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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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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作者简介:史学瀛(),男,天津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研究;赵腾宇(),男,河北石家庄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研究。,学术探索 年 月 ,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史学瀛,赵腾宇(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摘要:碳排放数据造假严重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不仅损害国家公信力,而且阻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行。通过社会信用体系来规制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体现了信用规制作为一种新型治理工具的价值,并具备充分的理论与制度依据。但实践中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仍暴露出诸多问题,集中于立法的缺位以及执行、监管机制的不

2、足。结合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需要,提出从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法律体系、信用评价联动体制机制、信用监管机制予以完善的优化路径,其中应蕴含绿色金融重要理念,旨在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键词:碳排放;信用体系;信用规制;绿色金融;生态文明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 年 月 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我国“双碳”行动稳步开展,充分彰显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决心,以及履行国家义务的庄严承诺,同时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地位与价值。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并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3、制度,这是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由之路。然而实践中碳市场的运行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碳排放数据造假的现象尤为突出,严重挑战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底线”,损害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阻碍着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年 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一批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引发了社会对于碳排放数据造假的关注。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逐渐显现出将信用规制作为一种新型治理工具的优势,故可为解决碳排放数据造假问题提供相应的规制思路。鉴于此,本文将系统分析碳排放数据造假的背后原因,并探讨通过信用机制对碳排放数据造假进行规制的具体模式,以期破解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的现实桎梏,为我国

4、“双碳”目标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一、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现实意义(一)碳排放数据质量: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碳排放数据直接反映出企业特定时间范围内的碳排放量,直接关系到企业配额清缴、减排履约、碳排放权交易等环节。碳排放数据的准确与否以及碳排放数据披露的充分程度与及时程度都是衡量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因素,因此碳排放数据质量受到多环节多方面的影响,而碳排放数据质量亦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行。碳排放权交易是建立在企业实际的碳排放量与企业被分配或购买的碳排放配额之间的差额的基础之上,而碳排放数据是最重要的企业碳排放量化的依据之一,碳排放数据质量决定了企业实际碳排放的最终量化结果。因此碳排放数

5、据质量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既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逻辑起点,也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最终落脚点,此外,碳排放数据质量还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密切相关。可以说,碳排放数据质量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因素,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实践中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否可以实现制度目的与价值。碳排放数据质量不仅是碳排放管理与碳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且是保障市场信用信心与国家政策公信力的“底线”和“生命线”。为加强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全国碳市场运行秩序,生态环境部于 年 月发布了 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并于 年 月至 月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的专项监督帮扶,发

6、现实践中不乏碳排放数据造假现象,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逐渐凸显。碳排放数据质量有赖于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年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特别强调 年碳排放数据质量应全面提高,具体可采取制修订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指南标准、强化对碳排放数据的监督管理、完善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机制、加强碳排放监测能力与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有助于全面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回应碳排放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等现实要求,一方面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碳排放

7、数据质量相关主体为解决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对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主体进行分析,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数据管理水平、能力、主观意图、职业操守等最终决定了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好坏,这也是全面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突破口。碳排放数据质量相关主体主要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核查机构、监管部门等五类,每类主体对保证碳排放数据质量都承担不同的职责与义务,每类主体的行为最终都会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所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更应当注重碳排放权交易的全局性与系统性。重点排放单位是碳排放数据的原始提供者,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监测统计核算等环节生成相应的碳排放数据,而碳排放数据是编制碳排放报告的

8、重要依据。根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重点排放单位按照相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告应载明排放量,即碳排放数据。此外,重点排放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这就意味着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碳排放数据质量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终局责任。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虚报瞒报碳排放数据等碳排放数据造假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限期改正与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下一年度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咨询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通常是重点排放单位委托的协助其进行碳排放数据管理、碳排放量核算、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第

9、三方服务机构。咨询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通常都是接受重点排放单位的委托,因此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与重点排放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咨询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通常都是进一步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的原始碳排放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影响兼具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但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咨询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碳排放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对于咨询服务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碳排放数据造假等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行为,通常以将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进行信用惩戒。根据 管理办法 的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一般来说政府都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

10、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核查机构应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核查就是对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碳排放报告中的碳排放数据质量进行检验,一方面核查过程从实质上形成了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另一方面核查结果是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亦需根据核查结果确定其监督检查重点与频次。总之,核查在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不仅是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保障,而且是衔接碳排放权交易诸多环节的重要枢纽。但目前法律法规仍未明确核查机构碳排放数据造假 的 法 律 责 任 与 处 罚机制。监管对于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的意义毋庸置疑,尽管监管部门不是碳

