口:
(1)偽幣;
(2)海淫書刊、小冊子、報紙、繪畫、圖片、塑像或文章;
(3)偽造商標的商品;
(4)沒有標記尺寸的商品;
(5)白磷制的火柴;
(6)各種麻醉藥品;
(7)各種古玩。
七、進出口執照和許可證的申請進出口執照和許可證由貿易部發放,貿易部位于仰光湖濱路。
八、關稅的減免
· 對各種部分或全部減免關稅的商品,財政部和稅務部於1961年9月15日已簽發了370號通知,通知中有明確規定,並有相應的限制和條件。
關於旅客的行李物品的免稅,海關也於1986年4月1日簽發了免稅的第4號通知。
九、關稅減免權
· 根據海洋關稅法第23款規定,計畫財政部可以代表聯邦總統,不定期地宣佈對任何進出口商品實行全部或部分的關稅減免。
根據海洋關稅法第24條的規定,海關總監可以不定期地對旅客和行李物品作出免征關稅的決定。
十、商品估價
· 為了確定進出口商品所交的關稅,按照海洋關稅法第30(b)款的規定,要對商品進行估價。
對商品進行估價,有利於在海關申報。
估價費用可以通過追加0.5%的起貨費獲得,按進口時到岸價計算。
十一、商品的等級類別
· 根據緬甸海關關稅表的規定,本國所有進出口商品,在進出口時必須按等級進行分類。可以直接向公關部對有關商品的分類等級進行各種查詢,並帶上樣品(如果有的話)和相關檔,例如:
(1)產品名稱
(2)商標、嘜頭
(3)貿易名稱(如果有)
(4)原產地所在國
(5)成分(如果有)
(6)進口包裝類型(如果有)
(7)用途
如果對有關的商品等級分類有爭議的話,最後由海關作出裁決。
進出口商和他們指定的代理人可以購買緬甸海關關稅表和商業稅表,以便進行商品的按級分類。
十二、退稅和免稅
· 海洋關稅法第39款規定,海關對多收的稅費要退還,並規定從支付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出索賠。
按照海洋關稅法第42款的規定,對於那些進口之後再複出口的商品,可以按照進口關稅的八分之七退稅。
十三、進出口法規
· 1、海洋關稅法(1978年)
2、陸地海關法(1924年)
3、關稅法(1953年)
4、國家治安建設委員會1989年第4號令
5、商業稅法(1990年)
6、進出口管制暫行條例(1947年)
7、外匯管制法(1974年)
8、其他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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