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依据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路局有关规定,明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分析、统计等程序和要求,并建立项目部事故信息报告 1.要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并及时填报事故概况表,于5小时内网传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和主管领导。要填报齐全,发生事故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年龄、职务、民族),事故经过;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的,超过1小时视为迟报,超过6小时视为漏报、瞒报,报告情节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视为谎报。凡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对责任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调查事故或配合上级调查事故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在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和物证等。 (二)配合调查事故。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找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全面查清作业过程,按规定整理有关事故档案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 (三)坚持“四不放过”。在事故分析中要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要求。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