11、排放数据造假的直接参与者,但监管部门职责的履行程度仍会对碳排放数据质量产生影响,只有严格科学规范的监管机制才能倒逼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核查机构减少碳排放造假行为,因此监管部门也是不可或缺的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的重要主体。二、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透视(一)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的基本形态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主体以及相应程序、职责的区别,可依照对碳排放数据质量影响方式的不同将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类型分为如下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在制作提交碳排放报告过程中因碳排放数据造假对碳排放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另一种是核查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对于碳排放报告中碳排放数据质量的核

12、查与监管不当造成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间接影响。通常来说,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大多数情况的立场都是比较一致的,本质上都是伪造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碳排放,因此实践中也普遍由重点排放单位承担主要的碳排放造假的法律责任,但咨询机构与监测检验机构的责任制度尚存争议,有待予以系统性完善。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开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可归纳出咨询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编制虚假检测报告,伪造原始检测记录,例如篡改检测报告的收样日期、检测日期等信息,伪造编号记录单、样品处理台账等原始档案,以及采取篡改检测结果、捏造水分数据等影响碳排

13、放数据质量的方式;第二,协助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咨询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在与重点排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时,会承诺帮助企业应对碳排放量超配额的情况,并指导企业伪造送检煤样;第三,碳排放报告编制内容失真,质量控制缺失,无视重要原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直接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主体,上述主体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应成为未来规制的重点。核查机构与监管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定位都有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功能,因此核查机构与监管部门未能尽到相应义务则会损害碳排放数据质量,而且核查机构通常都是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履行核查程序,核查机构行为的不规范也反映出承担监管责任的地方生

14、态环境部门的职务疏忽。具体到核查工作中,目前存在核查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如核查工作走过场、编制报告时“挂名”的情况频发,另外在核查履职方面存在问题,如核查过程中对数据来源及真实性的核实不足、对明显碳排放数据造假进行默许,导致最终核查结论严重失实,无法体现重点排放单位的真实碳排放量。核查机制与监管机制都是重要的支撑保障机制,不充分不完备的核查与监管一方面会对碳排放数据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阻碍碳排放权交易以及碳市场有序运行,特别会造成国家公信力的减损,长此以往必定会影响“双碳”目标的实现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艰巨任务。(二)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主要成因找出上述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背后的原

15、因是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前提,尽管形式上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多种多样,但造成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的驱动因素都是互通的。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体责任的法律制度规定不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核查机构、监管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中扮演不同角色,但目前法律制度只是要求重点排放单位与核查机构要对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而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的碳排放数据质量责任相关制度规定较为缺乏,导致实践中执法与司法缺少相应的立法依据,从而造成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规制体系存在薄弱环节。第二,碳排放数据质量归责机制不合理。由于立法中有关咨询机构与检测检

16、验机构的碳排放数据质量责任规定几乎空白,可能导致实践中重点排放单位转移碳排放数据造假责任来规避法律责任。重点排放单位将编制碳排放报告业务全权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一方面加大了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核查机构相关工作量,另一方面导致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真实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比如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排放报告中进行数据造假,而核查机构在无失职情况下未能发现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不能认为核查机构协同重点排放单位进行造假,应以其核查能力存在问题进行停业整改、限制从业等从业限制类的惩罚。但若将所有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都定性为碳排放数据造假,可能造成过罚不相称的问题。总之,由于主体责任立法缺位,实践中的归责存在诸多障碍与局

17、限。第三,对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行为的处罚力度畸轻。现行法律仅针对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且主要以财产罚的形式进行处罚,缺少行为罚、资格罚等处罚模式。然而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因素颇多,无论相关主体还是违法行为都较为多样,碳数据造假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且目前法律针对碳数据造假处罚机制在责任主体与归责追责领域尚有不足。总体而言,碳排放数据质量处罚机制仍有很大改善空间,特别是对于咨询机构与检测检验机构的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为失衡,造成相关主体违法成本过低,而处罚机制的完善应与明确责任主体、优化归责机制相协同。第四,碳排放数据管理主体

