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安徽局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
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检验检疫协会、中检安徽有限公司:
为有效预防口岸卫生处理事故,规范各类卫生处理事故的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局《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省局将进行督察。
附件:《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385号)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局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安徽局口岸卫生处理事故,规范各类卫生处理事故的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局《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技术方案。
1.2 适用对象及范围
1.2.1适用对象: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2适用范围:口岸卫生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处理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负其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局
安徽局卫生处理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由安徽局口岸突发公共卫生及核与核辐射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承担,其职责分工依据《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核辐射恐怖事件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实施。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卫监处,负责研究、制订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协调、指导、上报辖区内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导分支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通报机制。
2.2 口岸分支机构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结合本口岸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具体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卫生处理单位建立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建立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与协作机制;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同时根据现有资源,对人员和物资进行有机整合,形成既切合自身实际又能保证对发生的卫生处理应急事故进行有效应对的处置队伍。处置队伍的建设参照总局《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中的相应部分。
2.3各卫生处理单位要在检验检疫机构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现场自救;并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2.4省局和各口岸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卫生、公安、交通、消防、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
3 应急处置程序
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包括报警与接警、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实施应急处置。
3.1卫生处理单位在发生卫生处理事故时,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立即组织现场自救,报告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同时根据事故情况,报告并求助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环保、医疗卫生等当地相应的政府部门。
