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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问题.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7191151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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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休后再就业被解雇,能索要赔偿吗? 杨某现年65岁,原是企业员工,下岗多年。2001年,到一家私营企业做内勤工作。2005年,年满60的杨某到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还是在该企业打工。2010年4月,老板称杨某年纪太大,未再继续聘他,杨某认为自己在这个企业业干了9年了,企业应该给予他经济补偿金,解雇遭到拒绝。杨某的要求合理吗,如果合理,他应该申请的补偿是几年?案例答案:知识点: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一般而言,劳动者只有在被正常辞退和裁员二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

2、后,在具备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案例解析:本案例中,杨某的问题要分两段时间来看,首先是2001年至2005年杨某正式退休前,他与这家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但2005年之后,杨某退休,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另找工作,与单位之间属劳务关系,若发生纠纷,不在上述两法的调整范畴之内。因此,杨某只能向单位索要4年的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条款: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说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应该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如果超过上述退休年龄,就已经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超过退休年龄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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