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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责任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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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实行考察责任制,使考察者对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评价的公正性负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对违反行为的处罚》的规定要求,对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作出有关规定。 第二条干部考察工作实行责任制。凡在干部考察中因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或违纪违规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都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对已确定的选拔任用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出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四条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防止走过场,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有关责任人要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中办《关于对违反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给予纪律处分;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第五条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在考察工作中,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隐瞒、歪曲考察真相。对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反映考察情况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处理规定》第十一条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第六条实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一般不要去自己曾经工作过的离开时间较短的单位考察干部。凡考察对象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交往密切的同学、同乡、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对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考察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坚持做到“五不准”,即不准吃请、不准收礼、不准利用干部考察之机办私事、不准向被考察对象讨好许愿、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第八条考察人员必须对考察谈话进行详细记录并负责汇总有关情况。考察谈话记录使用统一印制编码的专用纸,并装订归档备查,作为实行失察追究责任制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考察干部时,被谈话人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有关机关和部门应真实准确地提供被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提供的情况和材料负责。违反规定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据《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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