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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法理学三十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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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法理学三十年 新闻日期: 2008年12月05日 14:26:14 纵观中国法理学三十年 [内容摘要] 纵观中国法理学三十年来逐步从萧条走向繁荣,从理论的单一化走向理论的多元化,并且在理论前提的变迁中日益呈现出自主性的品格,这表现为法理学的知识面貌、思维方式、论证风格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中国法理学在培育人们的理论思维、指导部门法学、构造法律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法理学发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同时,仍有不少明显欠缺。在三十年的发展中,中国法理学应当发展出自主性的法律理论,这就需要法理学融合多元理论、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理念,创造真正具有独立性思想品格的法理学。 [关 键 词] 法理学 发展历程 学术热点 缺陷 理论诠释 自主性理论 三十年!一九七八年至二00八年,这三十年是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上史无前例的快速发展的三十年,为二十一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全面腾飞和繁荣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三十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三十年,在整个中国法学事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另外,从法理学三十年的发展角度来说,我感觉还是比较有特点的。 一、中国法理学三十年的价值 三十年来,中国法理学的最大的价值之一,就是法治理念、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学的变革与创新深入人心,法是一种客观存在,实在法、制定法、国家法只是法的一种形式,是自然法的具体化、规范化。反过来讲,政府机关它颁布一个法律,我们既不能紧张和担心,也不能高兴和崇拜。实际上我个人认为,不管国家、政府是否颁布法律,或者是今年通过还是明年,收费客观法早就存在,行政诉讼或行政纠纷解决的程序与规则早就存在,民商法客观规范也早就存在。法律是和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人离不开法律的规制与调整,比如民法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人要活着,就不会没有民法。关键是政府法律是实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在法,是温家宝总理这一届政府制定的实在法。这不是法律的全部,法律远不止是这些法律。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迅速推进,中国的经济、 政治 、文化体制,人们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社会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变。这要求各门学科在研究范式、理论架构、研究方法等方面作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由于历史原因,法学的变革与创新是一个更为突出和紧迫的问题,是一个事关法学兴衰的重大问题,也是法学界普遍关心和长期探讨的重要问题。作为法的基础学科,法理学更有责任、也很有热情探讨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法学的变革和创新问题。三十年来,法学的变革与创新也一直是中国法理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1、法学发展状况的评价。在30年法学发展历程中,对法学的评价大体上有三种论点:一是法学“幼稚论”或“危机论”。持此论点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法学先天存在不足,后天发育不良,其发展步履缓慢,仍然未摆脱幼稚的状况,未走出发展的低谷。法学不仅落后于其他人文社会 科学 ,更落后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因而其现状堪忧。二是乐观论。乐观论者认为,中国法学已逐步走向成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基本上适应了中国法制建设与学科建设的需要。三是两点论。两点论者认为,既要看到中国法学取得的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又要看到中国法学存在的重大不足与面临的严峻挑战。但是,不管大家的评价怎样不同,绝大多数人都同意,中国法学要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以昂扬的姿态走向21世纪,就必须不断改革与创新。  2、法学发展的目标模式。邓小平同志在中共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之后,法学界一些学者曾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命题。在中共十四大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后,法学界通过对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更明确地肯定了这一命题,并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  3、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大家普遍认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中国法学沿着正确的方向开拓前进的保证。坚持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要坚持作为法学世界观和 方法 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 唯物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要坚决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准确理解经典作家在特定情境下所作的具体论断,努力克服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条主义理解偏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同时,我们还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高举邓小平 理论 伟大旗帜,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 社会 主义民主法制的实际相结合,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 应用 、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4、法学现代化。法学界认为,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法学同样也存在一个现代化的问题 ,即法学要摆脱 自然 经济 、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 法律 文化的不合理束缚和限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 政治 和精神文明为参照,审视和检验既有的法学理论,实现法学的更新和变革。法学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要求的、吸纳古今中外人类的法律文化精华的、体现社会发展 规律 和 时代 进步趋势的现代法学。法学现代化包括法学观念、法学 内容 、法学体系、法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现代化。  二、对外开放及法理学一些研究成果对中国法学的推动 我们法学理论对世界各国开放和对其他国家开放,在这个开放当中其眼界和境界也就有了一个开拓和扩展。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我们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外学术著作的翻译和出版有重大意义,三十来,我国广大法理学者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辛勤耕耘,艰苦探索,取得了一大批品位较高、质量较好的科研成果。