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名词解释
干舷:是指在船中处从干舷甲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船舶的稳性:是指船舶受外力作用发生倾斜,当外力消失后能够回到原来平衡位置的能力
倒签提单:是指记载的货物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解约日:也成销约日,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如果船舶不能在约定的受载日期内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船合同的日期
故意毁约:是指承租人宣布他将不履行提供约定货物义务,或不可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提供约定货物义务的行为
准备就绪通知书:是由船长直接或通过船舶代理向承租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以一定的形式发出的关于本船已经抵达港口并在各方面做好了装卸货物准备的通知。
共同海损:有两层意思。①作为海上损失,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利益遭遇到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船方有意采取的合理避险措施而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指确定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的原则。
反技术性条款:是指承租人为防止出租人因未及时收到足额租金而撤租,在合同中规定出租人在发出撤船通知后若干时间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时才能撤船的条款
索赔权利保全:也成海事请求保全,是指对海事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海事请求民事权利得以保障,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性措施
填空题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定》: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汉堡规则》: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在目的港交货时止的货物出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托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2)世界上的海区区带:热带区带和夏季区带
世界上的季节区域:热带季节区域和动机季节区域
3)提单分类:
a)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shipped B/L)和待运提单9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b) 按收货人记载方式分类: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示提单(order B/L)、持有人提单(blank B/L; bearer B/L)
c) 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类: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foul B/L; unclean B/L)
4) 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的计算依据
按装货量计算;按卸货量计算;按装货量计算然后按卸货重量调整
5)海上货运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货损、货差
原因:①积载不当;②货舱不适货及货舱设备不符合要求;③装卸作业产生的货损事故;④运输途中保管不当;⑤托运人原因;⑥不可抗力的原因
简答题
承运人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
①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loading)、搬运(handling)、积载(stowage)、保管(custody)、照料(care for)、运输(carry)和卸载(discharge)所运货物。这7个承运人管理货物的环节,包括货物从装船至卸船的全过程。
② 妥善通常指技术上的要求,它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或代理人在管理货物的各个环节中,应发挥通常要求的或为所运货物特殊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所谓“谨慎”是指责任心上的要求,它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或代理人在管理货物的各个环节中,应发挥作为一名能胜任海上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员可预期表现出来合理谨慎程度。
我国《海商法》中的承运人享有的免责事项
①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②火宅免责;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能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④战争或武装冲突;⑤政府的限制行为或依法扣押;⑥罢工、停工、禁止工作;⑦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和财产;⑧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行为;⑨货物的自热特性或固有缺陷;⑩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缺陷;12非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失。
班轮运输中托运人主要义务
①及时提供约定货物;②妥善申报货物;③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④及时收受货物;⑤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免责。
定期租船的特点
① 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承担工资、津贴、伙食等相关费用;负责船舶航行及内务管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② 出租人负责保持船级,保证船舶适航,并承担为此所进行的维修保养,日用品、备件和物流、各种润滑油、淡水的供应,以及为满足港口国检查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等。
③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日常调度和营运,支付燃料费、港口运费、运河费、货物装卸费及航次其他费用
④ 租金按船舶装载能力和租用时间计算
光船租赁特点
①光船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货运合同,它具有财产租赁性质。
②船舶所有人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不负责船舶的营运,更不负担任何费用,甚至船舶在出③租期间的正常维修保养费用都是有承租人负担的。
④在这种租赁关系下,船长、船员都有承租人雇佣,承租人掌握对船舶的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
⑤光船租赁导致船舶对第三人责任关系发生了变化,承租人——而不是原船东——以船东的名义承担船舶对第三人责任的赔偿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中履约时间
履约时间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船舶现在位置、受载期和解约日。它们是租船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船舶能否按时抵达装货港并准备就绪,涉及承租人能否履行贸易合同中的按时交付货物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房不及时派船或卖方不及时装运都可能导致买卖合同取消或损害赔偿。因此,承租人在订立租船合同时会严格要求出租人按时履约。出租人不按时履约可能违反条件条款,同时也导致贸易中负责租船一方违反条件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不提供货物及延迟提供货物的后果
承租人不提供约定货物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有权向其索赔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并解除合约。
延迟提供货物只是违反了合同保证条款,出租人不能因此取消合同(除非是合同受阻),只能向承租人索赔船期损失。船期损失按滞期费率计算;如果没有规定滞期费率,可参照同类船舶当时市场收益水平计算。
CQD条件下承租人的义务
① 必须准备好与货物装卸有关的文件
② 发货人必须备妥货物等待货船
③ 所装货物不合格被船长拒装或倒卸造成的船期损失
④ 承租人在目的港接运货的运输工具安排上未尽职尽责
航次租船合同下,装卸时间的计算依据
① 租约,严谨的租约都有一条专门条款,对装卸时间、起算原则、中断和除外时间,以及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递交等作详细规定。
② 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计算装卸时间的重要依据,一般地没有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是不可起算装卸时间的。但如果船舶已靠泊作业,尽管没有准备就绪通知书,装卸时间仍可以在开始作业时起算,但对船舶在此前的待泊时间损失承租人不负责任。
③ 装卸事实记录或撰写时间表,装卸事实记录是计算装卸时间的事实依据,它通常由船舶代理人根据船长或港口的作业记录编制而成。
期租船中解约条款的本质
① 按照英国普通法,解约条款是丧失一切的条款,它的本质是为保护承租人利益而给予承租人在特定条件下取消合同的权利,与索赔损失无关。出租人按时交船义务是相对的,即只要出租人在合同签订后没有过失,即使船舶围在解约日前抵达交船地点,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也无权索赔损失。
② 解约条款赋予承租人的是解约的选择权。当船舶迟抵交船地点时,承租人即可以选择取消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合同。承租人的选择权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驶。据此,一方面,承租人无权在船舶抵达前基于估计提前宣布取消合同;另一方面,承租人也不可以在船舶抵达后,不合理地拖延宣布是否取消合同。
期租合同中的租期规定方法
期租合同中的租期规定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规定固定租期,如3个月、9个月、1年等;另一种是规定船舶租用时间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如最少6个月,最低9个月。在采用第一种规定方法时,由于“NYPE’46”和“NYPE’93”中对租期都有“大约”的规定,在租期到期时,应允许租期适当地延长,以便承租人完成最后航次。延长期的长短应根据租期的长短确定,以合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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