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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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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GB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6年 北 京 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5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 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其 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 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 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 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 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 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 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 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 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 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 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 (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 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 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 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 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 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 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 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 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 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 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1 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 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 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 稚 1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厂房(仓库)……………………………………………………………………………4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4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5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11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14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15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17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19 4.1 一般规定………………………………………………………………19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2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5 5 民用建筑………………………………………………………………………27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9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30 5.4 其它………………………………………………………………………………35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36 6 消防车道……………………………………………………………………38 7 建筑构造…………………………………………………………………………39 7.1 防火墙………………………………………………………………………39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39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0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41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3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43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44 8.1 一般规定……………………………………………………………………44 2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44 8.3 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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