18、能力建设较弱。碳排放量的核算涵盖大量数据,某一数据可能涉及大量前端数据。如果为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而不断向前端追溯,容易过度加长因果链以及加大工作量。而碳排放数据管理主体能力不佳,一方面因数据量巨大而造成数据差错,另一方面数据追溯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最终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三、碳排放数据质量优化路径:信用机制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的规制(一)信用机制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的规制基本原理信用规制是一种新型社会治理工具,信用机制的充分合理运用有助于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信用规制的治理模式的诞生与演进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第一,社会信用文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传统道德评价的功用逐渐淡化,

19、社会信用危机开始显现,特别是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存在诸多方面的信任问题,因此亟需发挥信用的社会治理功能。第二,法治思想。信用规制的社会治理工具的产生与发展基于对法治思想的思考,而将信用规制作为一种法治工具也是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的结果。第三,信息治理经验。信息规制在解决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方面具有明显的治理效果效率,信用规制模式是在借鉴信息规制治理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延伸与细化。信用机制可以有效规制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和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而且也有助于推动“信用中国”的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碳排放数据造假等问题可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得到有效解决,通过社会信用体系规制碳排放数据

20、造假的机制首先应把碳排放数据造假等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行为界定为失信行为,失信信息应在一定范围与期限内可被公众查询获取。同时应对失信行为进行细化,比如可按照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主观恶意程度、情节轻重、造假次数以及危害后果等要素,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等,不同程度失信行为的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和公开范围应有所区别。此外,失信信息也应成为对相关主体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在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内,各类市场主体可获取碳排放数据造假主体的失信行为,并据此决定是否与该失信主体开展经济交易活动,以及是否添加更严格的条件与程序,例如银行可减少对碳排放数据造假主体的贷款额

21、度或提高贷款利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限制碳排放数据造假主体的某些从业资格等。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规制应特别体现相当性和相关性基本原则。信用规制的相当性是指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适度公允的惩戒,从而保证过错与惩罚相当。信用规制的相关性则意味着所有的处罚与惩戒应基于失信行为的性质,并只能在相关领域进行规制。由于信用规制相较于其他规制模式具有惩罚的累积性、连续性、扩散性等特征,使得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可能受到诸多行政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多次惩戒,从而可以有效解决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低成本高收益问题,为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二)我国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政

22、策法律依据事实上我国早已开始重视环境信用体系的建设,例如 年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应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则明确提出了对于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的要求;年 月原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改委就联合制定了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从环境信用记录信息范围、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环境信用承诺制度、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建设、对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与任务,为建立健全我国环境信用体系提供了重要指引。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

23、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于 年 月印发了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 改革方案),其中要求将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此外,还强调把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企业信用管理内容,并成为企业信用评价重要指标,以及将违反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处罚信息纳入信用记录,监管部门可根据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在 改革方案 基础之上,生态环境部制定了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细化了环境信息披露及相应监督管理活动的规则。在第三章披露内容和时限中,明确了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涵盖的内容,其中包括环保信用评价信息以及碳排放信息。此外,还进一步

24、对 改革方案 中提到的环境信息披露与信用管理相结合的有关要求予以制度化,有助于通过信用机制来约束规范环境信息披露。随着我国稳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新发展格局的逐渐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在生态环境治理特别是气候变化应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法律法规都已经开始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鉴于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年 月印发了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积极探索通过信用机制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运行问题,其中专门提出了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要求全面实施环境保护领域的信用评价,

25、并优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与运用。提出应聚焦实现“双碳”目标的基本要求,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体系,尤其应加强对于核查环节的信用监管,并充分体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价值,特别强调应完善对于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规制。四、我国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现状与不足(一)我国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现状目前我国有关碳排放数据造假的执法案件并不多,根据仅有的数起案件归纳出现有规制路径。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造假的处罚主要以罚款为主,且限制在 万元以内。例如,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亚华煤电集团锦界热电有限公司作出了陕 环罚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该重点排放单位用其他煤样作为月混合样送检,其

26、编制的碳排放报告不符合真实性与准确性的要求,对其处 万元处罚。苏州生态环境局对吴江罗森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行为作出了苏环行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书,对违法企业处罚 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行政处罚在“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进行为期一年的公示,同时在信用中国(江苏苏州)中对吴江罗森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索,可发现该行政处罚信息,但该行政处罚信息也只有为期一年的强制公示期,公示期满后该企业可申请信用修复,届时将检索不到该行政处罚。实践中已有山东凯翔阳关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信用修复消除其在信用中国上有关因碳排放报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结果,加之