3.2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将情况向省局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如当地政府已进行统一指挥的,听从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如在当地政府未进行统一指挥,且相关部门未采取任何措施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局,在省局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所发生的卫生处理应急事故情况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3.3省局在接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报告后,要及时给予指导,要求按照本方案展开处置措施。对于不能控制或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事故,根据需要立即拨打119、110、120等求助电话,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环保、医疗卫生等当地相应的政府部门。
各检验检疫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应建立实用的报警反应系统并加强各种通讯工具的日常维护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 卫生处理事故类别及应急处置措施
4.1 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处置。
4.1.1疏散与隔离。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首先要停止导致事故的作业,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漏污染区。必要时请求消防专业人员进行救援,同时做好保护和控制现场工作。
4.1.2切断火源。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消除泄漏污染区域内的各种火源。
4.1.3个人防护。
参加泄漏处理的人员应掌握泄漏品的化学性质与特性,处理人员一定要在高处和上风向进行处理,严禁单人行动。必要时,应用水枪、水炮掩护。要根据泄漏品的性质和毒物接触形式,选择适当的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个人安全防护,防止处理过程中再次发生伤亡、中毒事故。
①呼吸系统防护:为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呼吸系统侵入人体,应根据不同场合选择不同的防护器具。
对于泄漏化学品毒性大、浓度较高,且缺氧情况下,可以采用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送风式长管面具等。
②眼睛防护:为了防止眼睛受到伤害,可以采用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安全面罩、安全护目镜、安全防护罩等。
③身体防护:为了避免皮肤受到损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带面罩式胶布防毒衣、连衣式胶布防毒衣、橡胶工作服、防毒物渗透工作服、透气型防毒服等。
④手臂防护:为了保护手不受损伤,可以采用橡胶手套、乳胶手套、耐酸碱手套、防化学品腐蚀手套等。
4.1.4泄漏控制。
在使用化学药品过程中发生泄漏,要在统一指挥下,通过关闭有关阀门,切断与之相连的设备、管线,停止作业等方法来控制化学品的泄漏。
当容器发生泄漏,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堵塞和修补裂口,制止进一步泄漏。
4.1.5泄漏物的处置。
要及时将现场的泄漏物进行安全可靠处置。
①气体泄漏物处置:应急处置人员根据其化学性质用合理的通风使其扩散以不使其积聚,或者喷洒雾状水使其液化后处置。
②液体泄漏物处置:对于少量的液体泄漏物,可用砂土或其它阻燃吸附剂吸附,收集于容器内进行处理。对大量液体泄漏后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的,可以采用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为降低泄漏物向大气的蒸发,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进行覆盖,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后,抑制其蒸发,而后进行转移处理。
③固体泄漏物处置:用适当的工具收集泄漏物,然后用水冲洗被污染的地面。
4.2危险化学品丢失的应急处置。
卫生处理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储存、用途如实记录,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丢失。如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2.3药物中毒的应急处置。
4.2.3.1诊治原则:发生药物中毒事件后,首先将中毒者撤离现场。根据临床表现抢救中毒者,同时查找事故原因,以免延误救治时机。治疗的要点是维持心、脑、肺功能,保护重要器官,以及对症支持治疗。经现场初步抢救后,在医护人员的密切监护下,将患者转移到附近医院进行治疗。
