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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理念、方式与整改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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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第卷 第期 年月()收 稿 日 期:基 金 项 目: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青 年 项 目“企 业 合 规 视 野 下 企 业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构 建 及 适 用 研 究”();安 徽 高 校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安 徽 省 一 带 一 路 参 与 企 业 合 规 风 险 防 范 法 律 问 题 研 究”()。作 者 简 介:洪 刚(),男,博 士 研 究 生,研 究 方 向 为 刑 事 诉 讼 法 学。王 晶 晶(),女,博 士 研 究 生,研 究 方向 为 刑 事 诉 讼 法 学。法学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2、理念、方式与整改处理洪刚,王 晶 晶(南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江 苏 南 京;安 徽 大 学 法 学 院,安 徽 合 肥)摘要: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是 当 前 检 察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合 规 改 革 理 念 纠 结 不 清、合 规 展 开 方 式尚 未 统 一、合 规 整 改 后 续 处 理 程 序 缺 位 是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不 同 于 域 外“放 过 企业,严 惩 责 任 人”的 合 规 理 念,我 国 开 展 企 业 合 规 试 点 改 革 暗 含“通 过 放 过 责 任 人,从 而 放 过 企 业”

3、的 理 念。尽 管“放 过 责 任 人”是 实 现 企 业 合 规 制 度 本 土 化 的 必 要 路 径,但 需 要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内 进行。目 前 试 点 改 革 中,合 规 展 开 方 式 的 运 用 各 不 相 同,对 此,应 以 合 规 有 效 性 为 核 心 选 择 合 规 方 式。在 合 规 整 改 后 续 处 理 中,可 以 将 合 规 考 察 结 果 作 为 考 量 标 准,通 过 形 式 审 查 与 实 质 审 查 双 重 考 察,确保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从 而 发 挥 涉 案 企 业 改 革 的 制 度 效 能。关

4、键 词:涉 案 企 业;合 规 改 革;合 规 理 念;合 规 方 式中 图 分 类 号:文 献 标 志 码:文 章 编 号:():一、问题的提出当 前,理 论 界 对 企 业 合 规 制 度 的 研 究 主 要 从 企 业 自 身 治 理 视 角 与 国 家 视 角 两 个 角 度 展 开。从 企 业 自 身治 理 角 度 来 看,企 业 合 规 是 企 业 自 我 监 督、自 我 管 理、自 行 整 改 的 一 种 公 司 治 理 方 式。企 业 合 规 包 含无 数 个 子 项,但 其 最 重 要、最 核 心 的 部 分 是 刑 事 合 规。从 国 家 视 角 而 言,刑 事 合 规 实

5、 际 上 是 借 助 刑 法手 段,构 罪 或 者 量 刑,以 推 动 组 织 体 自 我 管 理 的 相 关 立 法 与 实 践。尽 管 学 术 研 究 视 角 出 现 分 离,但 各种 研 究 方 法 并 无 优 劣 之 分,都 是 构 建 有 效 刑 事 合 规 制 度 所 必 需 的。以 企 业 自 身 治 理 为 视 角 的 刑 事 合 规制 度 构 建 属 于 内 在 构 建,是 通 过 企 业 自 身 的 内 部 法 律 风 险 管 理 实 现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的 防 控,这 需 要 企 业自 觉 主 动 参 与。相 较 而 言,从 国 家 视 角 探 讨 刑 事 合 规

6、 属 于 外 在 制 度 的 推 进。在 企 业 刑 事 合 规 制 度 构 建 的 初期,从 国 家 视 角 探 讨 企 业 合 规 制 度 更 有 利 于 改 革 的 推 进 与 发 展,能 够 为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制 度 化 提 供 有 力 的 政策 指 引 与 理 论 支 撑。因 此,本 文 从 国 家 视 角 探 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试 点 推 行 的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工 作,试 图发 现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试 点 改 革 的 难 题 与 争 点,并 就 相 关 难 题 与 争 点 作 出 阐 释 与 回 应,提 出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7、的 具体 方 案,以 期 丰 富 企 业 合 规 的 相 关 理 论。截 至年月,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共 计 发 布 两 批 典 型 案 例,这 为 理 论 研 究 提 供 了 深 入 研 讨 的 基 础。基 于 特 定 出 台 背 景,这 两 批 典 型 案 例 的 侧 重 点 不 同。发 布 第 一 批 典 型 案 例 的 意 义 有 两 个:一 是 强 调 检 察 机关 在 企 业 合 规 中 发 挥 主 导 作 用;二 是 鼓 励 企 业 合 规 与 不 起 诉、检 察 听 证、检 察 意 见、检 察 建 议、认 罪 认 罚从 宽 等 制 度 紧 密 结 合。第 二 批 典 型

