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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标准 畜禽养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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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8 畜禽养殖 8.1 转换期 8.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的要求与有机农场的转换期要求一致。 牧场、非草食动物运动场草地的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2个月;如果从未使用过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以缩短到6个月。 8.1.2畜禽需经过转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畜禽的转换期如下: (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b)肉用羊和猪,6个月; (c)乳用畜,6个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它种类的转换期应长于其养殖周期的四分之三。 8.2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分开并设置了明显标记; (c)保留了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分群、饲喂、治疗等详细记录; (d)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8.3 畜禽的引入 8.3.1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允许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已断乳但不超过6个月龄。 (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 (c)乳用牛,出生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超过3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8.3.2 允许引入常规种畜,每年引入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种成年有机畜总量的1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以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 允许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3.4 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8.4 饲料 8.4.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应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种植的要求。 8.4.2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8.4.3 当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允许购买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允许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并详细记录饲喂情况。 8.4.4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对乳用畜,前3个月内此比例可降低为50%)。在猪和家禽的日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 8.4.5 初乳期幼畜必须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许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 禁止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猪、羊,6周; (b)牛、马,3个月。 8.4.6 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8.4.7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4.8 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产品: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同科动物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 8.5 饲料添加剂 8.5.1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同时应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 8.5.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8.5.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它天然物质。 8.5.4 禁止使用以下产品: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b)化学合成的开胃剂;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学提纯的氨基酸; (g)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6 饲养条件 8.6.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保留;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d)足够的垫料;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8.6.2 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附录C.1章的要求。 8.6.3 饲养蛋禽允许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 8.6.4 应使所有畜禽都应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 (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8.6.5 禁止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等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8.6.6 群居性畜禽不能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6.7 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畜禽遭受野生捕食动物的伤害。 8.6.8 禁止强迫喂食。 8.7 疾病防治 8.7.1 有机畜禽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根据畜禽需要,采用轮牧、提供优质饲料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 (c)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 8.7.2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绝对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 8.7.3 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7.4 允许采用中兽医、针灸、植物源制剂和顺势疗法等自然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8.7.5 允许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 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但接种的疫苗不能是转基因疫苗。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 8.7.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允许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如果二倍停药期不足48h,则必须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8.7.7 禁止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8.7.8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外,饲养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许接受一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每年最多允许接受三个疗程的对抗性兽药治疗,否则该畜禽不得作为有机畜禽或有机产品出售,如该畜禽要继续留在有机养殖体系内,则必须在认证机构同意后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8.7.9 必须对疾病诊断结果、所用药物名称、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疗程、护理方法、停药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8.8 非治疗性手术 8.8.1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允许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物理阉割(肉猪、牛、鸡等); (b)断角; (c)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乳牙进行钝化处理(防止伤害母猪乳房); (d)羔羊断尾; (e)剪羽; (f)扣环。 8.8.2 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断喙、断趾; (c)烙翅; (d)仔猪断牙; (e)其它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 8.9 繁殖 8.9.1 提倡自然繁殖。 8.9.2 允许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8.9.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8.9.5 母畜在妊娠期的后三分之一时段内接受禁用物质处理后,其后代不能被认证为有机。 8.10 运输和屠宰 8.10.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必须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8.10.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8.10.3 应给畜禽提供适当的条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b)保持现存的群体联系,避免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畜禽; (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适合所运输的畜禽。 (e)运输途中应避免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别需要; (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 8.10.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禁止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8.10.5 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用车辆运输畜禽的时间不应超过8h。应尽量就近屠宰。 8.10.6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尽可能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8.10.7 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色料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8.11环境影响 8.11.1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而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8.11.2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 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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