4.2.3.2现场急救措施。
①撤离现场:中毒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将污染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毒害源上风向的安全区域,并保持通风。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将病员进行分类,作出相应的标识,以保证首先对危重伤员的救治;同时加强对一般伤员的观察,给予必要的检查和处理,以免贻误救治时机。救援人员在进行现场救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置,并严格按照区域划分进行工作。
②清除毒物:当皮肤被酸或碱性化学物品灼伤或被易通过皮肤吸收的化学物品污染后,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服(包括贴身内衣)、鞋袜、手套,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同时应注意清洗污染的毛发。对化学物溅入眼中者,应及时用清水充分的冲洗,减少组织损害,冲洗时间不少于10至15分钟,任何情况下忌用热水冲洗。吸入性中毒患者,应立即送到空气新鲜处,让患者安静休息,并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予吸氧。
③心肺脑复苏:患者从毒物现场救出后,如有心跳或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④意识丧失患者的处理 :意识丧失的患者,应注意瞳孔、呼吸、脉搏及血压的变化,及时除去口腔异物,有抽搐发作时,应及时使用止痉剂。
⑤特效解毒药物的应用:对某些有特效解毒药物的中毒患者,应尽早应用特效解毒药物进行解毒治疗。
4.4 火灾或爆炸的应急处置。
4.4.1先控制,后扑灭。发生火灾或爆炸立即报警求援的同时,应积极扑灭火灾或消除爆炸隐患;针对危险化学物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胜;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4.2.2切断电源。立即停止用电,熄灭火源,停止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积极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人员协助灭火、消除爆炸隐患。
4.2.3扑救人员应处于上风向或侧风向位置进行灭火。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4.2.4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4.2.5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4.2.6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情况需紧急撤退时,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
4.2.7火灾扑灭或爆炸控制后,封闭火灾或爆炸现场。火灾扑灭后,仍需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发生火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和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消防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5 附则
5.1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各口岸分支机构、卫生处理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
附件:卫生处理常用化学药剂的特性、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中毒表现和急救原则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卫生处理常用化学药剂的特性、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中毒表现和急救原则
熏蒸剂
一、常用熏蒸剂的特性及使用
1. 磷化铝
1.1 理化特性:
磷化铝原药为浅黄色或灰绿色松散固体,常用磷化铝的剂型为含56%磷化铝的片剂或丸剂,外观色泽因药而略有不同;磷化铝吸潮后会缓慢释放出磷化氢,磷化氢是其有效的杀虫成分,为有大蒜气味的无色气体,熔点-133.78℃,沸点-87.74℃,室温下微溶于水和酒精,不溶于热水,可溶于乙醚和氯化亚铜溶液;磷化氢有剧毒,易燃易爆,能和所有金属反应。
1.2 用途和使用范围:
用密闭熏蒸的方法杀虫、灭鼠。适用于粮食、药材、烟草、竹器、皮毛等货物、空间、洞穴等密闭熏蒸,也可用于草原、列车灭鼠。
1.3 使用方法:
1) 用量:谷物每吨粮食3至10片(每片3.2±0.1g,含56%磷化铝)或每立方米熏蒸体积1至4片,每吨货物5至10片,密闭熏蒸。施药采用分层、多点均匀布置的方法。上层施药为总药量的2/3,中层1/3;散装粮中层施药可采用探管;对于包装粮可将药片分成5至10片的小包,施药点距离和深度均为1至1.5米,均匀地分布在粮垛表层和中间的包隙间。粮堆较高时要保证布药处与仓底距离不大于2米。