8、 案 例 的 关 注 点 更 为 集 中,其 为 各 试 点 检 察 院 提 供 了 开 展 第 三 方 监 督 评 估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第卷的 多 种 可 能。尽 管 这 两 批 典 型 案 例 的 侧 重 点 不 同,但 在 案 件 的 处 理 结 果 上 都 体 现 出 从 宽 的 意 味。一 方 面,企 业 合 规 从 宽 处 理 不 局 限 于 企 业 自 身,部 分 案 例 也 涉 及 企 业 责 任 人 的 问 题。另 一 方 面,从 宽 处 理 的 类 型 包括 公 安 机 关 撤 销 案 件、检 察 机 关 不 起 诉、审 判 机 关 轻

9、缓 量 刑 三 种 类 型。随 着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工 作 的 全 面 铺 开,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过 程 中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也 逐 步 暴 露 出 来。最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发 布 的 典 型 案 例 对 于 试 点 地 区 而 言 是 一 种 信 号,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经 验 趋 于成 熟。实 际 上,两 批 典 型 案 例 仍 存 在 一 些 争 议 性 问 题,需 要 从 理 论 上 予 以 回 应 和 厘 定,这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个 方 面:第 一,合 规 理 念 的 选 择。在 典 型 案

10、 例 中,检 察 机 关 对 涉 案 企 业 及 其 负 责 人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或 者 从 宽 处罚 的 量 刑 建 议,往 往 是 为 了 避 免 企 业 构 成 犯 罪,或 者 对 主 要 负 责 人 判 处 实 刑,进 而 给 企 业 带 来 灭 顶 之 灾。在 对 企 业 从 宽 处 理 问 题 上,我 国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实 践 展 现 出 与 域 外 企 业 合 规 制 度 一 致 的 立 场,即“放过 企 业”,但 对 企 业 责 任 人 的 态 度 则 稍 有 不 同。在 全 面 推 行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的 过 程 中,是 沿 用

11、域 外“严惩 责 任 人”的 理 念,还 是 选 择“既 放 过 企 业,又 放 过 责 任 人”,这 是 需 要 学 界 特 别 关 注 的 问 题 之 一。第 二,合 规 方 式 的 开 展。尽 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确 立 了 相 对 不 起 诉 制 度 与 认 罪 认 罚 从宽 制 度,但 尚 未 建 立 以 涉 经 济 犯 罪 企 业 为 对 象 的、以 合 规 体 系 建 设 为 条 件 的 企 业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在 企业 合 规 改 革 试 点 中,各 地 方 检 察 院 所 采 取 的 合 规 方 式 并 不 一 致,依 据 涉

12、案 企 业 合 规 整 改 时 是 否 获 得 不 起 诉决 定 或 者 其 他 从 宽 处 理(如 认 罪 认 罚 从 宽),可 将 合 规 方 式 归 纳 为 以 下 三 种 类 型:一 是“合 规不 起 诉”模 式。此 合 规 模 式 是 指,由 涉 案 企 业 先 进 行 合 规 整 改,而 后 由 检 察 机 关 视合 规 整 改 情 况 作 出 是 否 不 起 诉 的 决 定。二 是“不 起 诉合 规”模 式。即 检 察 机 关 在 审 查 起 诉 时 先 作 出 不起 诉 决 定,后 根 据 涉 案 企 业 具 体 情 况,制 发 检 察 建 议,要 求 企 业 开 展 对 应

13、的 合 规 建 设,防 止 企 业 再 次 犯罪。三 是“合 规量 刑 从 宽”模 式。该 模 式 实 际 上 属 于 传 统 案 件 处 理 模 式,其 与 第 一 种 合 规 模 式 的 区别 在 于 从 宽 处 理 的 类 型 不 一 致,与 第 二 种 合 规 模 式 的 区 别 在 于 从 宽 处 理 的 阶 段 不 一 致。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发布 的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典 型 案 例 各 具 特 色,尽 管 不 同 的 合 规 方 式 也 体 现 了 司 法 考 量,但 是 在 今 后 的 实 践 中确 定 统 一 的 合 规 方 式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14、,这 是 实 践 中 无 法 回 避 的 难 题。第 三,合 规 整 改 的 考 察 与 处 理。一 般 而 言,在 涉 案 企 业 签 署 合 规 承 诺,作 出 合 规 整 改 后,多 数 检 察 机关 会 再 次 进 行 回 访 检 查。如 果 没 有 完 成,检 察 机 关 会 出 具 检 察 建 议,督 促 涉 案 企 业 继 续 整 改。但 是,检 察建 议 对 于 企 业 的 约 束 力 是 否 能 让 企 业 作 出 具 有 实 效 的 合 规 改 革 值 得 深 思。可 以 预 见,涉 案 企 业 在 获 得 从 宽处 理 待 遇 之 后,其 在 今 后 的 合 规 建 设

