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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徽省体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3、《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条
6、《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7、《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六条
8、《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9、《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10、《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第三条
1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
1995.10.1
行政法规
1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90.3.12
2
反兴奋剂条例
国务院
2003.3.1
3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8.1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地方性法规
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省人大
2003.1.1
规章
1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1997.7.8
2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2000.11.10
3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9.11
4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3.16
规章
1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6.1.1
2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8.12.1
3
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1.2.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射击场,可以配置运动枪支。”
2.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8条:“攀登8000米以上高峰,登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按第二章所列各条向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报;攀登8000米以下高峰,向组队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体育局)申报。经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登山活动批准书》。”
(1997年7月8日国家体委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务院412号令保留)
(二)行政处罚(共4项)
1、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五十条:“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可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4、未经批准从事攀登、射击和以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从事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本办法规定的行使批准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以攀登山峰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以健身气功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以射击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以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批准的条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对从事前款规定的体育经营的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体育设施、体育器材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批准期限,但不得无故拖延。”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6项)
1、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2、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3、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4、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5、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6、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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