2) 零星储粮:将粮食放入塑料袋、箱柜、大缸等容器中,也可散装,用纸或布包好磷化铝片投放,扎紧塑料袋口或将容器缝隙用纸糊好,熏蒸4至7天。
3) 囤或袋垛:药片放入不易燃烧的器皿中,分散布放在囤底、垛底、垛侧或粮面上,用塑料薄膜或帐篷覆罩,底部用泥土密封,缝隙用密封条封严,熏蒸5至10天。
4) 仓库:密封门窗,如封闭不严必须用塑料薄膜密封,用不易燃烧的托盘施药,多处布放,熏蒸5至10天。
5) 密闭时间:20℃以上,不少于3天;16至20℃,不少于4天;11至15℃,约5至7天;5至10℃,约10天;低于5℃,不宜熏蒸。
6) 草原灭鼠:查明洞口,将药投入洞口后堵死。
7) 客车灭鼠:车辆入库后,施药量按1至2片/m3计算,施药后密闭。
8) 熏蒸完毕必须充分散气,之后收集磷化铝残渣集中深埋处理。
1.4 注意事项:
1) 本品及其吸潮释放的磷化氢气体对人畜有剧毒,应避免吸入体内;磷化氢可与无机酸剧烈反应发生爆炸和着火,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剧烈反应,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79%(26 g/m3),能与氧气、卤素发生剧烈化合反应,还能与铜、银、金及其盐类发生反应。
2) 接触药物时严禁吸烟、进食。
3) 参加大船、相对封闭的大型空间或作业场所内情况复杂的相对封闭空间的熏蒸作业人员必佩戴自给式正压呼吸器防毒面罩(全面罩),穿有效防护服并戴橡胶手套。
4) 打开铁听时,动作要轻缓,不得敲、撬听盖,脸部不要正对听口。开听时若发现听内气压较高,须待听内气体压力释放至与听外持平时,再完全打开听盖。操作要迅速准确,操作完毕后必须立即洗净手脸。
5) 本剂禁止在居室内存放,熏蒸必须在仓库或室外进行,粮食和已加工的粮油严禁和药片直接接触,粮食熏蒸充分散气后至少3至7天方可食用。
6) 施药时不得集中投药以免发生燃烧(磷化氢着火点150℃),爆炸极限为26mg/l(25℃)。
7) 药片勿叠置。严防漏雨或帐篷内结露。熏蒸场所不准使用明火,万一药剂或残渣失火,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浇。
8) 彻底散气后才能处理残渣,残渣应集中深埋。
9) 磷化铝必须密闭储藏于阴凉、干燥处,严防受潮,远离火源及其他易燃品,不得与酸类物质或强氧化剂混放,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每罐启封后须用完。
10) 不适用于文物、文史档案、仪器设备及纺织品类的熏蒸。
11) 本剂易产生磷化氢气体,袋装产品可能会鼓袋,但不影响药效。
1.5 中毒表现与急救原则:
1) 磷化铝/磷化氢中毒潜伏期一般在24h内,偶有2至3天者。
2) 轻度中毒感觉疲劳、耳鸣、恶心、胸部有压迫感、腹痛、腹泻和呕吐等。
3)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更明显,并有轻度意识障碍、抽搐、肌束震颤、呼吸困难、轻度心肌损害,心电图可见ST段下降,T波平坦,传导阻滞等。
4) 严重中毒除上述症状外,尚有昏迷、惊厥、脑水肿、肺水肿,呼吸衰竭、明显心肌损害,严重肝损害。
5) 中度及严重中毒可能出现干咳、气哽发作、强烈口渴、步态摇晃,严重者四肢疼痛、瞳孔扩大和急性昏迷。
6) 急救原则:发现任何中毒症状必须立即离开熏蒸场所,呼吸新鲜空气,更换污染衣服,清洗皮肤;使患者坐或躺,盖被毯保温;并立即送往医院急救。
7) 医疗措施:无特效解毒药,主要是对症处理,包括吸氧,饮加糖的浓茶或咖啡,注射强心针,根据病情输血或葡萄糖液,预防和及时处理脑水肿、肺水肿,并给护肝药物。
8) 呼吸困难时,吸人氧气,胸闷时给氨茶碱。
9) 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及肺水肿时,应及时治疗,给予保护肾脏及心脏的药物。
10) 一般治疗,包括适当护理,对症治疗,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的紊乱。
2. 硫酰氟
2.1 理化特性:
分子量102.06;无色,无味,不纯产品微带硫磺气味;有剧毒;熔点-120℃,沸点-55.2℃;水中溶解度0.075g/100ml(25℃);不燃烧,对酸稳定,在水中缓慢分解,遇pH7.5的碱性溶液会迅速分解,遇热稳定,可常温贮存;不消耗臭氧层;可防治昆虫、鼠类、蛞蝓和线虫等。
2.2 用途和使用范围:
用密闭熏蒸的方法杀虫、灭鼠。用于船舱、车厢、交通工具的货仓、废旧交通工具、集装箱、废旧物品及其他货物、堆放货物的场地、纺织品、住宅、木材、文史档案和标本馆。
2.3 使用方法:
施药量8至12g/m3,密闭时间12至24小时。
2.4 注意事项:
1) 本品对人畜有剧毒,熏蒸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自给式正压呼吸器防毒面罩(全面罩)和穿有效的防护服,不要戴橡胶手套、不要穿胶靴。使用滤毒罐对防止硫酰氟中毒无效。熏蒸完毕后,必须充分通风散气至安全浓度以下方可进入。
2) 熏蒸场所须远离住宅区,远离儿童。
3) 高纯度、无气味、pH值在6以上的硫酰氟可用于文物、档案、精密仪器设备及住宅和大船内人员住所的熏蒸;不适用于粮食、食品及含脂肪物品的熏蒸。
4) 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采取灭火措施并用水冲淋硫酰氟钢瓶使其降温,以防阀门熔化;进入火场,必须戴自给式正压呼吸器,穿可防氢氟酸的防化服。
