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重大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程序,保证我司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外其他公司在我司场地举办的大型活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或其他公司租借我司办公场地在特定时间内举办的,每场次人数达到一定人数参加的活动。主要包括大型培训、会议、考试、联欢会外出春游、秋游以及其他公司人员来我司参观、访问等活动。
(一)公司总部或各分院内活动每场次10人以上;
(二)公司总部或各分院外活动每场次5人以上。第四条
总经办是我司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第二章大型活动举办原则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公司员工身心健康的原则,不得举办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其他公司租借公司总部或各分院场地举办活动,必须与活动场所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得影响公司职工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与公司举办的其他活动相冲突。
第三章大型活动的受理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或各部门,应对活动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觉接受总部总经办的安全审核和监督、检查、指导。
第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公司应当在举办的前一周向总部总经办提出安全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大型活动申请审批表》;
(二)主办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活动方案和说明;
(四)相关商业保险协议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活动方案应包括: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地平面图;
(四)活动场地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安全检查措施;
(六)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总部总经办在接到受理申请后的1日内召集总部大型活动安全会议,参会部门包括:主办部门、总经办、行政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文件进行谈论。会议后由总经办汇总各部门意见出具《大型活动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受理申请后的3日内通知主办部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审核通过。第四章大型活动中的责任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活动场所的主管者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负有保护公共财产、人员安全,维护安全秩序的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所承担的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
(三)配备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制止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总部总经办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总部总经办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参加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第十五条
总经办所承担的责任:
(一)审核申请材料、安全工作方案和活动应急预案;
(二)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四)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办报公司决策层批准后,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二)未按审批备案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行为的;
(三)活动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社会公德的;
(四)可能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影响公司声誉的;
(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七)大型活动开展过程中,已有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的;
(八)违反总部有关规定,影响总部或各分院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未能提供完整的商业保险相关材料。第五章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准予举办的大型活动,总部的由总经办直接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其他各分院的大型活动由活动主办方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总经办将视活动规模酌情安排专人成立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对活动进行书面或现场安全监督,并负责对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大型活动安全审核意见书》中所提出的安全措施和隐患的整改意见的落实;
(二)发现《大型活动安全审核意见书》所列之外的不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
(三)如大型活动的原计划和设计有变更的,安检小组负责变更后的活动计划的安全审核;
(四)活动开始前要协调有关部门再次确认安全工作全部落实到位。第十九条
要切实做好《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登记工作:
(一)《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要载明检查人、时间、地点、项目以及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安全措施;
(二)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与主办公司沟通协调,并主动协助其解决问题,整改隐患;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要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安全措施要书面通知主办者,并监督其整改完善。
第二十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严重治安事故的要以总部的名义向举办者下发《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并监督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的意见要明确,要详细注明不安全隐患及可能引发的后果、依据和理由、切实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及需达到的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法律后果。《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要及时送达举办者,并要求举办者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回执》。
第二十二条
如具体承办公司拒不按照《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的要求整改或整改达不到基本安全标准的,总经办要及时向最高决策层报告,请示其他有关部门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和交通管制、疏导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安全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二)确定安保人员;
(三)划分安全区域,落实责任人;
(四)明确各部门和安保人员的具体任务;
(五)细化安全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
对规模特别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和容易发生治安事故的特大型活动,相关部门还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第二十五条
如参与活动车辆较多时,相关部门还要负责制定交通管制、疏导工作方案。交通管制、疏导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确定交通管制、疏导的时间、线路及停车场的方位等,并制作交通管制、疏导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
特大型活动举办时,如有需要可由总经办负责与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联系协调相关人员协助完成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相关部门、公司要建立严密的指挥系统,统一指挥,建立现场指挥部。如无特殊需要,统一指挥工作由总经办负责。
第二十八条
活动进行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要迅速启动处置预案,指挥协调各部门按照预案中规定的分工,做好现场的控制、疏散、取证、救援等工作。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总经办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公司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主(承)办大型活动没有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备案,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公司主(承)办大型活动中出现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页 共9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