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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
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条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
一. 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米以
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二. 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开关隔离,或安
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三条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
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米)
10及以下(13.8)
0.70
20—35
1.00
44
1.20
60—110
1.50
154
2.0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检
第四条 经企业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
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第五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六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内,室
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进入上述范围内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支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七条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第八条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
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
第三节 倒闸操作
第九条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员或值班负责人
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令)和听取命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见附录一)。单人值班,操作票由发令用电话向值班员传达,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并在“监护人”签名处填入发令人的姓名。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十条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
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闸。
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下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接写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运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不经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应填入操作票内: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检查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第十二条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纸或结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班审核签名。
第十三条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作。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变电所倒闸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第十五条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十六条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雨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第十七条 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眼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第十八条 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第二十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各项该可以不用操作票
一. 事故处理。
二. 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三. 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上述操
作应记入操作记录薄内。
第二十二条 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类
第二十三条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类三类:
一. 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
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二. 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
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锁闭。
三. 不停电工作系指:
1. 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2. 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的工作。
一. 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二. 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三. 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一. 工作票制度;、
二. 工作许可证制度;
三. 工作监护制度;
四.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
其方式有三种:
一.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一);
二.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三. 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二十七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 高压设备上的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 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二十八条 填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 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二. 控制盘和低压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三. 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 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转动
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 非当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
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二十九条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薄中,并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三十条 工作票需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一份必须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植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薄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第三十一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三十三条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地点不同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三十五条 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
第三十七条 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站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三十八条 第一、二种工组票的有效时间,已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有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班长办理。工作票有破旧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添新的工作票。
第三十九条需要变更工作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添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四十条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四十一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有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厂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十二条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的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二.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作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 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项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 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五.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四十三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安全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一. 会同工作负责人的现场再次检查所作的安全措施,已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二.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四十六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第四十七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作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四十九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二章 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回路上的工作
第一条 下列情况应填用第一工作票:
一. 在高压室遮栏内或与导电部分下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进
行继电器和仪表等的检查实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二. 检查高压电动机和起动装置的继电器也仪表需将高压设备
停电的;
第二条 下列情况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一. 一次电流继电器有特殊装置可以在运行中改变定值的。
二. 对于连于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通道上
回配电盘上的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可以不断开所保护的高压设备的。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第三条 继电保护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直
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是本身工作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值班员,以便及时处理。
第四条 工作前应做好准备,了解工作地点一次及二次设备运
行情况和上次的检验记录、图纸是否符合实际。
第五条 现场工作开始,应查对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是否明确分开,还应看清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第六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
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离(如盘后用红布帘,盘前用“在此工作”标志牌等)。
第七条 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
取防止运行中设备掉闸的措施,必要时经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第八条 在继电保护屏间的通道上搬运或安放实验设备时,要
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误碰运行设备,造成保护误操作。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
第九条 继电保护装置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值班员
和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派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第十条 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永久性
的、可靠的保护接地。
第十一条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
2. 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
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绕组;
3. 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
何工作;
4. 工作必要认真、谨慎,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地点断开;
5. 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
子上。
第十二条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必要时,
工作前停用有关保护装置;
2. 接临时负载,必要装有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第十三条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用实验前,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
员,并派人到各现场看守,检查回路上确定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通电实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采取下一次熔断器(保险)或断开刀闸。
第十四条 检验继电器保护和仪表工作人员,不准对运行中的设备、信号系统、保护压板进行操作,但在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并在检修工作盘两侧开关把手上采取防误操作措施后,可拉合检修开关。
第十五条 实验用刀闸必须带罩,禁止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试验电源,熔丝配合要适当,要防止越级熔断器总电源熔断丝。试验接线要经第二人复查后,方可通电。
第十六条 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变动时,严防寄生回路存在,没用的线应拆除,临时所垫纸片应取出,接好已拆下的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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