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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岗管理条例
为对全公司员工上岗、下岗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一、 员工招收:
1、 招收员工须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情况提出增员、补员、报告、报生产科批准(行政、后勤部门报办公室批准),由生产科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交公司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招收。
2、 公司办公室要积极储备人力资源,及时满足用人单位需求。
3、 新员工进厂后由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厂纪厂规教育后交生产科由生产科进行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然后交生产单位进入试岗阶段,一般试岗时间为一个月天,经试岗双方满意后,须及时交付押金,办理上岗手续。
4、 员工录用后,根据岗位情况确定试用期,如原在本公司工作过或有其它公司同一工种经历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但须有证明人员或车间负责人经试岗证明确实为熟练工,经生产科报办公室批准。
5、 试用期工资为本岗位工资的80﹪。
6、 试用期间发现不适用或本人不能胜任本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公司办公室同意后,另行换人补岗,
7、 特殊岗位如:机修、电工、销售、供应、财务人员,属公司特聘的不在本范畴内。
二、 人员调配:
根据工作需要。各用人单位需调整人员的需向生产科或办公室申报批准并履行调动手续后方可调动。有急需调整的或经理直接调整的应在调整后及时到生产科或公司办公室进行备案,如没及时备案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的,直接影响月末的工资申批和福利发放。
车间、科室未经主管部门擅自招用,调整的人员经查实后月末不计发工资。
三、 下岗:
员工个人原因需辞职下岗的,提前一个月写出辞职报告,报请有关部门备案批准,待安置好接岗人员后方可离岗。对在公司特殊工种工作或经公司培训人员、供销人员、生产技术骨干离岗、辞职时须经公司经理批准,,当月工资都在一个月之后领取,如发现离开公司在其它单位从事同一业务者。
如因个人有病无法从事本岗位工作又无法调整岗位人员,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出证明离岗。但当月工资须在发本月工资时领取。
员工受工伤,其治疗费用按公司参加的工伤保险理赔办法由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其工伤期间工资按其工伤理由予以发放。如:见义勇为、抢救别人,为公司免受经济损失,英勇负伤人员公司全额外发放,其工伤期间工资,如属个人违规操作规程,工作中麻痹大意,造成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其工伤工资。
病假工伤假、如员工产假满后,接待岗处理,有补岗机会优先录用。
经公司裁减人员,机构调整下岗人员,当月工资随工资发放。
四、 辞退除名:
员工违纪、违规,按公司违纪、违规处罚条例受处罚,离岗的扣其押金和当月工资。
五、 其它事项:
1、 员工离岗、下岗、辞退等须填写员工离岗手续审批单,经有关单位签字后由办公室下达离职单。
2、 员工离岗后办理了离岗手续,又重新上岗者,安新上岗员工办理上岗手续,工龄工资不连续,无试用期。
3、 工龄工资计算:每年50元,首发从第二年进厂月的次月算起。
4、 以前属本公司辞退,除名的人员,不与录用。
5、 本条例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6、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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