15、的 动 力 将 明 显 不 足,而 犯 罪 成 本 较 低 也 将 直 接 带 来 司 法 威 慑 不 足 的 后果。另 外,在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建 设 失 败 之 后,检 察 机 关 应 对 措 施 并 不 明 确,如 在 上 海 市公 司、公 司、关 某 某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案 中,检 察 机 关 联 合 税 务 机 关 上 门 回 访,发 现 涉 案 企 业 的 合 规 建 设 仍 需 进 一 步完 善,遂 制 发 检 察 建 议。检 察 机 关 在 收 到 涉 案 企 业 对 检 察 建 议 的 回 复 之 后,及 时 组 织 合 规 建 设 回 头 看。此

16、处 存 在 的 问 题 是,若 企 业 开 展 合 规 建 设 的 效 果 不 理 想,但 检 察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对 其 从 宽 处 理,后 续 应当 如 何 处 理?合 规 整 改 的 后 续 处 理 问 题 十 分 考 验 检 察 机 关 的 改 革 魄 力 与 全 局 智 慧,这 也 是 全 面 铺 开 涉 案 企业 合 规 改 革 需 要 考 量 的 现 实 问 题。二、合规理念的选择:“惩办责任人”抑或“放过责任人”域 外 国 家 在 企 业 业 务 活 动 中 以 妥 当 有 效 的 企 业 合 规 作 为 不 法 行 为 归 属 的 重 要 标 准,在 实

17、现 企 业 行 为 与自 然 人 行 为 的 分 离 后,往 往 会“放 过 企 业,只 惩 责 企 业 中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即 企 业 家”,但 一 般 不 会 既 放 过 企参 见 第 一 批 典 型 案 例 之 一(张 家 港 市公 司、张 某 甲 等 人 污 染 环 境 案);第 二 批 典 型 案 例 之 一(上 海公 司、朱 某 某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案);典 型 案 例 之 三(山 东 沂 南 县公 司、姚 某 明 等 人 串 通 投 标 案);典 型 案 例 之 四(随 州 市公 司 康 某 某 等 人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案);典 型 案 例之 五(深 圳公

18、 司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案)。参 见 第 一 批 典 型 案 例 之 三(王 某 某、林 某 某、刘 某 乙 对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案);典 型 案 例 之 四(新 泰 市公 司 等 建 筑 企 业 串 通 投 标 系列 案 件)。参 见 第 一 批 典 型 案 例 之 二(上 海 市公 司、公 司、关 某 某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案);第 二 批 典 型 案 例 之 六(海 南 文 昌 市公 司、翁 某某 掩 饰 和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案)。第期洪 刚 等: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理 念、方 式 与 整 改 处 理 业 又 放 过 企 业

19、 家。但 是,在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理 念 尚 未 普 及 的 背 景 下,“关 键 个 人”对 于 公 司 发 展 具 有 不 可替 代 意 义 的 制 度 环 境 中,“放 过 企 业,严 惩 个 人”的 理 念 是 当 下 展 开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需 要 关 注 的 重 点问 题。(一)“惩 办 责 任 人”理 念 的 具 体 阐 释域 外 合 规 理 念 的 经 典 表 达 是“放 过 企 业,惩 办 责 任 人”。“惩 办 责 任 人”理 念 作 为 域 外 企 业 合 规 的 基础 理 念 之 一,具 有 其 产 生 的 特 殊 背 景,这 主 要 与“放 过

20、 企 业”相 关 联。在 企 业 合 规 制 度 发 展 相 对 成 熟 的美 国,“放 过 企 业,惩 办 责 任 人”理 念 折 射 出 这 样 一 种 理 论 变 迁 过 程:企 业 合 规 的 推 行 使 得 单 位 归 责 原 理逐 渐 回 归 到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道 路 上。企 业 犯 罪 归 责 理 论 的 回 归 路 程 与 企 业 的 发 展 历 程 密 不 可 分。在 企 业 组织 体 出 现 初 期,各 国 立 法 基 于“国 家 个 人”的 二 元 社 会 结 构,仅 将 自 然 人 作 为 答 责 对 象,并 未 关 注 企业 组 织 体 的 刑 事 责

