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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与管理
一、 概念
1*风险: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风险管理:静止各种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法,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和方法。
3*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4*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二、 重点和难点
一*风险的特点
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
1.空间上的不确定性。
2.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3.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
5)发展性
二*风险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三*风险的处理方法
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转移,风险控制,
四*可保风险的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保险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
3)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
6)大量标的的所面临的风险必须是同质的风险
7)风险发生概率与损失率是可测的
第三章 保险概述
一、概要
1*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合同签订的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其行为有改变的倾向,后果是导致对方收益的减少。
2*逆向选择: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理性的人以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达到使自己付出最少或获利最大的目的。
3*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4*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5*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6*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7*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8*原保险:原保险即再保险的对象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9*再保险:保险人把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转让给另一个保险人。
二、 重点和难点
一*保险按各种不同分类标准的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4)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5)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6)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摊损失职能
补偿损失职能
2)保险的派生职能
社会管理的职能(或防灾防损职能)
融资职能(投资职能)
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 概念
1*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2*保证条款: 指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正式性。
3*附加条款: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
4*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6*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7*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8*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二、重点和难点
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双务合同
(二)射幸合同
(三)有偿合同
(四)附和合同
(五)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保险单
3暂保单
4保险凭证
5批单
6预约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
投保人的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投保人通常是要约人、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具体明确、一般是书面形式
承诺:无条件地、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在有效期内做出
投保人的义务:
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二)通知义务
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合同解除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专业解释原则
三)意图解释原则
四)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法(自己扩展):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签约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诺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近因: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 上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代位求偿: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委付;
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二、重点与难点
保险基本原则及派生原则
1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2保险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
代为追偿原则
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权;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5.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及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 公众责任险
商场摔伤幼儿
2产品责任险
3职业责任险
4雇主责任险
四)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两种做法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
2保证: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判断近因的方法(即近因原则)会判断分析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定值保险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重置价值保险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3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
险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即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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