27、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示查询系统与路径的完备,已无法从官方途径查询到有关该重点排放单位的处罚记录。而对于咨询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核查机构相关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于立法缺位,实践中的信用规制机制更需要完善与统一。作为全国第一起碳排放数据造假案引发国家与社会广泛关注,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碳能投”)在提供碳管理咨询服务期间,伪造 家重点排放单位企业煤样检测报告,其碳排放数据造假问题突出,为此内蒙古生态环境厅决定将其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以实施诚信惩戒。年 月以来,北京四中院受理的 件关于碳排放数据造假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均为中华环保联合会,被告包括

28、上述的中碳能投与相应的 家重点排放单位,环境公益诉讼也不失为一种衍生的信用规制新模式的探索与尝试。而生态环境部 年 月公开的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系列典型案例中提及的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因其编造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亦被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另外,对于核查机构的信用规制已有地方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浙江早在 年就已发布了 浙江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建立核查机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对于各种碳排放数据质量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较为单一,特别是对于咨询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核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规制相

29、对缺乏,考虑到第三方机构的职能更应体现其社会公信力,对其行为予以信用规制具有明显的必要性。(二)我国碳排放数据造假信用规制的不足目前我国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仍在起步阶段,政策法律为碳排放数据信用规制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不乏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的信用规制实践案例,但整体来讲我国碳排放数据造假信用规制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阻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提升,不利于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与生态文明建设。第一,有关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体系法制化不健全、不完善。尽管目前国家层面出台了不少有关碳排放数据造假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但始终未能明确有关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体系的法律地位,导致对于影响碳排放数

30、据质量的相关主体的信用规制缺乏对应的法律保障与支持,因此有关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环保信用评价和实施奖惩时缺乏充分的制度依据,加之重点排放单位在气候变化应对与减污降碳治理中常处于消极被动状态,不具有参与环保信用评价的主动性,也加大了实践中碳排放数据造假信用规制阻力。第二,信用体系的具体运行机制存在不足,特别是对于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的信用评价的联合惩戒激励机制不完善,以及相应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类型及其运用形式不丰富。信用评价的联合惩戒激励有助于约束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但由于联合惩戒激励关系到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目前部门之间还未能形成高效的协调反馈运行机制。此外,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的信用评价机制较为传

31、统,仍因袭常规的信用评价思路,未能充分体现碳排放数据造假的特殊性,一方面对于有关主体的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的信用评价不到位,另一方面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保存、公示等诸多方面有待系统性完善与改进。第三,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监管机制不完善。信用监管不仅是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方式,而且是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碳排放数据造假信用规制体系中信用监管机制运行思路有待明晰,并无法充分回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基本要求。此外,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为公众参与原则的落实提供前提与保障,同时也关系到信用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但目前我国碳排放

32、数据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有不足,影响信用监管机制乃至整个信用体系建设。总之,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主要存在立法缺位、实施困境、监管缺陷三个层面的问题,其中立法层面的问题是源头,实施关系到信用规制的具体执行,监管则是信用规制的保障,三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应成为构建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体系的重点。五、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制度构建(一)建立健全系统全面的碳排放数据造假信用规制法律体系构建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制度首先应从立法层面完善碳排放数据造假信用规制法律体系,不仅要明确信用规制的法律地位,而且要提出较为具体细化的信用规制程序。目前我国调整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最主要的法律制度就是由生态环

33、境部制定的 管理办法,从效力上属于部门规章,且其中对于碳排放数据造假等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违法行为的规制措施相对缺乏。一方面 管理办法 涵盖被规制的主体范围有限,主要关注重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而忽略其他主体的违法违规;另一方面 管理办法 中相关规制措施也未能体现 改革方案 中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信用规制内涵与要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违规核查的追责,核查机构弄虚作假的,不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解除委托关系,而且将其违法违规相关信息计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若其情节严重,则会进一步要求三年禁止核查服务的从业限制处罚。此外

34、,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专门规定了信用惩戒,提出建立交易主体和核查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发现,暂行条例 具有一定的信用规制理念,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制路径,与 管理办法 相比具有明显制度优势,但目前 暂行条例 仍在制定之中,应加快推进 暂行条例 立法进程,充分考虑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成因,结合碳排放权交易以及实现“双碳”目标的现实需求,创设合理高效的信用规制制度。此外,还应专门完善环境信用法律制度,包括环境信用披露制度、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环境信用结果运用等诸多方面,特别是优化各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信用规制不同环节的衔接,而且应在立法上强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并突出

