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编制:审核:审批: XX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1、目的: 发生事故时,为避免或减轻国家、公司、职工利益蒙受重大损失,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和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铜川电厂项目部。 3、职责: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2)项目部现场施工人员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项目经理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执行。 4、过程描述及监测: 1)人身事故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企业或工程项目人身伤亡事故: 由企
2、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以下均简称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人身伤亡。 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
3、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企业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施工区域从事施工活动,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承担系统外工程发生的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的人身伤亡。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非本企业人身伤亡事故: 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变电、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临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某项工作结束后即辞退的人员);
4、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发生的人身伤亡。 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人身伤亡。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人身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2)、轻伤及轻伤事故
5、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l2人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
6、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机械设备事故。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
7、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人(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4)火灾事故(1)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企业财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应定为火灾事故: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4)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5)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6)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5)火灾事故分类 (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
8、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6)道路交通事故(厂内参照执行) (1)、凡是由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定为交通事故。(2)、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
9、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干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3)、伤员抢救及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未经现场取证的事故现场,不经公司有关领导或安监部门的同意,不得变动。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需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
10、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和物证。 7)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1)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工程项目部和公司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公司或集团公司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 (2)发生特大、重大机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向集团公司报告,工程项目部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公司报告。 (3)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8)人身事故调查 (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
11、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死亡事故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督、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会同集团公司安监部门和公司、工程项目建设法人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重伤事故由公司分管副职任调查组组长,安监、劳资、监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重伤三人及以上或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参与或组织调查。 (5)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由施工处(工程项目部)调查处理。 9)机械设备事故调查 (1)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12、由公司分管副经理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集团公司安监部门、基建(机械)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处会同物资处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3)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公司安全管理处会同物资处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10)火灾和交通事故调查 (1)发生火灾事故公司和工程项目部,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负责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处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由安全管理处主持调查处理结案。 (3)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和事故
13、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11)事故责任的认定指导原则: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 (2)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3)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4)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5)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6)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1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公司或工程处(工程项目部)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
14、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施工中无视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由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机具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机械使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职业防护用品、
15、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未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不当;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5、相关文件: 1)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2)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3)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相关记录: 1)事故报表的报送规定: (1)工程处(工程项目部)发生事故,随“安全月报表”报公司安全管理处。 (2)项目部报送总公司的“职工伤亡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公司各级领导必须对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及时性负责。 (4)交通、火灾事故按规定报公司,并报当地交通管理和公安部门。 2)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2)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第12页 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