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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事不再理”的内涵
我国民法的一项法律原则“一事不再理”,指的是同一诉讼标的,不做重复处理。以前没觉得怎样,但通过学习,我有了新的体会,认识到法律知识的现实性,以及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一女孩考上了北大,全家人在一火锅店庆祝,火锅店用的是煤气炉,结果发生爆炸,导致全家人不同程度受伤,而女孩受伤最重,导致毁容。后向火锅店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其诉讼请求做出了判决。事后,原告方又以精神损害为由,向火锅店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法院的理由就是“一事不再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之诉须一并提起,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
通过此案例,我们应该认识到两点:一是法律规范的现实性,二是学习法律的必要性。
法律规范的现实性是说,在当代的法治社会,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你忽视了它的存在,就容易使自己的权利受损,或者不能充分的形式自己的权利;
以上案例中,如果原告方虚席和了解了法律,或者在起诉前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向律师等进行咨询,也不至于白白损失了自己的应有权利。所以说,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教训是悲痛的,损失时巨大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的启发式不言而喻的。
学习法律的必要性在于,并不要求你能熟练掌握所有的法律,但是,你最起码要对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有一种意识。认识到“守法”不仅在于它是要求你进到自己的义务,同时,更是要你自己有应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只有我们每位公民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意识到知法的重要性,履行自己的义务,形式自己的权利,中国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实际的成效。
只有我们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我们执法的依据之所在,才能够达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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