21、任。随 着 企 业 组 织 体 的 影 响 力 逐 渐 增 大,“国 家 组 织 体 个 人”这 一 新 型 结 构 将 传 统二 元 社 会 结 构 打 破,绝 对 个 人 责 任 主 义 悄 然 松 动,演 变 为 企 业 与 个 人 同 为 答 责 对 象 的 相 对 个 人 责 任主 义。美 国 在 这 一 时 期 出 现 了 以 个 人 责 任 论 为 基 础 的 单 位 归 责 模 式。个 人 责 任 模 式 是 将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的 犯 罪行 为 视 为 处 罚 企 业 的 根 据,这 里 所 谓 的 企 业 相 关 责 任 人 具 体 是 指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22、和 企 业 内 部 核 心 成 员,其 中包 括 了 代 位 责 任 原 理 和 同 一 责 任 原 理 两 类 归 责 模 式。简 言 之,个 人 责 任 模 式 的 出 现,是 理 论 界 对 企 业 第 一次 发 展 所 造 成 冲 击 的 正 面 回 应。但 是,此 种 理 论 在 实 践 中 存 在 明 显 的 不 足:第 一,员 工 为 企 业 利 益 实 施 犯罪 行 为,无 论 企 业 采 取 何 种 作 为 均 应 当 承 担 责 任,这 颠 覆 了 传 统 的 过 错 责 任 原 则,扩 大 了 刑 事 责 任 的 范围;第 二,涉 案 企 业 获 刑 之 后,其 刑 罚

23、的 附 随 后 果 足 以 摧 垮 整 个 企 业。如 果 说 企 业 组 织 体 的 第 一 次 发 展 使 其 展 现 出 一 定 的 经 济 影 响 力 与 犯 罪 行 为 的 破 坏 力,那 么 企 业 组 织 体的 第 二 次 发 展 则 表 明,随 着 其 规 模 的 发 展 壮 大,其 所 带 来 的 影 响 更 为 明 显。这 意 味 着,原 有 的 企 业 犯 罪 规则 理 论 应 对 企 业 组 织 体 犯 罪 已 然 力 不 从 心。同 时,在 归 责 理 论 的 影 响 之 下,美 国 的 法 人 犯 罪 门 槛 较 低,呈现 出 较 高 的 犯 罪 率。为 纾 解 对

24、 法 人 严 格 责 任 规 制 可 能 带 来 的 困 局,一 些 国 家 调 整 了 对 法 人 的 刑 事 政 策,司法 的 目 标 不 再 是 追 求 对 涉 案 法 人 的 有 罪 判 决 和 惩 罚,而 是 期 待 企 业 改 革 其 内 部 的 规 章 制 度,预 防 企 业 再 次犯 罪,刚 性 的 法 人 刑 事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逐 渐 轻 缓 或 变 通。此 时,刑 事 法 人 责 任 根 据 不 再 是 简 单 的 替 代 责 任 标准,而 是 法 人 风 险 管 理 失 误,回 归 到 过 错 责 任 原 则,即 个 人 为 公 司 利 益 实 施 犯 罪 行

25、为,公 司 应 承 担 刑 事 责任,但 是 公 司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抑 制 犯 罪 行 为 的,则 可 以 免 于 承 担 刑 事 责 任。因 此,以 美 国 为 代 表 的 合规 计 划 不 起 诉,表 象 是 对 企 业 犯 罪 的 宽 纵,实 际 上 是 对 其 传 统 法 人 刑 事 责 任 归 责 上 所 存 在 的 失 之 过 宽 问 题的 修 正,这 也 是 对 刑 事 责 任 自 负 原 则 的 回 归 和 法 人 犯 罪 组 织 体 责 任 论 的 确 认。所 以“惩 办 责 任 人”作 为 原 始 合 规 理 念,暗 含 了“惩 办 责 任 人”是 实

26、 现“放 过 企 业”的 路 径。具 体而 言,一 方 面,严 惩 责 任 人 需 要 区 分 责 任 归 属,这 是 国 家 在 规 制 企 业 组 织 体 对 社 会 带 来 的 不 良 影 响 以 及 严惩 企 业 带 来 的 附 带 消 极 效 应 之 间 的 取 舍 与 平 衡,兼 顾 了 保 护 企 业 与 打 击 犯 罪 的 双 重 需 求。另 一 方 面,“惩办 责 任 人”这 一 理 念 的 贯 彻,客 观 上 减 轻 了 司 法 机 关 应 对 追 诉 犯 罪 的 压 力。如 汤 普 森 备 忘 录 强 调 要加 强 对 企 业 雇 员 个 人 责 任 的 追 究,检 察

