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做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选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部门要立即向队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部门在接到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有关领导或专业
2、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院。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如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则必须按上述程序报告院和总承包单位,不得不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分析 1、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和项目有关人员组织调查; 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经理安排、组织安全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4、发生四级以上事故,
3、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公司安委会配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般由主管领导、安全部门、工会、劳资、监察及与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类别、性质,确定事故主体单位和主要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事故单位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与医院诊断书一起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
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组查清事故真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事故调查完毕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有关部门结案。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设施设备的恢复使用及防范措施制定方案,由队安全部门监督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调查组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5、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了预防重大伤亡事故和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在事故预防措施中,要突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其设计、实施、验收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出安全、规范、科学的监督与管理办法,要环环相扣,相互制约; 6、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公司上下均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三违”现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 1、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
6、类办法予以划定; 2、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办法参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统计规定确认。在次月3日前及时报送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 3、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在向自己主管单位上报的同时,报总承包单位。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
7、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
8、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
9、,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
10、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11、(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
12、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
13、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
14、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 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
15、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应急处置。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事故调查工作原则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6、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
17、,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1-2人事故,由经理、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19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和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18、 (6)调查组在三天内向公司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以便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3、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由公司上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经理代表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3)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事由和事故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其部门主管相应的处分。 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接受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自动递补原则:工作小组领
19、导不在岗时,第一成员自动递补,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自动停休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动到公司参加应急工作。 奉公尽责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尽职尽责、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无私奉献,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应急工作。 1、适用范围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2、应急处置措施 结合本司实际,制订各类突发伤亡事件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职责、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组织协调有关
20、部门人员,依法妥善处置。 4、处置流程 (1)启动预案。突发群体伤亡事件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最先接报的部门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核实事件性质、伤亡情况、事故地点、事故发生的时间等信息,并迅速召集工作小组所有成员,通报事故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要在20分钟内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后,要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后,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信息发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态情况,通过电话发布事
21、件信息,做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小组组长向政府以及周边交管部门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组长直接联系政府以及交管部门负责人,提出要求组织撤离疏散或者请求援助,并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4)现场处置。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 (5)善后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小组组长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按照预案要求组建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并分设以下四个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
22、事故调查;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员转院和赔付处理; 接待工作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安抚工作; 事故经费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抢救和善后相关费用的经费保障工作。 5、保障措施 (1)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每天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迅速向领导报告。 (2)工作人员的电话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向工作小组报告。 (3)做好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各项经费和物资。 六、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举一
23、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分公司利益,减少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上报、调查、处理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一般事故范围内,宏声集团公司又细划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级事
24、故,是指死亡1至2人,重伤(含职工中毒)7至9人,或者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4至6人,或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受轻伤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1至3人,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 10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的上报 第四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指集团公司划分的 一、二级事故)
25、发生后,按集团相关规定上报。 第五条 三、四级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上报安保科、分公司领导。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一)火灾事故; (二)因公伤亡事故; (三)生产经营中发生中毒事故; (四)设备设施损失损坏1万元及其以上; (五)交通事故,损失1万元及其以上; (六)被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七)被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八)原辅材料等各类物资损坏事故,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九)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应在48小时内提交事故书面报告。 第四章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八条事故的调查、分析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实
26、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第九条事故调查 (一)依法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分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二)发生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分公司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三)发生四级事故,由分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安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会同各职能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要履行职责,通过事故调查,须查明下列事项,得出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二)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27、 (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或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 (四)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五)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具体情况,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六)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作 业时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 (七)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是否正常开展;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八)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启动本级应急预
28、案,组织实施各种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与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以便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 (一)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 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6.对以往事故掉以轻心,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
29、同类伤亡事故的; 7.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造成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9.由于挪用安全项目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1.由于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
30、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分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第十三条事故责任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 一、 二、三级事故的处理,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部门、责任
31、人根据集团、分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有关领导组织审核后,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安保科负责监督,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一)对事故死亡人员,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劳资科做好善后工作。 (二)受伤人员由医院(具有工伤认定资质)出具诊断证明,到安保科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并报劳资科备案。 (三)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保科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第六章事故建档与统计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 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事故单位按要求落实了整改、防范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第十六条结案后,对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要由安保科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安保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22页 共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