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黄河防洪安全,确保黄河防洪工程完整,促使相关职能部门正确履行对外职责,合法、高效、经济地维护黄河河务部门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考黄委会、河南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黄河河务局代表国家行使在新乡境内的黄河水工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水政监察部门是黄河河务部门唯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设在某地级黄河河务部门的黄河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受当地公安部门领导,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犯罪案件。
第五条本规定实行权责一致、团结协作、务实高效原则。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在处理外部纠纷时,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件妥善处理,对职责以外的及时移交有权管理的部门,以保障外部纠纷高效率、高质量的处理,维护黄河河务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外部纠纷主要指损害黄河水工程安全和完整的民事行为、一般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犯罪行为。
第二章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第一责任人是指损害黄河水工程安全和完整的违法行为的首个发现者且享有一定权力、负有一定义务的责任人。
第八条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等综合因素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内的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要合法、及时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报告。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内的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
(三)保全证据。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根据需要保全处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其他有利于案件查处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机制
第九条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一)民事纠纷是指河务部门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本规定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相对人因过失造成黄河河务部门财产损失的纠纷。相对人因故意造成黄河河务部门财产损失的,因情节轻微不构成水事违法行为的,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论。
(二)根据某场经济规律,堤防养护应逐步实现经济化。堤防养护经济化,管理单位应与养护单位签订管养合同,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管养合同中应约定养护方的管理职责。对管养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理民事纠纷应遵循平等、公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黄河河务部门与相对人处于平等地位,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涉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四)民事纠纷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归责原则。
(二)水事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黄河河务部门全力配合。
(三)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水事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地方公安部门报案并保护犯罪现场,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破案。第一责任人向水政监察部门报案的,水政监察部门经调查,认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水事犯罪行为涉及民事赔偿的,由河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水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该行为的处理机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第一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上报,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因重大过错未保全影响案件处理的重要证据,导致案件不能被查处的;
(四)接受相对人贿赂,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导致单位遭受损失的;
(五)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养护单位未按照养护合同约定尽必要的养护管理职责,导致黄河水工程遭受损失的,养护单位应向管理单位赔偿损失。损失巨大的,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管养合同。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九款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黄河河务部门在向相对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并应给与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遭受损失的单位和部门,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遭受的损失无法挽回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第九条第八款、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扣押的财产有非法侵占、私吞、挪用等不正当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在处理水事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不正当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篇:河津河务局流程图河津河务局流程图
违法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及围垦河道(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承办机构:水政科
责任人:谭亮亮
担任职务:副科长
单位电话:0359-8889710
单位地址:紫金街20号
第三篇:涑水河河务局章程XX市涑水河河务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是XX省XX市涑水河河务局,英文名称为shanxishangyunchengshisushuihehewuju。
第二条本单位住所是XX省XX市禹都东街318号。
第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全额拨款)类,申请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0万元。
第四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XX市水务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涑水河流域重点河道、水库及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组织维护管理河道水库工程,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五)维护河道工程;
(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河道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第八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
第十条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涑水河河务局全面工作;
(二)组织实施流域重点河道、水库及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维修、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流域河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第十五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第二十二条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章:举办单位公章:
第四篇:利务局职责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全市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乡镇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市水资源公报。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节约用水政策及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务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验收和建后评价;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市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城市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利电气化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指导水务行业的水利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务行业农电体制改革。
(十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水务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助、监督、指导全县防洪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市政府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2
第五篇:长垣河务局卫生整治长垣河务局卫生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XX县区委、县政府“双创”工作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局卫生工作,一改我局卫生面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XX县区“双创”工作要求,紧密联系我局治黄工作方针,充分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把全局卫生整治工作作为提高我局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的主要途径,作为改善办公环境、锻炼广大干部职工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力手段,作为凝聚人心、团结奋进的强大动力。
二、目前存在问题
目前,我局卫生工作较以前有所改善,但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XX县区委双创指挥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一切要正确认识,认真对待,加强整改。
1、分包责任路段卫生打扫不及时、不彻底,留有死角。
2、后院卫生较差,杂草清除不及时。
3、机关餐厅卫生条件差,消毒不到位。
4、楼内各科室垃圾清倒不及时。
5、车辆摆放不到位,存在乱停乱放现象。
三、整治时间安排
从9月6日至9月20日为专项整治阶段,各部门要针对存在问题,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整改,此段时间内县委督查组将对各单位卫生整治工作进行查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整改工作做好、做实。
四、责任分工
全局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辖区的健康宣传及卫生整治工作。
“双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各部门卫生整治及健康宣传工作。
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县委布置的“五包”方针(包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周边秩序、清理小广告、摆放车辆)的要求,做好所分责任路段的卫生清理工作。
党群科要按照县委文明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的安排,加大我局职工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办公室做好局院内绿化管理工作,对机关餐厅进行进一步的清理改善。
五、要求
(一)加强组织,责任落实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综合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定目标、定任务、定时限,将责任分确到人,切实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做到紧密配合、团结协作,对边缘性、交叉性的问题要主动解决,主动承担责任,绝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二)强化督查,严格追究。
我局“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局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各部门责任路段及室内卫生进行不定时检查,并及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局通报,同时实行综合工作问责制,对工作不力、不到位的部门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确保我局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六年九月五日
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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