27、官 要 审 查 公 司 合 作 的 诚 意,而 合 作 诚 意 主 要 体 现 为 涉 案 企 业 放 弃 对雇 员 的 帮 助,尽 管 存 在 侵 犯 宪 法 权 利 的 风 险,但 客 观 上 节 约 了 司 法 资 源。(二)贯 彻“放 过 责 任 人”理 念 的 动 因 及 障 碍“放 过 责 任 人”理 念 服 务 于“放 过 企 业”的 根 本 目 标无 论 是 我 国 还 是 域 外 国 家,对“放 过 企 业”这 一 企 业 合 规 理 念 具 有 一 致 性 的 认 识,这 也 是 我 国 进 行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的 原 因 之 一。在 看 似 迥 然 不 同

28、的“是 否 放 过 责 任 人”这 一 选 择 问 题 上 也 有 相 似 之 处。那 就 是,无 论 是“惩 办 责 任 人”还 是“放 过 责 任 人”,都 是 为“放 过 企 业”这 一 根 本 目 的 而 服 务。即 便在 美 国,其 司 法 机 关 也 并 未 严 格 贯 彻“放 过 企 业、严 惩 责 任 人”这 一 理 念。例 如,在 耶 茨 备 忘 录 发布 后 的 一 周 内,美 国 司 法 部 通 过 暂 缓 起 诉 协 议(,简 称)与 通 用 汽 车()达 成 和 解,而 未 向 任 何 个 人 高 管 或 者 雇 员 提 出 指 控。多 年 来,有名 通 用 汽 车

29、员 工 故 意 未 披 露安 全 缺 陷,尽 管 没 有 根 据 耶 茨 备 忘 录 要 求 向 企 业 的 任 何 一 名 雇 员 或 者 高 管 提 出 指 控,但 政 府 还 是 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第卷了合 作 信 贷 和。可 见,尽 管 美 国 通 过 备 忘 录 的 形 式 强 调 了 严 惩 责 任 人 的 决 心,但 这 仅 是 一 种 手段 而 非 目 的,如 何 在 既 有 制 度 框 架 之 下 依 规“放 过 企 业”才 是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的 着 力 点。“放 过 责 任 人”理 念 与 国 际 营 商 环 境 相

30、契 合企 业 合 规 不 能 简 单 理 解 为 企 业 家 或 企 业 高 管 的 刑 事 法 律 风 险 防 控。但 是,从 检 察 机 关 目 前 所 展 开 的 企业 合 规 不 起 诉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来 看,其 最 终 目 的 似 乎 是“放 过 企 业 家,顺 带 放 过 企 业”。事 实 上,这 种 改革 理 念 在 我 国 有 着 独 特 的 政 策 考 量 与 转 变 动 因。鉴 于 我 国 在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浪 潮 中 居 于 重 要 地 位,涉 案 企 业合 规 改 革 工 作 势 在 必 行。在 全 球 经 济 迅 猛 发 展 的 大 环 境 之 下

31、,中 国 企 业 开 始 走 出 国 门、走 向 世 界。这意 味 着,为 了 实 现 与 国 际 商 业 惯 例 的 对 接,国 内 企 业 需 要 关 注 和 自 查 自 身 经 营 理 念 与 国 际 经 营 环 境 是 否相 符。中 兴 通 讯 事 件 之 后,我 国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为 了 指 引 规 范 企 业 合 规 管 理,发 布 了 一 系 列 有 关 合 规 的 指 导 性文 件,通 过 强 有 力 的 行 政 立 法 和 执 法 手 段,对 我 国 企 业 建 立 有 效 的 合 规 计 划 方 面 施 加 了 越 来 越 大 的 压力。但 是,需 要 注 意 的

32、 是,与 域 外 国 家 企 业 合 规 倾 向 于 大 型 企 业 不 同,我 国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面 向 的是 全 国 各 类 型 企 业,尤 其 是 中 小 型 企 业。在 中 小 型 企 业 中,企 业 负 责 人 往 往 是 以 企 业 生 存 发 展 的“灵 魂人 物”的 角 色 出 现,企 业 发 展 对 于 特 定 个 体 较 强 的 依 附 属 性,是 我 国 刑 事 合 规 探 索 中 规 则 涉 及 所 需 要 加以 考 虑 的 重 要 因 素。“放 过 责 任 人”理 念 可 以 保 障 民 营 企 业 健 康 发 展年月,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民