5) 被熏蒸空间须严格密封,否则稍有泄漏就会影响熏蒸效果。
6) 熏蒸完毕必须充分通风散气并测定残留浓度。
2.5 中毒表现和急救原则:
1) 轻度中毒患者,除中枢神经略有变化外,无其它任何变化。
2) 中度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变化以及尿氟增多,但无明显的组织器官病变及其它任何症状变化。
3) 急性中毒时症状是头昏、恶心和反复发作的惊厥症状,患者的脑电图接近于癫痫病患者的形状。
4) 急救措施:若出现头昏、恶心等中毒现象,应立即让患者离开熏蒸场所,呼吸新鲜空气,脱去受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清水冲洗受污染的皮肤,并使患者面部向下,头稍底于胸部,保持呼吸道通畅,避免病人吸入呕吐物,防止病人抽筋造成损伤,同时注意保暖;对呼吸停止的患者应及时施行人工呼吸。
5) 目前尚没有硫酸氟中毒的特效解毒剂,主要是进行对症处理。
6) 硫酰氟溅入眼睛皮肤的处理:撤离污染区域,撑开眼睛,用大量清水缓慢、温柔地冲洗眼睛至少15分钟,然后送往医院进一步处理;若衣物被硫酰氟浸湿,立即用水冲洗,然后脱去污染的衣物,进行彻底清洗。
3.10%环氧乙烷
3.1 理化特性:
分子量44,常压下为无色气体,有乙醚气味,10.8℃以下为无色易流动的液体;熔点-111.7℃,沸点10.8℃;有高度化学活性和燃烧性,空气中燃烧限为3.6%-78%(体积比),与镁、银等化合物接触可形成乙炔,也可发生爆炸,遇明火发生燃烧或爆炸;可以任意比例与水溶和,与水1:22溶和后则失去易燃性,能溶于有机溶剂和油脂;液态下能缓慢发生聚合,聚合物呈黄色油状物或树胶状;轻或无腐蚀性。
3.2 用途和使用范围:
用于集装箱、废旧物品及其他货物、交通工具的货仓、堆放货物的场地、医疗器械、空仓的消毒、杀虫和灭鼠。
3.3 使用方法:
一般在20℃左右使用,用量为50至100g/m3,密闭时间24至72小时。
3.4 注意事项:
1) 参加熏蒸作业人员必须穿气密性防护服,佩戴自给式正压呼吸器防毒面罩(全面罩),并戴橡胶手套,以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2) 本品易燃易爆,消毒现场(大量使用时指30m至5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明火作业、变电设备、转动马达及其他可产生火星的设备,并确保熏蒸场所内的所有加热和产热装置已被关闭且其温度已降至室温。
3) 不得用于粮食及食品的熏蒸;不适用于住宅和大船人员住所的熏蒸。
4) 投药时,应徐徐打开钢瓶阀门,勿使药液突然喷出。钢瓶的出气口不得朝向人的面部。
5) 用环氧乙烷进行熏蒸时要求的相对湿度:小型物品处理以30%~50%为宜,大型物品处理要求在60%至80%左右。
6) 大规模熏蒸只能在室外或防爆建筑中进行,须准备消防器材。
7) 加热环氧乙烷的容器,须在阀门打开后进行,用温水浴加热,加热不能太猛,给药完毕,须在关闭阀门前停止加热。
8) 作业过程中进出现场的工作人员应穿橡胶底鞋,以防摩擦产生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用浸以硫代硫酸钠试液的湿滤纸测定易漏部位,发现漏气立即修补。
9) 熏蒸结束后要充分通风散气并检测残留浓度,在达到安全浓度之前决不可开电灯照明(防爆灯除外)。
3.5 中毒表现和急救原则:
1) 大量吸入环氧乙烷气体可引起全身中毒。患者口中会感觉到有特殊甜味,并出现剧烈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咳嗽、心动过缓及过早搏动、步态不稳、失眠、烦躁不安的症状。严重者可发生酸中毒、昏迷。此外还可引起肝脏肿大、肝功能障碍(血胆红素增高等)及黄疸以及尿中胆红素、尿胆元增高。
2) 接触环氧乙烷气体可使患者的角膜损伤,接触的皮肤出现红肿,并在数小时后形成大瘤。反复接触的患者会产生过敏反应,在原接触部位呈现红斑和发痒。
3) 急救原则:无特效解毒剂。如皮肤、黏膜或眼不慎沾上环氧乙烷液体,应立即用清水或3%硼酸溶液反复冲洗,防止烧伤;如发现任何中毒症状必须立即离开熏蒸场所,呼吸新鲜空气;使患者坐或躺,盖被毯保温,并立即送往医院急救。
4) 医疗措施:根据病情需要,给予吸氧、人工呼吸或注射呼吸兴奋剂,注意保暖;严重者可加压给氧,有条件时可采用高压氧疗法。
5) 对喉头痉挛、水肿及呼吸道灼伤,有多量分泌物,导致呼吸困难或窒息的患者,应及早施行气管切开术;对病情较轻不做气管切开术的患者,可让其吸入水蒸气、安息香酊蒸气或 3% 硼酸溶液蒸气,或雾化吸入1% 麻黄碱及抗菌素等,其他对症处理和支持治疗的处理原则同内科、眼科等。
4.溴甲烷
4.1 理化特性:
分子量94.94,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压缩或冷凝时为无色或淡黄色透明液体,一般无味,高浓度时略带甜味,略有氯仿或乙醚气味;熔点-93℃,沸点3.6℃;水中溶解度1.758g/100ml(25℃),溶于氯仿、乙醚、乙醇、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在油类、脂肪、树脂、染料和醋等中的溶解度也较高,低温液态时与硫酰氟互溶;不燃烧(可燃极限10%至16%,遇火花可引起燃烧);比较稳定不易被酸、碱性物质分解,但在碱性酒精溶液中会分解;消耗臭氧层;溴甲烷是一种强有机溶剂,特别是对天然橡胶;纯品溴甲烷不腐蚀金属,液态时可与铝起反应。
4.2 用途和使用范围:
用于废旧交通工具、集装箱、废旧物品及其他货物、交通工具的货舱、堆放货物场地的杀虫和灭鼠。
4.3 使用方法:
