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统计制度
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做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选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部门要立即向队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部门在接到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有关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院。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如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则必须按上述程序报告院和总承包单位,不得不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分析
1、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和项目有关人员组织调查;
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经理安排、组织安全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4、发生四级以上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公司安委会配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般由主管领导、安全部门、工会、劳资、监察及与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类别、性质,确定事故主体单位和主要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事故单位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与医院诊断书一起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组查清事故真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事故调查完毕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有关部门结案。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设施设备的恢复使用及防范措施制定方案,由队安全部门监督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调查组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了预防重大伤亡事故和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在事故预防措施中,要突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其设计、实施、验收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出安全、规范、科学的监督与管理办法,要环环相扣,相互制约;
6、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公司上下均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三违”现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
1、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办法》予以划定;
2、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办法参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统计规定确认。在次月3日前及时报送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
3、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在向自己主管单位上报的同时,报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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