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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奖惩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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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奖惩制度 XX县区中医院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内科、急诊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 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三、临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对发现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报告。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四、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医院公共卫生科,并及时联系检验科等相关科室,留存相关生物样本。公共卫生科在确认属实后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公共卫生科负责对本院门诊和住院登记薄进行核对。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缓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要按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组织医院临床医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频次。 七、公共卫生科要配合所在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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