35、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切实以人民为中心,注重防范化解国家治理、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风险。(二)完善碳排放数据造假信用评价联动体制机制碳排放数据造假相应的信用评价是信用规制的关键,信用评价在信用规制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有赖于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特别应体现信息公开披露以及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而优化信用评价联动体制机制可以有效加强信用规制不同主体以及不同环节之间的互动补充。信用评价联动体制机制的构建应遵循政府主导、第三方评价、全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形成一种动态的信用评价综合体系。由于碳排放数据的信用规制整体上以公共属性为主,因此信用规制制度的各项内容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例如政府应积极

36、开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评价、进行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管等关系到信用评价机制实施的工作。第三方评价以及全社会监督都体现了信用评价联动的要求,比如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的信息沟通机制,特别是将绿色债券、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手段与碳排放数据质量相关的信用评级相关联,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础之上探索新型碳金融、碳信用、碳资产等新型经济交易模式,实现经济手段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联动。此外,还应完善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一方面将信用结果与奖惩机制进行有效衔接,丰富信用结果在不同部门与不同领域的运用;另一方面加强信用共享平台建设,充分提高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治理工具对于信

37、用公开披露与共享的支持,形成社会与公众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对于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核查机构应根据不同主体职责的差异创设不同的信用奖惩机制,特别应根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形成惩罚的“梯度”来确保过罚相当,并探索一定具有守信激励属性的补偿优化措施,如信贷利率优惠、部分税收减免等,旨在通过经济手段约束相应主体依法依规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三)优化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监管机制信用监管既是一种新型监管模式,也是信用规制的根本保障,可有效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监管机制的完善应首先明确信用监管的主体与对象,并对包括信用披露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38、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等信用监管环节涉及重要内容进行优化,特别注意应加强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同时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发生权责冲突与监管空白。完善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监管机制还需要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监管平台,不仅涵盖涉事主体的信用信息,而且整合优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信息的依法公开披露,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及时、准确的信用信息公开是信用监管的重要前提,也反映了生态环境治理与气候变化应对的公共属性,关系到国家、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福祉。全国性的信用监管平台与其他信用平台应当相辅相成,突出社会信用体系的系统性全局性,并应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关联,将

39、信用监管作为监管碳排放权交易的一种重要高效的监管方式,从而回归碳排放权的“信用”本质,并在理论与实践上充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内涵。此外,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监管机制的高效运行有赖于科学合理的信用监管组织体系,应建立多元信用监管组织体系,形成由政府统筹、行业企业协调、社会公众参与的新型监管格局。同时还可探索 模式在信用监管中的运用,积极发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与发展生态经济的主体优势,而考虑到碳排放权交易的特点,更应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同监管的新监管路径,这也是未来生态环境治理的趋势。结语碳排放数据造假等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违法违规

40、行为严重挑战着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有序运行,我国已经充分意识到高质量的碳排放数据对于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支撑,为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监督帮扶。而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信用规制的思路与方法可有效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并丰富我国社会信用治理经验,同时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尽管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目前仍在起步与探索阶段,但其背后所蕴含的内在价值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生态文明思想颇为一致,也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构建新发展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基本要求的现实回应。此外,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也是绿色金融理念的具体实践,兼具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双重功能。因此,亟需加

41、快构建碳排放数据造假的信用规制体系,并结合碳市场运行以来暴露出的现实问题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旨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参考文献 陈国强,殷音 碳排放数据造假,各方主体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环境经济,()龙迪,范丹婷,等 碳排放数据质量问题及提升建议 环境保护,()谢新水 论作为新型治理工具的信用规制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石新中,齐鳭哲 论商标权滥用的信用规制 法学杂志,()李珊珊,张月,等 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环境保护,()方轻 完善环境信用评价 健全生态文明规制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卢超 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理论、实践及反思 中外法学,()谭柏平,邢铈健 碳市场建设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制 广西社会科学,()张胜 关于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若干思考和建议 环境保护,()王文婷,熊文邦 我国环境信用制度构建研究 兼论对社会信用法治的理论反哺 阅江学刊,(),(,):,:;责任编辑:李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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