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民主评廉规章制度的意见.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118509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29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民主评廉规章制度的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民主评廉规章制度的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民主评廉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民主评廉制度的 意见(试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创建好班子、争当廉洁干部活动的开展,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上级党委要求,经矿党政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公司领导干部中建立民主评廉制度。建立这项制度,其目的在于立足教育,重在防范;坚持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推动矿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人。 一、评议范围 全公司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评议内容 1.有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即在政治、思想、行动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程度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具体部署检查、落实的情况如何。 2.有无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标准接待或部门、单位之间相互宴请、私客公请及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问题。 3.有无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钱物,违反规定占用单位大宗钱物,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4.有无违反规定占有多套住房,多购房和用公款装修住房,购买住房搞特殊照顾,有无利用职权为子女或亲友招工、上学、分配工作的问题。 5.有无违反规定配备、使用通讯工具和公车私用的问题。 6.有无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有无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问题。 7.有无变相公费旅游及利用公出游山玩水和到旅游景点开会的问题。 8.有无违反规定配备高档办公设施,滥发纪念品、礼品的问题。 9.有无不按规定申报个人的收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个人收受礼品登记上交和在婚丧事务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问题。 10.有无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干部选拔任用封官许愿。指示、暗示提拔亲友、子女,借选拔任用干部谋取私利的问题。 三、参评人员 对公司机关领导干部的评议,由公司分管领导、各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四、评议实施 1.评议工作要结合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并进行,逐步纳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述职报告内容和廉政档案管理,每年评议一次。 2.评议工作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公司纪委、企业管理办公室、政工部抽调人员组成评议办公室,具体负责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议资料的汇总工作。 3..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4.评议结果的组成。评议结果由两部分组成,分管领导参评分占20%;其他人员参评分占80%。评议分“好”、“一般”、“差”三个档次。其中,获“好”票70%(含)以上的为“好”;获“好”和“一般”票总和在60%(含)以上的为“-般”;获“好”和“一般”票总和不足60%的为“差”。评议结果由公司纪委向被评议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5.组织评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护参评人员的监督权利。 五、评议结果的使用 1.评议结果要与政治经济奖惩挂钧(包括责任抵押金兑现)。凡被评为“好”档次的干部,给予通报表扬,对其中事迹突出的,经审查批准,授予廉洁干部称号,并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被评“一般”档次以下的,不得列入提拔任用对象,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在某些方面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由公司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领导班子成员50%以上被评为“一般”(含)以下档次或主要领导干部评为“差”档次的,取消该单位、部门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3.凡被评为“差”档次的领导干部,按积分排列,对末位5名发黄牌警告,连续两次黄牌警告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发现有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4页 共4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