33、 营 企 业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充 分 肯 定 了 我 国 民 营 经 济 的 重 要 地 位 和 作用,指 出 要 高 度 重 视 民 营 经 济 遇 到 的 现 实 的、严 峻 的 困 难,大 力 支 持 民 营 企 业 发 展 壮 大。通 过 企 业 合 规 保全 小 型 企 业,形 成 以 国 家 为 依 托 的 企 业 发 展 保 障 制 度,是 大 势 所 趋。而 通 过 企 业 合 规 制 度 惠 及 小 型 企 业 的负 责 人,也 是 保 全 该 类 企 业 存 活 的 必 然 选 择。这 也 能 够 解 释,为 何 我 国 虽 然 因 时 而 动 开 展 涉 案

34、企 业 合 规 改革,但 在 实 践 中 选 择 了 不 同 改 革 理 念 的 做 法。刑 事 合 规 制 度 与 单 位 归 责 模 式 关 系 密 切,不 同 的 单 位 归 责 模 式 塑 造 了 不 同 的 刑 事 合 规 制 度。因 此,基 于 传 统 归 责 模 式 能 动 地 构 建 符 合 我 国 实 际 需 求 的 刑 事 合 规 制 度 无 可 非 议,但“放 过 责 任 人”这 一 理 念可 能 面 临 如 下 障 碍:一 是 与 域 外 合 规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念 冲 突。目 前 域 外 实 践 共 识 是 有 效 合 规 企 业 将 降 低 涉 案 企 业

35、的 刑 事 风险,而 降 低 方 式 就 是 将 企 业 风 险 转 嫁 给 企 业 相 关 员 工,即 使 如 此,也 只 是 降 低 风 险 而 不 是 消 除 风 险。换 言之,在 企 业 合 规 制 度 之 下,不 可 能 推 导 出 只 要 企 业 合 规,就 可 以 对 涉 案 企 业 以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均 作 出 不 起 诉处 理。二 是 有 违 刑 事 实 体 法 基 本 规 定。这 直 接 体 现 为“既 放 过 企 业,又 放 过 企 业 责 任 人”的 做 法 违 背 了 罪刑 法 定 原 则 与 平 等 原 则。如 有 学 者 指 出,企 业 建 立 合 规

36、的 制 度 效 果 仅 限 于 企 业 自 身 而 不 包 括 企 业 相 关 人员,将 有 违 刑 法 责 任 原 则。这 将 使 得 企 业 合 规 变 成“金 刚 罩”,变 成 企 业 犯 罪 的 保 护 伞。三 是 与 我 国“以 双 罚 制 为 原 则,单 罚 制 为 例 外”的 单 位 处 罚 原 则 冲 突。这 不 仅 无 助 于 预 防 企 业 犯 罪,而 且 会 变 相 鼓 励 企 业 犯 罪。(三)“放 过 责 任 人”理 念 的 实 现 路 径在 改 革 过 程 中,实 践 现 象 的 多 样 性 表 明 了 实 践 探 索 的 无 限 可 能,但 这 并 不 代 表 其

37、 具 有 当 然 合 理 性,合理 性 与 否 仍 需 进 一 步 地 分 析 与 论 证。对 待 企 业 合 规 试 点 改 革 中 的 实 践 现 象,亦 是 如 此。“放 过 责 任 人”理念 若 要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中 获 得 合 法 性 与 正 当 性 并 非 毫 无 障 碍。对 此 有 学 者 提 出,相 较 于 通 过 保 护 企 业 家 而 实 现 保 护 企 业 目 的,企 业 合 规 不 起 诉 并 非 唯 一 路 径,以“企 业 家 合 规 不 起 诉”的 方 式 更 具 有 现 实 合 理 性。“企 业 家 合 规 不 起 诉”是 将 司 法 实 务 中 所 认

38、 定 的 企 业 犯罪 还 原 为 企 业 家 个 人 犯 罪,而 后 对 其 适 用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督 促 其 在 企 业 内 部 建 立 企 业 合 规 制 度,加 强内 部 管 理 方 式 并 保 证 以 后 不 再 犯 罪,最 终 对 企 业 家 个 人 作 出 相 对 不 起 诉,对 企 业 本 身 进 行 行 政 处 罚,从 而达 到 既 保 护 企 业 家,又 保 全 企 业 的 效 果。也 有 学 者 采 取 折 中 态 度,认 为 要 对 责 任 人 依 法 处 理,但 应 对 民 营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有 所 区 别。换 言 之,既第期洪 刚 等:涉