1) 应在10℃以上使用,剂量为30至50g/m3,密闭熏蒸时间≥24小时,但一般不超过72小时。
2) 使用剂量因环境湿度及被熏蒸物体而异。一般来说温度低,被熏蒸物体颗粒小,吸附性强,则使用剂量高;同等剂量,温度越高,熏蒸时间越长,则效果越好。
3) 溴甲烷比空气重约3倍,须将投药管放在熏蒸室顶部施药。
4.4 注意事项:
1) 不能用于含有橡胶垫的高精尖仪器设备、橡胶制品、皮革、高级皮毛制品、高脂肪含量食品的熏蒸;也不适用于住宅和大船内人员住所的熏蒸。
2) 本品剧毒,高度挥发;可经吸入、吞食或皮肤吸收而进入体内,轻者有害,重者危及生命;该气体比重大于空气的比重,沿地面扩散;加热的办法使溴甲烷气化,会提高容器内的压力,有爆破的危险。
3) 参加大船、相对封闭的大型空间或作业场所内情况复杂的相对封闭空间的熏蒸作业人员必须穿气密性防护服,佩戴自给式正压呼吸器防毒面罩(全面罩);在集装箱场地对集装箱熏蒸或在空旷的场地对货物熏蒸时,须佩戴完好、合适、有效的防毒面具并选用适宜的滤毒罐。
4) 在大气中遇高热、明火易燃;不能与金属、环氧乙烷共存。
5) 发生泄漏须用沙土混合吸收,作业人员应处在上风向。
6) 运输和搬运严防潮湿、曝晒、猛烈撞击和振动;远离热源、火种、氧化剂和活性金属粉末;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中,使用前不能解除阀安全帽和瓶阀罩,使用后要复位。
4.5 中毒表现和急救原则:
1) 轻度中毒表现为头昏、眩晕、全身无力、恶心、呕吐、四肢颤抖、嗜睡等。
2) 中度和严重中毒时,走路摇晃、说话困难、视觉失调、精神呆滞但保持知觉、
3) 急救原则:溅到眼睛中,须立即用充足的清水彻底清洗15分钟以上;溅到衣服上,须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并用水和香皂清洗药液接触到的皮肤15分钟以上;发现任何中毒症状必须立即离开熏蒸场所,呼吸新鲜空气,使患者坐或躺,盖被毯保温,多喝糖水,并立即送往医院急救。
4) 医疗措施包括:静脉注射20%至40%葡萄糖溶液,每日静滴5%葡萄糖溶液,静脉注射维生素B1和维生素C,每日或隔日用温水淋浴;若有心脏或血液循环衰退迹象,应注射强心针,若有呼吸困难迹象,应以适当方法给患者供氧。
二、熏蒸剂的贮存、运输和作业防护措施
1.贮存
1) 熏蒸剂的贮存须有专用仓库,仓库离住宅和其他建筑物至少100m,仓库窗户用毛玻璃或刷白,另加铁栅。
2) 熏蒸剂钢瓶库必须采用二级以上的防火建筑,防止雨(雪)、阳光直射,库内不得有暖气、水、煤气等管道通过,不准有地下管道或暗沟,空瓶、实瓶应分开(分室)储存,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能储存气瓶。库房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有运输和消防通道并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池,备有专用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3) 熏蒸剂钢瓶贮存须戴好瓶帽,最好戴固定瓶帽;实瓶应立放,数量应有限制;要留有通道。
4) 建立严格的安全贮存、保管、领取、退还登记及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制度;规定储存期限,瓶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 贮存区域严禁设置值班室,不得在该区域内睡觉和逗留。
6) 熏蒸剂贮存仓库须有防毒、防火设备;绝对禁止在仓库内吸烟、饮食,闲人不得进入。
7) 禁止硫酸与磷化铝、磷化锌混存。
2.运输
1) 熏蒸剂必须用危险品专用车运输,悬挂运送危险货物的标志,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
2) 押运人员要了解药剂性能、毒性、防护及紧急处理措施。
3) 搬运和装卸要轻拿轻放,防止滚动、撞击,不得倒放、卧放。
4) 运输中必须避免阳光直射、水湿或雨淋。
5) 熏蒸剂严禁与人、畜、食品、饲料等同车运输。
6) 运输中应携带相应的防护用品和配备必要的紧急处理工具。
3.作业防护措施
1) 从事熏蒸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熏蒸原理、熏蒸剂理化性质和毒性以及贮存、运输、应用、残留、防护等方面的合格培训。
2) 从事熏蒸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怀孕期、哺乳期和月经期的妇女不得从事熏蒸工作。
3) 熏蒸前须制订计划,充分做好准备及分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熏蒸作业须由两人或多人协同实施,严禁单人操作。
4) 熏蒸时要求50m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和家畜、家禽;熏蒸作业中应在熏蒸场所的四周5至10m处划出警戒线,并树立标志牌或张贴告示:危险有毒,正在熏蒸,请勿进入。此外,应派专门人员在警戒线外巡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 根据不同熏蒸作业场所的情况,参加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选择有效的防护方法和防护用具,以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6) 使用前应对熏蒸剂钢瓶进行检查,使用时须立放,并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移动熏蒸剂钢瓶应手搬瓶肩转动瓶底,禁止敲击、碰撞熏蒸剂钢瓶。禁止在熏蒸剂钢瓶上焊接把手,严禁火烤冻结瓶阀,保护瓶外油漆防护层。作业完毕后,须送回瓶库妥善保管。
