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站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在发生事故后,做到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最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我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中毒中暑等事故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1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者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真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六条工会、和事故部门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其
2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根据《韶关汽车客运东站应急救援预案》中的规定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直接责任人报告,直接责任人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内部逐级报告时间应当在30分钟内。第一责任人应当于2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领导报告。
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同时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所属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位的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
3本条适用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及工会组成,根据需要可向上级主管领导申请派人参与。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上级主管领导或第一责任人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
(二)认真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统计报告。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撤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5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位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应及时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上级领导,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由本站自行处理的事故,有关领导小组接到事故调整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7日。
由上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上级领导的批复,对本单位负责事故责任的人员进
6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部门及本站其他各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组长或授权有关部门向外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事故统计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交由安全技术部建档保存,并对事故进行统计汇总,在月报表中列出,并上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事故直接责任人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按《韶关汽车客运东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处理、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上级部门相关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列明的或者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规有冲突的,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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