39、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理 念、方 式 与 整 改 处 理 不 赞 成 不 加 分 析 地 将 责 任 人 与 涉 案 企 业 捆 绑 在 一 起 从 宽 处 理,也 不 赞 成 对 企 业 家 施 以 严 刑 峻 法。企 业家 不 能 随 企 业 一 并 从 宽 的 理 由 是,刑 事 合 规 是 企 业 的 合 规,责 任 人 不 能 因 此 豁 免,此 种 做 法 将 在 一 定 程 度上 破 坏 刑 事 合 规 的 实 施 效 果。而 不 对 民 营 企 业 家 严 加 惩 罚 甚 至 作 出 宽 大 处 理 的 原 因 有 三:一 是 民 营 企 业 家作 为 企 业 灵 魂

40、人 物,与 企 业 的 命 运 紧 密 相 连;二 是 民 营 企 业 家 的 责 任 难 以 与 企 业 责 任 相 区 分;三 是 民 营 企业 风 险 防 控 意 识 较 弱,严 加 处 理 将 使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难 以 为 继。因 此,民 营 企 业 负 责 人、技 术 骨 干 以 及 关 键岗 位 人 员 均 应 获 得 较 为 宽 大 的 处 理。在 我 国 推 行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的 理 念 问 题 上,通 过 对 刑 事 责 任 理 论 的 探 究 与 刑 事 政 策 的 合 理 运 用,妥善 处 理 与 企 业 犯 罪 关 联 性 大 的“两 责”人

41、 员,尤 其 是 企 业 家 的 司 法 处 遇 问 题,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也 关 乎 刑 事合 规 的 持 久 生 命 力。上 述 两 种“放 过 责 任 人”的 路 径 建 议 具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模 糊 之 处,这 增 加 了 后 续 具 体 操 作 的 难 度。“企 业 家 合 规 不 起 诉”中 最 关 键、最 需 要 阐 明 的 问 题 是 如 何 将 企 业 犯 罪 还原 为 个 人 犯 罪,这 一 点 在 上 述 观 点 中 并 无 具 体 体 现。相 较 而 言,折 中 观 点 似 乎 更 具 有 可 操 作 性,其 指 出 可以

42、 依 据 责 任 人 在 企 业 犯 罪 中 的 地 位 作 用、认 罪 认 罚 情 况 以 及 在 合 规 建 设 中 的 表 现 具 体 加 以 判 断,并 作 出处 理。笔 者 基 本 认 同 此 观 点。但 需 要 明 确 的 是,企 业 责 任 人 认 罪 认 罚 这 一 条 件 与 犯 罪 地 位、合 规 建 设 中 的 表现 等 应 处 于 不 同 的 位 阶,即 认 罪 认 罚 是 前 提 条 件,只 有 认 罪 认 罚 才 有 可 能 获 得 后 续 进 一 步 的 从 宽 处 理,而不 是 直 接 将 认 罪 认 罚 视 作 能 否 从 宽 处 理 的 标 准。中 国 语

43、境 之 下 的“企 业 刑 事 合 规”在“放 过 企 业”的 同时,也 在 谋 求 最 大 程 度 上 的“放 过 责 任 人”,但 这 并 非 毫 无 限 制,所 谓“放 过”,是 依 法 放 过,而 不 是 无底 线 放 过。在 此 基 础 之 上,可 对“放 过 责 任 人”作 进 一 步 的 区 分 适 用。以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诉 为 界 线,“放 过 责 任 人”理 念 的 实 现 路 径 如 下:第 一,从 宽 程 度 较 大 的 不 起 诉 处 理。检 察 机 关 在 考 量 是 否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时,主 要 依 据 责 任 人 犯 罪 行为 的 大

44、小 进 行 实 质 性 的 判 断,这 是 对 犯 罪 人 犯 罪 行 为 的 直 观 评 价。与 此 同 时,检 察 机 关 也 会 综 合 判 断 起 诉利 益 与 不 起 诉 利 益,这 在 典 型 案 例 中 体 现 为 关 注 企 业 的 经 济 实 力。但 是,在 未 来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工 作 中 应 当特 别 注 意,不 能 以 经 济 实 力 作 为 唯 一 或 者 主 要 考 量 因 素。第 二,从 宽 程 度 相 对 较 低 的 量 刑 从 宽 处 理。此 时,企 业 责 任 人 获 得 从 宽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其 在 合 规 建 设 中的 具 体 表 现