1、如出版了40多本法理学教材。其中有不少教材,学术水准较高,体系较有特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2、出版100多本法理学著作。这些著作或在不同的领域,或从不同的视角,或以不同的方法,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各种问题作了研究,集中反映了我国法理学工作者20年所取得的丰硕理论成就。3、翻译出版了近50本国外法理学著作。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6000余篇。 三十年的锻炼,我国法理学研究队伍也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已形成了一支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理论上更加成熟、学术梯队初具规模的队伍。建国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工作者大都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的治学经验,严谨的治学精神,而且又有文革期间无法制的亲身经历与切肤之痛,成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为中国法理学的创建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70年代末至80年代培养起来的中青年法理学工作者,秉承了老一辈法理学家的优秀风范,同时又都受过较为正规的学术训练,有不少还在国外留过学,思维敏锐,视野开阔,已成为法理学研究队伍的骨干与中坚力量。90年代培养出来的一批又一批年轻的法理学硕士、博士不断加入到法理学研究队伍中来,呈现出新人迭出的良好势头。这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是中国法理学胜利迈入新世纪的坚实基础。 法理学在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改革开放事业的水平,增强自身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能力。 三、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对法理学的有着重大贡献 我读十七大的报告,觉得确实能够体会出报告之中有一种愿望,就是想逐渐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来。而同时,法理学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中也起到了重大贡献,首先塑造了人民对法的信仰,是一种真正的要大家用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去感受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我们需要信仰,我们需要崇拜。其次法理学还要破除对一个一个时代、一个一个国家、一个一个阶段的实证法的迷信和崇拜。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学才能够发展。我们法理学除了破除这个迷信以外,还要破除理论迷信。上个世纪80年代,我们对老法学家非常崇拜,他们所写的书呢,就是经典;后来呢,我们发现西方人写的书才是经典;90年代把大量的西方的书翻译过来,现在我们觉得又不经典了;21世纪我们开始在世界法学宝库中寻找真正的经典。当然哪些是真正的经典需要我们去思考,需要经过慢长时间的考验。法理学又是对实践的引领,法理学引导实践,而实践改造法学。理论上,我们经常说: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原理。但实际上理论怎么样去引导实践?理论只停留在对实在法的阐释、说明、赞美上,它不可能引领实践。它只能是对实践的赞同,落后于实践。而法理学呢,在三十年来较长的时间里是跟随着实践走,但是在偶然的、拐角的时候它会引导一下实践。就这“一下”就是它做出了贡献,这种贡献甚至超过某一部门法学。有的时候一个字,它可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我们提到“法治”的问题,在目前中国提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好像是老生常谈,但是,法学界的观点真正能够影响到中央层面的决策然后变成社会的现实,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历史、法律有必然的发展趋势与规律,学术观点必须符合实际要求。所以在每一次大的变革、每一次转折的时候,法理学起到了引领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理学是具有实践性的、是要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 四、中国法理学三十年“思想法治”的呼唤 提到的法治理念,我们自然就会到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法治国思想可概括为:治国安邦,要实现从个人到制度、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建设法治,要处理好民主与法制、执政党与法、权力与法三对关系;厉行法治,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思想解决了为什么要实施法治,如何建设法治,如何推行法治等重要理论问题。坚持邓小平的依法治国思想,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我国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目标,这是我国法学研究发展的广阔背景,是法学研究人员尽其所能地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历史性机会。在这样的大背景和机会面前,我国的法理学将以严谨的、科学的态度来加强法理学自身的理论建设,并在法学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建构的同时,注重从多角度、多学科的综合视野当中来研究法理学。同时,中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面向社会现实的政治经济实践,全面加强其社会实践功能,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现代化的同时,加快法理学自身的现代化进程。 五、中国法理学三十年来发展中所表现的缺陷 当然,三十年来我国法理学的发展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也很明确,而每个人可能也有不同的看法。我总结了如下几点方面:1、法理学的学术独立性有待加强。很多时候我们还是把法理学的东西作为政治意识形态的东西来看,每次中央出一个什么文件,下面就开始研究。比如司法中的“三个至上”问题。我觉得这个不是学术的东西,是实践而且是政治实践的东西,政治意识形态太强了。2、法理学的学术水平和层次还要进一步提升。法理学的作品,且不说原创性,连精品都很少,重复的东西太多。很多学者胆子非常大,很多东西敢说,也敢写,但要说到这究竟是什么意思,说不清楚。3、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以及法律实践比较脱节。4、学术资源充分利用和学科之间的合作需要加强。法学理论学科和其他学科,包括人文学科各个学科、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甚至还有自然科学各个学科的交流都不够。在三十年的发展中中国法理学应当发展出自主性的法律理论,这就需要法理学融合多元理论、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理念,创造真正具有独立性思想品格的法理学。 可以预见,随着法治理论共识之达成并进化到对法治实践进程的研究,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必然以崭新的形象屹立于世界的东方。而促进这一转化的实现,既是法理学的重大历史使命,也为法理学的兴旺发达注入了新的希望与不绝活力。我们应当抓住机遇,深入现实,面对未来,不辱使命,团结一致,为全面改变中国法理学的命运、使中国法理学鼎立于世界舞台而共同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 王新红)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8页。 2、中共中央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7页。 3、刘志光:《小康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4、参见刘作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比较·借鉴·革新》,《法学》月刊1994年第8期;刘作翔:《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其功能》,《法律科学 》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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