7) 发现有漏气时,应首先做好人身保护,站立在上风处,向气瓶倾浇冷水,使其冷却后,在做好个人有效防护的前提下去旋紧阀门;若发现气瓶燃烧,使用相应的灭火器具,主要用雾状水喷射,使其冷却再进行扑灭;扑救有毒气体气瓶的燃烧,应注意站在上风向,并进行有效防护;切勿靠近气瓶的头部或尾部,以防发生爆炸造成伤害
8) 施药过程中如果药液浸染皮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肥皂水洗净。
9) 如出现头昏、胸闷、恶心、面色苍白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离开熏蒸场所,到空气新鲜处休息并保持呼吸通畅,脱去污染衣物,对污染的皮肤用大量清水冲洗,对中毒严重者须立即送往医院急救。
10) 熏蒸工作期间严禁吸烟、饮食;禁止在夜间、大风、大雨、雷电及其他其他恶劣环境下进行熏蒸作业。
11) 熏蒸完毕须进行充分的通风散气,并测定残留浓度。
杀虫剂
一、常用杀虫剂
1.杀虫饵剂
1.1 用途和使用范围:
用于居所、厨房、餐厅、医院、超市、饭店、仓库、实验室、汽车、火车、轮船等诱杀蟑螂、蚂蚁等。
1.2 使用方法:
点状施药于蟑螂出没处及隐蔽处,以量少点多面广为原则,尽可能的接近蟑螂活动及取食场所。
1.3 注意事项:
1) 避免儿童接触。
2) 远离食品和饮水处,以免误食,如大量误食,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3) 避免阳光直射、高温和人为冲刷,胶饵接触水后会降低其持续效果。
4) 天黑后施药最佳,根据蟑螂密度和环境条件酌情增减用药量和次数。
5) 药品存放阴凉、干燥处,勿近火源,勿暴露在高温环境下。
6) 施药后如发现死蟑螂不要清除,可将其扫入角落处即可。
7) 不要与其他杀虫剂混用,以免引起害虫拒食。
1.4 中毒表现与急救原则:
1) 大量接触有机磷杀虫剂后,患者在24h内可出现较明显的毒蕈碱样胆碱能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乏力、恶心、多汗、胸闷、视物模糊、瞳孔缩小等;其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为 50%至70%;中毒加深时,患者可出现肌束震颤等烟碱样表现;其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为 30%至50%;严重时患者可出现肺水肿、昏迷、呼吸衰竭、脑水肿等症状,其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酶酶活性一般在 30% 以下。
2) 急救原则:立即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清除毒物,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趾)甲,眼部受污染时,迅速用清水或 2% 碳酸氢纳溶液清洗患处。
3) 医疗措施:应用特效解毒剂。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等抗胆碱药,中度和重度中毒者,应合并使用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氯解磷定、碘解磷定等)。
4) 对症和支持治疗:处理原则同内科;中度和重度中毒患者在其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数天,并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2.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2.1 用途和使用范围:
用于居民住宅、饭店宾馆、工厂、商店、仓库、学校、医院、畜牧场、饲养场、船舶、港口、农田、地下管道、垃圾场等各种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等的杀灭。
2.2 使用方法:
喷洒或喷雾。
2.3 注意事项:
1) 禁止将药水喷洒在食品、餐具上。
2) 喷洒时应穿戴防护用品,避免药水溅入眼中,如发生此类情况,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3) 皮肤沾有药液应及时清洗干净。
4) 置于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5) 受到污染后,须立即脱离事故现场,用肥皂水等碱性液体或清水彻底清洗,不要用温热水清洗。
6) 如不慎误服,应用2%至4%碳酸氢钠液或清水彻底洗胃,并立即送医院治疗。
7) 某些溶剂和推进剂易燃,严禁向明火、炽热材料上喷射。
8) 使用前后的气雾罐均不能敲击、穿刺或火烧。
9) 常温下保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切忌靠近暖气或火源、热源。
10) 不得用于养鱼、养蜂、养蚕等场所。
11) 对使用的气雾罐编号进行登记。
2.4 中毒表现与急救原则:
