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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励规章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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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励规章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新机制,按改造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多节能,多奖励。 政府主要是对节能结果进行考核和奖励,以新的机制确保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建立节能报告、审计制度。凡是享受节能奖励的企业都要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能耗和预计取得的节能量向政府报告,由政府委托专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节能报告进行审计,保证节能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二是明确企业的节能责任。凡是享受奖励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节能目标。政府要对结果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要采取扣回节能奖励资金等经济处罚措施。三是分清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财政主要支持做好基础性工作,并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节能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改造后每形成1吨标煤节约能力,东部奖励200元,中西部奖励250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调动企业积极性,按企业报告节能量先预拨60%的奖励资金,等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审计的节能量进行清算。 为保证《办法》全面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还将制定《节能量确定和监测办法》、《节能量审核指南》、《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节能新机制。据了解,今年中央财政将安排70亿元用于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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