45、,若 企 业 负 责 人 积 极 主 动 地 配 合 企 业 合 规 建 设 以 及 后 续 活 动,则 可 以 获 得 更 大 程 度 的 从 宽 处理。当 然,除 国 家 层 面 的 努 力 推 进 外,作 为 企 业 自 身 也 应 当 有 所 作 为,通 过 事 前 合 规 提 前 规 避 部 分 可 能 出现 的 刑 事 风 险 或 者 违 法 风 险,作 为 支 撑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 的 另 一 个 强 力 支 柱 也 是 可 行 的 路 径。三、合规方式的展开:“合规不起诉”还是“不起诉合规”企 业 合 规 不 起 诉 制 度,是 指 检 察 机 关 对 于 那 些

46、 涉 嫌 犯 罪 的 企 业,发 现 其 具 有 建 立 合 规 体 系 意 愿 的,可以 责 令 其 针 对 违 法 犯 罪 事 实,提 出 专 项 合 规 计 划,督 促 其 推 进 企 业 合 规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设,然 后 作 出 相 对 不起 诉 决 定 的 制 度。典 型 案 例 中 出 现 了 三 种 类 型 的 企 业 合 规 方 式,此 三 类 方 式 均 处 于 试 点 探 索 阶 段,为 企 业合 规 改 革 提 供 了 实 践 经 验,但 也 存 在 不 同 程 度 的 实 施 障 碍。(一)“合 规 不 起 诉”的 试 点 机 制自年月 被 确 定 为 试 点

47、 单 位 后,张 家 港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积 极 探 索 开 展 企 业 合 规 检 察 监 督,将 涉 案企 业 之 前 的 合 规 体 系 建 设 情 况、企 业 责 任 人 合 规 表 现 等 纳 入 是 否 起 诉 和 量 刑 建 议 考 量 情 节,探 索 将 合 规 建设 从 企 业 涉 嫌 犯 罪“事 后 合 规”向“事 前 合 规”推 进。张 家 港 市公 司、张 某 甲 等 人 污 染 环 境 案 是 张 家港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办 理 企 业 涉 嫌 犯 罪 的 众 多 案 件 之 一。在 该 案 中,自 张 家 港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向 涉 案 企 业

48、 送 达 企 业 刑 事 合 规 告 知 书 起,至 企 业 经 过 合 规 考 察 并 获 得 不 起 诉 处 理 为 止,共 历 时 两 个 月。检 察 机 关 经 审查 认 为,张 家 港 市公 司 及 张 某 甲 等 人 虽 涉 嫌 污 染 环 境 罪,但 排 放 污 水 量 较 小,尚 未 造 成 实 质 性 危 害 后果,可 以 进 行 合 规 考 察 监 督 并 参 考 考 察 情 况 依 法 决 定 是 否 适 用 不 起 诉。由 此,可 以 判 断 出 张 家 港 市 人 民 检察 院 所 采 用 的 是 实 质 上 的 附 加 条 件 不 起 诉 模 式,所 附 条 件 为

49、 企 业 进 行 合 规 整 改,消 除 内 部 可 能 会 存 在 的 企业 犯 罪 风 险。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第卷检 察 机 关 对 于 具 有 合 规 意 愿 的 企 业 确 定 考 察 期,责 令 企 业 接 受 合 规 监 管,并 根 据 企 业 建 立 合 规 体 系 的效 果 来 决 定 是 否 提 起 公 诉,这 就 使 得 涉 案 企 业 承 受 强 大 的 压 力,从 而 具 有 较 强 的 合 规 动 力。在 普 通 的相 对 不 起 诉 案 件 中,提 出 检 察 建 议 的 检 察 机 关,通 常 不 会 设 定 较 为 严 格 的

50、考 察 期。而 在 前 述 附 加 条 件 类 不起 诉 案 件 中,检 察 机 关 则 会 设 置个 月 以 上 的 考 察 期,责 令 涉 案 企 业 接 受 合 规 监 管 人 的 持 续 监 管,定 期 提交 合 规 进 展 报 告,这 显 然 更 有 助 于 涉 案 企 业 真 正 建 立 有 效 的 专 项 合 规 计 划。否 则 涉 案 企 业 根 本 无 法 完 成 建立 合 规 体 系、完 善 合 规 计 划 乃 至 实 施 有 效 合 规 管 理 机 制 的 任 务。以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整 改 换 取 不 起 诉 的 激 励 机 制 纵 然 具 有 传 统 相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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