1) 中毒表现:吸入较大量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后,1小时至48小时内,患者面部会出现感觉异常(烧灼感、针刺感、蚁走感或麻感),并伴有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多汗等症状。接触该药后皮肤可产生接触性皮炎,会阴部可有明显的局部红肿。眼溅入该药可引起眼痛、畏光、流泪、眼睑水肿、球结膜充血水肿。口服后 10分钟至60分钟,患者可出现恶心、呕吐、上腹灼痛、食欲减退等症状,严重者可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肺水肿,甚至昏迷。
2) 急救原则:对于经呼吸道、皮肤接触该药的患者,症状不明显的可让其脱离接触环境,到空气清新处,无需其它特殊处理;对于口服中毒者,应立即口服催吐药物或刺激咽后壁人工催吐,并进行对症治疗。
二、使用杀虫剂的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
1.药剂配制的防护:
1.1 根据药物性质和配制情况,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
1.2 使用相应器械进行配制。
1) 配制水可分散性粉剂时,须用一个较深的桶状容器以及长柄搅拌棒混合药剂,以防溶液飞溅。搅拌时搅拌者需站立。
2) 溶解固体膏状物时,应使用机械在密封罐中制备。如果没有机械设备,可以准备长柄搅拌棒和较深的容器。任何容器都不应装得过满,以免溅出对操作者造成危害。
3) 分装母粉时,应使用长柄的勺或铲子把杀虫剂从容器中取出。
1.3 及时冲洗溅在皮肤上的药液。
1.4 配药场所应保持空气流通,空气中的药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1.5 在室外配药时,人应站在上风向,清洗药剂配制用具的污水要倒入远离水井的新挖坑内深埋。
2.作业时的防护:
2.1 使用有机氯化合物时,操作人员应穿防护服,戴防护帽,完成当天工作后应清洗并更换防护服。
2.2 使用有机磷时,操作人员在施药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宽边帽、橡胶手套和胶靴(不能穿拖鞋),工作结束后立即洗手、洗澡。
2.3 使用拟除虫菊酯时,要穿清洁的工作服、帆布鞋、胶靴,戴工作帽,工作完成后洗浴更衣。建议使用一次性面具,应尽可能减少暴露。每天不得超过7个泵次(喷完喷雾器中药液为一个泵次)。
2.4 任何药液接触皮肤时,应立即洗净。衣物如被杀虫剂弄湿应立即更换。
2.5 施药者暴露时间不应超过预定工作时间(通常是5小时至6小时),工作结束后尽快进行洗浴。
2.6 从事施药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要定期对所有施药人员进行健康体检,胆碱酯酶活性显著降低者应停止施药工作。怀孕期、哺乳期和月经期的妇女不得从事施药工作。
灭鼠剂
一、灭鼠饵剂
1.用途和使用范围:
用于居民住宅、饭店宾馆、工厂、商店、仓库、学校、医院、畜牧场、饲养场、船舶、港口、农田、地下管道、垃圾场的灭鼠。
2.使用方法:
1) 调查:投饵前,检查和确定鼠害程度及其附近区域内所有啮齿类的入口、鼠洞和取食场所的位置。
2) 投饵方式:投在鼠道两侧或鼠觅食处。毒饵应放在容器内,并加上遮盖物或直接放入鼠洞内。
3.注意事项:
1) 药剂有毒,要严格管理,避免儿童接触到药剂。投放药剂后要防止家禽、牲畜和有益动物接触。
2) 药品应密封于原容器中,储存在远离儿童、家畜及鸟类的地方,与食物和饲料隔离。需专人管理,严格出库手续。
3) 使用前须掌握毒药特点、性状、配制方法、浓度及操作规程。
4) 在使用时做好个人防护,手套、口罩、投毒工具,避免药剂接触皮肤、眼睛、鼻子和嘴,工作结束后和饭前洗净手脸及裸露的皮肤。投毒时严禁饮食,操作时在上风向。
5) 用过的包装物须焚烧或深埋,使用过的容器要彻底清洗,接触毒饵的物品、地面要清洁,死鼠须深埋或焚烧。
6) 不慎药剂接触皮肤或眼睛,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
7) 如果误服中毒,应立即送医院抢救。
8) 药物投放地点、数量必须标记,灭鼠后详细检查,剩余药物须收回妥善处理。
4.中毒表现与急救原则:
1) 抗凝血类灭鼠剂早期可不出现症状,但在 1天至7天 后患者会出现头晕、乏力、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3d 后可逐渐出现出血性表现。患者多表现为刷牙后的齿龈面渗血、创伤部位出血、皮下紫斑。随着病情的发展,可出现自发性出血,如皮肤紫癜、受压部位青紫或血肿、鼻衄、齿龈部出血、月经延长等。严重者可出现咯血、呕血、便血、血尿,妇女可阴道出血,多因颅内出血或胃肠道出血死亡。
2) 诊断方法:在临床症状不很明显的情况下,检查凝血酶原时间是一种可信的了解抗凝血剂对人体作用程度的方法。
3) 含有香豆素的抗凝血剂会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有效的治疗会使凝血时间恢复到正常水平。
4) 在开始治疗以前测试凝血酶原时间是十分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服用抗凝血剂 12小时至18小时以后凝血酶原时间才会发生变化。
5) 急救原则:口服中毒者应立即予以催吐、洗胃及导泻;并使用特效解毒剂维生素 K1 进行静脉注射,每天3次,持续注射到3至5天。较重患者于首次注射后,还应继续用维生素 K1 静滴,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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