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腾冲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县级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听证,是指本县行政机关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活动。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
2、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听证事项第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投资项目;(五)制定或调整自来水(含污水处理价格)、公共交通和城市出租车客运票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等公共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六)土地管理、
3、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九)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听证组织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组织听证。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七条 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
4、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申请听证。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等内容。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情况特殊,20日内不能按期组织的,经听证决策机关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听证时间;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5、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主办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局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认。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由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三)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四)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工作者;(五)社会公众代表;(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前款第(一)项的听证
6、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
7、确性负责。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六)决策发言人答辩;(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五章 听证结果第十四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四)决策发言人的
8、陈述和答辩;(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进行听证评议,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的事项;(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六)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组织听证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听
9、证报告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涉及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报告应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听证报告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全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并对各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第二十条 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问责,构成犯
10、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二)决策机关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决策机关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五)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六)决策机关违反听证程序要求,做出的决策事项被依法撤销的。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听证机关承担。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明确单位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制定本单位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各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局、县政府督察室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腾冲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