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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
和谐社会是一个理想社会,而我国正处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这样一个社会潜在危机风险较大的时期,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种种矛盾互相交织激荡,特别是利益格局的重构使社会处于一个较长时期的动态平衡之中,社会和谐显然面临着挑战。如何使社会的各种不和谐因素不致演变为社会冲突?最关键的是建立一套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来防止社会潜在风险的外在化。如何建立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
如何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者要具有社会角色的超脱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人一定要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即制度的制定者要超脱于部门、行业、领域、阶层和社会利益群体之外,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设计制度。二是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原点要具有充分的理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应当是社会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阶层、群体、利益集团或一部分人(哪怕这一部分人代表了社会的相当多数)。当然,全体人民也不是指国家中的每一个人,而是指国家中的公民整体,这个整体代表了社会公正、正义的公民意志或公民理性,这种公民理性就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原点的充分理性。三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程序的公正性。即制度的制定应当有一套公正的过程和次序。这就是西方国家所说的程序法。我国也应当有程序法。制度设计的理念和原点正义需要制度论证程序的公正加以保证,否那么,制度设计的结果可能与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公共选择中的投票悖论已经了程序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性。我国许多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用心良苦,但由于未能遵循公正的程序,结果损害了社会相当部分人群的利益,造成了制度途径依赖的强大后遗症。譬如,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区域封闭的多元户籍制度剥夺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结果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宏大的浪费和区域之间社会文化的不平衡,且如今仍然难以废除这个制度。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程序不公的一个沉痛教训。因为如此一个事关人民根本权利的重大制度,竟然是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政府命令形式公布的。可以说,这个制度的出发点也是良好的,它是为了控制过度膨胀的人口,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就的公共管理制度而言,类似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各种国家、地方性的不和谐制度仍然大量存在。 中国大学排名
如何以和谐的行为施行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以和谐的行为动机施行公共管理制度。人的社会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同样也是受动机的驱使。传统的专制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自身的政权地位和对人民的统治,所以,它必须基于强权来到达这一目的。因为专制社会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其制度也效劳于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和谐地施行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社会,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广阔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所以,它必须基于和谐来到达这一目的。因为,民主社会是公民选出公务人员进展社会的自我管理,其制度也是效劳于公民自身。正是如此,公共管理制度的施行者就应本着为人民效劳的动机来确立和谐的行为方式,而不是根据人民授予的权利去压榨百姓。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官员有一个普遍感受,即随着公民法律制度意识的增强,政府的行政行为难度越来越大,政府的权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譬如,湖南嘉禾的拆迁事件最终就是以地方官员的过错而终结的。对此,我们的学术界和上级党委政府将这种情况归结为公务人员的执政才能不强。其实,问题的原因不是执政才能不强,而是执政动机不正确。假如我们的官员抱着为民效劳的行为动机,就不会将公民抛向对立面。二是以和谐的行为需要施行公共管理制度。从心角度看,人的行为受动机的支配,动机的背后,那么是人的需要; 同样,受行为动机驱使的公共管理制度施行行为也是人的行为需要在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公共管理制度的施行行为之所以要基于公务人员的为人民效劳的动机,其原因就是社会对公共效劳的需要,即人们对社会公共品的需要。假如我们把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制定看着是社会公共品的消费过程的话,那么,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即政府那么是公共品的经销商或送达者,公民就是公共品的消费者。一种高质量的产品消费出来了,假如不能通过优质的效劳送到消费者手中,其满足人们欲求的功能同样难以施行。好的公共管理制度假如不能保质保量地满足公民的需要,它是难以到达预期效果的。在我国,公共管理制度施行行为的走样已是一个常态,所谓政策执行效果的边际递减效应就是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制度施行者缺乏制度执行的需要行为意识,他们总是站在上级或指导者的位置去施行制度行为,而不是站在一个制度供货商或制度产品送达者的位置去满足公民的需求;他们不懂得公民对公共制度的需求就是自己的行为使命。所以,公共管理制度施行者应当以和谐的行为需要作为施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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